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资金池税务处理
集团企业资金池内部管理和税务风险探究

集团企业资金池内部管理和税务风险探究集团企业资金池是指企业通过建立一个中央资金池来管理和调度各个子公司的资金,以实现整个集团的资金优化配置和风险管理。
资金池内部管理主要包括资金的筹集、分配和调拨等方面。
首先是资金的筹集,集团企业可以通过向银行融资、发行债券、吸收外部投资等方式来筹集资金,然后将这些资金集中到一个中央账户中。
其次是资金的分配,资金池负责根据各个子公司的资金需求和经营状况,将资金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最后是资金的调拨,当某个子公司出现资金紧张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时,资金池可以进行资金调拨,以满足其资金需求。
在资金池内部管理中,存在着一些税务风险。
首先是在资金的筹集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税务规避的问题。
企业可能通过虚构交易、设置虚假成本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偷税行为来降低税负,这将对企业的税务合规性产生负面影响。
其次是在资金的分配和调拨过程中可能会存在税务风险。
将资金从一个子公司转移到另一个子公司时,可能会涉及到跨国转移定价的问题,如果定价不合理或者无合理依据,可能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和调查。
为了应对这些税务风险,企业应当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加强内部管理。
首先是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资金的筹集、分配和调拨等环节。
企业应当建立明确的资金管理流程和操作规范,加强对资金流动的监控和核查,减少资金流动过程中的税务风险。
其次是加强员工的税务合规意识和培训,提高他们对税务法规和政策的认识和理解,确保企业的资金池经营活动符合税务法规要求。
企业还可以积极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和合作,以降低税务风险。
企业可以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资金池的运营情况,与其进行定期的沟通和交流,并尽可能地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以证明资金的分配和调拨过程是合理和符合税务法规的。
企业还可以委托专业的税务顾问或者律师来提供税务咨询和支持,帮助企业合理规划和管理资金池的税务风险。
集团企业资金池的内部管理和税务风险是密不可分的。
企业应当加强资金池的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员工的税务合规意识和培训,并与税务机关进行积极沟通和合作,以降低税务风险,确保资金池的正常运营和稳定发展。
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涉税问题分析

现代营销上旬刊2024.02资金集中管理对于集团整体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一方面,通过资金集中管理可以强化对集团内部整体资金的管控,在有效提升资金使用效率的同时,规避各类不必要的财务风险;另一方面,资金集中管理能够有效调节成员企业间的资金余缺,避免资金出现闲置或缺口,让资金发挥最大经济效益。
许多集团企业通过成立资金池,利用资金统筹管理的方式,将下属成员企业闲置资金汇入资金池中,采取借贷的方式为有资金需求却在短期内无法得到资金支持的成员企业配置资金,收取相应的资金使用费用交予资金闲置成员企业。
如此一来,集团资金集中管理过程中将涉及相关流转税、所得税、财产行为税方面的问题,若集团企业处理不当,将有可能出现税务风险。
为此,本文针对集团资金管理形式,探讨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模式中的涉税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模式下涉税问题的处理策略。
希望通过文中的论述,为集团企业加强资金管理、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提供参考。
一、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形式概述资金管理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时间价值性。
风险性在于,部分企业由于投融资决策失误导致其整体资金管理不善,出现流动性风险;时间价值性在于,无论是资金出现闲置还是缺口问题,都将造成资金成本增加。
鉴于此,提出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理念。
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模式一般包括备用金模式、统收统支模式、结算中心模式、财务公司模式。
(一)备用金模式备用金模式类似于企业为使业务人员日常经济业务开展方便而为其拨付一定额度的备用金,在额度内随用随借、及时核销。
资金集中管理模式下,集团企业为了有效防范资金风险、并实现下属分公司子公司的有效运行,为其核定相应额度的款项支付权限。
集团成员企业在符合国家相关法规、集团财务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可以自由支配备用金。
备用金模式适用于经营规模较小的集团企业。
由于成员企业对于额度内备用金有着较高的使用权,有可能导致集团对于下属企业的备用金管理失控,不利于集团资金管理。
(二)统收统支模式统收统支模式即成员企业本身没有资金自主收支的权力,其一切涉及资金收支的事务,均由集团统一管理。
资金池利息收入账务处理流程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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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答疑】集团企业之间资金往来的涉税问题

