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储量规模标准

合集下载

国土资发调整部分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发调整部分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04] 208 号
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搞好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设立科学合理的矿山企业生产建设规模标准,促进企业实行与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开采规模,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国矿山建设生产规模分类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下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表中未列矿种的生产建设规模分类参照同行业相近用途的矿种划分。

在此之前已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在2004年的年检中按此规定统计,生产规模在小型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上限十分之一以下的,按小矿统计,采矿权人在原发证机关办理开采规模变更手续。

新建矿山应达到最低生产建设规模要求,最低生产建设规模与省级规划最低开采规模不一致的,可以按当地规划要求执行。

原地质矿产部《关于下发〈矿山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的通知》(地发[1998]47号)文废止。

附件: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
二OO四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

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储量规模标准

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储量规模标准

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储量规模标准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搞好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设立科学合理的矿山企业生产建设规模标准,促进企业实行与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开采规模,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国矿山建设生产规模分类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下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表中未列矿种的生产建设规模分类参照同行业相近用途的矿种划分。

在此之前已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在2004年的年检中按此规定统计,生产规模在小型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上限十分之一以下的,按小矿统计,采矿权人在原发证机关办理开采规模变更手续。

新建矿山应达到最低生产建设规模要求,最低生产建设规模与省级规划最低开采规模不一致的,可以按当地规划要求执行。

原地质矿产部《关于下发〈矿山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的通知》(地发[1998]47号)文废止。

附件: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国土资源部二OO四年九月三十日附件: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气地热(热水)万立方米≥20 20-10 <10地热(热气)万立方米≥10 10-5 <5放射性矿产矿石万吨≥10 10-5 <5金(岩金)矿石万吨≥15 15-6 <61.5万吨/年金(砂金船采)矿石万立方米≥210210-60 <6010万立方米/年金(砂金机矿石万立≥80 80-20 <2010万立方米/年下开采)万吨100100-30 <30年调整铁(露天开采)矿石万吨≥200200-60 <605万吨/年新调整锰矿石万吨≥10 10-5 <52万吨/年铬、钛、钒矿石万吨≥10 10-5 <5铜矿石万吨≥100100-30 <303万吨/年铅矿石万吨≥100100-30 <303万吨/年锌矿石万吨≥100100-30 <303万吨/年钨矿石≥100-30 <303万吨/万吨100 年钼矿石万吨≥100100-30 <303万吨/年镍矿石万吨≥100100-30 <303万吨/年钴矿石万吨≥100100-30 <30镁矿石万吨≥100100-30 <30铋矿石万吨≥100100-30 <30汞矿石万吨≥100100-30 <30稀土、稀有金属矿石万吨≥100100-30 <306万吨/年新调整耐火粘土矿石万吨≥20 20-10 <10萤石矿石万吨≥10 10-5 <5硫铁矿矿石万吨≥50 50-20 <205万吨/年自然硫矿石万吨≥30 30-10 <10磷矿矿石万吨≥100100-30 <3010万吨/年新调整砣纹岩矿石万吨≥30 30-10 <10硼矿矿石万吨≥10 10-5 <5岩盐、矿石≥20 20-10 <10芒硝矿石万吨≥50 50-10 <10碘矿石万吨按小型矿山归类砷、雌黄、雄黄、毒砂矿石万吨按小型矿山归类金刚石万克拉≥10 10-3 <3宝石矿石吨发证权限按中型划分、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按小型矿山归类云母工业云母按小型矿山归类石棉新滑石矿石万吨≥10 10-5 <5长石矿石万吨≥20 20-10 <10高岭土、瓷土等矿石万吨≥10 10-5 <5新调整膨润土矿石万吨≥10 10-5 <5叶蜡石矿石万吨≥10 10-5 <5沸石矿石万吨≥30 30-10 <10新调整石墨石墨万吨≥1 1-0.3<0.3注:1、富煤地区山西、内蒙古、陕西为15万吨/年;北京、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安徽、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为9万吨/年;云南、贵州、四川为6万吨/年;湖北、湖南、浙江、广东、广西、福建、江西等南方缺煤地区为3万吨/年。

《煤矿生产规模与生产能力辨析》

《煤矿生产规模与生产能力辨析》

《煤矿生产规模与生产能力辨析》在我省煤矿中,一般都是生产能力大于生产规模。

那么,企业生产应遵从哪个指标才不违法。

采矿权人是否必须按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核定的生产能力,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

或者说,二者是否必须保持一致。

生产规模和生产能力在工农业生产管理中的含义和使用既广泛也比较混乱,但具体到煤矿建设和生产管理中,其内涵还是明确的。

一、关于煤矿生产规模煤矿生产规模也叫建设规模,是以地质勘查所查明的煤矿资源储量、开采条件等地质矿产内在条件和当时开采技术整体水平为基础,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通过综合研究确定的矿井建设的“大小”。

