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管理实施办法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管理实施办法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管理实施办法为维护职工基本经济利益,增强职工抗御风险的能力,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促进企业和谐发展,现制定《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在公司党政领导下,本着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提高职工抗风险能力的原则,实现全员参保,规范代办员的工作程序和职责,形成体系畅通、制度健全、管理科学、运行良好、服务周到、职工满意的工作格局。
二、组织领导成立以公司工会为主的淮化集团职工互助保障管理委员会,以基层工会为单位组建职工互助保障代办员网络。
代办员工作与业务分别接受公司工会和所在分会领导。
三、工作制度1、代办员例会制:传达上级指示和文件精神,总结讲评工作,进行业务培训。
2、报案与理赔制:代办员在职工出险三天以内需及时报案,并配合做好赔付工作,如实填写书面报案材料,出具理赔所需有关证明。
3、代办员资格认定:各基层工会推选一名工作责任心强,有较强的组织和办事能力的同志担任代办员,并报公司工会备案。
因工作调整变动,或不能履行代办员职责的免去其代办员资格。
四、规范管理公司工会建立职工互助保障管理平台。
对全部参保职工及报案、赔付情况实行电子信息管理。
各基层工会代办员要相应建立基础台帐,暂不具备电子信息管理条件的单位可以报表和备份盘形式进行档案管理。
五、工作考核1、代办员应以对职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职工互助保障工作。
所有参保职工的姓名、身份证、会员号等重要资料要确保准确无误。
要督查所有报案职工必须实事求是,诚实守信,不得弄虚作假。
2、职工互助保障是各级工会组织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的一项具体工作,公司工会将纳入创建职工之家及工会各类评先活动予以考核。
3、对工作突出的代办员,推荐参加省、市职工互助保障工作先进个人或公司年度先进个人评选。
职工困难补助管理规定为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人文关怀,帮助困难职工解决实际问题,建立和完善公司帮扶送温暖的长效机制,制定本规定。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给付实施细则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给付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1.本计划适用于我单位全体在职职工,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员工和临时工等,不包括退休人员;2.职工参与本计划需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二、费用标准:1.职工参与本计划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费用标准由公司和职工共同协商确定;2.职工每月缴纳的费用应按照规定时间和方式缴纳,逾期未缴纳的职工将无法享受本计划的保障;三、保障范围:1.本计划主要针对职工在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押金、治疗费用、手术费用、化验费用、检查费用、药品费用等;2.保障范围内的费用,计划将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补偿,具体比例由公司和职工共同协商确定;3.本计划不包括因主观故意造成的医疗费用,以及个人非必要的医疗费用;四、报销程序:1.职工在住院治疗期间,应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的医疗费用凭证,如发票、医疗费用清单等;2.公司将在收到职工提供的医疗费用凭证后,审核凭证的真实性和合规性;3.审核通过后,公司将按照约定的比例和方式将相应的费用报销给职工;五、续保与退保:1.职工参与本计划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在到期前需及时续保;2.续保时,职工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续保费用;3.职工如需退保,需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审核通过后,退还相应的保费;六、保障期限:1.本计划为全年计划,职工在保障期内可享受保障;2.如职工在保障期外发生住院治疗,将无法享受本计划的保障;七、其他事项:1.职工参与本计划需遵守医院的住院规定和治疗方案;2.在住院期间,职工需按照医生的建议进行必要的治疗和康复,并配合医院的工作;3.如职工违反医院规定造成医疗事故,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以上就是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实施细则。
通过明确保障范围、费用标准、报销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可以保证计划的顺利实施,为在职职工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保障。
同时,职工也需遵守相关规定,提高对医院规定的理解与配合,以确保计划的顺利进行。
《杭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实施细则》操作方法的

瓶窑镇总工会关于《杭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实施细则》操作方法的通知各基层工会:为做好瓶窑镇2018年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现将《杭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实施细则》操作方法下发给各单位,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关于医疗互助项目缴费补助: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自负医疗费补助互助保障,交费标准为每人36元/年。
余杭区总工会对参加该项目的会员,2018年继续补助每人11元,所需资金在市统筹前结余资金和工会经费中列支。
(二)关于医疗互助参保的有关要求:1.参保程序:职工申请参加医疗互助,由所在基层工会以团体形式组织参加,不接受个人申请参加。
互助金由所在基层工会统一收交,并将医疗互助团体申请表、参加人员名单和社会保险基金结算表报所属的镇局工会确认备案。
由于2018年参保方式调整,参保将通过智慧工会管理平台办理,基层工会参保信息由各单位通过“智慧工会管理平台”上传,也可将电子参加资料递交瓶窑镇总工会,由镇总工会协助上传。
- 1 -2.参保资料:各参保单位将《杭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团体申请表》、《杭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参加人员名册》纸质版(各1份,须加盖单位公章或工会章)和对应的电子版;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结算表电子稿及复印件和互助金汇款交费凭证等资料,在12月5日前上报至瓶窑镇总工会。
三、适用范围1、本瓶窑镇辖区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均可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下,按规定交纳互助金参加杭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
2、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不接受个人申请参加,互助金由所在工会统一收交。
职工人数不足50人的单位参加人数不低于90%,50人至100人的单位参加人数不低于80%,超过100人的单位参加人数不低于70%。
四、互助期限互助期限为一年,即2018年1月1日零时起到12月31日24时止,每期交费一次。
