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资源储量管理制度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引言矿产资源储量作为重要的国民经济资源,在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因此,对于矿井储量的管理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矿井的储量管理关系到矿山的经营和资源利用,是保障矿山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
本文档对于生产矿井的储量管理作出规范,旨在确保矿井储量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促进矿井的高效经营。
术语和定义1.矿井储量:指在矿井权有效期内,通过调查、勘探、测量确定的在一定条件下可采的矿物质的数量。
2.预测储量:指在权利有效期到期前,根据原始资料及其补充数据,通过科学计算后得出的预测值。
3.评估储量:指在认定权利有效期期满时,依据“煤矿资源分类和评价基本规则”,按照部门制定的评估标准,按照勘探或开采的相关数据计算得出的储量值。
4.年均采出量:指在年度计划内实际采出的矿石或产品量,以吨计算。
5.递归计算法:指在已知数据的基础上推算出储量数据的方法。
6.定向探测法:指通过钻探、采样等方法,选定钻探或采样点进行勘探,以推算储量数据的方法。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储量计划的编制1.矿井权取得前,应当根据工程设计资料、地质探测资料、实测数据等信息,制定储量计划。
2.储量计划应当明确定义在采掘条件下的矿井年均采出量和其它采矿指标,并合理安排矿井探明、预探和采掘工作。
3.储量计划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修订并严格执行。
矿区勘探工作及数据报告1.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和实施勘探及勘探数据采集、处理和报告工作。
2.勘探数据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合规,满足国家有关规定。
3.应当以编制地质矿产部门公示的及使用的地质图为基础,对勘探区域的总储量、平均品位等进行推算和评估,评估储量应当进行严密核验,获得评估储量及其品位、采后损失率等信息。
矿井采矿工作及数据报告1.采矿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的要求组织采矿作业,保证采矿方向和采动尺寸的准确性。
2.采矿数据报告的准确性应当得到保证,应当按照真实数据进行报告,严禁虚假数据。
煤矿储量管理制度范文

煤矿储量管理制度范文煤矿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储量管理工作,确保煤矿储量的合理开发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煤炭资源和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及其所属下属煤矿的煤矿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储量指煤矿所处地层或露头区的煤炭资源总量,包括且不限于经济可采储量、预测储量和探明储量等。
第二章总体目标第四条本企业的煤矿储量管理目标是:科学的储量评估,有效的储量开发,合理的储量利用,保证煤矿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煤矿储量管理的任务是:(一)有效进行煤矿储量评估工作,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二)依据评估结果,制定合理的储量开发计划;(三)制定储量保护规划,保护煤矿储量资源的永续利用;(四)科学合理的制定储量利用政策,保障煤炭供应需求;(五)规范煤矿储量管理流程和工作要求。
第三章煤矿储量评估第六条煤矿储量评估是指对煤炭资源进行科学与合理的煤矿储量估计与计算的过程。
储量评估的主要目标是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科学性与可靠性。
第七条煤矿储量评估应根据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
评估结果应具备可比性、可验证性和持续性。
第八条煤矿储量评估应由技术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评估方法和工作方案应报经企业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煤矿储量评估应充分利用现场勘察、测量、地质地球物理勘查和矿山开拓等资料,并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确保评估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煤矿储量评估应按照开发性和可采性进行划分,并对每个区块或工作面的储量进行估算。
第十一条煤矿储量评估结果应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形成评估报告,并根据需要进行修正。
第四章储量开发第十二条储量开发应制定合理的开发方案,并按照该方案进行开发开采。
第十三条储量开发的具体内容包括:(一)确定开发区域和开发方式;(二)制定开发计划和开采工艺;(三)组织设备购置和施工;(四)实施开采和生产管理;(五)随时调整开发方案,确保开采效益。
山西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山西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资源储量管理,掌控矿山资源储量家底,促进矿山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87]42号)、《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3号令)、《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国土资发[2008]16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采矿权人(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储量年报评审机构及评审专家进行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及相关工作时应当依照本办法。
