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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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机构内部的关联交易行为,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关联交易是指机构与其控股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之间的交易行为。

本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利益冲突,维护机构和投资者的利益。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体机构成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等。

3. 定义3.1 关联交易:机构与其控股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之间的交易行为。

3.2 控股股东:指直接或间接持有机构股份达到50%以上的股东。

3.3 关联方:指与机构存在资本、经济、管理关系的法人或自然人。

4. 管理原则4.1 公平性原则:机构的关联交易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机构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2 透明度原则:机构应当对关联交易进行及时、充分的披露,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4.3 禁止利益输送原则: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不得利用关联交易牟取不正当利益。

5. 关联交易的程序5.1 事前审批:机构的关联交易需提前提交审批,由相关部门进行审议并作出决策。

5.2 披露义务:机构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利益相关方、交易金额等信息。

5.3 审计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6.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成员,机构将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解聘等。

7. 附则7.1 本管理办法由机构内部相关部门负责执行。

7.2 本管理办法的修改和解释权归机构所有。

以上为《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简要描述,详细内容请查看完整文档。

本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和管理机构内部的关联交易行为,保护机构和投资者的利益,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机构成员应严格遵守管理办法的规定,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披露、审计等程序,以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对于违反管理办法的成员将受到相应的处罚,以维护机构的正常运营和声誉。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和信息披露等事项,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本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允、穿透识别、结构清晰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或监管套利,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公司利益。

第五条公司应当维护经营独立性,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重点防范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风险。

第二章关联方第六条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公司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公司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七条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包括:(一)公司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二)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或持股不足5%但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三)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

第八条公司的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包括:(一)公司的法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二)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或者持股不足5%但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三)本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条第(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四)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第三章关联交易第九条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利益转移事项。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关联交易行为,防止关联交易对企业利益造成伤害,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是指企业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的商业交易、资产转让、债务转移以及其他与企业有厉害关系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合用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各类企业开展的关联交易活动。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履行自身职责,确保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

第二章关联交易管理机制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机制,包括: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设立关联交易审议机构、加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

第六条企业应当设立关联交易审议机构,负责审议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并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全体股东提交审议结果报告。

第七条企业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第八条关联交易应当经过合法、公正的程序审批。

企业应当制定关联交易审批办法和程序,并明确主管部门、审议机构、决策者、具体流程和结果公示方案。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审议流程,确保审议程序透明公开,审议标准严格规范,决策程序合法公正。

第十条关联交易审议机构应当按照程序要求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对审议结果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章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情况,公开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的性质、范围、金额、关联方身份等重要信息。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存在的所有关联交易事项,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对关联交易的影响作出说明。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应当按照监管要求纠正违规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档总结】1、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关联交易:企业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的商业交易、资产转让、债务转移以及其他与企业有厉害关系的经济活动。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公司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且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公司关联交易委员会对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认定第四条公司的关联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有关规定确认,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第五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第六条我公司的关联方具体确定为:(一)我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股份公司的关联自然人:1、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直接或间接地控制股份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股份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股份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股份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二)我公司的关联法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股份公司的关联法人: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股份公司的法人;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3、由股份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4、持有股份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股份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股份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股份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三篇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三篇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三篇篇一:XXXX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维护公司及股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并贯彻“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原则。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当恪守如下事项:(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二)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三)关联交易应强调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在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四)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五)公司审议关联交易实行关联股东、关联董事表决回避;(六)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关联交易。

第三条认定关联方的基本原则: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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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摘要关联交易是指企业之间或企业和其股东、高管、关联企业之间进行的交易。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是规范企业内部关联交易行为的重要制度,旨在维护企业公平、公正的经营环境,保护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本文将介绍关联交易的定义、影响、管理办法、相关法规和监督措施。

1. 关联交易的定义关联交易是指企业之间或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包括股东、高管、关联企业之间的买卖、租赁、资金往来等交易行为。

关联交易可能存在利益输送、利益冲突等问题,影响企业的独立性和公平性,因此需要进行规范管理。

2. 关联交易的影响关联交易的不当行为可能导致以下问题:利益输送:企业向关联方转移利益,损害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利益冲突:关联方可能出于私利而影响企业的经营决策,损害企业整体利益。

资金流失:关联交易会导致企业大量资金流出,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持续经营。

3.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为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企业应制定以下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制度:设置独立董事监督关联交易,保障交易公平。

关联交易披露:企业应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信息,保障股东知情权。

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建立审议程序,对涉及关联交易的决策进行审查。

关联交易定价原则: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确保交易公平、合理。

内部控制措施: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关联交易风险。

4. 相关法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涉及的相关法规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等。

