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公司“同股不同权”的是是非非
企业规定(同股异权)

企业规定(同股异权)引言本文档旨在介绍企业规定中关于同股异权的内容。
同股异权是指持有同一种类股票的股东在公司治理中享有不同的权利和利益。
本文将简要概述同股异权的定义、原因、影响以及相关的法律和规定。
定义同股异权是指股东在持有同一种类股票的情况下,根据股权结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不同的投票权、权益分配和其他权利的现象。
这种现象可能导致少数股东拥有较大的控制权,并影响公司治理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原因同股异权的存在通常是由于以下原因:1. 股权结构:公司可能通过发行不同类别的股票来满足不同股东的需求,例如普通股和优先股。
这些不同类别的股票可能赋予股东不同的权益和权力。
2. 股东协议:股东之间可能通过协议或契约来约定不同的权益和权力,例如特殊投票权或优先收益权。
3. 控制权保护:公司可能通过设立特殊股权结构来保护控制权,例如创始人股或多股权结构。
这些结构可能导致创始人或特定股东在公司治理中享有更多的权力。
影响同股异权可能对公司治理和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产生重要影响:1. 公平性和透明度:同股异权可能导致公司治理不公平,少数股东可能掌握过大的权力,从而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2. 投资者保护:同股异权可能使投资者难以行使其权益,例如通过投票来影响公司决策或参与利润分配。
3. 股权价值:同股异权可能对股权价值产生影响,不同类别的股票可能具有不同的价值和风险。
法律和规定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同股异权可能受到不同的法律和规定的限制和约束。
例如,一些国家可能要求上市公司在股权结构上保持一定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限制特殊股权结构的使用。
结论同股异权是公司治理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可能对公司和投资者产生深远的影响。
了解同股异权的定义、原因和影响,以及相关的法律和规定,对于公司和投资者都至关重要。
在制定企业规定时,应考虑到同股异权可能带来的问题,并寻求简单的策略来避免法律复杂性和风险。
(Word count: 296)。
论我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适用规则

论我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适用规则发表时间:2019-09-11T10:50:04.500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10月41期作者:李勇[导读]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市场环境日趋复杂化,早期为了鼓励资本流通而制定的有限责任制度与独立法人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不能够完全规范市场的运行,致使很多“聪明人”利用有限责任制度与独立法人制度的掩护进行了一些违反资本道德的事情,为了遏制这种不正当的行为我国于2006年开始引入并实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身份证号:4127281982****0339,河南省周口市)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市场环境日趋复杂化,早期为了鼓励资本流通而制定的有限责任制度与独立法人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不能够完全规范市场的运行,致使很多“聪明人”利用有限责任制度与独立法人制度的掩护进行了一些违反资本道德的事情,为了遏制这种不正当的行为我国于2006年开始引入并实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来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市场的相关制度,维护市场有序运行。
本文着重研究《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力求深入细致的解释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构成要件和举证责任规则、一人公司在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特殊性以及公司在清算过程中的相关规定与“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联系和区别。
关键词:揭开公司面纱;公司清算;权益有限责任制度和独立法人制度的存在,就像给公司带上了一层无形的面纱,使股东不必承担公司的全部责任,维护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权益,使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投资欲望更加强烈,参股形式更加安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
但有些股东利用这层面纱作为掩护来进行非法行为,让这层面纱变成了掩盖犯罪事实的“遮羞布”,很多股东利用面纱的掩护转移公司资产,并且实现逃避债务的目的。
我国引进“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就是为了进一步更好的遏制这种非法行为,规范公司市场秩序,本文详细分析了我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在普通公司和一人公司中的适用规则以及公司清算过程中的适用规则。
公司准则(同股份不同权利)

公司准则(同股份不同权利)
目的
本文档旨在规范公司在同股份不同权利的情况下的相关决策和操作,确保公司运营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背景
