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国家审计体制改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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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国家审计体制改革

试论我国国家审计体制改革

立 法 模 式 国 家 审计 制 度 的诞 生 。 随 后 , 一
些 国 家 先 后 推 出 了具 有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的 国 家 审 计 制 度 。 由 于 历 史 和 制 度 的 原 因 , 们 国 家 审 计 制 度 起 步 比 较 晚 , 于 我 始
取 审 计 法 院 的 组 织 形 式 ,具 有 最 高 司 法
权 , 以对 行 政 机 关 的财 政 收 支 行 为 进 行 可 有 效 监 督 。 法 国 、 国 等均 采 用 这种 模 式 , 德 通 常 又 称 为 大 陆 模 式 。 在 这 种 审 计 体 制
中央 和 各 级 政 府 指 导 , 时 又 对 中央 和 各 同
级 政 府 进 行 审 计 监 督 , 国 现 行 的 这 种 不 我
2 0世 纪 8 O年 代 初 ,属 典 型 的 行 政 审计 模 式 。这 种 审 计 模 式 将 审计 机 关定 位 于 政 府 的 职 能 部 门 , 审计 以 政 府 工 作 为 中 心 , 与 政 府 工 作 目标 相 统 一 ,工 作 容 易 展 开 , 有
实 效 , 易 得 到 政 府 支 持 政 府 工 作 程 序 容
直都 是 国 家 实施 统 治 的 工 具 。1 6 6年 6 8
月 2 日, 伦 敦 议 会 通 过 的 国 库 和 审 计 8 在
制 度 是 有 条 件 的 , 需 要 有 健 全 的立 法 机 它
构 和 完 善 的 立 法程 序 。
部 法 案 》 仅 标 志 着 现 代 英 国 国 家 审 计 制 不
简 单 , 计成 果 转换 快 、 率 高 。无 论 是 对 审 效
政 府 加 强 经 济 监 管 还 是 全 面 履 行 审 计 监 督 职 能都 取 得 了显 著 成 政 部 门 做 预 算 , 者 这 两 种 由 被 监 督 者 给 监 督 者 经 费 做 预 算 的 关

试论我国国家审计体制改革

试论我国国家审计体制改革
突, 审计 监督 的作 用就 难 以发挥 出来 , 计利 益 协 调论 的视 角 ,运 用 政府 审计 的国家审计体制是什么 ,存在什么问 进 而影 响人 民代 表 大会 的 预算 监督 职 隶属 关 系评 价模 型 分 析得 出 ,在 我 国 题?我国现行审计体制又如何进行改 能 ;如果 地方 人 民政 府 和上 级 审计 机 目前 的政 治体制下 ,政府审计机关隶 革?本文将根据“ 政府式” 委托代理理 关 审计 工 作 意见 相左 时 ,审计 监督 的 属于 国务 院是一 项 比隶属 于 全 国人 民 论 对这 些 问题进 行 分析 。 作 用也 难 以得 到充分 发 挥 。 代 表 大会 更 优 的制度 安 排 ,而地 方政
( 上接第 4 页)向群众有个交代 , 7 这一 该坚持三种精神 。 一是敢于坚持原则 ,
李金华说,中国审计还有很多工 条 为社会 所 广泛 接受 。 目前 中央各 部 敢 于碰硬 ,对 于重 大 问题 决 不含 糊 的 作 要做 , 目前 仍处 在初 级 阶段 , 很多 方 委对 审计 重 视程 度 、对 审计 发 现 问题 精神。要对人民负责, 对法律负责。 他 面需要 发 展完 善 。一 方 面要 看 到 审计 的整 改力 度有 很大 提 高 。审计 最 终 是 说 , 我们的背后是国家的宪法 , 是宪法 面临的总体任务越来越论 皱 回 回 家 审针 体 别 改 革

问题 的提 出和 文献 综述 行 了分 析 ,认 为 在基 本 不改 变 现行 政 制改革还不成熟 ,只有在政治体制和 国家审计体制是指审计机关的管 府审计体制的条件下 ,审计署应接受 历史传统发生变革 的双重影响下 ,随
(04 运用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理论进 (O6 认为 , 20 ) 2O ) 现阶段进行政府审计体 论 。 在现 实社 会 中 , 如果 存在 所 有权 和

论我国地方审计体制改革(一)

论我国地方审计体制改革(一)