这些法规对企业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约束,企业应遵循法规要求履行关联交易管理责任。

5. 监督措施监督是关联交易管理的重要环节,监督措施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由独立董事、监事会等内部机构监督关联交易行为。

外部监督:由监管部门、证监会等外部机构对企业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结论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是企业内部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企业的独立性和公平性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信息,遵守相关法规,接受监督检查,确保关联交易行为合规、公正、透明。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防止不当利益输送、风险集中、风险传染和监管套利,促进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确保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关联交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五条公司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程序和信息披露等事项,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关联方第六条关联方是指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四)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关联组织;(五)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关联方。

第七条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方信息,并按照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章关联交易第八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购买或销售商品、接受或提供劳务;(二)租赁或其他资产使用;(三)担保;(四)提供资金;(五)提供债务担保;(六)提供财务资助;(七)提供股权或资产;(八)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审批制度,根据关联交易金额和性质,分别采取审批权限。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批日常关联交易;(二)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审批重大关联交易;(三)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负责审批其他关联交易。

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查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合规性;(二)监督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三)对关联交易进行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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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维护公司独立性和保险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和保险监管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公司或保险消费者利益。

第三条金融监管局依法对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监管。

第二章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第四条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公司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公司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三)本条第(一)、(二)项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六)本办法第六条(一)至(四)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公司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三)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近亲属;(五)本办法第五条(一)、(二)项所列关联方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六)公司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金融监管局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倾斜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关联方。

第八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类型:(一)投资入股类:包括关联方投资入股公司(含增资、减资及收购合并等);(二)资金运用类:包括投资关联方的股权、不动产及其他资产;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含新设、增资、减资、收购合并等);(三)利益转移类:包括给予或接受财务资助,赠与、出售或租赁资产,权利转让,担保,债权债务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优先受让权、同比例增资权或其他权利等;(四)保险经纪业务类: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五)提供货物或服务类:包括审计、精算、法律、资产评估、资金托管、广告、日常采购、职场装修等;(六)金融监管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可能引致公司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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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应对有关关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交易的公允性进行审查,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 照下列原则执行:
1. 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2. 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
易价格; 3. 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
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4. 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
1. 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毛利 定价。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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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等关联交易; 2. 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
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适用 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 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 3.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 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4. 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 利润。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等关联 交易; 5. 利润分割法,根据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 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 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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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 根据与公司或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做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
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 一; 2.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关联股东,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1. 为交易对方; 2. 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3.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4.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5.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6. 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公司董事会应对上述关联人之关系的实质进行判断,而不仅仅是基于与关 联人的法律联系形式,应指出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 途径及程度。
关联关系的确认包括但不限于,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 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 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等。
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5. 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
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 理利润。
第十七条
公司按照前条第 3 项、第 4 项或者第 5 项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可以视不 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方法: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的,应当以发生额作 为交易金额。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 算关联交易金额: 1.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 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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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 会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及时通过上海交易所网站在线填报或更新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 关联关系信息。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部门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如遇到按本制度规定的与关联人之间关 联交易情况的;相关部门须将有关关联交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公司主管 总裁,报告须包括以下内容: 1.关联人的名称、住所; 2.具体关联交易的项目以及交易金额; 3.关联交易价格的定价原则与定价依据; 4.该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5.其他事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第四条第 1 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 本条第 1 项和第 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
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
关联交易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 的事项,包括: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 提供财务资助; 4. 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债务重组; 9.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 销售产品、商品; 13.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4.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5. 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16.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7.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
第四章 董事会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 为交易对方; 2. 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3.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4.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 外,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 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重 大关联交易。公司拟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对于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 估。 2.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公 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 公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为交易金额;公司因放弃增资 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公司拟放弃 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对应的公司的最近一期末全部净资产为交易金额。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6.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其独
立商业判断的董事。
第十九条
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关联董事均应当尽 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 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 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 明的范围内,视为有关董事作了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的披露。
有上述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召开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其他知 情董事在该关联董事未主动提出回避时,亦有义务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条
在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该事项进 行表决。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既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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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根据《公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交 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不享 有表决权。股东大会做出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三十一条 如公司董事聘请的独立董事或监事对有关关联交易发表公允性意见的,股 东大会应公示其意见。
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 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主管总裁在收到报告后,应提请召开总裁办公会就将发生的关联交易 的必要性、合理性、定价的公平性进行审查。总裁办公会审核通过后,由 公司总裁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依照有关规定,根据相关部门的报告、协议或者合同,向 董事会提供相关议案,并组织编制董事会关联交易报告。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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