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界定及其行使
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的股权分配

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的股权分配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股东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通过股东会决议来决定公司的重大事务,包括股权分配。
股东会决议是股东对公司业务决策的正式表决,其决策结果对公司具有约束力。
本文将就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股权分配进行探讨。
一、股东会决议的法律背景1. 公司法规定根据中国《公司法》,公司股东有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包括股权分配。
公司股东会是公司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拥有表决权,可以通过表决形式决定公司的股权分配。
2. 公司章程规定在公司章程中,一般都有关于股东会决议的具体规定,包括股东会的召开方式、议题的提出及表决等。
具体的股权分配事项应在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并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确保决策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股东会决议决定股权分配的程序1. 决议提案决议提案是指股东会议中对股权分配事项进行提出和讨论。
通常由董事会或股东之间提出,并提前向股东发放决议提案资料,使股东对该议题有充分的了解。
2. 决议表决决议表决是指股东会中对决议内容进行投票表决,以决定是否通过该分配方案。
表决方式可以采用手举票、无记名投票或有记名投票等形式。
根据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一般是由股东按照持股比例进行表决。
3. 决议公告决议公告是指将股东会决议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股东,让他们了解决议结果。
在决议公告中应包括决议内容、决议结果以及相关事宜的约定。
三、股东会决议决定股权分配的原则1. 平等原则股东会决议决定股权分配时应遵循平等原则,即保障每位股东的权益平等。
所有股东都应有平等的表决权,并按照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2. 公平原则股权分配应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各方股东在分配中能够得到公正的回报。
公平的股权分配可以增强股东之间的信任和合作。
3. 合规原则股权分配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决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股东会决议决定股权分配的影响1. 股东利益股东会决议是体现股东权益的重要手段,决定了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利益。
公司法中的股东投票权与表决权

公司法中的股东投票权与表决权公司法作为规范公司组织与管理的法律体系,对于公司内部权利关系的规定尤为重要。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投票权与表决权是股东行使部分权利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详细解析公司法中股东投票权与表决权的相关规定和作用。
一、股东投票权的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在公司事务中享有投票权,即股东按照一股一票的原则,通过股东大会等形式行使自己的投票权。
具体而言,公司法对股东投票权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股东大会投票权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在股东大会上,股东按持有股份的比例行使投票权。
公司法明确规定,对于一般重大事项,应当按照股份比例投票,即持有的股份比例高的股东拥有更多的投票权。
2. 特别表决权在一些重大事项中,公司法赋予特定股东特别表决权。
比如在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权转让等事项中,受到影响较大的股东可以行使特别表决权,以保障自身利益。
3. 累积投票权累积投票权是一种特殊的投票权,被用于保障小股东的权益。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如果股东拥有多个股份,可以将多个股份的投票权合并,以增加对公司决策的影响力。
二、股东投票权的作用与意义股东投票权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组成部分,具有以下重要作用与意义:1. 决策权的行使股东投票权是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重要手段。
通过投票权,股东可以对公司事务进行民主决策,参与关键决策的制定,维护自身权益。
2. 控制权的争夺在一些重大事项中,控制权的争夺是不可避免的。
股东投票权可以用于竞争控制权,通过争取更多的支持票数,实现对公司的控制。
3. 利益平衡与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各不相同,股东投票权可以用于平衡不同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
通过表决权的行使,可以防止少数股东对多数股东的利益侵害,保护小股东的权益。
三、股东表决权的实施方式除了股东投票权,股东还可以通过行使表决权来参与公司决策。
公司法中对股东表决权的实施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1. 现场表决现场表决是指股东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等现场会议上进行的表决。
什么是表决权?