同股份不同权利是指公司股份相同但享有不同权益的情况。
这种安排被用于解决公司所有者之间的权力分配问题,以满足不同股东的需求和利益。
准则
1. 公平原则:公司应当秉持公平原则处理同股份不同权利的情况,确保不偏袒任何一方。
2. 透明度:公司应当向所有股东公开同股份不同权利的安排,包括权益分配、决策机制等内容。
3. 合法合规:公司在制定同股份不同权利的安排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合规性。
4. 独立决策:公司应独立做出涉及同股份不同权利的决策,不寻求用户协助,以保证决策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5. 简化策略:公司在处理同股份不同权利时应采用简洁明了的
策略,避免法律复杂性和纠纷。
6. 信息确认:公司不应引用无法确认的内容,所有引用材料应
当经过确认和验证。
落实
1. 公司管理层应制定相应的程序和规定,以确保本准则的有效
执行。
2. 公司应定期审查同股份不同权利的安排,以充分满足公司和
股东的需求。
3.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准则的落实和执行情
况的监控。
以上是公司准则(同股份不同权利)的内容,旨在指导公司在
此类情况下的决策和操作。
公司应以公平、透明和合法合规为原则,独立决策并采用简化策略,确保公司运营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揭开公司面纱原则

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公司法里的所谓公司面纱,及公司作为法人必须以其全部出资独立地法律行为和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与其股东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当公司资产不足偿付其债务时,法律不能透过公司这层“面纱”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公司利弊分析我国原来的公司法律只允许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独资公司的存在,而排斥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设立一人公司。
此次修改的新公司法根据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最新要求,顺应世界各国公司立法的潮流,确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
在现阶段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是平等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弘扬创业精神,促进私营经济发展的需要。
承认一人公司,目的在于扩大有限责任的适用范围,有利于鼓励开创新的风险大的事业,并可为社会提供更新、更好的产品,增加就业机会,增加国家税收;承认一人公司可使个人企业利用公司形式,获得较多的社会信用,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一人公司中,通常是一人股东自任董事、经理并实际控制公司,复数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和传统公司内部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大机构之间的相互制衡都不复存在,于是一人股东可以为所欲为地混同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将公私财产挪作私用,给自己支付巨额报酬,甚至行欺诈之事逃避法定义务、合同义务等,而一旦承担责任时,唯一股东却又可以借公司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使自己逃避债务和责任,从而使公司债权人或社会公众承担极不公平的风险。
很显然,一人公司的弊端实则是对法人制度中原来确定的利益平衡体系的一种破坏,最严重的莫过于对有限公司制度的合理性构成了威胁,并严重地背离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因此也就产生了对一人公司的规制的问题。
比较分析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可以得出:1、揭开规则尚无统一的理论体系,但法庭都遵循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运用揭开公司面纱规则,而非对公司人格全面、彻底、永久的否认。
对其运用都是司法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来适用的。
即使在把该规则归入立法的英国也不例外。
公司概论简答题。

公司概论公司简答参考题与答案1、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须经过哪几项程序?答: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1)订立股东协议(2)制定公司章程(3)必要的行政审批(4)股东缴纳出资(5)确立组织机构;(6)申请设立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1)发起人发起;(2)制定公司章程;(3)认购公司股份;(4)召开创立大会;(5)建立组织机构;(6)申请设立登记。
2、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
答:现代企业制度是一种体现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财产实际控制权分离,有着科学的运行规则和高效率的法人企业制度。
公司制就是一种最典型、最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
基本特征有:(1)产权清晰,产权清晰实际上是指产权在两个方面的清晰:一是法律上的清晰;二是经济上的清晰。
产权在法律上的清晰是指有具体的部门和机构代表国家对国有资产行使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等权利。