【财税答疑】集团企业之间资金往来的涉税问题问题描述我公司下属有三家全资子公司,采用集团化资金管理模式,实行资金池运作。
为满足企业所得税的独立交易原则,每月都会根据各个法人企业资金相互使用情况,在资金管理系统中自动结息,相互结算。
请问:1、增值税:我公司母子公司资金池运作且每月计息结算,是否可以享受财税(2019)20号文件免征增值税,若能免征增值税,怎样开发票?2、企业所得税:该文件仅针对集团企业之间无偿使用资金免征增值税,这样岂不是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独立交易原则?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仍需按独立交易原则调整各方资金相互占用的收益和支出(支出方没有取得发票能否税前扣除,这样的结果是只调增了收入方,支出方却因为没有发票而无法税前扣除)。
专家回复1、根据您的描述,母子公司资金相互使用,在资金管理系统中自动结息,相互结算,其资金不是无偿使用,因而不能享受财税(2019)20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如果集团企业间无偿借贷资金,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开具发票税率栏为“免税”的增值税发票。
2、关于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问题。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否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因此,从整个集团角度看,境内集团内成员企业之间实际税负相同这种资金无偿使用没有导致国家税收的减税,原则上不做纳税调整。
集团公司资金池的税务风险及管控

2016月(下)行政事业资产财务与和税务部门展开良性的沟通,获取最佳的经营环境。
国家在税务方面的法规中详细的指出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其税收不高于境内关联方,其所得的金额可以扣除其实际制度与境内关联方的利息部分。
这对于一些跨国的大型的集团公司而言,需要积极的去和税务部门沟通争取通过沟通实现税前扣除。
(2)选取统借统还的税收政策。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二是,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集团公司使用统借统还的税收政策时,必须同时满足资金借贷双方是属于同一企业集团;是由统借方对外借款(或发行债券统一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或与借款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所借入的资金;向借款企业收取利息的利率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利率(或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资金池是资金集中化管理模式的一种,其主要是指由不同计算体系账户以及管辖层次银行账户,凭借账户中的收付规律以及记账规则所形成的一套资金管理体系。
【税务实务培训】-资金池的增值税处理-铂略财税

一、资金池、增值税与“贷款服务”贷款 :这里面包括的信息是非常多的,比如金融产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的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费、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到的利息收入、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和转贷等等,只要是取得的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都应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在资金池的处理过程中有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举例进行说明。
例如现在项目公司账上有一个亿,已上拨集团公司,相当于集团公司占用了一个亿资金。
这个时候按照刚才讲的银行操作模式里面的委托贷款,就要计息,因此就要交增值税。
首先有一个亿的资金上拨给集团,要计息一个亿本金,然后集团再把这一个亿下拨到各个项目公司去,可能给三个项目公司,每个公司3000万。
那么这个时候这一个亿又要计一次息。
所以整个过程中只要资金流动一次,就需要交一次利息收入的增值税,因此资金池处理过程中最为重要的问题就是增值税的重复纳税。
为什么会重复纳税?因为利息收入的增值税无法抵扣进项税,即利息所包含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会出现非常严重的重复纳税。
在实务中做规范资金池、委托贷款以后,怎么规避重复纳税的问题?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主账户A10资金划拨二、目标(零)余额总的委托贷款量=20+15=35这个委托贷款的量就是本金量,有三个账户,第一个是主账户A ,账户A 里面有10元,子账户B 有20元,子账户C 有-15元。
这个时候进行资金归集,将子账户所有的资金都归为零, 那怎么归为零?首先子账户B 上拨20元资金给主账户,主账户下拨15元给C 账户填平透支金额。
这个时候做了两个动作,一个是上拨,一个是下拨。
集团公司资金池税务风险及管控研究

集团公司资金池税务风险及管控研究集团公司资金池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可能会因为资金管理不当等问题,引发税务风险,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必须要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资金池是集团公司为满足不同需求将企业资金汇集于同一空间的管理模式,在该种管理模式下,资金流动能够得到统一的管理,如若不能对其实施切实有效的管理活动,就有可能引发严重的税务风险,对集团公司的经济利益造成恶劣影响。