什么是表决权?一、表决权的释义有哪些法律常识:表决权的释义有:规定了股东持有的股份的表决权和股东大会的决议方法。
股东的表决权是股东参与股东大会决议的权利。
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合资公司,由股东投资的资本组成,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投资公司的资本和股东在公司享有的权利以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表示。
也是股份有限公司同股同权的体现。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持有每股表决权。
但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公司法16条中持表决权究竟是什么意思我们都知道公司的日常经营要遵守公司法来进行,但是大多数小的公司对于公司法都是不甚了解的。
公司法的适用范围以及相关的规定定要求都是有着详细的规定,那么下面我们就以公司法16条中持表决权来具体的了解下具体的内容。
一起接着往下看吧。
表决是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通过法律规定的投票方式对大会审议事项作出意思表示的程序。
表决权是指股东通过股东大会上的意思表示,可按所持股份参加股东共同的意思决定的权利。
公司法关于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权限制的设计与规定,其目的在于为了使股东会形成公平、有效率的决议,提高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防止大股东利用控股地位侵害中小股东的权利。
各国公司法都对股东表决权的行使设置了限制。
这些限制主要有:(1)有特别利害关系股东的表决权限制;(2)公司或从属公司所持自身股份的表决权限制;(3)相互持股也称交叉持股时的表决权限制。
一对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进行限制,主要目的在于对大股东专权进行制约。
公司法第16条规定了公司向股东提供担保这一情形下的关联交易中,对于利害关系股东的表决权进行限制——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
股东会的表决权和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

股东会的表决权和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这篇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股东会的表决权是一篇神奇的文章,当你看到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股东会的表决权的时候,说明你的好运即将来临,为你加油!✅股东表决权的行使规则是什么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原则上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法律分析:股东表决权行使原则为一股一表决权原则。
依股份平等原则,每一股份所蕴含的表决权和表决力是完全平等的,为便于计算和比较诸股东表决权之大小,遂有一股一表决权原则之承认。
3、第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表决,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章程可以自由作出约定。
持有1/10表决权即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持有1/10表决权即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4、在股东权益中,对股东最有价值的是股利分配请求权和董事、监事选举权,前者可以满足股东的经济需要,后者则可满足股东对公司经营阶层的人事控制需要。
而这两种权利的实现必须以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为前提。
公司法中表决权的行使方式有哪些公司法中表决权的行使方式有:一人一票和一人多票结合的方式;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其他方式。
公司法中表决权的行使方式有哪些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作出决议时,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在议事时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法律分析: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一人一票。
一人一票并经全体过半数通过。
累计投票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分析: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如甲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会分红方案,采取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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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
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
1.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在会议中进行表决,通过投票来决定与公司相关的事项。
2. 委托代理:股东可以委托他人代理自己行使表决权。
委托代理可
以通过委托书或授权委托人投票的方式进行。
3. 邮寄或电子邮件表决:部分公司允许股东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的
方式提前表决。
股东会收到有关议题的表决通知,在指定时间内将
自己的表决意见以书面形式回复给公司。
4. 在线表决:随着科技的发展,一些公司采用在线投票方式进行股
东表决。
股东可以通过公司提供的在线平台,在指定时间内进行投票。
无论采用哪种方式,股东行使表决权都需要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公司的规定进行操作。
不同的
国家和地区可能对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有所不同,具体方法需根
据当地规定来决定。
1。
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投票权的规定

