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血感染疾病医疗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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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输血造成损害,医疗机构应否承担责任

无过错输血造成损害,医疗机构应否承担责任

无过错输血造成损害,医疗机构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患者为治疗疾病,在医疗机构输入由血站提供的经检验合格的血液后,仍不免遭受血液传播疾病的侵袭,医患双方及血站在采供输血过程中均无过错,这种情况造成患者的损害,即为无过错输血损害。

无过错输血主要是血液漏检率和“窗口期”造成的。

血液漏检率指因对血液检测所用检测方法、试剂不同都可能产生一定的检测误差率。

“窗口期”指从被感染到身体产生足以被目前的检测手段检测出抗体呈阳性的时间段。

目前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对无过错输血造成损害的赔偿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医疗侵权责任为过错责任,既然医疗机构、血站无过错,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该观点亦曾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采纳,该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该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又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根据《民法通则》或《侵权责任法》关于公平责任的规定,由当事人分担损害所造成的损失,由医方和血站等血液提供机构给予患方适当补偿。

在司法实践中,多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为正确适用法律,妥当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下称《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结合我市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一般规定1、本指导意见所称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患者一方认为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要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而引起的民事纠纷。

患者一方,是指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患者、依法由患者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患者的近亲属。

2、患者一方与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之间发生的医疗美容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本指导意见处理。

因在非医疗机构进行生活美容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处理。

二、诉辩事由3、患者一方因发生医疗损害而起诉要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以其就诊的医疗机构为被告。

患者一方认为损害是由两个以上的医疗机构造成的,可以两个以上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

4、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一方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3条及第59条的规定同时起诉产品生产者、产品销售者以及医疗机构要求赔偿。

患者一方仅起诉部分责任主体,人民法院可以依被诉责任主体的申请追加未被起诉的其他责任主体为案件的当事人。

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追加当事人。

5、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一方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9条的规定起诉血液提供机构及医疗机构要求赔偿。

患者一方仅起诉血液提供机构或者仅起诉医疗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血液提供机构或医疗机构的申请追加未被起诉的另一方为案件的当事人。

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追加当事人。

6、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导致患者支出不必要的检查费用,患者一方有权要求医疗机构退还。

造成其他损害后果的,患者一方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一、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1、过错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须存在医疗过错,且因为该过错导致了患者医疗损害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是《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在医疗损害诉讼案件中,医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

2、过错推定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在以上三种情况下,患者不需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只要证明医方存在上述情况,法院就应推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

3、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了在医疗行为中,只要医疗机构使用了不合格的医疗产品致使患者人身受到损害,无论其医疗行为是否有医疗过错,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特征1、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且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

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应为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和急救站等机构。

如执业助理医师个人从事诊疗活动的为非法行医,就不能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处理,而只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

2、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包括了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按《职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包括了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尚未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XX医生也视为医务人员。

执业助理医师如果独立从事临床诊断活动,发生了人身事故,构成医疗损害责任,以及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毕业生,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是可以构成法律规定的医务人员,成为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