一般都是在编制的矿区开发总体规划中确定的,是矿山规划、设计和建设的“标准型号”,是煤矿动工建设之前就确定好的配置。

一般的煤矿生产规模形成过程为:国家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中论证提出规划指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发展改革(能源)部门在划定矿区范围和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批复中明确——相关矿山设计、环评等单位按此“规模”进行矿山设计、开发利用方案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等——项目核准、颁发采矿许可证中确定——项目业主按此“规模”组织建矿。

在国家能源局煤矿项目核准批复中有“矿井建设规模”;在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制式新设《采矿权申请登记书》中有“设计规模”,而在制式《采矿许可证》中统一为“生产规模”。

所以,这里的“生产规模”是煤矿设计、建设的“大小”,与建成后真正能生产出多少产量既直接相关,又不完全相符。

生产规模相对偏重于技术层面。

二、关于煤矿生产能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发布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对于煤矿生产能力有清晰表述。

其中,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证照齐全、有效的正常生产煤矿。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以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井)为对象。

第四条规定:煤矿生产能力分为设计生产能力和核定生产能力。

设计生产能力是指由依法批准的煤矿设计确定、建设施工单位据以建设竣工,并经过验收合格的生产能力。

矿山储量规模划分标准2023

矿山储量规模划分标准2023

矿山储量规模划分标准一、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根据矿产资源的规模和开采方式,将矿产资源储量划分为以下五个类别:1.大型矿床:储量大于或等于1亿吨;2.中型矿床:储量介于1000万吨至1亿吨之间;3.小型矿床:储量介于100万吨至1000万吨之间;4.矿点:储量介于10万吨至100万吨之间;5.矿化点:储量小于10万吨。

二、矿山生产规模划分标准根据矿山的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将矿山生产规模划分为以下四个类别:1.大中型矿山:生产能力大于或等于10万吨/年;2.中小型矿山:生产能力介于5万吨至10万吨/年之间;3.小型矿山:生产能力介于1万吨至5万吨/年之间;4.矿点:生产能力小于1万吨/年。

三、矿山服务年限划分标准根据矿山的生产规模和服务需求,将矿山服务年限划分为以下四个类别:1.长服务年限:服务年限大于或等于50年;2.中服务年限:服务年限介于30年至50年之间;3.短服务年限:服务年限介于10年至30年之间;4.临时服务年限:服务年限小于10年。

四、矿山安全生产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行业标准,将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划分为以下四个方面:1.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各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实施;2.安全设施设备:按照相关标准配备安全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性和可靠性;3.安全培训与教育: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4.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安全问题。

五、矿山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环保要求,将矿山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标准划分为以下四个方面:1.环境保护设施:建立完善的环保设施,确保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的处理和排放符合相关标准;2.生态修复措施:采取有效的生态修复措施,包括土地复垦、植被恢复、水土保持等,以恢复矿山生态环境;3.环境影响评估: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分析矿山开发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4.环境监管与监测:加强环境监管和监测,确保矿山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矿山规模划分

矿山规模划分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04]208号
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搞好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设立科学合理的矿山企业生产建设规模标准,促进企业实行与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开采规模,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国矿山建设生产规模分类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下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表中未列矿种的生产建设规模分类参照同行业相近用途的矿种划分。

在此之前已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在2004年的年检中按此规定统计,生产规模在小型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上限十分之一以下的,按小矿统计,采矿权人在原发证机关办理开采规模变更手续。

新建矿山应达到最低生产建设规模要求,最低生产建设规模与省级规划最低开采规模不一致的,可以按当地规划要求执行。

原地质矿产部《关于下发<矿山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的通知》(地发[1998]47号)文废止。

附件: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
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
注1:富煤地区山西、内蒙古、陕西为15万吨/年;北京、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安徽、甘肃、青海、新疆为9万吨/年;云南、贵州、四川为6万吨/年;湖北、湖南、浙江、广东、广西、福建、江西等南方缺煤地区为3万吨/年。

试谈饰面石材矿产地质勘查程度、资源、储量规模及矿山建设规模

试谈饰面石材矿产地质勘查程度、资源、储量规模及矿山建设规模

资源开发W勰试谈饰面石材矿产地质勘查程度、资源、储量规模及矿山建设规模马文昆(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云南总队,云南昆明650118)摘要:饰面石材矿产地质勘查,涉及一定地质勘查程度下不同类别资源/储量的比例。

