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广东省办事处《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问题解答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问题解答1、什么是职工互助保障活动?职工互助保障活动是全国总工会创办,职工自愿参加、自筹资金、自我服务、互助互济性质的一种会员合作制的互助保障形式,是政府支持、企业和职工参与、工会操办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团组织。
当前我市推出的是住院医疗+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综合保障活动。
2、互助会和商业保险公司有什么区别?互助会同商业保险公司一样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商业保险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它不以营利为目的。
它是为了发扬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的光荣传统,发挥工会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由工会组织会员开展的经济性社会互助活动,最大限度地维护会员的基本经济利益。
3、哪些职工可以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凡身体健康,在滨州市辖区范围内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均可由单位工会(行政)按规定统一组织,以团体形式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
4、职工可以以个人名义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吗?不可以。
必须以团体形式参加。
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员参加。
5、会员怎样交纳会费?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的会员应按时交纳会费。
单位行政、工会负担70%,职工个人负担30%。
会费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6、互助金标准是什么?住院医疗互助金标准:1、基本住院互助金按照统筹基金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的70%领取住院医疗互助金,同一保障期内只能领取两次住院医疗互助金。
2、门诊特病互助金按照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的50%领取(最高不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报销额的20%),同一保障期内只能累计领取一次门诊特病互助金。
3、大额医疗补助互助金按照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的60%领取,最高不超过5000元,同一保障期内只能领取一次大额补助互助金。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为缓解职工因病住院治疗或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木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参加木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病住院治疗(含急诊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及门诊慢性病治疗时,根据当地基木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或者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残疾时,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属于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木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含公费医疗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广东省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中请参加木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木活动。
参加木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 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1.参加木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95元,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
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木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己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书而告知其是否属于木活动列明的高危行业。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只允许参加一次木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
对己参加活动的单位,木年度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年度木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5.参加木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按照不同保障责任执行相应的观察期。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含本数,下同)内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15日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
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保险)介绍

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保险)介绍互助保障计划跟商业保险不同,它是非盈利性的、是专对工会会员开展的一项互助互济保障活动。
具有保费低、保障力度大、手续简便,赔付及时、服务周到等特点。
条件:1、职工必须就是北京市工会会员,2、单位已给职工办理了协作卡(京卡)。
首先,市总工会免费为会员提供了三项保险,即非工伤意外伤害、家财火灾损失和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其次,市总工会为工会会员提供更多了另外的六项确保计划。
这六项确保计划需由本单位工会统一提出申请,还须要每人先一次性缴纳10元会费,获得职工保险中华会馆会员资格后,按照相同险种的缴费条件,缴纳适当的协作费和。
一、三项免费保险:1、非工伤不幸危害确保计划。
它的缴费范围:因非工伤不幸伤害事故引致身故、残废,缴费条件:工会会员,保期为一年,确保待遇:因非工伤不幸伤害事故引致身故的,最低理赔2万元;因非工伤不幸危害引致残疾的,根据残疾比例,最低理赔5000元。
理赔须要呈报材料:1、基层工会出具的工会会员出险证明;2、基层工会填写“出险调查报告书”;13、出险会员的身份证、工会会员证、京卡(互助卡)的复印件;4、出示由被确保人亲笔签名的救助金挑申请书;5、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及其它证明材料;如会员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情况经市总指定的医疗机构鉴定,确定残疾程度;如发生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部门的“事故证明”;6、例如出现非工伤意外事故导致死亡者,须要由本市二级以上医院(不含二级)出示的丧生证明及公安部门出示的户口冻结证明;7、单位因公派出人员、在外阜发生非工伤意外造成残疾、死亡者,需提供当地市、县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2、家财火灾损失确保计划。
缴费范围:因火灾引致家财(房体、设备)的损失,缴费条件:工会会员。
保期为一年,确保待遇:在保与期内,由于火灾引致家庭财产损失的,依据消防部门出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及各级工会组织提供更多的判定证明,按损失金额的10%保险费救助金,最低保险费1万元。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工办发[200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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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7.06.13施行日期2007.06.13文号总工办发[2007]17号主题类别工会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工办发[2007]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互助保险整改和开展职工互助互济活动的有关精神,加强对各全国产业工会、地方总工会开展的医疗互助等各类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的监督管理,摸清情况,制定监督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推进职工互助互济保障事业健康发展,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对于维护职工权益,为职工服务具有重要的意义,深受职工欢迎。