无过错输血感染纠纷之处理对医务人员的影响

无过错输血感染纠纷之处理对医务人员的影响

法院经审理查明, 医院为王 x 实施手术治疗过程中的所 有操作程序, 均符合规范要求 , 为王 x 输血 系医疗过程采取 的必须手段 , 但其在 为王 x输血 时未履行用 血前 的复检义 务 , 反卫生部< 违 采供血机构 和血液管理 办法》 19 ( 9 8年 l O 月 1日失效) 规定 , 应认定医院有过错 , 对造成王 x的损害应 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血液 中心是专 门从 事采供血工作 的 非营利性卫生事业单位 , 其在整个采供血过程均严格按照有 关要求进行, 使用试剂是部颁标准 , 给王 x 用的血液经 供 输 过初检 、 复检 HC V化验结果均为阴性 , 但血液中心未能提供 证明王 x 所患丙肝是患者 自己通过其他途径传染的证据 , 应 推定与其提供的血液质量有一定因果关系, 亦应承担相应 的 民事 责 任 。
级医院 , 包括广东各地 医院以及 广东省卫 生厅 , 历来 均未有 对从 血站取 回准备临床输用 的血再行检测的做法 。
那 么对这问题 , 现行法规 又是如何规定 的呢 ?19 98年 l 0年 1习施行 的《 中华人 民共 和国献血法》 十条 : 第 采集血 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 规程和制度 .. , . 对采 集的血液 …・ 必须进行检测; 未经检测或者不合格的血液不得 向医疗机构 提供。第十三条 : 医疗机构对 临床用 血必 须进行核查 , 不得 将不符合 国家规定标 准的血液用 于临床 。现行法 律认为向 医疗 机构提供的血液即为合格血液 , 不再要求输血前 由临床 医院再行检验 , 这是从实际出发的合理的改进。 13 2 法院强调血液中心举证不到位的责任不正确 法院 .. 因血液中心不能提供证据证 明王 ×是通过其 他途 径 自己染 上丙肝病毒 , 以推定王 ×染上丙肝病毒与其提供 的血液质 所 量有一定 因果关 系。这符合社会 的一般 见解 , , 但 与要王 × 提供证据证明血 液中心或医院的医疗行为有过错一样 , 实践 中很难做到。首先 , 医疗单位不可能了解王 X入院前及出院 后的行 为及生活方 式。其次 , 医院手术前 的化验 , 按常规并 不需要检查病员是否携带丙肝或艾滋病毒 。再次 , 口期 、 窗 潜伏期存在于献血者 , 也一样存在于病员 , 以不 能排除病 所 员有不适宜输血的身体状况 。法院在这里适用 “ 谁主张 , 谁 举证” 有欠公平 。 2 0 4月 1日施行的 < 0 2年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 证据的若 干规定》 四条第八项 , 因医疗行为 引起的侵权 第 “ 诉讼 , 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 间不存在 因果关 系及不存在 医疗过错 承担举证责任 。 也存在着 医院不能举 ”

输血后发现感染疾病,是否可以判定为医疗事故

输血后发现感染疾病,是否可以判定为医疗事故

输血后只要发现感染疾病,就属于医疗事故吗?案例实录刘某临近预产期,住进了某妇幼保健院。

入院后医生为其实施紧急剖宫手术。

因刘某术中出血较多导致病情危重,医生为其输血400毫升。

输的血为中心血站提供的有全套血液七项检验合格的血液。

刘某母子平安出院。

一个月后,刘某感觉乏力,于是到市人民医院就诊,被确诊为急性丙型肝炎,住院治疗三个月。

刘某出院后要求妇幼保健院承担医疗事故责任,赔偿其损失。

那么,只要输血后发现感染疾病就属于医疗事故吗?律师分析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无过错输血感染疾病造成不良后果不构成医疗事故。

也就是说,医务人员在给患者提供血源时,若按照供血的有关规定进行查验,输血操作无误,而输血后病人仍出现了不良后果,此种情况下医务人员不应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本案中,妇幼保健院为刘某输的血有全套血液七项检验合格标准,也未发现院方在本次输血中存在其他过错,因此不属于医疗事故。

刘某的肝炎可能是从其他渠道感染的。

当然,如果院方不能证明输血当中不存在过错的话,将可能被认定为医疗事故。

法条链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温馨提示在诉讼中,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在输血感染案件中,医院和血站作为共同被告,应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并与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否则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自测小题选择:因下列哪些产品存在缺陷或不合格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A.药品B.消毒产品C.医疗器械D.输入不合格的血液。

医疗意外险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分析——以无过错输血感染HIV的医疗损害赔偿为例

医疗意外险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分析——以无过错输血感染HIV的医疗损害赔偿为例