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投票权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决策的公平与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股东权利第二条公司的股东享有以下权利:1. 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2. 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3. 提出合理建议、质询和投票表决;4.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享受分红和优先认购权;5. 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策;6. 监督公司董事会的履职情况;7. 参与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决策的表决;8. 其他依法享有的股东权利。
第三章股东大会第三条公司设立股东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一切关于公司重大决策的事项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策。
第四条股东大会采取表决的方式进行决策,根据持股比例获得相应表决权。
每股普通股享有一票表决权,每股优先股享有两票表决权。
第五条股东大会议题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发展情况和需要提出,议题内容应当明确、详细,确保股东充分了解。
第六条召开股东大会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股东,通知时间不得少于30日,且附有议题、时间、地点等相关细节信息。
第七条股东大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主持,根据议程依次进行,确保会议秩序井然。
第八条股东大会决议的通过,应当获得出席会议并具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
第九条股东大会决议为公司股东的共同意见,并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章董事会第十条公司设立董事会为执行公司决策、管理公司日常运营的机构。
第十一条董事会由公司股东选举产生,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和其他董事若干人。
第十二条董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主持。
第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决议应当经过表决,采取多数表决方式。
每位董事拥有一票表决权,董事长在表决时可行使一票决定性表决权。
第十四条董事会应公开透明地向股东大会和股东报告公司运营情况,并及时回应股东的疑问和建议。
第十五条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行使决策权和管理权,维护股东的利益。
公司法表决权有何规定-

公司法表决权有何规定?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一个公司在决议重大的事情的时候,往往会召开股东大会,而公司里的股东通常都有表决权,共同对公司的事务进行表决处理。
公司法里就有明确的对表决权做出规定,那么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说说公司法表决权有何规定,以及排除制度。
一、公司法表决权有何规定(一)表决权行使的方式1、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作出决议时,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在议事时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3、累计投票制。
享有的表决权数等于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待选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以上三种表决方式,在《公司法》中有相关规定。
如果企业章程规定了表决方式,那么采取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
4、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5、双重多数标准通过。
在《破产法》中规定,表决权的行使通常指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或2/3通过。
既有人数的规定也有债权额的规定。
在《破产法》中,还有另外一种表决方式,即分组表决。
同种类的债权分组表决,如果该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那么决议通过。
例如重整计划的通过。
(二)决议事项1、对公司的对外投资的决议《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2、对外担保的决议《公司法》规定,公司为他人或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可以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如果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3、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必须由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有:(2)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就一般决议表决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在合伙企业当中,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
公司法中的股东权力行使

公司法中的股东权力行使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拥有特定的权力和责任。
公司法是对公司治理进行规范的法律框架,其中明确了股东的权力和行使方式。
本文将探讨公司法中股东权力的行使,包括股东权利的种类、行使限制以及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影响等方面。
一、股东权力的分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权力可以分为核心权力和附属权力。
1. 核心权力核心权力是指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所享有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权力。
其中包括:(1)表决权:股东在公司重大决策上享有表决权,可以通过股东大会的形式行使。
股东大会是公司内部的最高决策机构,股东通过表决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如选举董事、修改章程等。
(2)收益权:股东享有公司的收益权,包括分红权和享受公司资产增值的权益。
分红是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的一种方式,股东根据所持股份的比例获取相应的分红。
2. 附属权力附属权力是指股东在公司管理和监督中的权力。
其中包括:(1)监督权:股东有权对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和公司经营状况进行监督。