这项活动涉及众多参加职工的切身利益,具有业务性强、经营管理难度大的特点。
为了防范风险,保证这项事业稳妥、健康地发展,全总已明确对全国工会系统开展的医疗互助、大病互助和意外伤害互助(包括正在进行整改的互助保险)等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由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负责监督管理。
各全国产业工会、各级地方总工会应在全总的统一领导部署下,明确相应的责任部门,切实加强对这项活动的组织领导。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铁路工会、中国民航工会、中国金融工会,将截至2006年12月31日自行开展的职工医疗互助、大病互助、意外伤害互助等互助互济保障活动,以及互助保险等情况(包括:主办工会、主办机构、互助保障或互助保险具体项目、保障内容、保障水平、收费标准、参加职工人数、是否由工会的某一部门直接经办、工会组织和职工群众的反映等)于2007年7月31日前以书面报告形式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情况统计表、职工互助保险情况统计表一起,报全国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
1.(住院医疗综合95元)省互会住院医疗综合理赔材料清单

提示:材料请按具体材料清单的顺序整理。
理赔广东省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理赔材料清单(住院综合95)申领类型及编号具体材料清单材料内容住院医疗1、2、3、9 01☐互助金申请表02☐计划确认书复印件03☐名单页复印件04☐上期计划确认书(续保)05☐上期名单复印件(续保)06☐身份证复印件07☐住院费用结算单08☐医疗收费票据09☐出院记录(出院小结 ) 10☐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意外伤残1、2、3、9、10 01☐互助金申请表02☐计划确认书复印件04☐名单页复印件05☐上期计划确认书(续保)06☐上期名单复印件(续保)07☐身份证复印件08☐住院费用结算单09☐医疗收费票据10☐出院记录(出院小结 )11☐伤残程度证明:意外事故鉴定报告/伤残鉴定报告12☐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意外身故1、2、3、9、11、12、13 01☐互助金申请表02☐计划确认书复印件03☐名单页复印件04☐上期计划确认书(续保)06☐上期名单复印件(续保)06☐身份证复印件07☐住院费用结算单08☐医疗收费票据09☐出院记录(出院小结 )10☐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11☐受益人或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12☐与被保障人的关系证明13☐授权委托书14☐受托人身份证明11☐本人(或受益人、继承人)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1.被保障人身份证复印件(须在复印件上重抄一遍身份证号码);2.被保障人本人(或受益人、继承人)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须在复印件上重抄一遍银行账号);3.计划确认书、被保障人所在名单页复印件(续保须提供上期计划确认书、被保障人所在名单页复印件);9.由医疗机构出具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住院费用结算单、医疗收费票据和出院记录(住院津贴需提供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 ) ;10.由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11.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医疗机构出具(事故处理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12.受益人或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与被保障人的关系证明;13.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给付或受益人身故)。
在职职工互助保障简介

在职职工互助保障简介一、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性质、宗旨和任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是由全国总工会创办,经国家劳动部同意,国家民政部批准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团互助合作制非盈利组织的免税机构。
它的成立不以盈利为目的,把为在职职工服务作为自己的社会目标。
其宗旨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促进社会保障事业改革,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基本经济利益。
其主要任务是:在职工自筹资金、自愿参加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与职工生、老、病、死、残或意外灾害、伤害等有关的互助保障活动。
它通过各级工会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网络健全和职工人数众多的优势,使职工互助保障活动始终处于低成本的运转模式,最大限度地惠及职工群众,促进构建和谐社会。
二、职工互助保障活动具有六大优势一是可靠优势。
它是由全国总工会主办的社团互助组织,其宗旨就是最大限度的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为职工排优解难,为广大职工筑起一道“生命保障线”。
二是互助优势。
平时注入一滴水,难时拥有互助情。
工会的职工互助互济活动具有光荣传统,职工互助保障活动充分体现了工作阶级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团结互助精神。
三是非盈利优势。
职工互助保障活动与其他保险的最大区别就是非盈利性。
职工互助保障活动依托的是工会组织网络和资源,从事该工作的是各级工会干部,不需其他费用,所有保费就是用于职工的赔付和慰问,使职工受益最大化。
四是投入少、保障大优势。
职工互助保障投保费用低,赔付比例高。
四个险种最低缴费为26元,最高缴费为100元,最高赔付达8.16万元,另达不到赔付标准的还可享受慰问。
五是方便、快捷优势。
职工互助保障活动由各级工会组织办理,理赔手续简单,只需病历或出院小结的复印件,不影响其它渠道报销。
理赔实行一次办结并当场支付的方式,为广大职工提供最方便、最快捷的服务。
六是团体参保优势。
职工互助保障活动是以单位集体参保的,凡是年满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在职职工均可通过所在单位工会向市总工会保险办事处申请参加,所有参保、赔付等手续都有本单位工会办理。
参加广东省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待遇和相关规定

参加广东省“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待遇和相关规定一、住院医疗保障待遇和相关规定1.被保障人因病住院治疗(含急诊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且其住院前留观治疗费用并入住院费用的),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后,首次住院按照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最高不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报销额的20%)的80%领取住院医疗互助金,第二次住院按照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最高不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报销额的20%)的70%领取住院医疗互助金。
被保障人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多次住院治疗的,只能领取两次住院医疗互助金;2.被保障人经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机构批准转外地治疗的,在申请住院医疗互助金时,应在本计划规定的互助金领取标准基础上扣减10个百分点,即首次住院医疗互助金领取标准为70%,第二次为60%。
二、意外伤害保障待遇和相关规定1.被保障人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残疾时,按照不同伤残程度最高可以领取伤残互助金20,000元;如果被保障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照第180日的身体伤残状况领取伤残互助金。
被保障人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时,或者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其家属一次性领取身故互助金40,000元(被保障人之前已经因该原因领取了伤残互助金,则在领取身故互助金时抵扣);2.被保障人在因病住院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残疾时,按照不同伤残程度最高可以领取伤残互助金40,000元;如果被保障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照第180日的身体伤残状况领取伤残互助金。
