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技术总体要求
山东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规程

山东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矿山企业占用、消耗、损失矿产资源储量开展地质测量,建立矿山技术档案和储量台帐,组织编制和审核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掌握矿产资源储量动态变化情况,促进矿产资源保护和利用水平的提高。
第三条从事矿山地质测量工作的单位为具备固体矿产勘查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和矿山地质测量机构。
第四条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和指导全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储量年度报告的编制与审查第五条采矿权人每年一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的编制,按照管理权限报送相应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六条矿山储量年度报告是开采回采率考核、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的依据。
第七条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保有和累计查明储量、基础储量和资源量;(二)当年开采和损失资源储量;(三)当年勘查、估算变化的资源储量;(四)矿石质量变化情况;(五)下一年度拟动用范围及其资源储量。
第八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采矿许可证发证书权限,组织专家对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和矿产资源储量核销论证材料进行集中审查,根据审查情况认为需要核查的要进行实地核实。
第九条矿山企业要将审查通过的矿山储量年度报告报所在地的市、县(市、区)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条各矿山企业要将审查后的储量动态年度报告,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汇交。
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储量动态年度报告由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章矿产资源储量损失的核销第十一条采矿权人在矿山开采过程中,因开采技术、地质条件、安全生产等原因,造成部分资源储量不能采出,应办理矿产资源储量核销手续。
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大力促进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部决定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的重要意义矿山储量地质测量是掌握矿山地质条件和储量变化情况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
依法培育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监督矿山企业开展矿山储量地质测量,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矿产开发全程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对于促进矿山企业珍惜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推进国土资源管理职能全面到位,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总体要求(一)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国土资源部负责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的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其中放射性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委托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负责。
其他矿种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矿业权评估等必须以经审查的矿山储量年报为依据。
矿山企业办理资源储量报销、注销及停办矿山申请,必须按照《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
对资源不清、储量不实的矿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补做地质工作,核实资源储量,履行储量评审备案和登记手续。
矿山企业要按要求开展矿山储量地质测量,依法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矿山储量变化情况,不按规定进行地质测量、不提交矿山储量年报的,不予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
矿山地质测量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素质,采用先进技术方法,规范服务、诚实守信,独立、客观、公正的提供测量和年报编制等服务。
煤矿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测要求管理技术标准

[键入文字]煤矿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测要求管理技术标准矿山企业每年12月31日年前要完成“下一年的储量动用年度计划”申报及当年《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年度报告》的编制。
因为矿山储量动用年度计划实行备案制,所以矿山企业在采矿权范围内,依据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和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生产能力等。
向所在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矿山储量动用年度计划,确立开采地段、开采量及开采率指标。
储量年度计划备案申请须提交的资料如下:(A)年度动用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申请表;(B)上年度《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年度报告》;(C)采掘工程平面图;(D)矿产资源储量估算图;(E)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表;矿山企业在完成上述储量动用年度申请的同时还要完成“当年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
1矿山储量动用年度计划的备案因为矿山企业当年的储量动用必须是严格按照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的矿山储量才能动用采矿,所以需调整、扩大采矿(区)块段范围和增加动用矿产资源量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所以每年12月31日前,矿山企业向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下年度矿山储量动用计划,小型以上(含小型)由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小型以下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2储量动用台帐的建立建立储量动用台帐是掌握储量动用变化最原始的基础资料之一,一般应由矿山企业当班人员中确定的专职储量动用记录员完成。
