2018证人证言质证和采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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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程序中的证词提取和采信标准

法庭程序中的证词提取和采信标准

法庭程序中的证词提取和采信标准在法庭审判中,证词的提取和采信标准是确保公正和公平的重要环节。

证人的证词对案件的结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法庭必须确保证词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本文将探讨法庭程序中的证词提取和采信标准,并分析其重要性和挑战。

首先,证词的提取是法庭程序中的关键步骤。

法庭通过询问证人来获取他们对案件的了解和观察。

证人的证词可以是直接证词,即他们亲眼目睹事件发生;也可以是间接证词,即他们从其他人那里听说的。

无论是直接证词还是间接证词,法庭都需要确保证人的证词真实可信。

为了提取证词,法庭通常会让证人宣誓并作证。

宣誓是一种法律仪式,要求证人保证他们将提供真实和完整的证词。

宣誓的目的是提醒证人他们的证词对案件的重要性,并警告他们提供虚假证词将面临法律后果。

然而,宣誓本身并不能保证证人提供真实的证词,因此,法庭还需要采取其他措施来确保证词的真实性。

其次,法庭在采信证词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

证词的采信标准通常包括可信度、一致性和相关性等方面。

首先,法庭会评估证人的可信度。

证人的可信度取决于他们的声誉、诚信度和记忆力等因素。

如果证人在过去的证词中表现出不诚实的行为,法庭可能会对他们的证词持怀疑态度。

此外,法庭还会考虑证人的利害关系和偏见,以确定他们的证词是否可信。

其次,法庭会评估证词的一致性。

一致性是指证人的证词是否与其他证据和事实相符。

如果证人的证词与其他证据相矛盾,法庭可能会怀疑证人的可信度。

然而,一致性并不意味着证人的证词必须与其他证据完全一致,因为不同的证人可能有不同的观点和记忆。

法庭需要综合考虑所有证据,以确定最终的事实。

最后,法庭还会评估证词的相关性。

相关性是指证人的证词与案件的关键问题之间的联系。

证词必须与案件的事实和问题有直接的关联,否则法庭可能会认为证词不具有说服力。

法庭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评估证词的相关性,以确定其是否应该采信。

然而,证词提取和采信标准在实践中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证人的记忆可能不准确或模糊。

行政案件庭审如何进行质证

行政案件庭审如何进行质证

行政案件庭审如何进行质证行政案件的庭审过程中,质证是其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大部分的行政案件庭审都需要进行证据的质证,这样才能更准确地了解案件的事实及证据,从而做出正确的判断和裁决。

下面,针对行政案件庭审中质证的过程和注意事项进行详细的阐述,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行政案件庭审质证的基本原则1.证据定案原则在行政案件庭审中,证据定案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

按照此原则,证据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搜集。

庭审过程中,如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完备、真实可信,那么法庭就会在相应的证据材料文件上进行盖章认证,并将之列入庭审笔录。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可以分为实物证据、书证、证人证言等多种形式。

2.普遍性原则在行政案件庭审中,对于证据的认定和质证并没有固定的模式。

普遍性原则就表明证据的质证应当遵循情况具体、灵活适应的原则。

根据案件的性质和证据类型,法庭会根据专业技能和职业经验识别证据真伪,同样,即使是同一种证据类别,也可能有不同的审查标准。

3.优先采用书证原则行政案件庭审中,书证证据占据了主要位置。

书证证据包括各种合法的文件或书面材料,如合同、协议、照明、证书、批文等。

以书证为主要证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书证原始的、真诚的、认证的、公证的材料应该优先考虑。

(2)诉讼期间提交书证的当事人无需事先通知对方,并将其送交给律师或直接提交给法院法官作为质证证据。

(3)法院对书证材料进行质证时,应在辩诉双方的共同见证下对材料进行复印,并将复印件加盖法院印章。

二、行政案件庭审质证的案例分析1. 有关资质证明文件的质证行政案件庭审中,涉及到资质证明文件的质证是很普遍的。

这类证据的核心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证、批文等等。

这些文件都是国家权威机构颁发的证明其合法地位和民事主体权利的证明文件,因此对于这类证据,法院都非常注重。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这些证明文件,法院通常会先判定其是否真实有效,同时查看其内容和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证人证言证据效力及采信规则

证人证言证据效力及采信规则

证人证言证据效力及采信规则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之一,在我国刑事证据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