股东可以提出质询、要求新增议案或行使少数股东权利等,以确保公司管理和运作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2)诉讼权:股东有权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股东认为公司的决策或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股东的利益,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追求合法权益。
二、股东权力的行使限制虽然股东权力在公司法中得到了保障,但其行使是受到一定限制的。
1. 表决权比例限制为了保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稳定经营,公司法对股东的表决权进行了限制。
例如,某些重大事项可能要求股东以超过一定比例的表决权才能通过。
这种限制可以防止少数股东通过表决权操控公司决策,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
2. 董事会制约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它对股东权力的行使起到重要的监督和制约作用。
董事会可以限制股东权力的行使,例如拒绝股东提出的不符合公司利益的议案,或者通过合理的决策来保障公司的长期利益。
3. 股东契约股东之间可以通过签订股东契约来约束彼此的行为,并对股东权力的行使进行进一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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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累积投票制度下有表决权股份的界定及其行使2002年1月7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该准则第31条规定:“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
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
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
”在该准则的要求和推动下,上市公司纷纷修改公司章程确立该制度并按要求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
到目前为止,上市公司已基本确立该制度,为累积投票制在我国的推行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累积投票制作为公司制度中的一个具体制度,说到底其实质上是一种股东投票选举相关人员进入公司高层担任公司经营管理及监督职务的表决制度。
而一旦涉及公司管理人员的选举,投票权则首当其冲的受到关注。
哪些股份有投票表决权在公司累积投票制框架下对有表决权股的界定极为关键。
然而,纵观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和目前诸多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及其实施细则,难觅对其界定的踪影,也找不到如何行使的依据,实为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制定者和章程制定者的一大疏漏 [1]。
而且累积投票制作为公司的具体制度,在具有较强的技术性的同时更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但就目前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和诸多上市公司的章程及其实施细则来看就显得极为宏观,可操作性差。
而这种状况的维系,势必影响累积投票制在公司治理中效用的正常发挥。
何况表决权的界定不是一成不变的,必将随外部条件的变迁而变化,尤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应该进行适度的考虑。
表决权的界定是公司累积投票制有效实施的关键,但不是全部,其准确界定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而享有表决权的主体应该通过什么途径如何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的问题也将接踵而来。
本文拟对上述问题从两方面进行阐释:一是有表决权股份的界定即哪些股份有表决权,哪些股份没有表决权;二是有表决权的股东应如何行使其表决权及在特定条件下有表决权股的限制和回避,以冀该制度在我国有效、正常运作。
一、有表决权股的界定股东是持有公司股份并依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对公司享有权益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从整体上讲,在累积投票制的制度框架下股东享有累积投票权,这是毫无疑问的。
但需要明确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公司股东在股东会上均有表决权。
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不同,其权利存在较大的差异。
那么哪些股份有表决权,哪些股份没有表决权呢?笔者试图从股票的种类和股份的某些特殊形态入手:1.普通股与优先股表决权的界定从公司法理来看,通常依公司股东是否享有权益和承担风险的大小不同,将公司股份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2],持有相应股份的股东也就分为普通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
从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来分析,由于普通股股东在公司中承担的风险最大,因而其在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对公司的影响力要大,表决权上表现为普通股股东一般有表决权,即有权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而优先股因有优先分配较稳定收益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债权的性质,该类股东在公司中承担的风险也相对较小,故相应的权利也应受到限缩,在表决权上主要表现为其一般没有表决权,这实质上是优先股股东享有盈余分配优先权而付出的一种代价。
在公司中适用累积投票制时,笔者并不反对优先股无表决权的规定在该制度框架内的延伸,但需要注意两种特殊情况:一是应当在相关规则中规定优先股股东在特定情况下的表决权复活。
优先股以盈余分配方面的优先作为无表决权的补偿符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但若一味苛求其无表决权而不考虑具体情况的变迁,尤其是优先股股东在一段相当长的时期内未能从公司获得合理的股息利益、乃至不能获得任何利益,而这种状况仍将维系时,若仍严格恪守无表决权的教条而不能对管理者的选举施予相应的影响,则易纵容普通股股东或公司管理者胡作非为、漠视优先股股东的权益而显失公平。
应该说优先股制度中之优先股一般无表决权是建立在可保证优先股股东能先于普通股股东从公司获得持续、稳定、可靠的股息这一假设上的。
若持续相当长的时间无利可获却没有相关的制度保障,无疑会使优先股股东沦为公司股权制度的牺牲品。
