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盘点新《立法法》带来新4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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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立法法修改解读

2023立法法修改解读

2023立法法修改解读摘要:一、立法法修改背景二、修改的主要内容1.明确立法权限2.完善立法程序3.强化法律监督4.提高立法质量5.保障公民参与三、修改的意义1.推进全面依法治国2.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3.提升法治中国建设水平四、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问题与挑战1.立法工作量大2.协调各部门利益3.提高立法人员素质正文:2023 年,我国对立法法进行了全面修改,这是继2015 年以来的又一次重要修订。

本次修改旨在明确立法权限、完善立法程序、强化法律监督、提高立法质量和保障公民参与,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法治中国建设水平。

首先,修改明确了立法权限。

一直以来,立法权限划分不够明确,导致立法资源分散,工作效率低下。

为解决这个问题,新修改的立法法对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进行了更为明确的划分,旨在提高立法效率。

其次,修改完善了立法程序。

为保证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法治性,新修改的立法法对立法程序进行了全面优化,增加了征求公众意见、举行听证会等环节,强化了立法的公开透明度,提高了立法质量。

第三,修改强化了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是维护法治的重要手段。

新修改的立法法明确了法律监督的职责和权限,强化了法律监督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有助于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

第四,修改提高了立法质量。

为解决法律法规存在的“好不好用、能不能执行”的问题,新修改的立法法强调对法律法规的可行性、可操作性进行评估,确保法律法规能够真正发挥作用。

最后,修改保障了公民参与。

公民参与是立法民主化的重要体现。

新修改的立法法明确了公民参与立法的方式和途径,如公开征求公众意见、邀请公众代表参与立法等,有助于提高立法的民主性和公信力。

总体来看,本次立法法修改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挑战与升级:《立法法》修订后政府规章的发展

挑战与升级:《立法法》修订后政府规章的发展

挑战与升级:《立法法》修订后政府规章的发展李诗林【期刊名称】《《地方立法研究》》【年(卷),期】2017(000)003【摘要】修订后的《立法法》对政府规章的立法范围、立法权限做了较大调整,导致政府规章立法空间压缩、创新难度变大。

《立法法》关于政府规章的规定存在法律概念不清晰、未充分考虑较大的市的实际立法需求、未与《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相衔接等问题,同时立法要求变高、利益博弈变难,使得各地出现了将政府规章等同于规范性文件、不愿意申报政府规章项目等现象。

然而,政府规章仍属于立法体制中的重要范畴,立法需求较大,同时《立法法》的修订客观上也为政府规章转型升级提供了契机。

在此背景下,政府法制机构务必调整立法思路,树立政府规章"执行性立法、授益性立法、内部性立法"的功能定位,通过加强政府法制机构主导、加强立法项目论证、加强公众参与等方式,打造政府规章"升级版"。

【总页数】11页(P77-87)【作者】李诗林【作者单位】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1【相关文献】1.地方政府规章“义务创制立法”的困境与出路——以《立法法》修改为视角 [J], 刘绍明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省政府2006年立法工作的意见及2006年度省政府拟提请制定、修订、调研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和2006年度省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J], ;3.《立法法》修改对地方构建法治政府的影响——以地方政府规章制定为视角 [J], 李雷4.论地方政府规章损益性立法的困境及其出路——以《立法法》第八十二条第六款为视角 [J], 梁厚浩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废止第一批政府规章的决定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关于新版《立法法》的认识

关于新版《立法法》的认识

关于新版《立法法》的认识贡井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向晓义今年3月15日,全国人大代表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闭幕会上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副秘书长、发言人傅莹的话来说,《立法法》是规范所有立法行为的法,被称为"管法的法"。

一、新版《立法法》赋予了自贡市地方立法权,但仅限于部分领域新的《立法法》赋予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按照现行立法法规定,自贡市将享有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利。

同时《立法法》还规定,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相应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二、噪音污染规定是地方立法急需解决的问题早在1996年,我国就制定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但由于法律中并没有明确具体的噪音污染认定标准和赔偿标准,导致其在实际执行中不尽如人意。