近年来,我国大力推广医疗责任险,使其在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医疗损害赔偿案的处置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医方参与医疗责任保险后,对患方的索赔要求,可能会以医方无过错为由不予赔偿,医疗责任保险机构也认为医方无过错不属于医疗责任险赔偿范围,由此医患之间会出现矛盾。

目前,对医方无过错而发生的医疗意外的规避及责任分担尚需要研究。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于2018年10月1日施行,其中明确鼓励医疗机构购买医疗责任险,患者购买医疗意外保险。

医疗意外险为医方无过错的医疗意外所致医患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新渠道,其赔偿责任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以方便对医方无过错的医疗意外所导致的损害进行救济。

一、国外对输血致感染HIV 之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一)美国:从过错责任到无过错责任的转变对输血导致感染HIV 的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美国经历了从过错责任原则到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转变。

1955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首次在其《血液守护法》中规定,血液、血液制品不是商品。

到上世纪七十年代初,美国三十几个州都通过立法,将血液提供者的责任限制在因其过失而造成的损害范围之内。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美国发现HIV 病毒可能会通过血液传播——据不完全统计,在1984年至1991年期间,美国共有三百多个因输血感染HIV 的案例,医疗意外险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分析——以无过错输血感染HIV 的医疗损害赔偿为例王小荣摘要:对无过错输血感染HIV 的医疗纠纷案件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我国法院多有争议。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有其局限性,公平责任原则也应回归为民事赔偿标准;医疗意外险的赔偿责任,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将为解决医疗意外所致损害提供新的救济渠道,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医患矛盾。

关键词:医疗意外险;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输血感染;过错责任原则Analysis on the Application of No-fault Liability Principle in MedicalAccident Insurance Liability——Taking,for Example,Medical Damage Compensation Caused by No-fault Transfusion Infected with HIVWang XiaorongAbstract:There are many disputes in Chinese courts about the application of liability principle in medical dis ⁃pute cases of HIV infection caused by no-fault blood transfusion.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fault liabilityhas its limitations,and the principle of fair liability should return to civil compensation standard.And the principle of no-fault liability should be applied to the compensation liability of medical accident insurance,which will pro ⁃vide a new relief channel to solve the damage caused by medical accident and relieve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doc ⁃tors and patients to a certain extent.Key Words:medical accident insurance;no-fault liability principle;no-fault transfusion infection;fault liabil ⁃ity principle作者简介:王小荣,南通大学附属医院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卫生管理、卫生法学、医疗损害与救济。

论无过错输血感染的法律责任与患者补偿机制

论无过错输血感染的法律责任与患者补偿机制
上述无过错输血感染补偿机制客观上能够较好实现对无过错输血感染患者损害的补偿但通过血站向医疗机构提供临床用血时对每200ml血液在政府规定血液费用之外收取一定金额建立无过错输血感染患者补偿基金欠缺直接的法律或政策依据不利于顺利建立无过错输血感染患者补偿机制因此我们主张可先通过地方立法或者政策肯定血站对每200ml血液额外收取一定金额建立无错输血感染患者补偿基金的合法性正当性建立强制性的无过错输血感染患者补偿机制
[ 关键词 ]无过错输血 ;法律 责任 ;患者补偿
[ 中图分 类号 ]D 9 1 3 [ 文献标识 码]A [ 文章编 号]1 0 0 3— 7 4 6 2( 2 0 1 3 )0 5— 0 0 7 4— 0 4
无过错输 血感 染是 指医方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等 主观过错 的情况下 ,所造成 的患者 出现血液 污染反应 或感染其 他疾病 的损 害后 果。 无过错输血感染应具备 以下要件 :第一 、输血感染 发生 在患者输血的过程 中,排除在输 血前 或输血后感染的所有情况 ;第二 、必须有损害发生 的结果 ,即患者 由于输血感 染造 成人体 损害 的事实 ,患 者健康 权 或生命权 受到损害 ;第 三 、医方严格按照相关规定 以及技 术规范 进行输 血 ,尽到 了合理 注意义务 ,主观 上不存 在过错 。临床输血实践显示 ,无过错输血可能感染 的病原 体主要 包括 :乙肝病毒 、丙 肝病毒 、丁肝病 毒 、艾 滋病
展 ,是极为不 妥的。我国多位学者也对无过错输 血感 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提 出了否定意见 。 “ ( 二 )无过错 输血感染不应 当采用公平 责任原则 。
公平 责任原则 是指在双方 当事人对 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无 过错情况下 ,根 据公平 正义精神 及 当事人 财产状 况及 其他实 际情况 ,由加害人对受害人损害 给予适 当补偿 的归 责原则 。其 主要 特征是 只适 用于各 方均无 过错 的情形 , 根据各方财产状 况及其实际情况 ,以公平 的观念 作为分配损害 的标准 。《 民法通则 》第 1 3 2条规定 :“ 当事人 对造 成 的都没有过错 的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由当事人 分担民事责任” 。该条规定 了公平责任原则 。在我 国,鉴 于过错

