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矿山储量动态检测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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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动用矿产资源储量

矿山企业动用矿产资源储量
备案年度
动用储量块段
拐点坐标:
1、
2、
3、
4、
5、
6、
标高:(米)走向长度:(米)
面积:(米2)动用储量:万吨
承担动态检测机构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县(市、区)局
科(股)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县(市、区)局
主管局长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动用储量
(单位:万吨)
动用储量
采出储量
回采率(%)
(动用区块原报告储量数)
(按理论回收率计算的采出量)
不能空,重要指标
备案
动用储量
(单位:万吨)
(批准的储量数)
(生产台帐反映的实际数)
不能空,重要指标
年度申报
动用储量块段
拐点坐标:
1、
2、
3、
4、
5、
6、
标高:(米)走向长度:(米)
面积:(米2)动用储量:万吨
矿山企业动用矿产资源储量
申报计划备案表
()年度
矿山名称:(盖章)
报பைடு நூலகம்时间:年月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制
矿山名称
法人代表
采矿证编号
开采矿种
占用储量登记编号
核定生产能力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矿产储量现状
(单位:万吨)
查明量
保有量
(包括原报告储量和核查新增储量之和)
(扣除采空区储量后现有储量数)
年度申报

关于煤矿储量检测和管理分析

关于煤矿储量检测和管理分析

矿山范围内的保有资源储量, 进一步了解煤层赋存状态及构造形迹变化情况,
检 测矿 山开采 是否有 超深 越界 行为 。煤矿储 量 管理工 作就 是准确 掌 握储量 数 字在 煤矿 生产 建设 中的动 态变 化 。以便 更好地 为煤矿 生 产建设 服务 。因此 煤 矿储 量检 测和 管 理工作 是 一项非 常 重要 的基础 技 术工 作 。 2矿 山储量 检 测和管 理 工作 中存 在的 主耍 向囊 2 1 储 量计 算缺 乏 准确 性 . 参与 储量 计算 的煤层 厚度 、 容 重等 资料 直接 影响储 量 计算 结果 的准确 性 。有的煤 矿在 生产 建设 中揭露 的可 采煤层 厚度 资料 设有 及时修 正勘 探报 告 提供 的煤厚 资料没有 按规程 规定 定期重测 各可采 煤层 的容重, 没有 及 时修改 的 各可 采煤 层储量 的计算 图纸, 这些 情况都 会影 响储 量计 算 的准确 性 。 2 .2 煤矿 保 有储 量数 字偏 大 储 量数字 是煤矿采 掘生产 和地区安 排 的主 要依据 , 也是确 定矿 井生 产规模 和 开采年 限的主 要依 据 . 固此储 量数 据 的可靠 程度 是非 常重要 的 。 现有 生 从 产矿 井储 量 管理 工作 来看 , 少矿井 储量 数 字偏 大, 主要 原因 就是 永久煤 不 其 柱 没有按 规 程规 定摊 销, 这样 往往 会造 成一 种储 量数 字大 而实 际可 采储 量 少的假象 , 易引起 上级 部 门的误 解 。 容 2 .3 矿 山超深 越界 开 采 行 为较 严重 矿 山超 深越 界开采 问题 比较 突 出, 一般 占总检 测矿 山的 30 5O 越 %’ %, 界距 离从 数十米 至几 百米 不等 。大致 可分 为非 开采越 界和 开采 越界 两类 。非 开采 越界 包括 主井 、副 井井 口 越 界和井筒 落底 越界 : 开采越 界包 括采煤巷 道平面 范围越界 和准采 深度越 界 。 出现 这种 行 为 的主 要 原 凶是 : ① 小 煤矿技 术 力量 薄弱 , 主井 、风井 口的位 置均 未进 行正规 的设计 和矿 山测 量 。 采矿 权人 的矿业权 意 识不 强, 、 井 的布置 随意 性较大 , 主 风 乱开 井 口。 ②有 的矿 山为了少 交地质 环境 恢复 治理基 金, 采矿权 登记 范 围过小, 井下 开采 时有 意越 界采 煤 。 ③井 下煤巷 越界 开采 。一 是相邻 小煤矿 之 间为 了争夺 资源 而抢 先越界 采