论我国地方审计体制改革(一)关键词]地方政府;审计体制;独立性;改革创新摘要]我国国家审计体制诞生于计划经济体制背景之下,存在明显的缺陷和不足。

国家审计体制改革应以中央审计机关改革为先导,地方审计机关跟进但不完全模仿。

地方审计体制改革的侧重点为:理顺上下级审计机关的责权关系,完善地方审计机关的领导关系、隶属关系、报告关系和经费关系,构建审计抗干扰机制,增加审计结果的透明度。

一、地方审计体制概述国家审计体制是审计制度的组织形式,是国家审计机关的设置、法律地位、隶属关系、职责权限等方面的体系结构和制度的总称。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县和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由此我国国家审计机关可划分为最高(中央或国家级)审计机关和地方审计机关,前者指国家审计署及其地方部门的派出机构,后者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审计机关。

审计署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受国务院总理领导,具有双重法律地位:一方面作为中央政府部门,接受国务院的领导,执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组织和领导全国审计工作:另一方面,审计署根据自身职责范围和法定管辖事项,以独立行政主体的身份从事审计工作,对政府财政、财务收支进行监督、评价和报告。

我国地方审计厅、局是国家审计机关的中层和基层组织,实行双重领导制,即在本级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地方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以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其行政管理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

1994年颁布的《审计法》对《宪法》的原则性规定作了更加具体化的表述,并增加了两项重要内容:一是规定了“同级审”和“上下审”相结合的审计监督制度,使审计监督的领域更加完整,大大提升了审计工作的权威性:二是规定审计机关的“两个报告”制度,即审计机关向政府提交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和受政府委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使审计监督担负起对政府负责和为人大服务的双重职责。

2018年我国国家审计的改革与完善之我见-精选word文档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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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我国国家审计的改革与完善之我见-精选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我国国家审计的改革与完善之我见一、我国审计的起源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出现审计制度的,公元前七百多年的西周时代,我国审计工作就已经产生了。

当时,已有独立于会计部门以外,专司审计工作的官员宰夫来稽核财物的领用保管,对有关人员进行奖惩。

这时期是我国审计工作萌芽时期,且已具备了审计的基本特征。

秦代时期专设御史大夫一职,全国三十六郡都设有监御史,形成了全国性的监察网。

并在全国推行上计制度,各郡县都要定期把收支情况逐级上报进行审计。

此时的审计工作由行政官员负责转为监察官员负责。

汉承秦制,仍推行上计制度,后来,上计制度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形成了法律条文,即上计律。

上计律的颁布是我国的审计立法的开端。

隋唐两代由比部负责审计工作,划归刑部领导。

审计由监察官员负责改由司法官员负责,使审计更具有权威性。

在唐代,比部的独立性、专门性和司法性很强,权力也很大。

唐代对审计的要求有具体的规定,对审计官员也制定了严格的考核标准。

唐代的审计工作是有很大发展的,审计的职能作用也发挥得比较充分。

宋代是审计史上一个极其重要的年代,审计一词就是宋代确定下来的;审计院这个以审计命名的专门机构,也是在宋代建立的。

北宋初期,审计工作是由财经部门自己管,没有建立独立的审计机构,导致由于审计工作由财经部门自己管,审查不严,监督不力,弊端很多,效果不佳。

据《文献通考》记载,到北宋淳化三年(公元九九二年),专门设置了审计院,审查各项军政支出,这在审计发展史上无疑是有重大意义的。

但是,由于其他多种因素,审计院的作用并未得到充分发挥,没有经过多久,审计院就撤销了。

元代取消了比部,没有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审计工作划归财经部门管,中央各部门和各地官府上报的会计报告,由财经部门自己审核,实际上是财经部门的内部审计。

论我国审计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论我国审计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论我国审计体制的改革与完善我国审计体制的改革和完善是保障国家财政安全和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我国审计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和完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审计机构改革为了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我国审计机构的改革和完善是至关重要的。

在过去的十几年中,我国审计机构逐步实现了中央和地方审计“两位一体”,即中央审计机关和地方审计机关的合并,确保了审计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和管理效率的提高。

同时,审计机构的信息化建设也在不断推进,通过建立数字化审计系统和智慧审计平台,有效提升了审计作业的效率和质量。

二、审计制度改革审计制度的改革是我国审计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审计制度改革主要是通过加强审计监督和管理,规范审计行为和流程,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等方面实现的。