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以及社会主义国家的刑事法律中,证人证言都是应用得最为广泛、最为普遍的一种证据。

与英美证据法和大陆法系的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不同,我国的刑诉法对证人证言的法律规定较为简单、抽象,下面对两者进行简单的比较。

首先,关于证人的法律资格,我国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因此,只要了解案件情况的人,无论其与被告人有何利害关系,其作证的目的、动机如何,也不论其了解的案件情况的渠道途径如何,是否正当合理,都可以作为证人向司法机关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言。

而1975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联邦证据规则》则规定,作为证人一般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要具有表达能力,使自己的证词为陪审员所理解;第二,能理解如实作证的责任,一般是通过证人作证前的宣誓来实现;第三,证人对待证事实具有亲身体验,即证人对事实的了解是通过自己的五官感知的,是直接证据而非意见证据,对于证人的意见证据美国法庭一般不予采纳。

其次,关于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

我国刑诉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讯问、质证,各方证人的证言经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在立法上,实际上已明确规定了直接言词证据原则,即所有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必须以口头形式在法庭上陈述,而不允许只用案卷中的证人证言书面材料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但刑诉法第157条又规定:对未出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应当当庭宣读。

审判中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笔者认为,第157条规定的情况实际上是第47条的例外,且这种例外应该得到严格的限制。

而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有关证人证言的效力的规定有:第一,如果证人在作证过程中或作证前经法庭裁量决定,出于作证的目的使用书面材料来唤醒记忆是允许的。

法庭采信证言法律规定(3篇)

法庭采信证言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证言是法庭审理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

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为了保证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对法庭采信证言作出了明确规定。

以下是关于法庭采信证言的法律规定及相关解释。

一、证人资格1.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证人应当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

”3.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证人应当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根据上述规定,证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2)了解案件事实的人;(3)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二、证人证言的采信标准1.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真实;(二)合法;(三)有证据支持。

”2.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真实;(二)合法;(三)有证据支持。

”3.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真实;(二)合法;(三)有证据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证人证言的采信标准如下:(1)真实性:证人证言必须真实,不得伪造、篡改、隐瞒事实真相。

(2)合法性:证人证言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3)证据支持:证人证言必须有证据支持,不能仅凭证人单方面的陈述。

三、证人证言的审查与核实1.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证人证言经法庭审查核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2.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经法庭审查核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3.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人证言经法庭审查核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上述规定,法庭对证人证言的审查与核实应遵循以下原则:(1)证人证言的审查:法庭应当审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据支持等情况。

(2)证人证言的核实:法庭可以通过询问、交叉询问、对质等方式对证人证言进行核实。

刑事证据法中证人证言的采信和审理

刑事证据法中证人证言的采信和审理

刑事证据法中证人证言的采信和审理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确立罪刑事事实的重要依据。

而其中,证人证言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对于审判的公正和事实的查明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然而,证人证言的采信和审理一直是令人关注和争议的问题。

本文将就刑事证据法中证人证言的采信和审理进行探讨。

一、证人证言在刑事证据中的重要性证人证言作为一种直接证据,可以提供案件发生时的真实信息,可以揭示案件的事实、过程和动机,从而帮助法庭查明真相。

证人证言对于证明被告人的罪行或辩护人的无罪意见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正确采信和审理证人证言是保证正义的重要环节。

二、证人证言的采信原则在刑事证据法中,采信证人证言的原则主要有真实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和审慎性原则。

首先,真实性原则要求证人证言必须是真实的,与案件事实相符,不虚构、不歪曲。

法庭在审理证人证言时,应通过对证人的个人背景、证言的一致性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判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其次,完整性原则要求法庭应当全面地听取证人的证言,不得以任何方式割裂、编削或删除证人的证言内容。

法庭应当尽可能地追求真相,对案情全面地了解。

同时,合法性原则要求证人证言的获得和使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法庭应当合法地获取证人证言,并在审理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运作。

否则,证人证言可能因违法或程序不当而失去采信的基础。

最后,审慎性原则强调法庭在审理证人证言时应当保持警觉和谨慎。

法庭应当审慎评估证人的行为、言谈举止以及与案件相关的证人证言内容,避免盲目追求证人的证言。

三、证人证言的审理方法和技巧在刑事诉讼中,法庭在审理证人证言时需要采用一些方法和技巧,以确保证人证言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首先,听证阶段是采取证人证言的主要阶段。