侵权责任法解读第五十九条

侵权责任法解读第五十九条

侵权责任法解读第五十九条: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缺陷或者不合格血液输入责任2010-02-12侵权责任法解读第五十九条: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缺陷或者不合格血液输入责任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解读】本条是关于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人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责任的规定。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人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涉及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责任。

立法调研中了解到,许多患者在因此受到损害后,都有被相互推诱,求偿困难的经历。

由于法律缺乏明确的规定,患者在这方面寻求司法保护的效果也不理想。

本条为了更好地维护患者的权益,便利患者受到损害后主张权利,明确规定“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同时规定,如果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患者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受到损害的,争议相对较小。

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属于产品,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立法征求意见中就医疗机构是否为销售者有不同意见。

但是,如前所述,本条主要以便利患者受到损害后主张权利为目的,依据产品质量法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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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李某。 被告:高邮市人民医院(以下 简称高邮医院)。 被告:扬州市红十字中心血站 (以下简称扬州血站)。 原 告 李 某 于 2005 年 11 月 5 日因交通事故被送往被告高邮医 院住院治疗,同年 11 月 10 日在该 院行左额开颅血肿清除手术,期间 输入由被告扬州血站提供的红细 胞 悬 液 1.5U 和 新 鲜 冰 冻 血 浆 100ml, 嗣后原告因经济困难而于 同 年 12 月 6 日 提 前 出 院 ;2007 年 7 月 25 日 , 原告 经 江 苏 省 苏 北 人 民医院血液检验,确认感染丙型肝 炎病毒。 遂发生争执,原告于 2008 年 1 月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 原告输血感染赔偿款 83861.15 元。
年 《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 要》中关于输血感染丙肝案件的处 理已明确,患者就医期间因输血感 染丙肝要求医疗机构、 血站赔偿 的,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患者能够 证明其曾经接受输血、输血后六个 月内感染丙肝或者虽在六个月后 确诊、但能够明确判断出丙肝系输 血感染的,可推定其感染丙肝与输 血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 构、 血站应就其履行了法定义务, 以及医疗行为或血液质量与损害 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 由此可见,本案被告应对血液质量 不存在问题,以及原告在接受输血 前已经感染上丙肝病毒,或者原告 的丙肝病毒系输血后通过其他渠 道感染的事实负有举证义务。
【审判】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经审 理认为,原告在被告高邮医院住院 手术治疗期间,输入由被告扬州血 站提供的红细胞悬液和新鲜冰冻 血浆, 后原告经二次血液检验,确 认感染了丙型肝炎病毒,该案的争 议焦点是原告感染丙肝病毒与两 被告的供血及输血行为之间是否
存在因果关系。 江 苏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在 2001
2.过错推定原则。 侵权行为法 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了过错推定原 则。 所谓过错推定,是指若原告能 证明其所受到的损害是由被告所 致, 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 错,法律上就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
应负民事责任。 ②过错推定原则的 显著特征是举证责任倒置,其本质 仍是过错的认定,因此过错推定责 任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 式。 ③
064
案例 研究 文/徐智渊(一审主审法官) 赵广才
案例
1062/20112