想要进一步推动集团公司的发展,并不断扩大集团公司规模,就必须要做好相应的资金池税务风险管控,规避一切可能发生的税务风险。
一、集团公司资金池管理模式概述(一)财务公司管理资金池模式财务公司本身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集团下属公司,在集团公司的运营过程中,其主要职责为管理集团内部的资金周转,并对贷款的风险以及融资活动进行调控,规避集团公司日常运营过程中的潜在风险[1]。
集团公司内部下属公司存入财务公司的资金可以由财务公司自由支配,在使用时,则需要下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根据具体需求,发送用款申请,财务公司审批后,便可自由支配相应的存款。
在该种模式下,能够让集团公司的下属单位分布更为广泛,业务结构较为复杂的集团公司也能够拥有较为高效的管理模式,以规避各类税务风险以及金融风险。
(二)集团公司结算中心管理模式该种管理模式缺少专门的独立法人,在资金池产生资金交易或者资金流动时,没有专门的法人承担相应的责任,集团工资结算中心属于集团公司内部的财务部门[2]。
该种模式主要是通过线上结算模式,对产生的资金流动以及经济活动进行分析以及结算,该种模式需要集团公司同某银行签订资金池业务相关合同,为自己的下属单位提供相应的支持。
二、集团公司资金池的税务风险(一)资金池往来借款涉税问题集团公司的资金池成员实施借入资金行为本质上属于一种资金拆借行为,无论是结算中心模式还是财务公司模式,都属于资金贷与他人的行为,在营改增前,需要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增值税[3]。
企业资金池税务处理方法

企业资金池税务处理方法企业资金池是指企业将各个子公司或部门的资金汇集到一起,形成一个集中管理的资金总账户。
通过资金池的运作,企业可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风险的分散和资金的高效利用。
然而,在资金池的运作过程中,税务处理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不正确的税务处理可能导致企业面临税收风险和法律责任。
因此,企业在设置和运作资金池时,应注意以下税务处理方法:1. 税务登记和备案在设立资金池之前,企业应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税务登记和备案手续。
具体而言,需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识别号等相关手续,并确保在资金池设立后的纳税义务能够得到合法有效的履行。
2. 资金池的税务管理企业在资金池的税务处理过程中,应合理安排税务管理。
首先,建议将资金池设立为一个独立纳税主体,以便更好地管理和掌握纳税义务。
此外,应建立完善的税务制度和流程,对资金池相关的税收事项进行规范和管理。
3. 资金池内部税务事务处理在日常运作中,资金池内部涉及到的税务事务处理应遵循税法的规定,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税务策略。
例如,在资金划转或资金调拨时,应结合税法规定,合理处理纳税义务,避免涉及税收避税或滥用税收优惠的行为。
4. 资金池外部税务申报和处理资金池外部的税收事务,如子公司与外部合作伙伴的交易等,需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申报和处理。
企业应及时了解相关税务政策和法规的变化,并在纳税申报上保持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确保合规运营。
5. 注重风险防控与合规管理企业在实施资金池税务处理方法时,需注重风险防控与合规管理。
建议企业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岗位或委托专业税务机构进行税务风险评估,确保企业在税务处理中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免可能的税务纠纷和风险。
综上所述,企业在设置和运作资金池时,应当注重税法规定的合规性要求,严格按照相关的税收政策和法规进行处理。
合理规划税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池内外税务的申报和处理,保持良好的纳税记录和信息披露,同时加强税务风险的防范,将有助于企业有效管理资金池,实现税务合规和风险控制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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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提到的资金划转营业税实际是隐含税务认为其间存在借贷关系。
而一般集团公司均会做资金池管理资金,提高集团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首选所谓集团公司资金池系指集团公司将所有下属单位的资金统一汇总在一个资金池内,统一调度集团内部的资金使用,并向上划资金的下属单位支付利息,同时向使用资金的下属单位收取利息的业务行为。
资金池的运行模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通过集团内部的结算中心运作,二是通过集团的财务公司运营。
这两种“集团资金池”的现金管理模式涉及哪些税?存在哪些税收风险?又如何管控这些风险?本文先分析结算中心管理资金池和财务公司管理资金池的具体运营情况,然后对“资金池”管理中的税收风险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控制策略。
(一)集团“资金池”的运行模式1、结算中心管理资金池的具体情况集团母公司设立的结算中心是办理集团内部各成员现金收付和往来结算业务的专门机构,一般隶属于财务部门,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具备经营金融业务的许可。