规范对此有何要求,应参照什么标准?关于矿床资源/储量规模划分及矿山建设规模分类,不同规范及文件的标准各不相同。

本文针对地质勘查程度及资源/储量比例、矿床资源/储量规模划分及矿山建设规模分类,谈了自己的理解,提出了想法及建议。

关键词:饰面石材勘查程度资源储量比例资源饰面石材矿产勘查中,为查清矿床地质情况并通过报告评审,对勘查程度有要求,且相应资源/储量类别应达到一定比例。

该比例与矿床资源/储量规模匹配,需根据矿床地质特征布置工程,以经济合理的工作量达到地质目的。

对于矿床资源/储量规模划分及建设规模分类,不同规范及文件有不同要求。

本文就饰面石材矿产地质勘查中涉及的上述内容,谈谈自己的理解,并提出建议。

1地质勘查程度1.1地质勘查程度饰面石材矿产地质勘查规范,先后有3个版本,即1990版《饰面石材矿地质勘探暂行规定》,2002版《玻璃硅质原料饰面石材石膏温石棉硅灰石滑石石墨矿产地质勘查规范》(DZ/T0207-2002),以及2015版《饰面石材矿产地质勘查规范》(DZ/T 0291-2015)o2015版明确了勘查目的:“通过查明矿床地质特征,评价矿产资源的开发价值,为矿山建设规划、设计提供矿产资源/储量和开采技术条件等作者简介:马丈昆,1990年毕业于长春他质学院地质系他质歹产勘查专业,多年工作在野外生产第一线,主要从事建材非金属矿产的找矿勘查及技术管理工作,对水泥原料及饰面石材矿产勘查有着丰富经验。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西路380号熙城大厦7楼电话:138********E-mail:569642994@ 储量规模建设规模必需的资料。

地质勘查工作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探4个阶段。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作者:国土资源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来源: 日期:1999.07.15第一条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业发展,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确保矿产资源储量合理、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提交评审、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储量,是指经过矿产资源勘查和可行性评价工作所获得的矿产资源蕴藏量的总称。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指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及其经济意义的说明文字和图表资料,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的各类勘查报告、闭坑地质报告以及矿产勘查和矿山生产、水源地建设阶段用于筹资、融资、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过程中说明矿产资源储量的有关资料。

第四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认定实行统一管理。

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管理机构。

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管理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以及管理矿床工业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

第五条下列矿产资源储量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审、认定:(一)申请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采矿权或取水许可证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二)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核实的矿产资源储量;(三)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日公开发行股票及其他方式筹资、融资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四)停办或关闭矿山时提交的尚未采尽的和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五)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评审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六)国土资源部认为应予评审、认定的其他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

矿区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

矿区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

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2002D)代替DZ/T0033-199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报告和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的性质和用途、编写基本准则和编写要求,适用于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报告和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的编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2719—1991 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GB/T 13908—2002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 17766—1999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DZ/T 0078一1993 固体矿产勘查原始地质编录规定DZ/T 0079—1993 固体矿产勘查地质资料综合整理综合研究规定3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报告的性质和用途3.1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报告是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论述其控制程度和可靠程度,并评价其经济意义的说明文字和图表资料,是对勘查对象调查研究的成果总结。

地质勘查报告可作为矿山建设设计或对矿区进一步勘查的依据,也可作为以矿产勘查开发项目公开发行股票及其他方式筹资或融资时、以及探矿权或采矿权转让时有关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的依据。

3.3上述报告也是政府部门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和有关单位科研、教学的重要技术资料。

4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报告编写基本准则4.1固体矿产勘查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四个阶段,每一勘查阶段工作结束,应编写相应阶段的地质勘查报告。

勘查投资人确定各阶段连续工作,不编写中间报告的,应在该勘查项目结束时以全部勘查资料编写报告。

勘查期间所放弃的勘查区块,应以放弃区块内已取得的资料为基础编写该放弃区块的报告。

因项目中途撤销而停止地质勘查工作的,应在已取得资料的基础上编写地质勘查报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搞好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设立科学合理的矿山企业生产建设规模标准,促进企业实行与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开采规模,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国矿山建设生产规模分类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下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表中未列矿种的生产建设规模分类参照同行业相近用途的矿种划分。

在此之前已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在2004年的年检中按此规定统计,生产规模在小型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上限十分之一以下的,按小矿统计,采矿权人在原发证机关办理开采规模变更手续。

新建矿山应达到最低生产建设规模要求,最低生产建设规模与省级规划最低开采规模不一致的,可以按当地规划要求执行。

原地质矿产部《关于下发〈矿山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的通知》(地发[1998]47号)文废止。

附件: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
国土资源部
二OO四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
注:1、富煤地区山西、内蒙古、陕西为15万吨/年;北京、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安徽、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为9万吨/年;云南、贵州、四川为6万吨/年;湖北、湖南、浙江、广东、广西、福建、江西等南方缺煤地区为3万吨/年。

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资源(储)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第六款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现予印发执行。

国土资源部
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
说明:
1.确定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依据的单元:
(1)石油:油田
天然气、二氧化碳气:气田
(2)地势:地热田;
(3)固体矿产(煤除外):矿床;
(4)地下水、矿泉水:水源地。

2.确定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1)石油、天然气、二氧化碳气:地质储量;
(2)地热:电(热)能;
(3)固体矿产:基础储量+资源量(仅限331、332、333),相当于《固体矿产地质勘探规范总
则》(GB1390892)中的A+B+C+D+E级(表内)储量;
(4)地下水、矿泉水:允许开采量。

3.存在共生矿产的矿区,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以矿产资源储量规模最大的矿种确定。

4.中型及小型规模不含其上限数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