实际上就相当于储量动用班1报表,各班连续记录之后分季度按年装订保管,储量动用台帐最好以表格的形式进行记录,该表要体现采矿权人名称、记录时间、占用储量登记编号、生产能力、备案动用储量、矿段编号、开采回采率、当班动用矿体编号、长度、宽度、厚度、目估品位、动用储量、采出储量、回采率、矿体形态、采空区及开采技术条件、矿石品位、类型及质量变化情况。
3每季度一次的储量动态测量每季度应由有资质的地质测量机构按照储量动态检测的技术要求对矿山企业的储量动用情况进行检测,按照技术指南要求的技术方法和质量要求,分别对露天或地下开采矿山的采矿工程测量并编录。
矿山储量动态监督实施方案

矿山储量动态监督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矿山资源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其储量情况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资源保障。
为了更好地监督和管理矿山储量动态变化,制定和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方案至关重要。
二、监督目标。
1. 确保矿山储量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及时发现和纠正数据错误。
2. 监督矿山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及时掌握矿山储量变化趋势。
3. 促进矿山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障资源可持续利用。
三、监督内容。
1. 建立矿山储量动态监督数据平台,实现数据采集、整合、分析和发布。
2. 制定矿山储量监督指标体系,包括矿山储量总量、开采量、补充量等指标。
3. 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数据报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 建立矿山资源动态监督报告制度,定期发布矿山储量动态监督报告。
四、监督措施。
1. 加强监督平台建设,建立完善的数据采集、存储和分析系统,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 完善监督指标体系,结合矿山资源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调整监督指标,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 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大对数据报送的审核力度,对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4. 定期发布矿山储量动态监督报告,向社会公开矿山储量动态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监督效果评估。
1. 建立矿山储量动态监督效果评估机制,定期对监督工作的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
2. 通过监督效果评估,及时发现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和完善。
六、总结。
矿山储量动态监督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矿山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障国家资源安全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切实落实监督方案,确保矿山资源的科学开发利用,促进资源保护和环境可持续发展。
豫国土资发[2008]128号文件
![豫国土资发[2008]128号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75421c65f5335a8102d22075.png)
豫国土资发[2008]128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及修订《河南省矿山储量动态检测技术指南》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8]128号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经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努力,我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正逐步由确保数量向提高质量方向延伸,已基本实现全面完成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目标。
为确保全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现将国土资源部《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国土资发〔2008〕163号)以及重新修订的《河南省矿山储量动态检测技术指南》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一、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有关技术规范,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省辖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区域内矿山企业储量动态检测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所辖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组织审查本辖区矿山储量动态检测报告;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矿山企业储量动态检测的监督管理。
二、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工作周期。
统一确定为本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
各检测机构可提前准备矿山年度报告所需各种资料(包括矿山年度统计表),在每年的12月边开展检测工作边进行年度报告的汇总与编制。
三、时间安排:(一)布置年检工作。
各省辖市在每年的11月15日之前布置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
(二)县国土资源局初检。
各矿山企业要在1月10日之前将本矿山的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年度报告及填报好的矿山年度统计表(纸质及电子数据)报当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在1月25日之前将本辖区的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年度总结报告、已签述初步验收意见的各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年度报告及审查过的矿山年度统计表(纸质及电子数据)报当地省辖市国土资源局。
(三)省辖市国土资源局验收。
要在2月15日之前将本辖区的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简况及矿山年度统计表(纸质及电子数据)报省厅资源储量处,在3月15日之前对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年度报告验收完毕,3月25日之前将本辖区的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年度总结报告及有关资料报省厅资源储量处。
山东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规程

山东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矿山企业占用、消耗、损失矿产资源储量开展地质测量,建立矿山技术档案和储量台帐,组织编制和审核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掌握矿产资源储量动态变化情况,促进矿产资源保护和利用水平的提高。
第三条从事矿山地质测量工作的单位为具备固体矿产勘查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和矿山地质测量机构。