矿山储量动态检测技术的应用分析

矿山储量动态检测技术的应用分析

察 和记录 , 当见到矿点 , 还应观测井 巷顶板特 征 , 做 出详细记 录 和描述 :而在 实际生产 中为了保 证作 业安全 ,需要设置保安矿
柱. 在测量时应正确标定矿柱位置 。 测量人员 和地质人员在测量 中应协 同工作 , 观察并记 录好矿层结构变化情况 、 矿层特征和产
状、 井巷岩性和变形情况 、 井巷支护情况 、 采空 区充填情况 等 , 做 好地层描述 , 掌握井巷 涌水方式 、 涌水量 大小以及 瓦斯 、 通风系 统等的设置情况等。
员指定厚度范 围内; 对于穿脉井巷 , 应 当对 岩层性质 进行 连续观
会遭到破坏 , 如果在实际测量工作 中出现这种情况 , 需要重新布 设控制网确定控制点 ,可利用 G P S技术 同时结合相关测量技术
规程 中的要求进行测量 控制点布设数量最少为 3个 , 且必须有 最少两个控制点之间能够通视 , 控制点点位应覆盖整个矿 区 , 方 便查找和保存 , 同时满 足矿 山生产过程 中的交通要求 , 避免控制 点被破坏 。 控制桩最好采用预制混凝 土或现浇混凝土桩 , 保证其
采采 用的是斜井 或平 垌 , 为 了将控制点 引入井下 , 可采用复测支
导线法 : 若矿井为竖井 , 那么要将 控制点引入地下巷道可通过竖
井上下联系测量法实现 ,最常用 的是联系三角形法和陀螺定 向 法 联系三角形 法采用 的主要测量仪器为全站仪 、 重锤 、 钢丝 、 绞 车、 钢卷尺 、 导 向滑 轮等 , 实 际操作 中, 必须保证测 量精度 , 这 就
的露天开采、 地下开采测量 以及生产井巷碎 部测量中都有应用 , 将 测量技术 同地质技 术有效结合起 来, 并确保储量动 态检测工作效率 和质量 . 对于实现矿 山资源储量年度测量报告的科 学编制具有重要 意义。本文主要对矿山储量动 态检测技 术的应用进行 了探讨分析。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矿业权和矿山整顿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3]60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矿业权和矿山整顿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3]60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矿业权和矿山整顿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矿业权和矿山整顿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3〕60号)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厅机关有关处室:为进一步规范和提高矿业权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促进矿产资源的规模化集约化和高效开发利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2012-2015年)的通知》(豫政办〔2013〕6号)和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现就开展矿业权清理和做好矿山整顿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开展对矿业权的清理工作由于历史原因,我省各级矿业权登记数据库中存在大量的过期矿业权数据和冗余数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省矿业权管理工作。

对此,各级登记发证机关要认真细致地对矿业权登记数据库进行整理,做好对有效和过期矿业权的清理工作。

(一)2013年8月底前,由省厅对省级发证探矿权进行清理。

对过期的探矿权,经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和厅地勘基金项目办公室核对后予以公告,并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通知原探矿权人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逾期未办理注销手续的,按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三十条执行。

(二)2013年10月底前,由省厅对省级发证采矿权进行清理。

对过期的采矿权,经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核对后予以公告,并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通知原采矿权人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逾期未办理注销手续的,按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二条执行。

(三)2013年12月底前,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参照省厅采矿权的清理方式对市、县发证采矿权进行清理,并在清理完毕后向省厅专题报告。

