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质检锅[2003]250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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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7.11•【文号】国质检法[2003]206号•【施行日期】2003.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6月1日实施。

为确保条例正确贯彻实施,针对条例施行中的一些普遍性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安全监察工作的实施条例中所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地方质监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监部门是本条例的行政执法主体,其内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安全监察工作的具体实施。

凡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有约束力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向社会发布的安全状况公告、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均应当以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地方质监部门的名义实施;其他有关行政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二、关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与条例的衔接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与条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以条例的规定为准。

条例未作规定的,可以依照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特种设备范围特种设备范围按国家质检总局制订、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中涉及常压热水锅炉的部分不再执行。

四、关于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条例第三条规定:“铁路机车、海上设施、煤矿矿井等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发文字号】国质检锅[2003]172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03.06.02【实施日期】2003.06.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及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00三年六月二日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及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包括以下项目(一)特种设备设计许可;(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四)气瓶充装许可;(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八)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行政许可采取颁布许可证的形式,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订,其名称如下:(一)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四)气瓶充装许可证;(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八)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

第四条特种设备许可项目中的许可级别、种类,根据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第五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检部门),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分级负责管理。

全国特种设备监察管理系统

全国特种设备监察管理系统

操作手册1引言 (4)1.1目的说明 (4)1.2文档说明 (4)1.3参考资料 (4)1.4定义 (4)2省级监察机构用户 (5)2.1系统登录 (5)2.2设备管理 (6)2.2.1新设备登记 (6)2.2.2新设备注册 (8)2.2.3压力管道注册 (14)2.2.4危险源监控 (16)2.2.5设备过户查询 (17)2.2.6设备检验预警 (18)2.2.7设备打印 (19)2.2.8设备字典维护 (21)2.3单位申请管理 (22)2.3.1受理 (22)2.3.2审核 (24)2.3.3申请记录查询 (25)2.4单位管理 (26)2.5人员管理 (29)2.5.1人员基本信息管理 (29)2.5.2人员培训管理 (31)2.5.2.1培训班信息维护 (31)2.5.2.2中介报名 (33)2.5.2.3申请导入 (34)2.5.2.4汇总审核 (35)2.5.2.5成绩录入 (36)2.5.2.6审核发证 (37)2.5.2.7证件打印 (37)2.5.3人员证件到期预警 (38)2.5.4培训报表查询 (39)2.6安全监察管理 (39)2.6.1安全监察活动记录 (39)2.6.2重点监察单位 (42)2.7综合统计 (43)2.8投诉建议 (44)3地市级监察机构用户 (45)3.1设备管理 (45)3.1.1新设备登记 (46)3.1.2新设备注册 (47)3.1.3压力管道注册 (53)3.1.4危险源监控 (55)3.1.5设备过户查询 (56)3.1.6设备检验预警 (57)3.1.7设备打印 (58)3.1.8设备字典维护 (60)3.2单位申请管理 (61)3.2.1受理 (61)3.2.2审核 (63)3.2.3申请记录查询 (64)3.3单位管理 (65)3.4人员管理 (66)3.4.1人员基本信息管理 (67)3.4.2人员培训管理 (68)3.4.2.1培训班信息维护 (68)3.4.2.2中介报名 (71)3.4.2.3申请导入 (72)3.4.2.4汇总审核 (73)3.4.2.5成绩录入 (74)3.4.2.6审核发证 (75)3.4.2.7证件打印 (75)3.4.3人员证件到期预警 (76)3.4.4培训报表查询 (77)3.5安全监察管理 (77)3.5.1安全监察活动记录 (77)3.5.2重点监察单位 (80)3.6综合统计 (81)4县级监察机构用户 (82)4.1本单位基本信息 (82)4.2安全监察活动记录 (83)4.3重点监察单位 (86)4.4基本单位维护 (86)4.5设备管理 (87)4.5.1从检验信息查询 (87)4.5.2通过设备种类查询 (88)4.6综合统计 (89)5检验机构用户 (90)5.1本单位基本信息 (90)5.2检验结论维护 (91)5.2.1新设备维护 (91)5.2.2在用设备维护 (93)5.2.3从检验信息查询 (94)5.3人员培训 (95)5.3.1培训班信息维护 (96)5.3.2中介报名 (98)5.3.3申请导入 (99)5.3.4汇总审核 (100)5.3.5成绩录入 (101)5.3.6审核发证 (102)5.3.7证件打印 (102)6安装单位 (103)6.1安装许可申请登记 (103)6.2施工告知登记 (106)6.3本单位申请查询 (107)7制造单位 (108)7.1设备管理 (108)7.2制造许可申请登记 (109)8打印注意事项 (111)1 引言1.1 目的说明为了使广大用户能够更好的理解和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系统》,达到从源头抓起,动态监管目的;同时也为了能够适应更多用户的需求,特在V1.0版本的基础上,重新修订本操作说明书,旨在使更多的用户能够通过本手册更好的学习、掌握本系统的操作,理解本系统的业务流程,最终达到灵活应用本系统的目的。