产权在经济上的清晰是指产权在现实经济运行过程中是清晰的,即产权的最终所有者对产权具有极强的约束力。
(2)权责明确,权责明确使之合理区分和确定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3)政企分开,即“三分开”:(一)实现政资分开,即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职能的分离。
(二)在政府所有权职能中,实现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同国有资产的营运职能的分离。
(三)在资本营运职能中,实现资本金的经营同财产经营的分离。
(4)管理科学:具体表现在:(一)是企业的组织管理机构设置科学;(二)企业内部管理体系科学;(三)通过企业规章调节出资者、管理者和职工之间的关系,形成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
3、公司资本与公司资产、股东权益有什么区别?答:(1)公司资本是指公司登记注册的资本总额。
(2)公司资产是指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所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与期会给该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3)股东权益又称净资产,是指公司总资产中扣除负债所余下的部分。
揭开公司的面纱

揭开公司的面纱一、概念所谓公司面纱,即公司作为法人必须以其全部出资独立地对其法律行为和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与其股东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当公司资产不足偿付其债务时,法律不能透过公司这层“面纱”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所谓“揭开公司面纱”,是指在某些情形下,为保护公司之债权人,法院可揭开公司之面纱,否定股东与公司分别独立之人格,令股东直接负责清偿公司债务二、揭开公司面纱法律规定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揭开公司面纱立法价值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公正、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四、“揭开公司面纱”原则主要用于以下情形:(一)利用公司形态以逃避债务。
公司在自身负债累累情况下,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以其财产成立一个新的公司或其他企业法人,从而原公司成为一个空壳,该行为也被称为“脱壳经营”行为。
对于这种为逃避债务而成立的企业法人,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否定其法人人格,以公司所设立的企业法人的财产偿付其债务。
(二)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以获取某种不正当利益。
(三)利用公司形态成为实施欺诈行为的工具,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在一人公司中滥用股东地位。
在严格意义上或者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中,如果出现人格混同、财产混同、业务混同以及股东滥用控制地位等情形,揭开公司独立人格的面纱,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对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良好的社会信用是非常有益的。
公司准则(同股份不同权利)

公司准则(同股份不同权利)1. 引言本公司秉持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准则,旨在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股东,并根据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不同,赋予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2. 股东分类2.1 普通股股东普通股股东享有公司盈余和剩余财产的分配权,以及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利。
根据所持股份的比例,普通股股东对公司有投票权,并对公司治理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2.2 优先股股东优先股股东在公司盈余和剩余财产的分配上享有优先权,但通常不享有投票权。
在公司的重大决策方面,优先股股东的权利相对较弱。
3. 股份不同权利的体现3.1 投票权根据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普通股股东享有投票权。
投票权用于选举公司董事会成员、审批重大交易等事项。
普通股股东的投票权以其所持股份数为基数,一股一票。
优先股股东通常不享有投票权。
但在特定情况下,如公司拟发行新股份或修改公司章程等,优先股股东可以根据相关协议享有投票权。
3.2 盈余分配权在公司盈利分配方面,优先股股东享有优先权。
在公司分配利润时,优先股股东先于普通股股东获得股息。
当公司盈利分配完毕后,如有剩余财产,优先股股东与普通股股东按照各自持股比例分配。
3.3 剩余财产分配权在公司清算时,优先股股东享有剩余财产的分配权。
在公司清算完毕后,如有剩余财产,优先股股东先于普通股股东获得分配。
当优先股股东获得剩余财产分配后,如有剩余,普通股股东按照其所持股份比例分配。
4. 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所有股东均有权参加。
股东大会负责选举董事会成员、审批重大交易等事项。
4.1 普通股股东大会普通股股东大会审议公司重大事项,如公司战略规划、财务报告等。
普通股股东根据其所持股份比例享有表决权。