我国审计制度改革主要包括审计法的修订和完善、审计规范和标准的制定和推广,以及建立完善的审计质量保障机制等。

三、审计从业人员培训培训是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也是审计机构改革和制度改革的重要保障。

我国审计从业人员的培训主要包括专业技能培训、政策法规培训、审计规范培训等多个方面。

通过不断加强培训和技能提升,可以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推动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益不断提升。

总之,我国审计体制的改革和完善是一个长期、持续的过程,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未来,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制度与管理创新,优化审计服务,完善审计质量监控机制,建立信息化审计体系,提高审计机构与其他机构的协同效应,不断推进审计体制改革和进一步提高审计质量,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发展战略和经济建设。

浅论我国国家审计体制的改革

浅论我国国家审计体制的改革
维普资讯
V leE gne n o ,0 7 a n ier gN . 2 0 u i 6
价 值 工 程 20 0 7年 第 6期
浅论我 国国家 审计体 制的改革
S m p e Dic s i g o h a r o d tS se o r Co n r i l s u sn n t eRe m fAu i y t m fOu u ty
pw r fh oen n,pcfal rs ci n u e io f h u gthw vra dtyt f u o n yijs a t nl o e e vrmetseicl t t nadspr s no teb de, o ee, u iss m o or u t t ni e a ot g i yer o i v i e c r su n r
中图 分 类 号 : 2 94 F3 . 4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6 4 1 ( 0 7 0 — 1 3 0 10 — 3 120 )6 0 4 — 3
1 我 国国 家 审 计体 制 现 状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审 计 署 是 根 据 18 9 2年 1 2月 4 日 五届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第 四次 会 议 通 过 的 《 中华 人 民
量 可 靠 ,双方 在讨 价 还 价 中也 会 倾 向于 协 定 较 高 的审 计费用。 综 上所 述 . 国审 计 收 费 现 状 不 容 乐 观 . 尽 快 摆 我 要 脱 这 种 状 况 , 高 审 计 收 费 . 要 多方 面 的共 同 努 力 . 提 需 以 促 进 我 国 的 C A行 业 的健 康 快 速 发 展 P 参考文献 :
求 。从 微 观 的 角度 , 提 高 事 务 所 自身 的 竞 争 优 势 , 要 引 进 高 素 质 的 人 才 . C A为 了行 业 信 誉 和 自身 的 声 誉 使 P 而 自觉 努 力 的工 作 .从 而 改 变 事 务所 与 被 审 计 单 位 在 博 弈 中的 力量 对 比 其次 , 用市场定价为主导 、 采 政府 监 督 为 辅 助 的 市 场 调 节 价格 . 照 审 计 最 基 本 程 序所 耗 费 的 成 本 . 定 按 制 最 低 收 费标 准 .制 止 因 减 少成 本 而 降 低 审 计 质 量 的行 为 , 由 各 地 C A协 会 组 成 审 计 收 费 维 护 小 组 . 低 并 P 对 于 收 费标 准 的事 务 所 进 行 处 罚 和 曝 光 同 时 定 期 通 过 听 证会 的 方式 . 审 计 收 费 标 准 进行 修 正 对

论我国审计体制的改革与重构

论我国审计体制的改革与重构

论我国审计体制的改革与重构【摘要】我国审计体制一直是改革的重要领域之一。

本文首先分析了当前审计体制的现状,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随后探讨了我国审计体制改革的背景,重点领域和路径,提出了一些改革的思路和建议。

同时也分析了审计体制改革所面临的挑战,包括制度创新、技术支持和人才培养等方面。

在强调了我国审计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前景展望,指出未来应该加强制度建设,提升监管效能,推动审计制度的转型升级。

我的国审计体制的改革与重构,将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推动审计事业的发展和健康长远发展。

【关键词】审计体制、改革、重构、现状分析、背景、重点领域、路径探讨、挑战、必要性、前景展望、总结、展望。

1. 引言1.1 论我国审计体制的改革与重构审计体制的改革与重构,旨在加强审计监督的有效性和广泛性,提升审计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促进审计机构的专业化和独立性。

通过对我国审计体制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可以更好地把握改革的着力点和路径选择,实现审计监督机制的现代化和完善化,确保审计工作更好地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服务。

探讨我国审计体制的改革与重构是当下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2. 正文2.1 审计体制的现状分析我国审计体制在长期发展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审计监管不够严格,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存在违规违法行为。