第三条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是指采矿权人委托矿山地质测量机构,按统一的技术规定、规程和要求,对当年开采的矿山定期开展地质测量、建立矿山储量台帐,编制矿山储量年报,并向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采矿权人提供的矿山储量年报进行核查、审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包括矿山储量检测、矿山储量核查、矿山储量年报的审查及相关工作。
第四条经审查确认的矿山储量年报是矿产资源储量变更登记、矿业权延续登记、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统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矿产资源储量报销的依据。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全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相关制度,统一发布有关技术要求;对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对全省矿山开展储量核查。
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协助省厅监管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和从业人员;负责甲类矿山储量年报的审查;按照要求对辖区内矿山开展储量核查。
县(市、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储量检测;负责乙类矿山储量年报的审查;组织对辖区内矿山开展储量核查。
矿山储量年报管理制度范文

矿山储量年报管理制度范文矿山储量年报管理制度范文1.总则矿山储量年报是矿山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矿产资源进行科学、全面、准确、及时调查和评价,形成的用以反映矿山储量及变化情况的重要工作成果。
为规范矿山储量年报工作,提高报告质量,制定本制度。
2.工作安排2.1 矿山储量年报实施由矿山所属单位负责组织,矿山企业按照分工合作原则,分别负责储量评价、数据汇总和年报撰写组织工作。
2.2 储量评价部门负责进行矿山储量调查和评价工作,确保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3 数据汇总部门负责对各矿山单位提交的储量调查及评价数据进行汇总、核对和分析,形成年报的基础数据。
2.4 年报撰写组织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储量年报进行撰写和审核,提出储量评价结论和报告。
2.5 年报审核部门负责对矿山储量年报进行审查和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完善建议。
2.6 年报审批部门负责对审核通过的矿山储量年报进行审批,并负责储量年报的归档和发布工作。
3.工作程序3.1 矿山储量年报工作按照年度执行,时间为每年的12月初至次年的3月底。
3.2 储量评价部门在12月初开始进行矿山储量调查工作,对矿山储量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和测算。
3.3 数据汇总部门负责每月对各矿山单位提交的储量调查及评价数据进行汇总和核对,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4 年报撰写组织部门在1月底前,根据数据汇总部门提供的数据,制定年报编写计划,明确任务分工。
3.5 年报撰写组织部门在2月底前完成年报的初稿,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内部审查和修改。
3.6 年报审核部门对初稿进行审查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和完善建议,尽快完成审查工作。
3.7 年报审批部门对审核通过的矿山储量年报进行审批,完成审批程序。
3.8 审批通过的年报归档并进行发布,确保报告的安全性和及时性。
4.工作要求4.1 矿山储量年报工作要坚持科学、准确、及时、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数据的可信度和客观性。
4.2 储量调查和评价工作要结合实际,根据矿山的具体情况,科学选取调查方法和评价模型,并严格执行。
山东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规程

山东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矿山企业占用、消耗、损失矿产资源储量开展地质测量,建立矿山技术档案和储量台帐,组织编制和审核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掌握矿产资源储量动态变化情况,促进矿产资源保护和利用水平的提高。
第三条从事矿山地质测量工作的单位为具备固体矿产勘查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和矿山地质测量机构。
第四条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和指导全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储量年度报告的编制与审查第五条采矿权人每年一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的编制,按照管理权限报送相应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六条矿山储量年度报告是开采回采率考核、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的依据。
第七条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保有和累计查明储量、基础储量和资源量;(二)当年开采和损失资源储量;(三)当年勘查、估算变化的资源储量;(四)矿石质量变化情况;(五)下一年度拟动用范围及其资源储量。