比如群主投诉较大的广场舞、KVT等社会噪音污染,群众往往第一时间报警给110,但是公安机关一无噪音检测设备,二处罚无力(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噪音扰民的处罚仅限于警告和500元以下罚款),三是九龙治水。

依照目前的法律法规,噪声污染有环保、公安、交通、城管、文化等部门负责各自领域的管理。

但由于各部门在职能职责的定位和处罚力度上,往往意见各自不同,难以形成合力。

对于噪音扰民现象,仅能靠每年少量的联合执法来解决,群众意见极大。

希望能够出台一部明确主管部门,量化处罚条件,操作性强的地方性噪声污染管理条例。

三、对我市地方立法准备工作的思考(一)人才储备是基础。

专家盘点新《立法法》带来新4大变化

专家盘点新《立法法》带来新4大变化

专家盘点新《立法法》带来新4大变化来源:综合一:地方立法权的城市“扩容”。

把以前仅有49个“较大的市”独享的地方立法权下放给全国所有282个“设区的市”。

再通俗点说,就是全国所有地级市均获得地方立法权。

我国地区南北东西差异很大,一刀切不行,所以要对城市管理等方面立法权的“下放”,有利于地方发挥主动性、积极性。

二:部门规章不得设定限制公利的规范。

当前存量的诸多地方性管理规定,凡是涉与公民基本权利的问题,比如车牌限购、房产限购,不可以单由政府说了算,而务必经过地方性的人大立法。

也就是说,车辆号牌限购、房产限购等政策“一夜出炉”将面临“民意博弈”以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合法性审查“掂量”。

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长期以来,我国税收规定执行中存在标准不规范等问题。

税收本来是全国人大专有立法权。

但很长一段时间,全国人大基于某些理由长期授权国务院来制定相关立法。

今后新《立法法》明确“税收法定”原则,意味着国家征税要通过立法机关、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来征收。

这样就不会出现前不久,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突然下个红头文件,燃油税说涨就涨的事情了。

四:为授权立法设“时限”,一般不超5年。

严控授权立法。

在对地方立法“放权”同时,新《立法法》对授权立法给出更为严格的规定。

如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的方式和应当遵循的原则等;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决定等。

有必要对授权立法严格规范,明确授权形式、授权时限、监督方式、立法责任,避免“一揽子授权”和“无限期授权”,并对被授权机关不当的授权立法行为与时纠正。

《立法法》草案规定,授权决定应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的方式和应当遵循的原则等,同时规定“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修改后的新《立法法》有望遏制政府的“任性”,也是打造法律体系升级版的重要引擎。

有关部门应当以新《立法法》的颁布为契机,加大新《立法法》的宣传力度,同时狠抓新《立法法》的实施,真正发挥《立法法》助力良法善治的功效.亮点1: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修改后的立法法依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同时明确地方立法权的边界,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立法法修订的亮点

立法法修订的亮点

《立法法》修订亮点立法法作为一部规范所有法律行为的法,又被称为“管法的法”。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第一年,这部法律的修改显得格外重要。

立法法的修订主要有以下亮点:亮点一开征新税要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什么是税收法定原则?傅莹:税收法定简单地说就是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怎么收,都要通过人大来立法决定。

姜明安(北大法学院教授、立法法研究组成员):所谓税收法定,是指税收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均不得新设税种、税率、征税对象等或改变法律已规定的税种、税率、征税对象等。

■我国税收制度现状傅莹:我们国家现行的大部分税种都是国务院通过制定税收暂行条例来制定的,这个依据是1985年全国人大给国务院的授权。

王闻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我国现有18个税种,只有3个税种,即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是通过全国人大立法规定的,还有15个税种是国务院通过制定税收暂行条例来制定的,其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70%。

■哪些内容需要由法律来规定?傅莹:税收基本制度的内容,包括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等。

修正后的立法法规定:有关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收征收管理等基本制度,都必须由法律规定。

■税收法定之后,对我们有何影响?傅莹:以后凡是开征新税的,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税收法律,凡是要对现行税收条例进行修改的,一般都要上升为法律。