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技术规程

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技术规程
6、矿山测量工作的一般性要求 6.1、矿山测量统一采用(1954)北京坐
标或(1980)西安坐标系和黄海高程系, 高斯正投影统一采用3°分带取整米数不 保存小数点。投影变形条件见《地质矿 产勘查测量规程(GBT18341-2001) 》
6.2、全仪器法的测量工作应重点布置在 下列范畴
(1)矿区范围及拐点直角坐标;
矿山服务等有关内容是验收的重点。
5.4、省厅在必要时,将组织力量 分年度或不定期的(核)抽查各 地区的储量动态监管成果,(核) 抽查的重点是中型以上规模或规 模较大的矿山,省级核查将有专
门技术要求进行规范。 5.5、本“技术规规程” 是《矿山 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验收的
技术标准。
第二部分:矿山测量工作
4.3.5、编制或修编矿区地形地质图、储量估算 图;
4.3.6、整理监测资料,编写监管报告;
4.3.7.资料归档、提交验收;
4.3.8、根据验收意见修改检查监管报告,资料 存档。
4.4、储量动态监管工作应该在矿山合法、有 效面积内开展工作。
4.5、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管(技术)机构在 工作中发现矿山企业有越界现象时,应该及 时报告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并通知矿山 企业,《年度报告》中应该有所记载。 越界 量只是推测的,准确的界外量在当地国土资 源管理部门授权后才能实测。


《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管技术规程 (试行)》系根据国土资源部2008年 8月印发的《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 结合有关省分矿山具体情况编写的。
本规程以矿山地质测量技术要求为主, 适度涉及了与矿山地质技术有关的少 量监管内容。但是,本规程涉及的监 管内容如与相关行政管理规定相悖时, 应以正在实施的行政管理规定为准。
4.3.1、收集前人有关资料,在此基础上按相关 规程要求,部署监测(勘探)线或监测网;

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技术要求及报告编写题纲

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技术要求及报告编写题纲

北京市矿产资源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技术指南第一部分、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原则与技术要求一.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是以年度为阶段,调查核实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开采利用情况。

检测对象是获得采矿权并进行开采的矿山。

二.矿产资源年度检测应在矿区勘查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的基础上进行。

三.检测工作必须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遵守有关规范和规程要求,认真收集各方面资料,客观反映实际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四.检测工作要充分利用已有的采掘工程,圈定矿体和采空区范围,计算矿山保有储量、采出量、损失量。

五.原始记录统一格式(见附件1、2),记录内容齐全,整洁美观,检测机构要对自己形成的原始资料真实性负责,作者、项目组、项目负责人要对原始资料进行100%的自检、互检和全面检查。

六.检测工作要充分利用现代地质工作的新技术、新方法,采用计算机成图技术进行图件和报告的编制。

第二部分、资料收集与调查内容一.矿产资源年度检测须首先收集矿山勘查报告和储量核实的有关资料以与采矿设计、环境评估资料,在此基础上详细收集年度内矿山与各有关部门进行的采矿工程测量、地质、地形测量与各种化验测试资料,收集矿产品种类、加工方式、销售与经济效益等资料。

二.矿区矿床地质的补充调查重点调查矿区经一年的开采,矿区地质、地形和矿床地质变化情况,矿体厚度、产状、矿石质量变化特征,并进行必要的岩矿分析,修测矿区地形地质图。

三.开采利用情况调查重点调查矿山当年的开采规模、开采深度、采空范围、采矿方式、采矿回收率、损失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调查矿山环境情况与开采技术条件的变化情况。

四.进行采矿工程的调查要调查年度内形成的采矿巷道、采掘工作面、露天采场台阶、采矿范围,对重要的采矿工程要系统编录,绘制编录图,并绘制见矿点的矿体柱状图。

五.矿山工程测量工作以足量控制采矿工程、满足有关规范和储量计算要求为目的,矿山已有测量资料的可充分利用,不足的应补充;无测量资料的矿山,在进行年度检测时需进行必要的工程测量。

采矿权动态检测技术规程

采矿权动态检测技术规程

采矿权动态检测技术规程采矿权动态检测技术规程是对采矿权进行动态检测的规范和标准。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采矿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保护矿产资源,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1. 目的和范围本规程旨在规范采矿权动态检测工作,确保采矿权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保护矿产资源,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

2. 术语和定义动态检测是指对采矿权人在矿区内的开采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包括开采量、矿区范围、安全生产等方面。

3. 职责和分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采矿权动态检测工作。

矿山企业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4. 检测内容和方法4.1 开采量检测:通过实地测量和矿山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核实开采量是否符合规定。