结算中心主要借助网上银行对资金池进行管理。
根据集团与银行之间就“资金池”业务签订的协议,集团及纳入“资金池”管理的下属企业必须在指定银行开户,采取收支两条线的方式。
集团结算中心对于上存资金的子公司,一般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息,对使用资金的子公司,一般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
这样,集团结算中心的收入来源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资金池存款在银行与拨付下级公司之间存在的利差收入。
二是向子公司收取的贷款利息。
集团公司在计算营业税时,将贷款利息收入全额计征了营业税。
根据与银行的协议,有些公司委托银行计算并代扣代缴,有些公司则自行计算缴纳。
有的集团公司遵循谨慎性原则,未使用地税发票。
如中煤能源集团,其向下属公司收取的利息收入未给对方开具正式发票,主要是由于集团公司认为自身为非金融机构,无法针对利息使用发票。
对于资金池内的子公司而言,子公司从资金池中取得的收入为将存款上拨至总公司账户从而取得的利息收入。
对于这部分利息收入,总公司认为是子公司的存款利息收入,所以子公司在取得收入时也未缴纳营业税。
2、财务公司管理资金池的具体情况与结算中心管理资金池不同,财务公司为集团子公司之一,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财务公司提供的服务也类似于商业银行,主要功能是提供解决集团内部融资、资金信贷风险的平台。
在运作中,财务公司同样采取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操作层面比结算中心模式更自由和便捷。
简而言之,谁的钱入谁的帐,用款自由,存款有息。
在支付环节,成员单位可自主支配各自在财务公司帐户上的存款,只需在集团公司系统中给财务公司一个申请用款指令,财务公司即会将款项随时划拨至成员单位的指定银行帐户。
在成员单位需要贷款时,可向财务公司申请,财务公司根据集团的长远规划,逐笔审批,将可动用资金池的资金贷予成员单位。
另外,也可通过银行同业拆借市场,调动资金满足成员单位用款需求。
资金池只用于短期贷款,一般期限为3个月、6个月、1年。
作为财务公司,其收入主要由三部分组成。
一是资金池在银行存款的利差收入。
二是向成员单位收取的贷款利息收入。
三是利用资金池资金做风险较小的一级证券市场的投资收入。
由于财务公司的职能定位,投资收入只占一小部分。
目前对于后两种收入,财务公司已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在票据使用上,主要使用自制的经银监局备案的票据,未使用地税发票。
(二)集团“资金池”管理中的涉税风险分析1、“资金池”成员企业收到的资金池存款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1)结算中心管理的资金池结算中心资金池模式下,子公司收取“资金池”存款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①缴纳营业税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
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集团结算中心不是金融机构,集团与各子公司之间又是不同的法律实体,“资金池”导致了不同法人账户间资金的转移,也就是说形成了公司之间的借贷,根据上述规定,子公司收到资金池账户的存款利息应缴纳营业税。
②不缴营业税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资金池”只是企业集团资金管理的一种方式,它与一般的公司之间借贷性质上有所不同。
“资金池”成员企业在集团公司的监管下可以自由支配各自在资金池内的资金,其资金使用模式更像项目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所以,“资金池”成员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实质上与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并无二致,按现行的营业税规定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目前,税法对“资金池”成员企业收取的“资金池”存款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没有明确规定,从征税角度出发,税务机关大都倾向于第一种观点,企业出于对税法的朴素理解并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认为缴税有些不应该,对这部分利息收入大都未进行营业税的申报和缴纳,进而形成税企争议。
税企争议最终的处理结果往往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本身就是一块很大的税收风险,再加上税企争议的最后自由裁量权在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与税务机关的博弈中,企业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资金池”成员企业收取的“资金池”存款利息的问题一旦被发现,企业就面临缴纳补税、滞纳金和罚款的较大可能性。
(2)财务公司管理的资金池财务公司属于金融机构,“资金池”成员企业从财务公司取得的存款利息,和在银行取得存款利息一样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2、集团收取“资金池”借款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无论是结算中心模式,还是财务公司模式,只要是成员企业从“资金池”借入资金,都属于企业拆借行为,因此,集团母公司向成员企业收取的“资金池”借(贷)款利息应缴纳营业税。
