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处理决定具有可诉性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第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招标管理机构应该如何处理投诉和争议

招标管理机构应该如何处理投诉和争议
招标管理机构在处理投诉和争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和程序,以维护招标活动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1.投诉受理:招标管理机构应设立投诉受理渠道,接收投标人、招标人、利
害关系人等对招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2.调查核实:对受理的投诉,招标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核实投诉
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处理决定: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招标管理机构应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
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维护招标活动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4.公示结果:招标管理机构应将处理决定及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申诉复议:对招标管理机构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行
政复议机关申请申诉或复议。
在处理投诉和争议时,招标管理机构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标活动的正常秩序。
同时,招标管理机构还应加强对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投诉和争议的发生。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第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投诉和申诉机制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投诉和申诉机制1. 引言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而制定的。
然而,即使有了相关法规和管理办法,仍然难免会出现一些违规行为或不公平竞争现象。
为了解决这类问题,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设立了投诉和申诉机制,为参与招投标活动的相关方提供了渠道来维护合法权益。
2. 投诉机制投诉机制是指当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任何一方发现违法行为或不公平竞争现象时,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并要求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2.1 投诉途径直接向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所属的主管部门投诉。
具体的投诉方式和联系方式可以在相关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上查找到,并按照要求进行投诉。
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等书面方式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
在投诉信函中,需要明确描述被投诉的违法行为或不公平竞争现象,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拨打相关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方式进行投诉。
一些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设立了投诉举报方式,方便参与招投标活动的相关方进行投诉。
2.2 投诉材料和要求投诉事实的详细描述清楚陈述被投诉的违法行为或不公平竞争现象,包括时间、地点、相关人员等相关证据材料提供能够证明投诉事实的证据材料,如合同、证明信、监控录像等联系方式提供投诉人的联系方式,便于相关主管部门与投诉人取得联系。
投诉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投诉材料的完整性,包括投诉事实的详细描述和相关证据材料投诉材料的提交方式和要求,遵守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3. 申诉机制申诉机制是指当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任何一方对相关主管部门的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时,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并要求重新审理和处理。
3.1 申诉途径直接向相关主管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诉。
具体的申诉方式和联系方式可以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上查找到,并按照要求进行申诉。
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等书面方式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
在申诉信函中,需要明确陈述申诉理由,并提供相关的投诉处理过程和材料。
拨打上级主管部门的申诉方式进行申诉。
招投标投诉处理

招投标投诉处理招投标投诉是指在招标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单位的行为提出异议或投诉。
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如投标文件要求不明确、评标不公正、信息泄露等。
为了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及招标单位设立了相应的投诉机制和相关法律法规来处理招投标投诉。
一、招投标投诉处理机制为了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招标单位通常会设立招投标投诉处理机构。
这个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接受、调查和处理涉及招投标过程中的投诉。
一般情况下,该机构由行政机关或专门的招标监管部门负责管理。
投标人可以通过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的方式向该机构提交投诉材料,并要求调查核实。
二、招投标投诉处理流程1. 投诉受理:投标人向招投标投诉处理机构提交投诉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投诉材料应当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记录以及其他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
2. 投诉调查:招投标投诉处理机构对投诉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会要求投标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
同时,招标单位也会被要求提供有关的招标和评标资料。
3. 调解协商:如果投诉涉及的问题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投诉处理机构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达成解决方案。
调解结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4. 审查裁决:如果投诉无法通过调解解决,招投标投诉处理机构将对投诉进行审查。
审查结果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诉进行裁决,并作出相应的处理结果。
裁决结果应当公正、合理、依法依规。
5. 效力执行:当招投标投诉处理机构做出裁决后,相关各方应当按照裁决结果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如果一方不服裁决结果,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三、招投标投诉案例以某公司投标某项目为例,该公司认为招标单位在评标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违规行为,决定提起投诉。
该公司首先向招投标投诉处理机构递交了投诉申请,并提供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
招投标投诉处理机构在受理后,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审查。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处理决定司法审查若干问题研究

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在招标采购过程 中与投标人进 行协商谈判 的; 中标 、 成交通知书发 出后不与中标 、 成 交供应 商签订采购合 同的;拒绝有关部 门依法实施监
督 检 查 的 ;与供 应 商 或 者 采 购 代理 机 构 恶 意 串通 的 ;
法定性和确定性 。这些事项具 体表现为 :应 当采用公
开 招 标 方 式 而擅 自采 用 其 他 方 式采 购的 ;擅 自提 高 采
购标准的;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
办 理 采 购 事 务 的 ; 不 合 理 的 条 件对 供 应 商 实 行 差 别 以
的质疑和法 官在审理该类案件 中的困惑 , 有必要 回答 和理 清以 下三个 问题 一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 门是 否应该在投诉处理决定中对供应商投诉书中所有的投 诉事项作出处理?二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
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 、使用商 品或者接受服务 ,与经
营者之 问发生消费者 权益争议后 , 请求消费者 权益保
护 组织 调 解 , 求 保护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 “ 诉 ” 要 而 投
一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 门投诉处
理 决 定 应 该 处 理 的 投 诉 和 控
告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
进 行 司 法 审 查 时 , 着 重审 查 投 诉处 理决 定行 为 的 合 应
应商 的 “ 投诉”比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处理决
定书 的 “ 诉 ”内 涵要 广 ,这 种 情 况 可 以 从 三 个方 面 投 作 出解 释 :
1 投诉处理决定 书处 理事 项与投诉书内容事项 .
行政机关对招投标行为行使行政监督权的合法性审查