4.2 矿区范围检测:通过实地勘测和矿山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核实矿区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4.3 安全生产检测:通过现场检查和矿山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核实安全生产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4.4 环境影响检测:通过现场检查和矿山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核实采矿活动对环境的影响是否符合规定。

5. 检测周期和频次动态检测周期应根据矿山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要求确定,一般不超过一年。

对于存在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的矿山企业,应增加检测频次。

6. 问题处理和整改要求在动态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要求矿山企业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对于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或拒不整改的矿山企业,应依法予以处罚。

7. 记录和报告动态检测过程中应做好记录,包括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等。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动态检测工作情况。

8. 附则本规程由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技术指南

技术指南

河南省矿山储量动态检测技术指南(试行)(2007年2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储量动态监测工作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四条规定,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资源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

第十五条规定,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工作单位和国有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支持、有偿服务的原则向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提供地质资料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三条规定,集体矿山企业必须测绘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者在有效期内,……事先完成下列工作:(一)编制矿山开采现状报告及实测图件;(二)按照有关规定报销所消耗的储量。

3、国务院(1987)《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负责矿山企业的矿产储量管理,严格执行矿产储量核减的审批规定。

” 第十四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不准任意丢掉矿体。

对开采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严防不应有的开采损失。

”4、国务院(2005)《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立严格的煤炭资源利用监管制度,对煤炭资源回采率实行年度核查、动态监管,……研究将煤炭资源税费以产量和销售收入为基数计征,改为以资源储量为基数计征的方案,……健全煤炭生产企业资源储量管理机构,落实储量管理责任,完善煤炭储量管理档案和制度,严格执行生产技术和管理规程。

”5、国务院(2005)《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

……要加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力度,……要积极探索对储量进行动态监督管理的有效办法,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年度报告制度”。

6、国土资源部(2003)《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监督管理,并对采矿权人不按规定由具有资质的地质测量机构每年对其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变动情况进行地质测量,并提交有关报告和图件的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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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技术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工作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四条规定,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资源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

第十五条规定,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工作单位和国有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支持、有偿服务的原则向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提供地质资料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三条规定,集体矿山企业必须测绘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者在有效期内,……事先完成下列工作:(一)编制矿山开采现状报告及实测图件;(二)按照有关规定报销所消耗的储量。

3、国务院(1987)《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负责矿山企业的矿产储量管理,严格执行矿产储量核减的审批规定。

” 第十四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不准任意丢掉矿体。

对开采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严防不应有的开采损失。


4、国务院(2005)《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立严格的煤炭资源利用监管制度,对煤炭资源回采率实行年度核查、动态监管,……研究将煤炭资源税费以产量和销售收入为基数计征,改为以资源储量为基数计征的方案,……健全煤炭生产企业资源储量管理机构,落实储量管理责任,完善煤炭储量管理档案和制度,严格执行生产技术和管理规程。


5、国务院(2005)《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

……要加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力度,……要积极探索对储量进行动态监督管理的有效办法,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年度报告制度”。

6、国土资源部(2003)《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监督管理,并对采矿权人不按规定由具有资质的地质测量机构每年对其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变动情况进行地质测量,并提交有关报告和图件的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7、国土资源部[2006]87号《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规定,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矿业权评估等必须以审查的矿山储量年报为依据。

矿山企业要按要求开展矿山储量地质测量,依法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矿山储量变化情况,不按规定进行地质测量、不提交矿山储量年报的,不予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

第二节、本技术指南引用技术规范
1、《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
2、《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
3、《地质矿产勘查测量规范》(GB/T18341-2001);
4、《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GB/T12719-1991):
5、《矿种勘查规范》(DZ/T0l99-2002、DZ/T0209-2002);
6、《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2002):
7、《河南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豫国土资发[2006]109号);
8、《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国土资发[2008]163号);
9、其它有关固体矿产地质编录、采样、资料综合整理规程与规定。

第三节、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及监督管理的目的任务
(一)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测的目的:
l、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河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新体制。

2、为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相应的管理资料,掌握矿山资源储量家底及现状,为宏观经济调控服务;
3、为矿业权人服务,保障矿业权人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的利用率。

4、为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矿业权评估等提供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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