审计体制在制度建设和监督机制方面还存在不完善之处,导致审计不够深入和全面。

审计报告的透明度和公开度有待提高,公众对审计结果的了解程度不够。

我国审计人才队伍结构不够合理,专业水平和素质参差不齐,导致审计质量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审计工作中存在一些局限性,比如审计范围和深度不够,审计方式和手段相对单一,难以实现审计全覆盖和全面深入。

我国审计体制在现阶段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行改革和重构。

审计监管需要进一步加强,审计制度和监督机制需要不断完善,审计人才队伍需要得到培养和提升。

我国国家审计体制改革方向论文

我国国家审计体制改革方向论文

关于我国国家审计体制改革方向的思考中图分类号:f239.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2)12-000-03随着审计环境的变化,我国现行的国家审计体制潜在的问题不断显现,影响了国家审计职能的发挥。

因此,构建能充分体现国家意志,更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国家审计体制,已成为当前审计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国家审计体制的分类目前,世界上已有160多个国家建立了适合自己国情的国家审计制度,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不同,形成了各种不同的审计体制。

关于审计体制的分类,目前国际上主要有四类:(一)立法型国家审计体制立法型国家审计体制是指国家最高审计机关隶属于立法部门,直接在议会或国会的领导下,依据法律所赋予的权力执行审计业务,完全独立于政府,负责向议会或国会报告工作,这种审计模式最早产生于英国,目前在西欧、北美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应用最为普遍。

立法模式的审计机构不受行政管理当局的干涉,因而能独立行使监督权,独立性较强,审计范围广,审计职能亦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实行立法型审计体制的国家,基本上都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国家,具有较为完善的立法机构体系与立法程序,能够保证其立法型审计体制职能发挥。

它代表着当今世界国家审计体制的主流和发展方向,是一种较科学的国家审计体制。

(二)司法型国家审计体制司法型国家审计体制是指国家最高审计机构隶属于司法部门,具有司法性质,拥有最终判决权。

此模式下的审计机构一般以审计法院的形式存在,其机构和人员的设置也参照司法机关的模式,设有法庭、法官和检察官,享有司法地位,有权对违反规定的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处罚,使得审计机关具有很高的权威性。

其审计范围包括政府各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有的国家还包括议会、法院等。

司法型审计体制在西欧和南美的一些国家应用得较为普遍。

这种模式的审计机关属于司法系列,审计部门具有很高的权威性,独立性也较强,有效保证了政府审计机构的稳定性及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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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国家审计体制改革(一)“摘要”审计体制是国家政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在考察国外审计体制形成的历史背景基础上,得出了审计体制选择的若干启示;分析了我国现行国家审计体制的特点和缺陷,提出了改革我国国家审计体制的基本目标、指导思想和符合我国国情的国家审计体制的两种设想。

“关键词”国家审计审计体制改革审计体制是国家政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国家审计制度自1983年恢复以来,已走过20年的发展历程。

作为我国审计发展的初始模式的现行国家审计体制,充分考虑了当时的历史条件和需要,为我国经济改革和社会进步做出了巨大贡献。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推进和改革开放继续实施,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

十届人大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国内生产总值从1997年的7.4万亿元增加到2002年的10.2万亿元,平均每年增长7.7%;全国财政收入从1977年的8651亿元增加到2002年的18914亿元,平均每年增加205.3亿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已积累资金1242亿元;3年来投入西部大开发的资金总规模达6000多亿元,开工建设重点工程36项;5年来全国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完成17.2万亿元。

经济的发展增强了我国的综合国力,而要保持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就必须进行不断的改革,尤其是体制方面的改革,中央指出要深入研究阻碍经济发展的体制因素。

对以上巨额的财政收支必须实行有力的审计监督,而监督的力度、强度和成效不仅取决于审计力量的多寡和审计人员素质的高低,某种意义上更取决于审计体制的优劣。

那么,我国现行审计体制是否充分发挥了应有的监督与制衡作用?还存在哪些缺陷?如果要改应如何改革?以下谈谈我们的看法。

一、国外审计体制的探源及启迪审计体制是指机构设置(管理体制)、职权设置及其运行效率的总称。

各国审计体制的形成与其政体有着密切的历史渊源。

目前世界上已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适合自己国情的审计体制。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历史不同,形成了各种不同的审计体制或模式(本文将审计体制与审计模式视为同意语)。

