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课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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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课题管理制度

市级课题管理制度

市级课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课题管理,提高市级课题研究工作的质量和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级课题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促进市级各领域课题研究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市级课题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市各级科研机构、高校、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参与市级课题研究的活动。

第四条市级课题管理委员会负责市级课题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对市级课题的立项、评审、资助、实施、验收等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市级课题管理委员会由市科技局和其他相关部门组成,其主要成员包括局长、副局长、科研处处长等,负责制定市级课题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和规定。

第六条市级课题管理委员会有权对市级课题管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并对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进行处理。

第七条市级课题管理委员会应定期总结经验、进行评估和改进工作,不断提高市级课题管理的水平和效益。

第二章课题立项第八条市级课题立项应符合本市科技发展规划的要求,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重要性和创新性,能够推动相关领域的发展和进步。

第九条课题立项申请书应包括课题名称、研究内容、研究目标、研究方法、预期成果等内容,并经过相关单位审核和审查。

第十条市级课题立项由市级课题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审,对符合条件的课题进行立项,并公示结果。

第十一条课题立项后,应及时组织相关科研人员进行研究工作,并按照规定完成研究任务和要求。

第三章课题评审第十二条市级课题评审应按照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保障课题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和公平。

第十三条课题评审应确定评审专家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企业界人士组成,负责对课题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课题评审应根据课题研究的重要性、创新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最终的评审结果。

第十五条课题评审结果应及时公示,不符合条件的课题必须作出明确的处理,符合条件的课题可获得资助和支持。

第四章课题资助第十六条市级课题资助应根据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确定资助金额和方式,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深科技创新规〔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9〕4号各有关单位:为保障深圳市科技项目评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规范科技项目评审专家依法依规按程序开展评审工作,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科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19年7月31日深圳市科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深圳市科技项目评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规范科技项目评审专家依法依规按程序开展评审工作,提高科技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水平,依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以及专家的选取、管理和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专家库建设和运行遵循“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开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规定资格和条件的,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专家库管理的,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科技项目提供评审及咨询服务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专家库建设第五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开展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专家主要来源于国(境)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金融财税、法律等专业服务机构。

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学风严谨、信誉良好;(三)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熟悉相关领域或者行业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国内外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四)热心科学技术评审工作,身体健康,拟入库时从事研究开发或者专业管理工作,有较好的综合分析、评价能力和表达能力,熟悉计算机操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博士学位;(六)无学术道德问题,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05•【字号】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政府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我委制定了《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并经市政府六届一百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19年7月5日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确定、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活动遵循坚持科技发展规律与深圳创新实际相结合、规范管理、科学高效、市区联动、部门协同、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可以自行组织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开展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活动。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优化完善科技业务系统,对市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由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产业化以及其他与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相关的活动。

第六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划和政策,在本市科技研发资金计划中设定本市科技计划及其项目类别,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政府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省、市重大战略部署,设立和实施科技重大专项。

第七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符合科技发展规律的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投入机制。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公布日期】2008.05.06•【字号】深科信[2008]137号•【施行日期】2008.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信〔2008〕137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工程中心,是指依托本行业或者本技术领域内具有综合优势的企业(以下简称依托单位)组建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拥有优秀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与深圳市相关企业紧密联系,对本行业或本技术领域的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并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科技研究开发实体。

第三条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作经费主要来源于依托单位,政府对其前期启动和研发经费给予一定的资助,政府资助的资金主要用于购买仪器设备、软件等固定资产。

第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工程中心组建和运作的指导部门,市财政部门是政府资助资金的监管部门。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深圳市工程中心发展规划以及技术服务特性和产业发展需求发布年度《申请指南》。

第五条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在工程中心的组建和运作过程中负责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96]4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96]4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96)4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二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二月八日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第二条设立基金的目的是: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在我市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及科技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从而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创造热情和奉献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

第三条基金主要资金来源:(一)政府的财政拨款;(二)国内外热心科技事业的个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资助和捐赠;(三)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四)其他收入。

第四条基金的奖励范围包括:(一)每年度的深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二)每年度的优秀科技人员奖;(三)其他经理事会确立的科技奖项。

第五条基金的最高管理机构是理事会,其职责是审定年度财务预决算,审定每年度各项科技奖励项目和经费支出额度等。

第六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三人,理事若干人,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及受聘请的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的部分委员和热心支持科技事业的实业家、知名人士、专家、学者担任。