王成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行政法学专家):税收法定之后,收税不再那么容易,以前要收税基本都是国务院说了算,甚至国家税务总局都曾提出过征收“月饼税”,最近有人也在提征收“微信红包税”,税收法定之后,要想收税,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说了算,这样会增加收税难度。

政府征税必须经得人民的认可。

税收法定原则,可以使纳税人对税收负担有更加稳定的预期。

亮点二“红头文件”不能随意限购限行■什么是立法性质的“红头文件”?梁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主任):简单地说,就是涉及到公民权利义务的文件。

白斌解读立法法

白斌解读立法法

YY频道:95498331 新浪微博@理论法白斌
白斌-《立法法》修订对于司法考试的影响 (三)列席的例外 1、【特别注意· 新增考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2、【特别注意·改动考点】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 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注意区别】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 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白斌-《立法法》修订对于司法考试的影响 (二)法律提案时的附带要求 【特别注意· 新增考点】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 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 后的对照文本。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 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特别注意· 新增考点】法律草案与其他法律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 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 的议案。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 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2)审查建议:五主体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 民。 2、主动审查【新增考点】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 动审查。
白斌-《立法法》修订对于司法考试的影响 (二)可规定的内容 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 的事项; 2、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3、除法律保留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市两级 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 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 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特别注意· 新增考点】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 不作重复性规定。 【特别注意】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大通过。 YY频道:95498331 新浪微博@理论法白斌

《立法法》六大修改亮点

《立法法》六大修改亮点

《立法法》六大修改亮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这是中国15年来首次修改立法法。

亮点一:规范授权立法,使授权不再放任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被授权机关应在授权期满前六个月,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实施情况。

亮点二:授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目前,中国设区的市有284个,按照现行立法法规定,享有地方立法权的有49个,尚没有地方立法权的235个。

此次立法法修改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意味着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市实现扩围。

修改后的立法法还相应明确了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明确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亮点三:明确细化“税收法定”原则修改后的立法法将“税收”专设一项作为第六项,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这意味着,今后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怎么收等问题,都要通过人大立法决定。

亮点四:界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边界修改后的立法法对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规范。

分析认为,通过修法,一些地方限行、限购等行政手段就不能那么“任性”了。

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亮点五:加强备案审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制度。

修改后的立法法明显加强了备案审查力度,明确规定主动审查,如规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再如,新的立法法还提出审查申请人反馈与公开机制,规定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新立法法修改对照

新立法法修改对照

新立法法修改对照一、引言作为一个社会进步的标志,法律制度的完善和修改是必不可少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现有的法律条文可能会逐渐失去适应性,需要进行调整和修改,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变革带来的需求。

新立法法的修改对照是为了确保新修订的法律能够更好地实施和运用。

本文将对新立法法修改对照进行全面、详细、完整和深入的探讨。

二、新立法法修改对照的背景1.快速变化的社会需求: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人们对法律的需求也在不断变化。

原有的法律可能无法满足当下的需求,因此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2.法律条文的废弃和过时: 部分法律条文在实践中被废弃或者逐渐过时,需要进行修改和调整,以符合实际情况。

3.社会问题的新兴与复杂: 随着社会发展,新的社会问题也不断涌现。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法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修改。

三、新立法法修改对照的意义1.保持法律的及时性: 修改对照能够及时修订落后的法律条文,保持法律的及时性,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

2.优化法律体系: 通过修改对照,可以清理过时的法律条文,优化法律体系,使其更加完善和合理。

3.提高法律的适应性: 通过修改对照,可以使法律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更具操作性和可操作性。

4.解决社会问题: 通过修改对照,可以根据具体社会问题进行相应的调整,从而更好地解决社会问题。

四、新立法法修改对照的方法和途径1.调研和收集信息: 针对需要修改的法律条文,进行大量的调研和信息收集工作。

可以通过调查问卷、专家访谈等方式获取相关数据和信息。

2.制定修改计划: 在收集到足够的信息和数据后,制定修改计划。

核心内容包括需要修改的法律条文、修改的内容和方式等。

3.制定修改方案: 根据修改计划,制定具体的修改方案。

明确每一条法律条文的修改要点、调整范围和修改后的具体内容。

4.听取各方意见: 在修改方案制定完成后,进行公开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可以通过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专家学者、相关行业人士和普通公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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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盘点新《立法法》带来新4大变化来源:综合一:地方立法权的城市“扩容”。