基于现代公司的权力中心已由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化并有向CEO中心主义变迁的倾向,公司管理者选任的结果与公司的经营状况、发展前景及公司股东获得股息的大小息息相关,笔者认为优先股一般情况下无表决权,但若持续两年没有分得适当的股息利益时,应规定优先股之表决权复活而与普通股有相同的表决权,以防止优先股股东的利益受到漠视或侵害。
当然,“一旦该类股东的股利分配获得满足,其表决权亦应又重新归于消灭”。
[3]这一点在国有股被设计成优先股或类似情况下时更有必要。
事实上,不少国家和地区对该问题都有相关立法例 [4]。
二是相关决议尤其是选任决议与优先股股东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应当赋予优先股股东享有一定的表决权。
具体可采取允许其参加股东大会,但对其表决权加以适当限制或设立类别股东大会,在类别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的形式,以区别于普通股股东。
此外,还有一个问题即可转换债券表决权的界定问题。
我国公司法第172条规定:“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
”至于是否转换由债券持有人选择决定。
[5]虽然持有可转换债券的股东未必会将债券转换成公司股票,只是为其设置了一种转换的可能。
但作为经济人之持有可转换债券的投资者毫无疑问会选择最佳投资途径,很有可能了在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公司之股票价格上涨时要求将债券转换成股票。
因而笔者认为可转换债券虽是一种债券,但其又可能演变为股票,是准股票。
那么可转换债券有无表决权,尤其在发生了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时,有无表决权?若有表决权,其表决权又该如何行使?笔者认为,可转换债券因可转换为股票从而具有股票的某些特性,但只有转换行为的实质发生才能发生质变而成为相应的股票,其本质上仍是一种债券。
因此,笔者主张,可转换债券在转换前是作为债券的形态而存在的,依公司债券在公司中地位的规定,不享有表决权,此其一;其二,由于可转换债券转换的股票类型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的具体做法不一,因此,笔者认为可依前面所分析的内容为之,即若转换为优先股则除特定情况外,无表决权;如转换为普通股,则依普通股股东之权利而享有表决权。
2 .股票期权、职工股及其他内部股之表决权的界定目前,许多公司为激励公司员工主要是公司的经理(因为他们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中坚力量)的工作积极性以提高公司的获利能力和盈余水平即最大限度的激励经营者积极为公司股东创造财富,在经营管理上将公司的业绩 [6]与公司职工及管理者的薪酬挂钩,试行了职工股,甚至建立了股票期权。
因各种激励机制的存在使公司员工持有公司股份而出现公司职工股,此外还有其他各种形式的内部股如公司员工以个人名义在证券市场上购买所在公司之股份的情形。
对于职工股和内部股,撇开其管理学上之激励因素和经济目的,单从表决权方面来分析,由于其主要是通过在收购公司部分股份后或发行内部股的方式无偿或非以市场价格而是以低价售予员工的,基于经济利益的考量,笔者认为持有这类股份的股东不宜享有表决权。
但需明确的是,若公司的职工乃至管理者不以公司名义而是以私人资金自发的在股票市场购买所在公司的股票而不违反法律法规时,其实质上已逸出职工股或内部股的界定,为普通股股东,具有同普通股一样权利,故应享有表决权。
对于股票期权,由于该期权附加了一定的条件即管理者只有在经营管理公司期间公司实现了合同中预定的业绩或财务指标时,才有权向公司主张依约定价格购买既定数量的股票,实质上公司支付给经营者的仅仅是一个期权,即便如此,该激励机制的存在仍可能导致公司管理者获得本公司股票。
撇开该制度的实施与相关法律规定之冲突,单从该部分股票之表决权来看,笔者认为,在管理者与公司的合同中约定的条件满足前,管理者对公司的权利还没有发生,其对该部分股票不享有任何权利,故而也谈不上享有表决权;在合同中约定的条件成立后、管理者行权前,由于管理者有选择是否行权的权利,若管理者未行权则尚待行权的确认,若管理者不行权则视为放弃该权利,既然是放弃权利,那么表决权就理所当然包涵在放弃之内了;在管理者行权后也会因为合同中约定的股票种类不同而各异:若为普通股则因享有普通股股东之权利而享有表决权,若为优先股则一般不享有表决权。
3 .未缴纳出资、抽逃出资或缴纳出资不符合约定时该股份之表决权的界定股东有按照约定的数量和要求缴纳出资的义务。
依公司法的规定,以货币出资的,应当由代收股款的银行收取并出具收据,而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等出资的,须先进行财产核实,合理作价评估,并依法办理财产权的移转登记手续。
而且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其比例不得超过20%。
如果股东未交付或交付不符合要求的,应对其他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7]因以上情形会导致的相关股东之责任的承担自无疑义,但若发生未缴纳出资或缴纳出资不符合约定时,有无表决权?若有表决权,其表决权又该如何界定?公司法和相关规定未予明确。
学界存在分歧,实践中也存在争议。
从国外相关立法来看,英国1985年公司法Table A 第57条规定:“除非其所持有的股份已缴纳股金,否则无权行使表决权” [8];而德国股份公司法第134条2项:“在全部支付投资款后,表决权才有效”。
[9]由此国外规定之严格可见一斑。
针对我国出资中出现的诸多现象,笔者认为如果股东未缴纳出资或缴纳的出资不符合约定而仍赋予其表决权,或法律规定股东只有在履行了约定的出资义务时才享有完整的表决权而股东未按照约定的要求履行出资义务仍赋予其享有完整表决权,则易纵容出资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虚假出资或不履行出资义务,加大公司出资风险和资本的不确定性,也有悖于公司资本法定、股权平等及股东以其出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公司法理,这种空手套白狼的方式实质上是窃取或侵占其他股东的表决权,故而笔者主张,对未按约定或法定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其所承诺持有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对履行出资不符合法定或约定义务的股东,应当以其已缴纳的符合法定或部分的实际价值折合成相对应的股份并只就该部分股份享有表决权;超出实际价值的虚假出资部分无表决权,对发生股东抽逃出资情形的,只能以其未抽逃部分或实际出资部分享有表决权。
当然,对于因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而需要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的,依相关法律规定。
此外,还要注意另外一个问题:我国公司法确定的资本制度是实缴资本制,但考虑到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资金的不足,为吸引外资弥补我国建设资金之匮乏以加速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相关立法又例外的规定允许在我国设立的外资企业实行授权资本制,允许其分期缴纳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