4.2 优先股股东大会在特定情况下,如公司拟发行新股份或修改公司章程等,优先股股东可以根据相关协议参加股东大会,并按照协议约定的表决权比例行使表决权。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法条规定《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规定就是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又称“公司人格否认”、“公司法人资格否认”、“股东有限责任待遇之例外”、“股东直索责任”,指控制股东为逃避法律义务或责任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法人资格或股东有限责任待遇、致使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责令控制股东直接向公司债权人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法人资格否认制度以公司法人资格之存在为前提。
如果某企业自始至终未取得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存在瑕疵,就谈不上公司人格之否认。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与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一张一合,共同构成了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内容。
《公司法》修改时重点考虑了“揭开公司面纱”的以下范畴: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同时存在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股东请求清偿;清偿范围可以视不同情况而定:如股东出资不足,股东在章程规定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如股东完全没有出资,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如股东抽逃出资,原则上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公司面纱”是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仅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的形象化说法。
正是由于公司身上披着法人的面纱,股东就不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具有独立于股东之外的民事主体资格。
公司不对股东个人债务负责,股东也不对公司债务负责。
如果股东滥用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不尊重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进而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就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个案中不承认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不承认股东的有限责任待遇,责令股东对公司债务连带负责。
这就是揭开公司面纱。
揭开公司面纱之后,躲在公司背后的股东就要站出来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注意事项1、从我国公司实践看,控制股东滥用法人资格的情况五花八门,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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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股不同权,或称双重股权结构(dual-class share structure)问题伴随去年阿里巴巴告别香港,转赴纽约上市而成为公司证券法律领域的热点话题。
无独有偶,2012年时,英国著名的足球俱乐部曼联也由于对同股不同权的限制而抛下新加坡,最终落地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
虽然经历了同样的遭遇,但香港和新加坡两地对同股不同权的态度却截然有别。
香港方面经过一段时间的研究,今年10月最终决定搁置修改同股不同权规则的计划。
而新加坡则于2014年修改公司法允许同股不同权,修改后的公司法将于明年一季度正式实施。
预计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会相应修改其上市规则,允许具有双重股权结构的公司上市。
那么,香港和新加坡的态度究竟孰是孰非呢?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关于同股不同权这争论了几十年的是是非非。
股与权先要说明什么是同股不同权。
我们知道公司股权分为两种权利:一是经济性权利,主要表现为股东有权获得股息(dividend),实质是股东对公司现金流(cash flow)享有的权利;二是参与性权利,主要表现为股东的表决权,实质是股东对公司经营决策的控制力。
在同股同权的情况下,股东拥有的这两种权利的份额比例相等。
但在同股不同权的时候,股东对现金流的权利和表决权的份额配置将不成比例。
具体而言,在具有双重股权结构的公司中,公司的普通股被分为两个组别,持有第一组股票的股东,其每股拥有的表决权超过持有第二组股票的股东。
以美国的经验为例,这两组股票每股的表决权数之比通常是10比1。
也就是说,所谓“不同权”指的是“表决权”而不是经济性权利。
在获取股息方面,不同组别的股东完全可以有同样比例的权利。
在说明了“不同权”之后,还要对“同股”多说几句。
所谓“同股”指的是同样的公司“普通股”(common stock),而非笼统的“同一家公司”的股票。
假如将“同股”误认作后一种意思,那么,普通股与优先股(preferred stock)也成了“同股不同权”。
事实上,即使在禁止同股不同权的法域——如当下的新加坡——也并不禁止公司发行优先股,并且允许优先股上市。
因此,以下讨论的“同股不同权”不包含普通股和优先股的“不同权”。