把以前仅有49个“较大的市”独享的地方立法权下放给全国所有282个“设区的市”。

再通俗点说,就是全国所有地级市均获得地方立法权。

我国地区南北东西差异很大,一刀切不行,所以要对城市管理等方面立法权的“下放”,有利于地方发挥主动性、积极性。

二:部门规章不得设定限制公民权利的规范。

当前存量的诸多地方性管理规定,凡是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问题,比如车牌限购、房产限购,不可以单由政府说了算,而务必经过地方性的人大立法。

也就是说,车辆号牌限购、房产限购等政策“一夜出炉”将面临“民意博弈”以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合法性审查“掂量”。

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长期以来,我国税收规定执行中存在标准不规范等问题。

税收本来是全国人大专有立法权。

但很长一段时间,全国人大基于某些理由长期授权国务院来制定相关立法。

今后新《立法法》明确“税收法定”原则,意味着国家征税要通过立法机关、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来征收。

这样就不会出现前不久,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突然下个红头文件,燃油税说涨就涨的事情了。

四:为授权立法设“时限”,一般不超5年。

严控授权立法。

在对地方立法“放权”同时,新《立法法》对授权立法给出更为严格的规定。

如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的方式和应当遵循的原则等;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等。

有必要对授权立法严格规范,明确授权形式、授权时限、监督方式、立法责任,避免“一揽子授权”和“无限期授权”,并对被授权机关不当的授权立法行为及时纠正。

《立法法》草案规定,授权决定应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的方式和应当遵循的原则等,同时规定“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修改后的新《立法法》有望遏制政府的“任性”,也是打造法律体系升级版的重要引擎。

有关部门应当以新《立法法》的颁布为契机,加大新《立法法》的宣传力度,同时狠抓新《立法法》的实施,真正发挥《立法法》助力良法善治的功效.亮点1: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修改后的立法法依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同时明确地方立法权的边界,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这一修改意味着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市实现扩围。

亮点2: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修改后的立法法将“税收”专设一项作为第六项,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这意味着今后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怎么收等问题,都要通过人大立法决定。

亮点3:规范部门规章权限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亮点4: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事项的法律草案,可以由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亮点5: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修改后的立法法将提高立法质量明确为立法的一项基本要求;规定建立开展立法协商,完善立法论证、听证、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健全审议和表决机制。

亮点6:加强备案审查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可以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如何让法律真正有效地体现公意,凝聚良好的公平正义价值,并通过执法和司法实现一个超大型国家的善治,是新时期立法秩序战略调整的关键3月18日新华社受权全文发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新《立法法》揭开了庐山真面目,并且已经进入实施阶段。

这是《立法法》实施15年来首次修改,成为我国立法史上新的里程碑,也是迈向良法之治的里程碑。

可以预言,随着修改后的新《立法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推进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进程,“拍脑袋”式随意立法、立法的部门化倾向等突出问题将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有效遏制。

新《立法法》助力良法善治众所周知,法治的本意就是良法善治,只有良法才有善治。

一部科学、民主的《立法法》是实现良法可依的重要保障。

《立法法》是规范国家整个立法活动的根本依据,是规范立法工作的基本法。

《立法法》的修改是改革和发展的迫切需要,推动改革发展、化解社会矛盾、完善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都对修改《立法法》提出了迫切要求。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也迫切需要修改《立法法》。

一些地方行政管理部门突然发布通告,住房限购、车辆限行,让人措手不及;一些地方和部门法规规章相互“打架”,让人无所适从。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作为规范立法行为的基本法,《立法法》的大修备受社会关注,特别是地方规章不得减损公民权利、政府如何收税须人大立法决定、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等成为本次修改的亮点。