第四条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和指导全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储量年度报告的编制与审查第五条采矿权人每年一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的编制,按照管理权限报送相应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六条矿山储量年度报告是开采回采率考核、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的依据。
第七条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保有和累计查明储量、基础储量和资源量;(二)当年开采和损失资源储量;(三)当年勘查、估算变化的资源储量;(四)矿石质量变化情况;(五)下一年度拟动用范围及其资源储量。
第八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采矿许可证发证书权限,组织专家对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和矿产资源储量核销论证材料进行集中审查,根据审查情况认为需要核查的要进行实地核实。
第九条矿山企业要将审查通过的矿山储量年度报告报所在地的市、县(市、区)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条各矿山企业要将审查后的储量动态年度报告,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汇交。
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储量动态年度报告由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章矿产资源储量损失的核销第十一条采矿权人在矿山开采过程中,因开采技术、地质条件、安全生产等原因,造成部分资源储量不能采出,应办理矿产资源储量核销手续。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国土资源部二○○八年八月目次附件1附件2附件81总则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的目的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的目的是适时、准确掌握矿山资源储量保有、变化情况及变化的原因,促进矿山资源储量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的任务2矿山地质测量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大、中型矿山必须建立矿山地质测量机构。
小型矿山必须配备地质测量人员。
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的职责是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承担矿山生产有关的矿山测量、矿山地质等工作,负责矿山储量管理,建立矿山储量台帐,编制矿山生产有关图件及《矿山储量年报》。
矿山测量矿山地质3资源储量分类资源储量的分类应严格执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和国土资源部印发的相关文件。
生产矿山设计开采范围内的探明和控制的资源储量为基础储量;设计开采范围以外的查明资源量为内蕴经济资源量。
未进行正规设计的正在开采矿山,采矿许可范围内查明资源量视为基础储量。
4资源储量估算资源储量估算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
当地质勘查报告采用垂直断面将矿体划分成若干个矿块并估算其资源储量时,矿山须改用水平断面将矿体分层并估算其资源储量;当地质勘查报告矿块划分与开采方案不一致时,应按照开采方案划分的矿块重新估算资源储量。
因重算引起的资源储量变化,记入重算增减。
矿山基建时应根据井巷工程所揭露的地质情况修编有关图件,若矿体资源储量估算参数(厚度、面积、品位等)发生变化,变化部分应重新估算资源储量。
基建坑道带矿量应从资源储量中扣除。
矿山应按照开拓水平将资源储量划分为开拓或未开拓两部分。
若没有增加探矿工程,未开拓部分资源储量一般不变;若增加了探矿工程,应重新估算资源储量,其变化量记入勘查增减。
因生产勘探或开采等发生储量变化,应按照矿山开采的实际情况,适时估算资源储量。
当矿山开拓新水平时,新开拓阶段(或台阶)的资源储量应从未开拓部分转入开拓部分,以避免开拓部分各类储量误差推移积累到未开拓部分。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 WTD standardization office【WTD 5AB- WTDK 08- WTD 2C】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国土资源部二○○八年八月目次附件1附件2附件81 总则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的目的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的目的是适时、准确掌握矿山资源储量保有、变化情况及变化的原因,促进矿山资源储量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的任务根据矿山建设生产的不同阶段,结合矿床地质条件、资源储量保有程度、矿山开采顺序,研究提升资源储量类别和探求各类生产矿量的方案,为矿山建设生产提供技术依据。
做好各阶段的资源储量的变动分析,核实变动的原因,落实资源储量变动的具体地段和部位。
及时掌握和分析资源储量的利用状况,查清资源储量损失的原因和地段,提出降低开采损失的意见。
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按时编报矿产资源储量报表,履行矿产资源储量报销手续。
2 矿山地质测量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大、中型矿山必须建立矿山地质测量机构。
小型矿山必须配备地质测量人员。
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的职责是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承担矿山生产有关的矿山测量、矿山地质等工作,负责矿山储量管理,建立矿山储量台帐,编制矿山生产有关图件及《矿山储量年报》。
矿山测量矿山测量是矿山企业的基础性技术工作,其主要工作内容是在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中进行地上、地下工程施工测量,测绘采掘(剥)工程图,绘制矿体几何图,对采掘工程的数量和质量、采矿量和矿石损失贫化等进行统计和监督。
必要时测绘矿区大比例尺地形图。
矿山测量统一采用北京坐标系或西安坐标系和黄海高程系。
矿山控制测量和工程测量的方法、精度和误差执行相应矿种矿山测量规程的有关规定,如《煤矿测量规程》(原能源部1989年制定发布)、《岩金矿山测量规范》(原国家黄金管理局1989年制定发布)等。
没有相应矿种测量规程(范)的可参照《采矿手册》(第一册)(冶金工业出版社,1988年)中矿山测量部分执行。
矿山地质矿山生产勘探的方法、手段和技术要求执行相关矿种地质勘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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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
小型
建筑石料、建筑用砂、砖瓦粘土
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技术总体要求
县局 发证
矿山资源储量动 态监管责任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发 [2006]87号 )
大中型 省国土资源厅
小型 设区市国土资源
(矿管)局
(赣国土资字 [2007]63号)
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技术总体要求
各级矿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的矿种
矿产类别及名称
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 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领海 及中国管辖的其它海域的矿产