关于审计体制的分类,学术界有几种不同的看法,文硕(1996)认为有立法型、司法型、行政型和独立型四种审计模式,这种观点一直被学术界引用(我们称为传统观点)。

但有人认为不存在所谓的立法型和独立型模式(李金华,2003)。

本文仍按传统观点对其进行考察。

(一)立法型体制的先驱——英国英国的政体是典型的“三权分立”并相互制衡的体制:议会行使立法权,内阁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司法权。

英国国家审计产生于对王室收支业务的监督,是英国人崇尚“自由”的表现,也是贵族与国王斗争的结果。

早在1215年封建领主为限制国王的权利,就强迫英王签订了著名的《大宪章》文件,其中第12条规定,国王在没有征得贵族同意时,不可随意收取贡赋,说明了国王的权力受到制约。

监管国家财政的权力也由此交给了议会。

1668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即“光荣革命”)成功后,1669年颁布的以限制王权和保障议会权力的宪法——《权利法案》,宣告了议会是国家的权力中心。

从此以后,国王附属于议会,议会可以废除国王的政治结果形成了。

公元1314年,英国国王任命了历史上第一位国库主计长。

从此以后,历代王朝都设立了审计机构,国家审计职责和权力得到不断发展和加强。

1866年的《国库和审计部法》、1921年的《国库和审计部法修正案》和1983年的《国家审计法》是审计署开展审计工作的三个重要法律依据。

这三项法律为确保主计审计长的独立性提供了法律基础。

其中,1866年6月的《国库和审计部法案》标志着现代英国国家审计体制的建立和第一个立法模式审计制度的诞生。

该法案的中心是规定政府的各项支出应由议会领导的主计审计长审核。

其后的两部法案都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的结果。

关于国家审计署的管理体制及职责和权限,主要有以下内容:审计长是一名议会下院的官员,他依法独立地履行职责;审计长代表议会行使职权,向议会提交审计报告;为保证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国家审计署禁止其职员参与各级政党机构的政治活动,防止将政党的观点和立场带入审计工作;透明度高,审计署的检查结果,有权自行或通过媒体公布。

立法型审计体制最早产生于英国,其进一步完善和成熟是在美国。

它是现代政府审计机构中比较普遍的一种形式,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也属于这一类。

(二)司法型体制的代表——法国在法国,国王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其王权是欧洲专制制度的典范,为加强经济监督,早在1256年,法国国王颁布“伟大法令”,要求各城市市长、政府官员在11月11日的前一天携带城市收支账目来到巴黎接受审计。

当时的审计官是国王任命的精通财经、法律和数学的教士。

1318年法国国王颁布法令,其中规定:“我命令所有的账目必须每年审查一次”,并于1320年设立审计厅,作为皇家的行政法院。

总的看,法国是一个司法权力很大的国家,“法皇从来视司法为皇家最光荣的职责”,故常常亲自审判案件或亲临旁听。

可见,在法国将审计置于司法系列更显示出审计的权威性。

这种体制在17世纪法国著名的法学家孟德斯鸠所创立的“三权分立”和“权力制衡”理论中找到了理论依据。

他认为“权利不能合二为一,不能集于一手”。

1807年通过法令决定国家审计院采用最高法院体制,它不仅解决了国家审计机关的权威性问题,也宣告了司法模式审计制度的最终确立。

当时的审计法院是一个服务于皇帝的具有权威性的审计机构。

此后,随着国家政治的现代化发展,审计法院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从皇帝的职权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于立法和行政之外的最高审计司法机构,协助议会和政府监督财政收支的贯彻执行。

司法型审计机构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最高审计机构属于司法系列或具有司法性质,它强调审计机构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强化了国家审计的职能与作用。

其次,司法型最高审计机构具有显著的稳定性。

在这种形式下,审计法院的法官特别是高级法官实行终身制,它有效地保证了审计机构的稳定性与审计方针、政策的一贯性,也有效地保证了最高审计机关的人员素质和工作质量。

再次,最高审计机关不实行准则管理而实行制度管理,它与财政、公共会计同属于公共财务制度,并构成大陆派的特点。

最后,审计法院把年度审计公共报告上交共和国总统、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的同时,有权将其刊登在法兰西公报(政府公报)上,以引起舆论界和社会的关注,造成社会舆论监督。

(三)独立型审计体制——另一种模式德国和日本是比较典型的独立型审计模式国家。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自1714年成立总会计院实施审计制度,该院当时是独立于行政部门之外的审计机构。