法庭应当为证人提供一个公正、安全和适宜的环境,使其能够公正、自由地陈述与案件相关的事实。

同时,法庭应当通过问询、展示相关证据等方法,引导证人对案件有一个全面准确的陈述。

其次,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是确保证人证言真实性的重要环节。

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和证据规则

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和证据规则

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和证据规则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证言和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元素。

它们起着确保法律正义的作用,并对案件的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为了保证证人证言和证据的合法性、可信度和适用性,刑事诉讼中存在一系列的规则和程序。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和证据规则进行探讨。

一、证人证言的规则在刑事诉讼中,证人的证言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刑事诉讼中存在着以下几个规则。

1. 滥权规则:证人证言必须是出于自愿且与案件有关的。

法庭不能强制证人作出不符合事实的陈述,也不能以不正当的方式引导证人作证。

2. 证言的准确性规则:证人的陈述必须准确无误,不得有虚假陈述,不能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

3. 证人质询规则:在法庭上,证人证言通常需要经过质询。

质询由案件的各方律师或法官进行,目的是对证人的陈述进行深入追问,以查明事实真相。

4. 证人资格规则:根据法律的规定,不是所有人都有资格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一般情况下,法庭只接受拥有必要知识和经验的人作证,以提供专业的、可信的证词。

二、证据的规则除了证人证言外,刑事诉讼中还有其他形式的证据。

证据是指能够表明案件事实的材料、物品或信息。

为了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刑事诉讼中存在以下几个规则。

1. 合法性规则:证据必须是合法的,即它们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得。

例如,非法搜查所得的证据在法庭上是不被承认的。

2. 原则证据规则:在刑事诉讼中,遵循原则证据规则意味着法院只接受直接相关的证据。

间接证据或推测性证据常常被视为不可靠或不充分。

3. 证据保全规则: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应当妥善保存,并在需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和审理。

如果证据遭到损坏或篡改,它们可能会失去可信度。

4. 鉴定规则:在处理某些特殊类型的证据时,法院可能需要鉴定专家提供专业意见。

例如,药物化验报告需要由药学专家进行鉴定。

三、证人证言和证据规则的重要性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和证据规则的存在是为了确保公正审判和维护刑事诉讼的合法性。

审理案件时对证人证言如何质证

审理案件时对证人证言如何质证

审理案件时对证⼈证⾔如何质证在平常⽣活中我们知道,当法院审理案件的时候,会有⼀个证⼈作证的环节,但是对证⼈所作出的证词是要质证的。

质证是当事⼈、诉讼代理⼈及第三⼈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及第三⼈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的有⽆、⼤⼩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这样才能被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那么审理案件时对证⼈证⾔如何质证,下⾯店铺的⼩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您解答。

审理案件时对证⼈证⾔如何质证对证⼈证⾔进⾏质证时,可以通过以下⼏点对其进⾏质证:1、证⼈的基本情况(是否未成年⼈,是否能正确感知当时情况,是否能正确回忆、表述),证⼈与当事⼈之间的关系;2、证⼈的感知⼒、记忆⼒、表达⼒等,即证⼈对案件事实是否有正确的感知、记录、回忆能⼒,证⼈是否能正确表达这⼀感知等;3、证⼈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和条件;4、证⼈对同⼀事实的前后描述是否⽭盾;5、证⼈证⾔的来源及合法性;6、证⾔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7、证⾔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

8、证⼈因情感或经济利益的影响,对⼀⽅当事⼈是否有所偏袒;9、证⼈的品⾏可信性;10、证⼈的感知、回忆、表述能⼒是否存在缺陷。

质证技巧的综合运⽤质证是庭审的关键环节,⽽后⾯的法庭辩论不过是质证意见的补充⽽已。

⼀个优秀的辩⼿不仅需要扎实的法律功底,⽽且要思维敏锐、思辩能⼒很强,同时还需具备⼀定的谋略(诉讼谋略可参见《诉讼36计》)。

1、准备充分:庭审前应全⾯熟悉案情,查找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并预测对⽅可能出⽰的证据或提出的问题,作好应对预案。

2、做好开庭记录:在对⽅举证时,记录对⽅的举证意见和⾃⼰的辩解意见,这样⾃⼰发表意见时就会很从容。

3、证据的三性应综合运⽤,每份证据都可就其三性发表质证意见。

4、不要⼀概否认对⽅证据,这样会显得没有诚信和缺乏职业道德。

双⽅都有的⼀些⽆关紧要的证据应当认可;⽽且对⽅证据和辩解意见有些还可以为我所⽤。

5、必要时采取相应法律措施:如申请证据保全、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提请司法鉴定。