第八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采矿许可证发证书权限,组织专家对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和矿产资源储量核销论证材料进行集中审查,根据审查情况认为需要核查的要进行实地核实。
第九条矿山企业要将审查通过的矿山储量年度报告报所在地的市、县(市、区)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条各矿山企业要将审查后的储量动态年度报告,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汇交。
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储量动态年度报告由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章矿产资源储量损失的核销第十一条采矿权人在矿山开采过程中,因开采技术、地质条件、安全生产等原因,造成部分资源储量不能采出,应办理矿产资源储量核销手续。
矿山地质及资源储量管理办法

矿山地质及资源储量管理办法为了科学合理地开发和管理矿山资源,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我国对矿山地质和资源储量的管理进行了相关规定。
本文将介绍《矿山地质及资源储量管理办法》,该办法对矿山地质调查、资源储量评审和矿产资源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矿山地质调查是矿产资源开发的基础,它通过对矿山地质情况的调查和研究,确定矿山资源的分布、储量和品质。
《管理办法》指出,矿山地质调查应该按照科学、规范的原则进行,确保所获取的信息准确、可靠。
矿山地质调查需要进行地质勘探、化探、物探等多种手段,综合分析矿山地质特征,确定地质模型。
这些数据和模型将为资源管理和开采提供重要依据。
资源储量评审是评估和确定矿产资源储量的过程。
根据《管理办法》,资源储量评审应该遵循科学性、可行性、可靠性和规范性的原则。
评审的结果对矿产资源开采的规划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评审标准要与国际通行的规范对接,确保评审结果的可比性和可信度。
同时,评审过程应该透明公开,各方利益相关者应有参与和监督的机会。
矿产资源管理是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重要环节。
《管理办法》强调,对于已探明资源储量和有经济价值的矿山,应该建立矿产资源开采和管理计划。
开采和管理计划要考虑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遵循环境保护和社会效益至上的原则。
矿产资源管理还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对矿山开采过程中的环境影响和安全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矿业活动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矿山地质及资源储量管理办法还对矿产资源开采许可、勘查权属和资源调查报告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提高矿产资源管理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可持续性,保护矿山地质及资源储量信息的安全性和可信度。
总之,《矿山地质及资源储量管理办法》对于矿山地质调查、资源储量评审和矿产资源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遵循这些规定,能够促进矿山资源的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同时,这些规定也为相关各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增强了矿产资源管理的透明性和可信度。
露天煤矿储量管理制度

露天煤矿储量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对露天矿煤炭资源的管理,依据《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新矿井、采区、工作面设计时,必须考虑矿井地质条件,充分利用煤炭资源。
在开采过程中,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吃肥丢瘦。
二、储量管理原则储量核查以月末核算的开采量、损失量为基础,当年销售量、年初和年末库存量作为年度动用储量修正确认依据。
三、测量验收1、开工前要建立地面基本控制网;测绘1:500~1:5000的地形图,经矿、施工方确认签字认后做为底图。
测量前,要核对图上的平面坐标和高程坐标,对标定工作所需用的测量控制点及其成果也应进行检查。
2、作业要求:测绘矿山宕面(含开采或安全、运输平台)上下坡线、台阶及采场底等的面高程和平面坐标,其精度要求最终成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
选择代表性地段测制地质剖面,剖面测制精度不少于1∶2000。
成图及成果资料必须真实反映矿区基本特征和生产情况.3、每月末,进行现场测量验收,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地测部门负责测量,并通知施工队参加;测量成果要由矿方、施工方签字存档,并作为编制储量计算图和储量报表的依据.4、每半年,进行一次复核性总算,以检查每月测量的精度。
测量成果由矿方、施工方签字存档;半途退场按双方协议处理。
成果中要说明基准点、主要控制点坐标及高程精度,并需说明引用的基准点可靠程度.5、验收量计算,一般采用垂直断面法.按区域、阶段平盘、工程项目等计算实际采剥工程量;在验收测量的阶段采剥工程平面图和采剥工程断面图纸上量取实际工程技术指标。
四、储量计算1、计算储量应在专门的图纸上进行。
储量计算时,范围的圈定、计算参数的选择、块段的划分按相关规定执行。
2、储量计算结果必须经过检查。
采用相同计算方法检查储量计算结果时,两次计算之差不得超过1。
5%。
五、各矿必须及时掌握矿井、采区储量、损失量、采出量等情况;对损失量、损失率、各项损失所占的比重及造成的原因进行统计分析。