但后来又并入了行政部门,完全失去了独立性。

直至1824年,国王发布命令,又使国家审计机关独立于三权之外。

1950年通过了创建联邦审计院的法律,并于1969年修改,规定了审计机构直接向议会报告工作,使审计法院与立法机构的联系越来越密切。

但是这个从来不太安分的国家,在1985年又颁布了新的《联邦审计法院法》,规定审计法院既不属于立法部门,也不属于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而是一个独立的财政监督机构,只对法律负责,只作顾问,为立法部门和政府提供帮助。

但是法院院长和副院长由议会选举产生,他们拥有公正无私的调查权,而没有处理权。

在封建社会,早期德国也是一个专制王权的君主国,国王权力极大。

这个讲究实用和法制、富有创造性的民族,不但诞生了许多世界级的大科学家,也有他们引以为豪的德国古典哲学思想。

它地处欧洲,与法国相伴,离英国也不远,但他在审计制度创建上却别具一格,另辟蹊径,既不照搬立法型,也不完全仿效司法型,而是走出了一条“独立审计模式”之路。

这种审计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国家审计独立于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之外,它与议会没有领导关系,也不是政府的职能部门。

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坚持依法审计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监督职能,只对法律负责,不受议会各政党或任何政治因素的干扰。

但对审计出来的问题没有处理权,而交与司法机关审理。

这是它与司法型审计的最大区别。

(四)行政体制这是一种历史最悠久的审计类型,即使到了现代仍然有一些国家采用这种形式,如瑞典、中国、泰国、巴基斯坦、沙特阿拉伯和原东欧社会主义国家。

这种审计模式的主要特点是:第一,行政体制的审计机关隶属于政府行政部门或隶属于政府某一部门的领导,如,泰国和中国的审计署是在总理领导下工作的,而巴基斯坦审计长公署则隶属于财政部门。

第二,根据国家法律赋予的权限,对政府所属各部门、各单位的财政预算和收支活动进行审计。

它们对政府负责,保证政府财经政策、法令、计划和预算等的正常实施。

第三,行政型最高审计机构时效性强,但其独立性不如以上三种国家审计类型。

(五)国外审计体制选择的启迪1.各国审计体制是其政治制度的表现,是为其政治制度服务的。

正如文硕(1996)所说:“政治制度制导着国家审计,国家审计承载着政治制度。

”如三权分立的国家(美、英、法、德、瑞等),由于具体情况不同,有的议会力量较强,审计机关由议会领导,实行立法型审计模式;有的国家司法意识较强,审计机关就隶属司法系列,这样才能更好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可见,建立审计模式要因地制宜,不可一概而论。

2.不论采用何种审计体制以及审计体制如何演变,都是为了达到权力制衡的目的和增强审计的独立性。

这充分说明审计是民主政治的产物,它在完善各国民主政治的道路上,也必然经历由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

如英国、美国最初都是行政型模式,但实践证明它的独立性有限,不能很好发挥制衡作用,故后来才发展到立法型;德国开始是立法型,后来一段时间是行政型,再后来最终发展到了独立型。

3.审计体制本身无所谓“最好”、“最劣”之分,只要适合于本国国情,能真正发挥经济监督和制衡作用,就是有效的。

例如,立法模式由议会领导,对议会负责,而如果某国的议会力量薄弱,议会不能制约总统(国王)或首相(总理),相反总统(国王)能控制议会(有解散议会的权力),那么,这种国家采取行政型模式或司法型模式比立法型模式更有效;又如独立模式,虽然其审计独立性很强,但没有处理处罚权,只有调查和建议权,这也是不足之处。

但是总的看,由代表人民利益的议会领导或具有司法职能的审计具有较多的优越性,他们独立性较强,权威性较高,能更好发挥监督和制衡的作用。

4.行政模式审计体制,其明显的弊端是独立性较差,权威性比较弱。

所谓“审计难,处理更难”不能不说与此体制有关。

在经济全球化,许多国家加入WTO的当今世界,必须加强各国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立法型审计模式是值得借鉴的,但其前提必须有一个强大的议会。

我国人大是监督“一府两院”的最高权力机构,从长远看,国家审计机关隶属“人大”是理想和可行的选择。

5.审计体制是指审计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包括机构设置、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的有效性等。

因此,讨论审计体制不应只看机构设置一个方面,或片面强调级别升格,还应考虑其职权配置是否合理、权力运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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