关于民事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

关于民事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

关于民事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关于民事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一、前言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证据形式之一。

证人证言的采信与否对案件结果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因此,民事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是民事审判中非常重要的规定之一。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事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以便参预民事诉讼的各方能够更好地了解和应用相关规则。

二、证人证言的定义证人证言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庭以外的、与案件有关的人就案件的事实或者行为作出陈述、证言的过程。

证人证言作为一种证据形式,常见于犯罪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各种司法程序中。

三、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1.证人证言的立场证人证言的立场是中立的,与诉讼各方当事人无关。

2.证人证言的准确性证人证言的准确性要求实事求是,不得想固然或者胡乱判断。

证人要按照自己所知甚至是所见所闻的情况作出证言。

3.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证人证言必须有证明力,证明力的大小与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关键性着重点的程度有关。

同时,证人证言需要在证据链中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明链,从而证明事实或者行为的存在。

4.证人证言的权威性证人证言的权威性取决于证人的身份、能力、社会地位等因素。

普通来说,具有特定专业能力的证人的证言会被赋予更高的权威性。

5.针对证人证言的质询和辩论证人证言所提供的事实或者行为存在的明确性、准确性、权威性等问题,可能在法庭上被各方质询或者辩论。

这些质询或者辩论是为了检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6.证人证言所需要满足的要求为了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证人证言应该遵守一定的规范或者要求,比如:坚守真实、合法、亲身知道、自由的原则。

7.专门证人证言对于特定的案件,法律可能需要礼聘专门的证人来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

这些证人不同于普通证人,他们具有特殊的专业技能和知识,能够提供更为详细、专业和权威的证言。

四、所涉及附件如下:无五、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证人证言: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支持或者否定诉讼双方所涉及的事实,而由法庭以外的第三方作出的陈述和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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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2018证人证言的质证和采信规则证人应该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如实向法院作出陈述。

证人证言的证据,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那么,2018证人证言的质证和采信规则是怎样的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意见证据规则证人证言里边的规则首先要掌握意见证据规则。

意见证据规则就是说证人证言的内容应当是其亲身感知的表述,不应是揣测性的、推断性的、评论性的、推断性的证言。

在阅卷的时候发现证人证言是揣测性的、评论性的,可以直接讲这个不能做定案根据。

意见证据规则有一条例外,就是说应当是亲身感知的,不应是揣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

但是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二)证据能力规则证据能力规则,主要是证人在作证的时候,他的年龄、认知水平、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还有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状态是否影响作证。

这个要点是作证时。

处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以致不能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都是两个方面的判断。

第一个方面要判断的是作证的时候;第二个判断在现场的时候是不是出现这种情况。

如果是现场出现这种情况,提的可能是不能正确的感知当时的事实,要重点审查这方面的问题。

如果是作证的时候不能,直接可以得出结论,不能做定案根据。

证据能力规则还要注意的问题是年龄、认知水平问题。

这个问题,不要跟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混淆,在审查证据的时候要注意这个问题。

另外,证据能力要跟证明力分开。

如果不能正确表达,这个就没有证据能力。

没有证据能力,就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证明力是什么?是几个都能作为证据使用,但需要比较证明力的大小。

(三)证据的合法性规则证人证言的取得程序、方式应当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下列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不得作定案根据:暴力、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没有经过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摁指印的书面证言;询问聋哑人、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应当提供翻译未提供的。

总之,对证人证言的合法性要分门别类全面审查。

(四)瑕疵证据的补正与质证对证人证言的瑕疵证据如何去质证:证人证言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可以从证据的客观性角度来质证;询问证人的地点不符合规定的,如茶馆、饭店、看守所。

这种情况下有理由怀疑是以残忍不人道、折磨等方式暴力取证的。

可以从这个角度出发进行质证;询问证人没有告知其义务与责任的,可以从证人是否受欺骗或威胁的角度出发进行质证;如果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段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的证人,这种情况下从证据的客观性是否有伪造证据的角度出发进行质证。

(五)当庭翻证的采信规则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相互矛盾,如果证人当庭能够对其翻证做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庭审证言。

不能做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法律上有两个条件,一个条件是能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另外一个是有没有案卷当中其他证据互相印证。

怎么采信,取决于这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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