第七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全体理事会议,必要时由理事长、副理事长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第八条基金理事会秘书处设在深圳市科学技术局,负责主持基金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2.07.24•【字号】深科[2002]101号•【施行日期】2002.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2002]101号2002年7月24日)为了加强我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实现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更好地促进我市软科学研究活动,根据国家科技部《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和《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工作规范》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深圳的实际,制定《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软科学研究的管理,实现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更好地促进我市软科学研究活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软科学研究计划是深圳市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软科学研究计划的管理,主要包括立项、实施、检查、结题、奖励,以及成果应用推广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章研究范围第三条软科学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数学和哲学的交叉与综合。

软科学研究是以解决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决策、组织和管理问题,促进经济、科技、社会的协调发展为目标,以辅助各级领导决策为根本目的,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供的方法和手段,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而进行的一种多学科、多层次的综合性研究活动。

第四条软科学研究的范围主要包括:战略研究,规划研究,政策研究,管理研究,体制改革研究,科技法制研究,技术经济分析、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以及软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等。

第三章计划的管理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局归口管理本市的软科学研究工作,负责编制本市的软科学研究计划,并会同本市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市科学技术局软科学研究归口管理部门是政策法规处。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0.30•【字号】深科技创新规〔2023〕6号•【施行日期】2023.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科技项目的评审管理工作,提高评审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我委修订了《深圳市科技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23年10月30日深圳市科技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组织第三章一般项目评审方式和程序第四章重大项目评审方式和程序第五章一般项目评审专家遴选第六章重大项目评审专家遴选第七章评审专家管理第八章工作人员管理第九章评审现场管理第十章公开公示和异议处理第十一章科研诚信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科技项目评审管理工作,提高科技项目评审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正性,实现评审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竞争性立项资助的科技项目,分为一般科技项目(以下简称一般项目)和重大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

重大项目是指经市政府同意、立项资助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科技项目,或者是资助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自主创新能力的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和重大装备的技术攻关重大项目、重点项目,或者是重要人才专项等科技项目,其余的为一般项目。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稳定支持、评估论证、审计或者核查等方式立项的科技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或者从其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项目评审,是指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者委托评审组织机构组织科技、经济、管理等领域的专家担任评审专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本市科技项目进行评判和审核的活动。

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21.04.19•【字号】深科协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做好我市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点的认定和管理,更好地服务于全民科学素质提升,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市科协制定了《深圳市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2021年4月19日深圳市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点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系、认定标准和资助类型第三章申报、称号认定与建设资助第四章考核与运营资助第五章管理与服务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科普资源建设,建立健全本市科普基地和科普示范点认定、资助、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完善科普设施布局,提高科普服务能力,提升全民科学素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科普基地、市科普示范点,是指本市依托教学、科研、生产和服务等资源载体,由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认定,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具有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功能的场所。

第三条市科协负责市科普基地、市科普示范点的认定、考核和资助等监督管理工作。

市科协会同区科学技术协会(以下区科协)以及各区(新区)承担区科协职能的部门,负责做好各辖区内市科普基地、市科普示范点的认定推荐、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单位自愿申报,申报获批后作为运营单位,负责履行市科普基地、市科普示范点的建设和日常运营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管理体系、认定标准和资助类型第四条市科普基地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包括下列类别:(一)科技场馆类,是指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分为综合性科技馆和专业科技场馆,其中综合性科技馆包括科技馆、自然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专业科技场馆包括天文馆、气象馆、地震馆等;(二)公共场所类,是指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休憩等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动物园、植物园、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三)教育科研类,是指依托各类教育和科研机构,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者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和科研机构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推广)中心(站)、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医院等;(四)生产设施类,是指企业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设施或者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施、生产线、科技园区、企业科技展厅、企业展览馆等;(五)信息传媒类,是指以网络、电子、印刷品等为载体,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机构,如科普网站、科教电视频道、科普报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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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的课题管理工作,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课题研究的顺利实施和经费使用效率,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开展课题研究工作是市科协履行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决策咨询参考的重要职责,旨在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市科技工作者状况、需求,了解我市的科技创新动态,发挥科技类社团在行业领域的智力智囊和创新引领作用,在科技工作者与党和政府之间建立畅通稳定的沟通渠道,为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基础数据和政策建议。