输血感染疾病 医疗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裁判要旨】 对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赔偿问题,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 进行了规定。 该规定可视为输血感染疾病的医疗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案号 一审:(2008)邮民一初字第 0425 号 二审:(2, 被告对此未能举证证明。 综合案件 证据材料分析,原告因交通事故受 伤住院后因经济困难而主动提前 出院,相对而言原告的康复时间比 较长,感染丙肝病毒后如不是急性 发作期,表现出肝炎的症状并不明 显,因而不能因为原告是在六个月 后检查出感染丙肝病毒就否认与 输血之间的因果关系,故对被告的 上述抗辩法院不予采信。 据此推 定,原告感染丙肝病毒与被告扬州 血站的供血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 系,扬州血站应对原告感染丙肝病 毒所致的人身损害承担过错赔偿 责任。 被告高邮医院对扬州血站提 供的血液并无重新检验的义务,审 理中无证据证明高邮医院对原告 输血时存在核查的过错,因而被告 高邮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 法第七条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适用该原则是对受血者最有利的 保护原则,但目前该原则已不是主 流观点, 近几年实践中也很少采 用。
二、输血引发医疗纠纷应适用 无过错责任原则
正如以上列举事例所言,过错 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 理论界比较认同和司法实践中较 多采用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也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 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 的,由诊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这 让更多的人以为因诊疗活动受到 损害的医疗纠纷案件适用过错责 任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 此规 定因患者权益的难以保障受到越 来越多人的批判,于是在实践中各 地法院纷纷出台指导意见,如浙江 省高院《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 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7 条规定 患者应举证证明患者到该医疗机 构就医、 就医后发生损害的事实, 并提供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过 错的初步证据,这大大减轻了患者 的举证负担。 两种举证责任都有其 合理之处,但是笔者认为,该类案
据此,判决:一、被告扬州市红 十字中心血站应给付原告李某因 输血感染丙肝病毒所致人身损害 赔偿款合计 68786.27 元,该款应于 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给付;二、驳 回原告李某要求被告高邮市人民 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扬州血站不服一审判 决,提起上诉。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调解,高邮医院与扬州血站共同 赔偿了原告损失。
案例
1062/20112
案例 研究 065
【评析】
该案一审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二审调解由医院与血站按照各自 过错比例共同承担原告的经济损 失。 因为,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 院在 2001 年 《全省民事审判工作 座谈会纪要》中的规定,若举证不 能,扬州血站应依法赔偿患者所受 损失。 同时依据献血法第十三条规 定,被告高邮医院不能以充分证据 证明其已尽核查义务的,也应承担 患者因输血行为遭受的损失。
一、实践中处理该类案件的几 种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了过错责任原 则。 在该原则下,过错的举证责任 在受害人一方,受害人需要对行为 人具有主观过错承担证明责任。 此 种责任原则下,患者承担了沉重的 举证负担,且输血感染案件不同于 其他,供血检测资料和医疗记录一 般为被告所保有,患者一般不具备 有关医疗的专业知识,因此很难对 采供血或医疗过程中被告的过错 进行举证。 ①
审理中,被告扬州血站提交了 为原告所输血液来源的三个献血 者的相关检验资料,但这些材料是 被告扬州血站单方形成的,原告对 此持有异议。 由于在案件审理中, 被告扬州血站对法院的调查取证 工作不予配合,怠于行使自己的举 证义务,故不能排除扬州血站提供 的血液及其制品存在感染丙型肝 炎病毒的可能。 被告提出原告系在 接受输血后超过六个月才检测出 丙肝病毒,不能排除除输血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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