全国特种设备监察管理系统

全国特种设备监察管理系统

操作手册1引言 (4)1.1目的说明 (4)1.2文档说明 (4)1.3参考资料 (4)1.4定义 (4)2省级监察机构用户 (5)2.1系统登录 (5)2.2设备管理 (6)2.2.1新设备登记 (6)2.2.2新设备注册 (8)2.2.3压力管道注册 (14)2.2.4危险源监控 (16)2.2.5设备过户查询 (17)2.2.6设备检验预警 (18)2.2.7设备打印 (19)2.2.8设备字典维护 (21)2.3单位申请管理 (22)2.3.1受理 (22)2.3.2审核 (24)2.3.3申请记录查询 (25)2.4单位管理 (26)2.5人员管理 (29)2.5.1人员基本信息管理 (29)2.5.2人员培训管理 (31)2.5.2.1培训班信息维护 (31)2.5.2.2中介报名 (33)2.5.2.3申请导入 (34)2.5.2.4汇总审核 (35)2.5.2.5成绩录入 (36)2.5.2.6审核发证 (37)2.5.2.7证件打印 (37)2.5.3人员证件到期预警 (38)2.5.4培训报表查询 (39)2.6安全监察管理 (39)2.6.1安全监察活动记录 (39)2.6.2重点监察单位 (42)2.7综合统计 (43)2.8投诉建议 (44)3地市级监察机构用户 (45)3.1设备管理 (45)3.1.1新设备登记 (46)3.1.2新设备注册 (47)3.1.3压力管道注册 (53)3.1.4危险源监控 (55)3.1.5设备过户查询 (56)3.1.6设备检验预警 (57)3.1.7设备打印 (58)3.1.8设备字典维护 (60)3.2单位申请管理 (61)3.2.1受理 (61)3.2.2审核 (63)3.2.3申请记录查询 (64)3.3单位管理 (65)3.4人员管理 (66)3.4.1人员基本信息管理 (67)3.4.2人员培训管理 (68)3.4.2.1培训班信息维护 (68)3.4.2.2中介报名 (71)3.4.2.3申请导入 (72)3.4.2.4汇总审核 (73)3.4.2.5成绩录入 (74)3.4.2.6审核发证 (75)3.4.2.7证件打印 (75)3.4.3人员证件到期预警 (76)3.4.4培训报表查询 (77)3.5安全监察管理 (77)3.5.1安全监察活动记录 (77)3.5.2重点监察单位 (80)3.6综合统计 (81)4县级监察机构用户 (82)4.1本单位基本信息 (82)4.2安全监察活动记录 (83)4.3重点监察单位 (86)4.4基本单位维护 (86)4.5设备管理 (87)4.5.1从检验信息查询 (87)4.5.2通过设备种类查询 (88)4.6综合统计 (89)5检验机构用户 (90)5.1本单位基本信息 (90)5.2检验结论维护 (91)5.2.1新设备维护 (91)5.2.2在用设备维护 (93)5.2.3从检验信息查询 (94)5.3人员培训 (95)5.3.1培训班信息维护 (96)5.3.2中介报名 (98)5.3.3申请导入 (99)5.3.4汇总审核 (100)5.3.5成绩录入 (101)5.3.6审核发证 (102)5.3.7证件打印 (102)6安装单位 (103)6.1安装许可申请登记 (103)6.2施工告知登记 (106)6.3本单位申请查询 (107)7制造单位 (108)7.1设备管理 (108)7.2制造许可申请登记 (109)8打印注意事项 (111)1 引言1.1 目的说明为了使广大用户能够更好的理解和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系统》,达到从源头抓起,动态监管目的;同时也为了能够适应更多用户的需求,特在V1.0版本的基础上,重新修订本操作说明书,旨在使更多的用户能够通过本手册更好的学习、掌握本系统的操作,理解本系统的业务流程,最终达到灵活应用本系统的目的。