五、互助项目及交费标准1、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自负医疗费补助互助保障项目(简称:在职住院),交费标准为每人36元/年(由余杭区总工会补助11元,因此交费实际标准为每人25元/年);重大疾病及住院生活补助互助保障项目(简称重大疾病),交费标准为每人60元/年;女职工特殊疾病补助互助保障项目(简称女职工特种重大疾病),交费标准为每人20元/年。
医疗互助办法实施细则(四篇)

医疗互助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互助制度的管理,保障参与人员的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互助办法适用于所有参与人员,包括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员工、农民工以及其他自愿加入的人员。
第三条:医疗互助的目的是各参与人员共同承担医疗费用,减轻个人经济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参与人员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享受相应权益。
第二章:参与条件第五条:参与人员需满足以下条件:1.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无严重先天性疾病、遗传病、精神疾病等医疗互助不承担的疾病;3. 无恶意隐瞒重要病史、重要案件、健康状况等情况;4. 无涉及恶性疾病、重大手术、高风险职业等具体情况的。
第六条:参与人员应填写相关的申请表,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健康证明等材料。
第七条:参与人员应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选择合适的互助额度,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互助费用。
第三章:互助组织第八条:参与人员可以自愿组成互助组织,也可以加入现有的互助组织。
第九条:互助组织应设立管理机构,并明确人员、职责及运作机制。
第十条:互助组织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医疗互助费用第十一条:参与人员应根据互助组织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互助费用。
第十二条:互助费用的标准由互助组织自行制定,并经相关部门核定。
第十三条:互助组织应采取有效的方式,提供参与人员的缴费明细和使用情况。
第五章:互助条款第十四条:参与人员应仔细阅读互助条款,了解互助责任、互助金额、互助范围、互助期限等内容。
第十五条:互助条款应经过互助组织的会议审议通过,并在互助组织内部公示。
第十六条:互助条款应协商一致后,经互助组织监事会签字确认,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互助条款的修改应按照互助组织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六章:互助责任第十八条:参与人员应按照互助条款的规定享受互助责任。
第十九条:参与人员在互助责任范围内发生医疗费用时,应及时向互助组织提供相关证明和申请。
20210709职工互助保障知识竞赛题库

职工互助保障知识竞赛题库一、单选题1.人民银行职工互助保障活动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金专门设立,由(B)全额列支。
A.财务经费 B工会经费 C.人员经费 D.职工缴纳2.(B)年新修订的《中国工会章程》中,将“互助保障”作为工会会员的权利首次明确。
A.2017B.2018 C 2019 D20203.会员首次确诊协议约定的保障责任内容后,应在( C)日内告知所在单位工会经办人员以便进行调查和申报.A 7B 9C 10D 154..会员首次确诊并符合《实施细则》中的保障责任时需提供“会员本人的银行(A)复印件。
A 一类借记卡 B二类借记卡 C 信用卡 D存折5.在本活动生效观察期日(不含)后,会员首次确诊患有30类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一次性领取重大疾病互助金(B)万元。
A5 B 10 C15 D206.会员首次确诊协议约定的保障责任内容后,应在日内告知所在单位工会经办人员以便进行调查和申报,并准备材料。
A.10日B.10个工作日C.15日D.15个工作日答案:A7.会员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日且由具有国家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资质证明及伤残程度证明(鉴定前请联系中互会明确鉴定项目)。
A.30B.60C.90D.180答案:D8.深度昏迷是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A.5分B.5分或5分以下C.5分或5分以上D.5分以下答案:B9.常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签注规定每次在港澳逗留不超过7天,如有借调或是居住在香港的会员出险,则必须提供相关证明。
A.7天B.14天C.15天D.30天答案:A10.所在单位工会经办人员与开户行人工客服核实出险会员最下级开户行网点全称及详细信息并将上述材料按整理填报《理赔会员信息登记表》。
A.月度B.季度C.年度答案:B11.会员首次确诊协议约定的保障责任内容后,应在(B)日内告知所在单位工会经办人员以便进行调查和申报A 5B 10C 15D 2012.会员首次确诊并符合《实施细则》中的保障责任但已身故时需提供“互助金申领人(直系亲属)的银行( A )复印件B.一类借记卡 B借记卡C.贷记卡D.二类借记卡13.(C),人行工会与中互会协商制定了《人民银行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明确了参保对象、参保条件、参保内容、参保待遇、参保程序、理赔流程等。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为了配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缓解职工患病住院后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的经济负担,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推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
第一条参加条件和办法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都可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
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同一单位参加本活动的在职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人数的。
在职职工人数少于人的单位必须参加,且参加人数不低于人。
第二条参加手续申请参加时,参加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填写“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申请书”一份,由参加单位工会负责人、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公章;、提供按办事处要求格式制作的“互助保障会员名单”一式二份,由投保单位工会负责人、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公章;、本单位本月或上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费收款票据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在职职工花名册;第三条互助保障期限本活动互助保障期限为一年,自办事处接受参保并且收到互助费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一年期限届满当日二十四时止,首次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交费天后开始享受本活动第五条规定的领取互助金的待遇。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日内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天期限的限制。