另外,《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资金池”结算中心管理模式下,集团母公司向成员企业放贷违反贷款通则,存在较大的金融违法风险;财务公司由于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和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向成员企业放贷符合贷款通则,不存在风险。
3、集团收取资金池借款利息能否在成员企业税前扣除(1)资金池的性质对扣除的影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对于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由于财务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成员单位支付给它的利息支出可全额扣除。
而采用结算中心管理的资金池,成员单位的利息支出则只能在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内准予扣除。
(2)关联关系对扣除的影响无论是财务公司还是结算中心的管理模式,集团母公司与成员企业都会形成关联关系。
为了实现企业集团利益最大化,为了减轻集团整体的税收负担,集团企业往往借助关联企业相互之间的存贷款,通过资金池设定不同的存贷利率水平调节公司利润。
为防止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的方法转移利润,操纵整个集团所属企业的税负水平,《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关联方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价原则和方法进行调整。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一般企业的关联债资比为2:1,项目公司从资金池接受的债权性投资(借款)与权益性投资超过2:1部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利息单据对扣除的影响从目前所接触的企业来看,无论是财务公司模式,还是结算中心模式,“资金池”取得利息收入均未使用地税局监制的发票。
财务公司一般使用自制的经银监局备案的票据,结算中心则使用收据作为结算凭证。
实务中,税务机关对财务公司开具的经银监局备案的票据通常予以认可,各子公司可以凭此票据做税前扣除;而对结算中心开具的收据,税务机关通常认定为不合规票据,不允许在所得税税前列支。
此时企业可到税务机关**的利息发票,但**利息发票时,税务机关则要求收取利息的企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收取利息为个人的,还要缴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4、集团与资金池成员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借款合同中,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因为财务公司属于金融组织,所以,它和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应缴纳印花税;而结算中心不是金融机构,它与项目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用缴纳印花税。
(三)集团“资金池”中税收风险的管控策略1、尽量采用财务公司的运作模式从上面的分析来看,采用结算中心的模式,不仅存在违法放贷的金融风险,还存在子公司存款利息缴纳营业税的纳税风险,支付的利息还要受到关联债资比例的约束,问题比较多,而采用财务公司的运作模式则可以绕开这些问题,所以对于资金池的管理运作,最好采用财务公司的运作模式。
当然,成立审批财务公司要比结算中心门槛高、程序复杂,但从规避金融和税收风险的角度看,还是合适的。
对于确实不能成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如果条件许可,可以收购其他集团公司的财务公司,也可加强与税务机关沟通,就以下问题与税务机关达成共识:(1)“资金池”存款利息收入争取不缴纳营业税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的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子公司按集团资金管理办法将自己的资金上存结算中心,是一种归集资金的行为,而不是将资金贷与集团结算中心,况且资金结算中心与银行功能相似,不能套用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第十条的规定,更何况理论界和税务机关内部对此还存有争议。
对于子公司上存结算中心的存款利息收入,只要存款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征收营业税法律依据不充分。
企业集团的财务部门或内设税务部门应就这个问题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资金池”运作模式的实质和做出的税务判断,同时提供税收文件的支持,并采取有效的沟通方式,让主管税务机关认可我们的税务判断。
为了减低企业税务风险,最好还要尽可能地拿到税务机关书面同意的证明资料,这种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批复、往来函件、会谈纪要、以及电话记录等。
对于会谈纪要,应该注意让参与会谈的所有人员签名,对于电话记录,最好能保留电话录音。
(2)对“资金池”取得利息收入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或到税务机关**发票在结算中心模式下,结算中心和各子公司收到的利息,应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或到税务机关**发票,由于结算中心和各子公司之间资金往来频繁,发票的使用数量很大,需要就如何取得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如何**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的支持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