2003年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

2003年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
(三)评审工作包括对施工单位基本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的考核评审。评审情况应当详细记录,评审组现场评审结束时,应当出具填写了评审组评定意见的《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报告》(附件4,以下简称《评审报告》)初稿,向申请单位通报并请申请单位在场人员签字。
(四)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组的评审记录和评定意见,经其负责人批准后,给出《评审报告》的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和不具备条件3种:
省局应在每个季度的第1周内,将本局在本次报告前1个季度内发出证书的复印件,上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受理机构应建立发证单位档案管理系统,保存《申请书》和必要的见证材料。评审机构应当保存许可条件评审的全部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公告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及其许可的施工范围,由发证部门公告。
第四章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
第十九条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规划,受理机构提出,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并统一对外公布。评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应专业国家级、省级的检验检测机构或在国家、省级民政部门注册的社团组织,有10年以上相应专业工作历史,具有法人资格;
(二)不从事机电类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等经营性活动;
2.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评审机构应向申请单位及时提供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申请单位可在自我评定合格后,与评审机构协商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并必须将现场评审时间通报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派1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到场,现场监督评审工作质量。
(二)现场评审由评审机构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组由2名以上(包括2名)经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评审人员及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一般为3~5人,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2003年6月1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及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包括以下项目:(一)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二)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三)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四) 气瓶充装许可;(五)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六)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八)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行政许可采取颁布许可证的形式,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订,其名称如下:(一)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二)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四) 气瓶充装许可证;(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八)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

第四条特种设备许可项目中的许可级别、种类,根据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第五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检部门),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分级负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情况可以将其负责的行政许可工作委托下一级部门负责进行.各级质检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一)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的行政许可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检验检测人员的考核。

具体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其委托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负责,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颁发相应证书.具体分工另行规定。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维修、气瓶充装单位的许可。

具体工作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也可按照本地区的工作实际,委托设区的市(包括未设区的地级市和地级州、盟,以下简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名义颁发许可证。

特种设备知识简介(1)

特种设备知识简介(1)
例》是哪一年 颁布和实施的?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2003年3月11日颁布,2003年6月1日开始实施;
• 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令(第549号) 《关于修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颁布,2009年5 月1日开始实施。
焊接篇》
(附录A12)
特种设备知识简介(1)
第五层次:安全技术规范引用规则、标准
压力容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附录A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TSG R0004-2009 )
《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TSG R0001-2005 )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TSG R0003-2007)
• 安全监察工作不同于一般的产品及设备监督管理, • 全过程监管。从防止发生事故为出发点,对设备的设计、
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等环节进行监督管 理。 • 依法监察。安全监察机构是执法机构,监察人员是执法人 员,赋予执法的权利。 • 技术性监督。其所设立的检验单位所从事的检验是法定的 强制检验。
特种设备知识简介(1)
8、哪些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 • 使用单位(含充装单位)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包括综合检验检测机构、自检机
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
特种设备知识简介(1)
9、哪些场所的特种设备是安全监察的重点? • 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 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质技监局量发[1999]108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9.4.23
34
关于几种新发证产品如何实施查处无证产品工作的通知
全许办[2001]25号
全许办
2001.10.12
35
关于委托加工企业备案问题的通知
全许办[2001]38号
全许办
2001.12.3
36
关于规范使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
国质检锅函[2002]218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2.5.29
58
关于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国质检特函[2007]355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7.5.24
59
关于查处无证生产小麦粉等五类食品的通知
国质检监函[2003]923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3.12.1
60
关于实施《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质检特函〔2007〕901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7.11.2
55
关于指导地震灾区特种设备检验和修复工作的意见
国质检特函〔2008〕329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8.5.19
56
关于开展压力管道元件和起重机械转向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质检办特[2008]347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8.6.30
57
关于进一步做好电站锅炉检验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7
12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1997年蚕茧价格政策和收购管理的通知》
国茧办[1997]2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7.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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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质检锅[2003]250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浏览次数:67日期:2010-12-21 10:32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
(2003年8月8日,国质检锅[2003]250号 )
注:1.涉及境外的所有的行政许可或者设计文件鉴定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其核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负责。

2.以型式试验形式实行制造许可的由质检总局负责;从事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定并批准。

3.所有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受压元件材料的制造许可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

4. 锅炉部件制造许可按其所对应的锅炉许可范围分别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直径小于1800mm的封头、铸铁锅炉片、锅炉用封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5.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规定省级及其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局分级范围。

6.今后行政许可分级范围如有变化,以相应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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