延期办理续保手续的,将重新执行上述天的期限。
(参加单位在续保时,参加人数仍不得少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总数的,其中人以下的单位必须参加,且参加人数不低于人)。
第四条互助费参加本活动的会员每人交纳互助费元。
会员交纳的互助费是用于对患病住院职工的扶助,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已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住院+重疾+意外实施细则》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重疾+意外)实施细则》为缓解职工因病住院治疗或首次确诊患上本活动所列疾病或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重疾+意外)(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病住院治疗(含急诊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及门诊慢性病治疗时,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或者首次确诊患有本活动所列的15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时;或者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残疾时,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滨州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参加本活动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或非本单位职工不可参加本活动。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
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130元,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
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书面告知其是否属于本活动列明的高危行业。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只允许参加一次本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
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年度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年度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职工保险互助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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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职工保险互助会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为缓解职工因病住院治疗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病住院治疗(含急诊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慢性病治疗除外),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自付(一)部分,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参加本活动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或非本单位职工不可参加本活动。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
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56元,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
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只允许参加一次本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
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保障期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保障期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参加本活动,同一单位必须同等份数。
5、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按照不同保障责任执行相应的观察期。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含本数,下同)内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15日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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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为缓解职工因病住院治疗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病住院治疗(含急诊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慢性病治疗除外),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自付(一)部分,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
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参加本活动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或非本单位职工不可参加本活动。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
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
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56元,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
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只允许参加一次本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
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保障期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保障期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参加本活动,同一单位必须同等份数。
5、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按照不同保障责任执行相应的观察期。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含本数,下同)内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15日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
第四条住院医疗保障待遇和相关规定