第二条课题按照管理规范、职责明确、公开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立项
第三条课题采用以下两种形式实施。

由学会、协会、研究会以及相关单位建议的课题(简称建议类课题)和市科协主席办公会确定的重大课题(简称重大类课题)组成。

第四条建议类课题通过书面(网络、报刊等)向全市征集、公示;重大类课题需经主席办公会议确定研究方向,
采用书面(网络、报刊等)形式向外发布征集、公示;部分围绕市委市政府关心的重大议题,经由主席办公会确定研究内容,可定向委托具有一定研究能力的单位进行研究。

第五条市科协办公室在每年3月份负责制定课题年度选题计划,并组织实施课题的征集、申报、评审等工作。

第三章申报
第六条课题主要采用网络申报(下载申报表格)方式进行,并将电子版和纸质版申报书一同按申报要求发(交)往市科协办公室。

第七条课题的申报单位须具有完成课题必备的人才条件和物质条件,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接受个人直接申报。

课题负责人应当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具有与课题相关的研究经历;一般情况下,在主持的课题研究未完成时,不得申请主持新的课题。

第八条课题申报单位应依据通知,正式提交申请,填写《深圳市科协开展课题研究建议表》或《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课题申请表》。

市科协办公室负责对课题申报单位和课题负责人进行资格审查、申报书形式审查和课题的初步遴选。

第四章评审
第九条建议类课题评审由市科协办公室负责组织或者委托相关单位召开专家评议初审,报主席办公会议审定;重大类课题由市科协办公室委托相关单位组织专家评审会,经专家评审后,报主席办公会议审定;定向委托课题由主席办公会确定承担单位。

第十条评审专家原则上由市科技专家委办公室邀请相关领域社会公认、具有权威的知名专家组成,并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评审专家开展课题评审时,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提出推荐意见。

专家评审会可召集课题申报方对申报书进行陈述,由专家对申报方完成课题的能力及其所提方案的可靠性、风险性进行分析评议,并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市科协办公室根据成果需求和评审专家会的意见,择优确定课题承担单位,经主席办公会议批准后,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课题负责人。

第十三条市科协办公室对通过课题评审的单位发出研究任务通知。

课题承担单位应在接到研究任务通知10个工作日内,与市科协签订课题合同(一式四份),作为项目实施、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五章监管
第十四条市科协办公室负责课题的监管。

建议类课题研究原则上应在本年度内完成;重大类课题完成时限不超过12个月;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但原则上延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

第十五条课题承担单位如果需要变更实施方案,须提交书面报告,并经市科协同意,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课题承担单位或课题负责人在研究过程中,发生严重政治问题、严重学术不端行为、严重合同违约行为等问题,视情况给予警告、减拨或停拨直至追缴课题经费、撤销课题等,并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三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或个人的课题申请。

情况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结题
第十七条课题承担单位完成课题研究后,应按时提交课题研究总报告及其摘要,由市科协办公室组织结题验收会议。

第十八条在结题验收后,课题承担单位须根据办公室或专家意见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再提交正式的研究报告文本。

第十九条课题结题按评审结果分为四个档次,分别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条课题评审不合格的研究课题,须根据市科协办公室的要求和验收专家的意见做出修改,并在1个月内再次提出结题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课题成果为优秀的,在下一年度确定课题承担单位时给予优先考虑。

课题成果连续两年为基本合格的,将暂停一年该单位的申报资格。

课题成果连续两年为不合格的,暂停受理其课题申请。

第七章成果
第二十二条课题的最终成果应为系列研究报告。

课题结束后,课题承担单位须出具纸质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结题报告书,并与课题成果一并在15个工作日内送交市科协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研究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市科协。

市科协办公室择优(缩写、改写)发布或报送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研究内容、数据材料、重要结论,未经市科协许可,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对外泄露和公开发布。

课题研究中涉及国家机密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密级规定执行。

第八章经费
第二十五条建议类课题经费每个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重大类课题经费每个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六条市科协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合同后,分两次拨付经费。

首期款原则上不超过课题资助总额的60%,待课题结题评审通过以后,支付课题尾款。

第二十七条课题承担单位未能按合同要求完成课题研究,须向市科协提交书面报告,并退回已拨经费。

第二十八条由市科协资助的研究课题,经费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执行,仅限用于资料费、调研费、差旅费、印刷费等,不得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支付个人工资等,保证专款专用。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科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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