被保障人因病住院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时,或者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其家属一次性领取身故互助金80,000元(被保障人之前已经因该原因领取了伤残互助金,则在领取身故互助金时抵扣);3.被保障人因意外事故、烧烫伤领取伤残互助金后,在互助保障期内继续享受意外伤害保障待遇。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为缓解职工因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或患上重大疾病,或因未成年子女遭受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或因在职女职工患上女性特殊恶性肿瘤导致的家庭困难,为受到伤害的职工及其子女提供一个安心治疗、康复的经济环境,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分别制定了《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和《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这是一项依托全国各级工会组织开展的职工互助互济活动,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本单位的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下同)向当地的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办事处、代办处集体申请参加。
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有关规定,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职工以团体形式加入互助会,入会时每人至少参加一项互助保障计划),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或正常劳动,年龄在16 至 60 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办事处在当地的代办处申请参加互助保障计划。
参加《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的会员,其子女必须未满18 周岁,且身体健康。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办事处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并且:1、在同一单位参加意外伤害类互助保障计划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职工(或全部有未成年子女职工)的50%(含本数,下同),并且不低于 50 人。
不足 50 人的单位必须 100%参加。
2、在同一单位参加重大疾病类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职工(或女职工)的 60%。
单位职工人数不足 100 人的须 100%参加,且人数不低于 20 人。
一、保障期限职工参加意外伤害类互助保障计划的有效期为一年、参加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的有效期为两年、参加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的有效期为三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保障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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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广东省办事处《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为缓解职工因病住院期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病在《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草案)》规定的二级(含二级,下同)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超过规定时间后,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
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广东省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
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
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80元,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
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
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只允许参加壹次本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
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年度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年度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5.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执行30日(含本数,下同)观察期。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15日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
第四条参加本活动的待遇和相关规定
1.本活动观察期为30日,首次参加的会员因病在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会员观察期内住院治疗不享受住院津贴待遇;
2.在互助保障期生效以后,会员在二级以上医院因病住院治疗超过3日(不含)以上的有效住院治疗天数,在同一住院治疗期间内可以领取每日60元,最多不超过5400元住院津贴互助金;
本活动中有效住院治疗天数是指,会员在互助保障活动生效后扣除观察期的互助保障有效期内,实际住院治疗天数扣减3日,为计算住院津贴的有效天数。
3.互助保障期内因病住院且需要在异地住院治疗的会员,会员在二级以上医院,因病住院治疗超过3日(不含)以上的有效住院治疗天数,在同一住院治疗期间内可以领取每日50元,最多不超过4500元住院津贴互助金;
4.会员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无论何种病因,多次住院治疗的,只能领取两次住院津贴互助金,办事处累计给付的住院津贴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者金额时,会员住院津贴保障待遇终止;
5.会员在观察期因病住院治疗的,或在活动期满没有继续参加本活动的,按照会员保障有效期内有效住院治疗天数计算会员应当领取的住院津贴;
6.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必须提供国家规定的正式转诊单据,且转诊医院等级不得低于首诊医院,在住院津贴时间计算上视同一次住院。
如果转诊医院等级低于首诊医院,则按照两次住院计算。
第五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会员不享受本活动保障待遇:
(一)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会员不享受本活动规定的保障待遇: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2.原子能、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造成的疾病;
3.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4.违法犯罪行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5.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6.会员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行为;
7.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影响期间;
8.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9.医疗事故导致的;
10.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
11.所有由精神科疾病导致的;
12.非认可的医疗机构。
13. 会员参加本活动前已经因病住院治疗的;
14.会员采取挂床位或因延迟办理出院、结算手续等产生的住院治疗天数;
15.疗养、体检、康复治疗;
16.工伤、生育、职业病、由责任方承担的或者由国家负担医疗费的新发、突发传染病导致的;
17.其它非因疾病原因住院治疗。
第六条互助金的受领人
住院津贴互助金由会员本人受领。
第七条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1.会员住院治疗结束之日起10日内,应告知办事处以便进行调查;
2.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填写《互助金申请书》,提供完整的事件经过书面说明、会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会员本人的银行卡号及开户行名称、参加本活动证明、会员名单复印件、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3.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案首页,医嘱单,住院用药治疗清单,入院、出院记录(需加盖医院病案室专用章),以及需要由会员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4.会员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结束后(以医疗费用专用收据上打印的起止日期为准),两年内不向办事处提出互助金申领手续的,视同为放弃申请互助金的权利;
5.其它必要文件或证明。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1. 为维护全体会员权益本活动随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将进行适当调整。
2. 对本活动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工保险互助会广东省办事处
2013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