1.会员因普通住院治疗的,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补助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后,按照个人自付(一)部分的医疗费领取住院医疗互助金(首次住院扣除1300起付线后按60%比例领取互助金,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扣除650起付线后按50%比例领取互助金)。
90天为一个住院结算周期,超过90天视为第二次住院;
(1)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各单病种住院费用仍要扣除起付线。
(2)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在职参保人员,能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有效期证明的,首次住院起付线按650元扣除,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按325元扣除,依次按60%、50%比例领取互
助金。
2.急诊抢救留观并在同一医院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留观7日内的治疗费用,并经医保核定出具的加注“急诊留观”字样的专用收费收据或《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批表》,结合本次(同一医院)住院费用清单,按一次起付线扣除,依次按60%、50%比例领取互助金;
3. 会员因门诊特定项目治疗的,并经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主管机构批准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后,按照个人自付(一)部分的医疗费,首次住院需扣除1300元起付线,再次住院不另扣起付线,依次按60%、50%比例核算;特病门诊首次报销需另扣1300元起付线,以后不再扣除起付线,按50%比例领取互助金。
精神分裂症(其他精神病类住院一律按普通住院起付线扣除)享有首次起付线按650元扣除、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按325元扣除,依次按60%、50%比例领取互助金。
每180天为一结算期(住院次数不累加计算);
4. 对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在24小时内转诊的,并能提供医保正规格式的《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按一次起付线扣除,对《转诊单》时间超过24小时转诊,分别按两次住院起付线扣除。
对已支付过赔付金,事后又补报住院转诊单不予重新核定互助金;
5.在一个互助保障责任期内,当医保统筹支付10万元、大额互助资金支付20万元时,自付(一)最高封顶线限额为39605元,第四条第一至四款执行此规定;
6.首次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互助保障期生效30日(含本数)内因病住院治疗的,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
会员参加本活动后在30日观察期内住院治疗,并且出院日期已超过本活动规定的30日观察期时,会员可以按照观察期后实际住院治疗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的总天数的比例计算会员个人自付(一)部分的费用,按照第四条第一至五款的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
7.会员因病住院治疗,在出院之前互助保障期满,且没有继续参加本活动的,按照会员互助保障有效期内实际住院治疗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的总天数的比例计算会员个人自付(一)部分的费用,按照第四条第一至五款的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
第五条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本活动的保障待遇: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2、原子能、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造成的疾病;
3、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4、违法犯罪行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5、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6、会员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行为;
7、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影响;
8、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
9、医疗事故导致的;
10、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
11、非认可的医疗机构;
12、不属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费、自付(二)部分的费用,或不属于超过北京市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在大额医疗补助金支付范围之内的个人自费、自付(二)部分医疗的费用;
13、会员参加本活动前已经因病住院治疗的;
14、会员采取挂床位或因延迟办理出院、结算手续等产生的住院治疗天数;
15、疗养、体检、康复治疗;
16、工伤、生育、职业病、由责任方承担的或者由国家负担医疗费的新发、突发传染病导致的;
17、其它非因疾病原因住院治疗。
第六条互助金的受领人
住院医疗互助金由会员本人受领;
第七条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会员自住院治疗结束之日起10日内,应告知办事处以便进行调查。
会员住院治疗结束,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供以下复印件,包括本人医疗保障卡正面、京卡•互助卡正面、医院《住院费用清单》(需加盖收费专用章)、特殊病须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需加盖医院、医保和单位劳动保障部门三章有效)、特殊病报销门诊费用须提供《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带有财政监制章和门诊特殊病字样与上传信息条形码,需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和相关资料证明;对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在24小时内转诊的,须提供医保正规格式的《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急诊抢救留观的费用,须出具加注“急诊留观”字样的专用收费收据或《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批表》、退休人员和低保人员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其它必要的与确认保障待遇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3、会员自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日起,两年内不向办事处提交互助金申领手续的,视同为放弃申请互助金的权利。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1、无论是否已经参加本会其他互助保障活动,会员首次参加本活动均需重新执行观察期的规定。
2、为维护全体会员权益,本活动随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将进行适当调整。
3、对本活动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2014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