06/201216/2011案例08/2012【裁判要旨】相关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对相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权力。
在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作为招标人的行政机关对其参加的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享有行政监督权的,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不得变通行使行政管辖权。
行政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行使监督权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
行政机关对招投标行为行使行政监督权的合法性审查2011162011167号文/石坚强孙雪【案情】上诉人(一审原告):宁波市金峨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峨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宁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宁波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海公司)。
一、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9日,金峨公司与宏海公司参加宁海县桃源北路扩建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分别被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中标候选人。
住建局系该建设项目招标人。
后因宏海公司投诉,金峨公司未能中标,宏海公司中标该建设项目。
同年5月18日,金峨公司向住建局投诉称宏海公司不符合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住建局进行查处。
住建局受理该投诉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后,认定金峨公司投诉情况无事实依据,于同年6月17日作出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决定,驳回了金峨公司的投诉。
金峨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住建局于2011年6月17日作出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决定。
【审判】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的规定,住建局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有权受理金峨公司关于招标投标的投诉并作出处理决定。
招投标中的质疑和申诉

招投标中的质疑和申诉在招投标过程中,质疑和申诉是极为重要的环节。
质疑可以帮助企业及时纠正招投标文件中的错误或不合理之处,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正和公平;而申诉则是企业对于不公正或疑义处理结果的一种维权方式。
作为一名资深律师,我将在本文中介绍招投标中质疑和申诉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应对这些问题的实际方法。
一、质疑的法律依据无论是投标人还是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都有权利提出质疑。
对于投标人来说,他们可以质疑招标文件中的不合理规定、与法律法规不符或有歧义的条款等;对于招标人来说,他们可以质疑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报价的合理性以及其它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问题。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22条和第23条赋予了投标人和招标人提出质疑的权利,同时规定了必须符合的条件和提出质疑的程序。
投标人在获得招标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且未收到招标人的合理答复时,可以向招标人所属的招标代理机构或监督机关提出复核;招标人则在收到买标人投标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查阅,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修改或解释。
当然,为了保证质疑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还需要在招投标文件中明确质疑的方法、途径和处理时限等细节。
二、质疑的实际操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投标人可以通过书面质疑函、会议质疑或电话质疑的方式来提出质疑。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质疑都应当具有明确的事实和理由,并着重指出可疑或不合理之处。
投标人在质疑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是提出质疑的时点。
质疑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过期的质疑将被视为无效。
其次是方式和内容的准备。
质疑函应当以书面形式呈现,清晰明了。
内容应当具有事实依据,针对问题进行具体描述,避免不必要的主观推测或批评。
最后是相关证据的提供。
投标人应当提供与质疑相关的证据材料,以支持其质疑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招标人在接到质疑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给予合理的答复或解释。
如果发现招标文件确有问题,招标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进行修改,以确保招投标的公正和公平。
当然,如发现投标人恶意质疑或无理取闹,招标人也可以依法向监督机关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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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处理决定具有可诉性
发布时间:2006-11-08 08:23:12
裁判要旨
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均依法享有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权利,且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案情
第三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睢县支行(下称农发行)拟建一座办公楼,于2004年10月19日在河南省商丘市建设工程交易网站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商丘市信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商丘信誉公司)和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下称东风商丘分公司)等5家建筑公司相继投标,原告钱书君、陆亚然分别为投标人商丘信誉公司、东风商丘分公司的投标活动支付了施工图纸预算费等相关运作费用。
11月26日,第三人招标活动评标委员会宣布评标结果,确认中标人为商丘市中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两原告以第三人既未公开发布招标信息,亦未严格依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分办法评标,且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有串标嫌疑为由,于12月6日以个人名义向被告睢县建设局投诉。
被告受理投诉后,进行了调查取证,认定第三人已公开发布招标信息,并严格依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分办法评标,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未实施串标行为,但第三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押金以证明履约能力不妥。
12月22日,被告作出第三人招标活动程序合法的调查结论,送达原告并书面告知如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2月27日,两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睢县农发行办公楼招标投标过程中投诉受理的调查结论》,并责令被告宣布第三人办公楼本次招标行为违法,中标无效。
裁决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于2004年12月22日作出的《睢县农发行办公楼招标投标过程中投诉受理的调查结论》;二、责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就原告对第三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睢县支行营业办公楼招标活动的投诉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评析
本案的焦点是,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被告的处理决定是否系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首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原告并非第三人招标活动的投标人或其代理人,仅因分别为投标人商丘信誉公司、东风商丘分公司的投标活动支付了施工图纸预算费等相关运作费用,而与第三人招标活动有间接利益关系。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下称《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均明文规定,投标人和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都依法享有投诉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权利。
故原告依法享有以个人名义就第三人招标活动向被告投诉的权利。
被告受理原告的书面投诉后,作出了投诉理由不成立的行政监督处理决定,
该决定与原告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原告因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其次,被告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处理决定系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侵犯其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在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列举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但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以兜底方式规定,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招标投标法授权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法时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对投诉人不服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监督处理决定的救济途径未作出具体规定。
2004年8月1日施行的《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其系部门规章,可否作为当事人就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呢?《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相对人就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除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及该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按排除法列举的行政行为外,则均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处理决定显在此之内。
另外,从行政诉讼法立法宗旨之一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出发,遵循有权利就有救济的基本司法原则,也不宜将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处理决定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
本案案号为(2006)睢行初字第13号
案例编写人: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吴捍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