部发证
采矿权发证管理权限
省厅 发证
市局 发证
大中小型
外商投资开发的矿产、石油、烃 类天然气、二氧化碳气、煤层气、 放射性矿产
大中小型
工作的目的
一是使国家全面、及时、准确掌握矿山保有的、开 采的、消耗的资源储量变化情况和变化的原因,促进矿 山企业珍惜和合理利用资源,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
二是掌控资源家底,为各级政府部门编制矿产资源 规划,合理设置探矿权和采矿权、制定矿产资源战略政 策提供依据;
三是促进采矿权人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资源政策、技术经济政策,对矿产资源做到“大小、贫 富、厚薄、难易”兼采,按经批准的开采设计或开发利 用方案进行开采,合理高效开发利用资源,延长矿山务 服年限,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矿业经济健康 发展的需要。
(一)执行的技术规程规范 (二)动态检测矿山具备的条件 (三)检测工作要求 (四)资源储量估算及要求 (五)采矿回采率 (六)资源储量损失与核销 (七)矿山储量台帐
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技术总体要求
(一)执行的技术规程规范
1、国家制定发布的技术规程规范(国标和行 业标准)
2、国土资源部文件 3、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4、原矿业管理部门制定的矿山地质工作技术
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技术总体要求
(三)社会中介性地质测量机构的责任要求
1、受采矿权人的委托(合同书),诚信敬业,按 部、省的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要求和相关矿种的 地勘查规范要求,进行检测工作或生产勘探工作。
2、负责为矿山企业建立资源储量台帐、编制矿 山生产相关图件、编制年度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报告。
行审查备案 。
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技术总体要求
设区市国土资源(矿管)局:
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内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
作,下达辖区内所有甲类矿产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工 作年度计划,对管理权限内的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报 告进行审查备案,协助省国土资源厅对本行政区内矿山 资源储量地质测量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进行监管。 县(市、区)国土资源(地矿)局 : 负责配合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 内矿山资源储量进行动态监督管理,对其管理权限内的 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报告进行审查备案,承担矿山正 常采损资源储量消耗的核销。
规定
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技术总体要求
1、国家制定发布的技术规程规范
(1)《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GB/T17766-1999)
(2)《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 (GB/T13908-2002)
2、对资源储量动态管理要作为的一项日常性、经常性的管理工作, 各矿每年要安排专项检测工作经费,开展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工作,要建立矿 山储量台帐、编制相关图件(如矿区地质图、采掘工程图、储量估算等图 件),称其为“一帐三图”。
3、对开采、损失消耗的资源储量和保有的资源储量的真实性负责。 4、对生产勘查增减的资源储量和资源储量利用的好坏,必须向政府 主管部门报告真实情况。 5、在每年的1月底以前必须向国家提交上年度的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报 告(年报)。
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技术总体要求
二、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 工作责任要求
(一)国土资源(矿管)主管部门的责任要求 (二)矿山企业(采矿权人)的责任要求 (三)社会中介性地质测量机构的责任要求
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技术总体要求
(一)国土资源(矿管)主管理部门的责任要求
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实行部、省、市、县 四级管理,其权限与管理职责按采矿许可证管理权限 和赣国土资字[2007]63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氧化碳 矿产大中
小型
煤、金、银、其他贵金属、铜、 铅、锌、铝、镍、钨、锡、锑、 钼、稀土、稀有(锶、铌、钽 等)、磷、钾盐、金刚石
锰、铬、钛、钒、钴、铁、铋、 汞、硫、石棉、油页岩、地热、 矿泉水、宝石、玉石
大型(煤井田1亿吨 (含)以上、焦煤 5000万吨(含)以上、 钨、锡、锑、稀土中 型 (含)以上
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技术总体要求
(二)矿山企业(采矿权人)的责任要求
1、按规定要求进行资源储量管理和开展矿山地质测量工作。其中: 大中型矿山必须建立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小型矿山必须配备地质测量人员。 不能自建地质测量机构的矿山,自选一家社会中介性地质测量机构,采取有 偿的原则,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 工作技术总体要求
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技术总体要求
内 容 分 四 个方 面
一、开展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 目的
二、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要求 三、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技术要求 四、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成果编制要求
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技术总体要求
县(市、区)国 大中小型 土资源(地矿)
局
国土资源部(略)
省国土资源厅: 负责全省矿山资源储量(石油、烃类天然气、煤层气
和放射性矿产除外,下同)动态监督管理的组织、协调、 督查、检查工作,制订全省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 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要求,对矿山资源储量地质测量机构和 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的资质进行认定和监管,对管理权限内 的矿山(甲类矿产大中型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报告进
3、检测工作要在矿山建设和采矿生产过程中进 行地上或地下测量,要从过去的“事后”检测转变为日常 性、经常性检测的工作制度上。
4、检测工作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检测 成果必须要达到和满足规定要求,并且对成果资料的真 实性负法律责任。
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技术总体要求
三、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