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制度是为了实现对矿山储量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而制定的一套工作规范和流程。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矿山储量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为矿山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包括以下要素:
1. 数据采集:规定了矿山储量数据的采集标准、方法和频率。
要求矿业企业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及时、准确地采集和录入矿山地质勘查、采矿生产等相关数据。
2. 数据核查:建立了数据核查机制,要求矿业企业定期对采集的矿山储量数据进行核查和验证。
通过与实际情况对比,排查和纠正可能存在的数据错误和偏差。
3. 数据分析:要求矿业企业对核查后的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估,以确定矿山储量的实际情况和变化趋势。
同时,利用专业软件和技术手段,开展储量模拟和预测,为资源合理规划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4. 数据报告:规定了数据报告的编制和提交要求。
要求矿业企业定期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储量报告,包括储量情况、变动情况、预测情况等内容。
报告要求内容完整、准确、及时。
5. 监督检查:建立了监督检查机制,要求相关主管部门对矿业企业的储量数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核实。
如发现数据
不准确或存在违规行为,要及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追究责任。
通过建立和落实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可以提高矿山储量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矿业企业科学、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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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业储量管理制度
1、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矿产资源法》和《煤矿工业技术政策》,合理开采和利用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等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2、建立健全储量保密制度,地质储量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回采率分析检查制度和储量核减审批制度。
3、参加审查水平延伸设计、开拓、采区及采掘作业规程,编制和审查年、季、月度生产计划及回采率计划等相关会议,其掌握情况,对开采部门进行业务监督。
4、掌握矿井各类储量的动态变化情况,并对资源的合理开采实行业务监督。
加强边角煤的回收,将边角煤的回采列入正式计划。
5、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是缓和采掘接续紧张,延长矿井寿命,搞高经济效益的有效措施。
各部门负责人要广泛宣传提高回采率的重大意义,教育职工珍惜国家煤炭资源,努力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
6、回采率是煤矿主要技术指标之一,在计划、设计、回采过程中,要按国家规定的回采率标准编制回采率计划。
在施工过程中还应对回采率指标完成情况经常进行督促、检查。
7、在制定计划和生产过程中,不允许有采厚丢薄、采易丢难、吃肥丢瘦等浪费煤炭资源的行为发生。
8、国家煤炭资源回收率标准:
⑴采区回采率:薄煤层不低于85%,中厚煤层不低于80%,厚煤层不低于75%。
⑵工作面回采率:薄煤层不低于97%,中厚煤层不低于95%,厚煤层不低于93%。
9、煤层最低可采厚度0.8米,最高灰分40%,凡超过该指标时,由地质组向总工程师汇报后,向上级办理储量注销或报损手续。
10、各种煤柱:
⑴工业广场煤柱要按设计标准严加控制,不得任意扩大,一般应在无煤带建立居民区和其它建筑,塌陷区村庄需搬迁时,应迁建在无煤带或标定的已采区,避免二次搬迁。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留设煤柱时,必须经上级批准。
⑵对过去由多种原因丢弃的残煤或煤柱,在确保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应积极进行复采,以延长矿井寿命,减少资源损失。
11、积极试验和推广沿空送巷、沿空留巷、对拉工作面等无煤柱开采方法,从而取消或减少溜子巷煤柱、采区隔离煤柱、上(下)山煤柱和大巷煤柱。
12、回采工作面开采前必须有作业规程,并按测量组组根据设计圈定范围正规开采。
在回采过程中,不得随意缩短溜子。
如确因条件变化需改变原来的采煤方案时,应由采煤队技术员提出理由,经有地质组储量管理人员参加的技术性会议确定,由总工程师和矿长同意后方可执行新的采煤方案,否则应追究责任,限期恢复原来采法。
13、煤层必须一次采全高,不准丢底或留顶煤,在回采工作面内
禁止留设小煤柱。
如确因条件变化需留设时,应由采掘区队技术员事先以书面形式提出,经有地质组储量管理人员参加的技术性会议决定,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
14、地质组每年应根据补勘及生产中所获资料,对储量进行一次核实,并据此编制《矿井储量平衡表》、《生产矿井储量动态表》、《生产矿井储量损失量表》报上级部门审批。
还应及时做好储量的报损、注销、或列入地质损失等上报审批工作。
在日常生产中还应建立、健全有关储量管理的图、表、帐、卡等填报统计工作。
15、对生产过程中由于采煤技术原因,目前无法开采,需要报损储量,由生产部门有关人员提出资料,地质组办理上报审批手续。
16、每年初对上年度的储量图、表、帐、卡及上级有关批复文件等资料整理成册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