诸如,政府突然发布限购房、限购车或者车辆限行的命令,法规规章相互“打架”等咄咄怪事,可能会随着《立法法》的修订而改变。

税收法定入法“一波三折”税收法定原则“一波三折”后终于正式入法。

《立法法》第八条第六项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必须制定法律。

“税收法定”特别是税率法定在《立法法》修法过程中,经历了一些曲折。

本来《立法法》二审稿规定“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

3月8日,《立法法》修正案三审稿第八条中关于税收法定条款发生了变化,简化为“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而“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四个内容被删除。

3月11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

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拟将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写入《立法法》修正案,将三审稿中的该项表述再次修改为:“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要制定法律。

最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建议被采纳。

税收法定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是指税收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均不得新设或改变税种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等基本制度。

但目前我国大多数的税不是由法律,而是由法规规定的,有些重要税收事项甚至是由规章规定的。

目前我国税收有18种,其中除了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以及近年修订的车船税这屈指可数的3个税种是由全国人大立法征收的之外,其他全部都是国务院颁布的征税条例和暂行条例。

换言之,我国绝大部分税收的开征,都不是由全国人大立法决定的,而主要是授权国务院独自决定。

以行政法规的方式征税,其实就意味着征税是由政府单方面说了算的,其弊端多多。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就要收回税收立法权,把税收的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里。

税收法定原则贵在落实。

总的目标是要在2020年之前,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现在存在大量的税收授权立法,其主要依据是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和1985年全国人大做出的另一项更广泛的授权。

1984年的授权决定已经废止,1985年的授权决定因为还涉及税收立法之外的其他事项,目前不便废止,但按照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应当在2020年之前废止。

将政府的“任性”关进笼子限行限购行政手段将不能“任性”。

各地出台的各种机动车限号、限购政策,今后有望得到规范。

新《立法法》规定,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任何规章,只要没有上位法律、法规依据的,不能减损公民权利,也不能随意增加公民的义务。

这意味着一些限行、限购、限贷等地方限制性行政手段,今后将不能再“任性”。

长期以来,一些涉及公民权利义务方面的民生事项,原本应该制定地方性法规,但却仅仅制定了地方政府规章。

一些地方随意出台限购、限行、限贷等行政手段,对公民权利造成侵犯、僭越的事情,恣意减损公民的权利或增加其义务。

以不少城市实施的汽车限行为例,从《民法》和《物权法》角度来看,公民对汽车拥有所有权,也就是拥有对于汽车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限行一旦常态化,公民汽车的使用权肯定会受到影响,汽车的使用实际上被强制性“贬值”,限行常态化的确有侵犯公民财产权之嫌。

同理,随意出台汽车限购令也有侵犯公民权益之嫌。

将政府的“任性”关进地方性法规的笼子里,用依法行政的原则驯服政府决策的“任性”,把政府决策真正纳入依法行政的轨道。

地方立法权下放下放地方立法权。

将以前仅有“较大的市”独享的地方立法权下放给所有“设区的市”,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明显扩容,这是草案备受关注的亮点之一。

235个设区市有望新增立法权。

目前,在全国284个设区的市中,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有49个,包括27个省会市、18个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4个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尚没有地方立法权的共计235个。

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有利于在中央的领导统一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严控授权立法防止越权立法.严控授权立法。

在对地方立法“放权”同时,新《立法法》对授权立法给出更为严格的规定。

如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的方式和应当遵循的原则等;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等。

有必要对授权立法严格规范,明确授权形式、授权时限、监督方式、立法责任,避免“一揽子授权”和“无限期授权”,并对被授权机关不当的授权立法行为及时纠正。

《立法法》草案规定,授权决定应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的方式和应当遵循的原则等,同时规定“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修改后的新《立法法》有望遏制政府的“任性”,也是打造法律体系升级版的重要引擎。

有关部门应当以新《立法法》的颁布为契机,加大新《立法法》的宣传力度,同时狠抓新《立法法》的实施,真正发挥《立法法》助力良法善治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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