优先股多伴有取得固定股息的权利,而且在优先股股息支付完毕之前,公司不得支付普通股股息。
如果拖欠优先股股息达到一定时间,美国法律还规定强制产生两名代表优先股股东的董事。
不过,优先股与普通股更大的区别在于:公司清算时,前者优先于后者获得清偿,在优先股股东取得其固定的股息收益之前,公司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资产。
于是,优先股股东不再是公司剩余权利(在还清了公司的所有固定债务负担后,对剩余公司资产拥有的权利)的所有人(residual claimant)。
这一区别会令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在行为激励上产生差异。
再加上优先股享有的固定股息,使得优先股的经济本质更加趋近于债权。
因此,类似于债权人,优先股股东通常没有表决权。
至于风险基金投资人在投资企业中享有的优先股,实际上并非传统意义上的优先股,而是享有清偿优先的普通股。
风险投资人对公司决策拥有表决权,因而这种优先股被称为参与型优先股(participating preferred)。
总结以上两个方面,可见“同股不同权”的关键特征是:清算顺位相同、股息权利相仿的股东,其对公司经营的决策权却不相同。
换言之,拥有高比例表决权的股东,对于其决策带给公司价值的影响将承担低于自身表决权比例的后果。
通俗地讲,就是“决定我来做,后果一起尝”——并且你们还多尝一点。
最后,要认清“同股不同权”还需要区分两种不同阶段形成的“同股不同权”:一是公司在初次公开发行(IPO)阶段就存在的双重股权结构,二是原本没有双重股权结构的公司,后来在股权重组(recapitalization)过程中建立起来的“同股不同权”。
从后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两种“同股不同权”对公众投资人——一般也是低表决权股东——的利益影响差别甚巨。
是与非对采用同股不同权的公司来说,这不同的权当然不会随机地分配给股东:表决权多的股票总是由公司内部人士——尤其是创立者和管理层——拥有,而表决权少的股票则留给公众投资人。
谁掌握了多数的表决权,谁就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权。
而有了控制权不仅能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也能决定是不是将这种控制权出售给别人。
因此,Grossman和Hart两位教授一语道破:公司股权表决结构的主要影响在于其对公司控制权流动的影响(Grossman & Hart, One Share-One Vote and the Market for Corporate Control,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1988)。
的确,从历史经验看,双重股权结构风行的年代——不论60年代的英国还是80年代的美国,也都是恶意并购交易风行的年代。
那么,公司的创立者和管理层等内部人士为什么想把持住公司的控制权呢?假如他们与公众投资人一样,都只是从由公司业绩决定的现金流价值中获取回报,那么,控制权本身就没有什么价值。
问题当然不是这样简单。
作为公司控制权的所有人,除了和普通投资人一同享受以上的证券利益(security benefits),控制权还能给他们带来私人利益(private benefits)。
这种私人利益形式多样。
譬如取得高额的报酬,享受各种福利(如私人飞机、优厚的保险)等有形利益;还可以是按自己的偏好确定经营方针,塑造个人名望,乃至让自己的事业传于子孙后代的成就感等无形利益。
当然,很多私人利益并不违反法律,甚至是对管理者勤勉工作的合理报偿。
不过,既然掌控了公司,特别是在公司拥有高额自由现金的时候,就难免会有控制权人要动违法的坏脑筋。
例如淘换公司资产据为己有,或者低价挤走小股东。
再者,管理层还可以占着茅坑不拉屎,享受着各种待遇却不努力干活。
如果说管理层的欺诈、不诚信的行为尚可由法律应对,那么,对于纯粹懒惰或者愚蠢的管理者,法律就很难约束了。
毕竟,法官难以区分公司管理层的决定究竟在商业上是好是坏,因此只能原则尊重(这就是有名的“商业判断规则”(business judgment rule))。
而能对付这种劣质管理层的恐怕只有市场竞争,通过控制权流动,让优秀的管理人才将他们替换掉。
所以,可以说公司控制权的自由流动是确保管理层勤勉、高效工作的最终途径。
然而,一旦公司内部人士掌握了高额表决权,进而能任意决定是否将控制权出让,市场竞争就不再能约束管理层。
于是,居心不良者便可方便地借助各种手段侵蚀公司资产,从中谋取私利。
用经济学家的话说,当公司控制权的自由流动被阻断之后,公司股东面临的代理人成本(agency cost)会大大增加。
况且,公司被并购的时候,多数情况下,股东能获得并购溢价。
控制权的转让受到限制之后,对这种溢价的期待自然也灰飞烟灭了。
这方面一个略显极端事例是前传媒大亨Conrad Black给Hollinger International这家曾经的世界第三大英文传媒带来的毁灭性灾难。
借助双重股权结构,Black控制了Hollinger 73%的表决权,出任Hollinger的董事长。
此后他通过向管理层支付高额报酬以及一系列的关联交易将公司资产转入内部人士的腰包。
最终,Hollinger的股东们花费了2亿美元对Black提起法律诉讼,虽然Black锒铛入狱,Hollinger却不得不申请破产。
不过,双重股权结构固然有此阴暗的一面,却也不乏光鲜的一面。
首先:在消除了因控制权流动而被赶跑的威胁之后,公司的创立者和管理层也能更加专注于贯彻其长期的经营方针,特别是当这种长期方针的短期效益并不显著的时候。
有人认为,伴随90年代以后对冲基金等机构投资人成为证券市场的主力,其注重短期收益的倾向让双重股权结构更有可能发挥出积极意义。
其次:控制权的稳固也有利于公司的控制者投入更多成本,培育管理和经营这家特定公司的知识及能力。
譬如深入了解公司技术人员的特长、喜好,以便更好地激励其为公司服务。
而这样的知识通常只对管理者当下管理的企业有用,一旦管理者被赶走,他的投资就会血本无归。
于是,没有对自身地位的保障,公司管理者是不会愿意积极投资,以获取此类有利于公司的知识与能力的。
经济学家称之为资产专属化问题(asset-specificity)。
再次:双重股权结构确保了公司管理层的控制权。
于是,在出现新的投资机会,因而需要为公司募集新的资金的时候,管理层不会因为担心自己的表决权被稀释而拒绝增发新股,进而放弃有利的投资机会,或者转而求助于成本更高的债务融资。
最后:公司创立者常常需要为创立公司投入相当的前期成本,譬如技术开发和品牌培育。
而这些资本投下之后,创立者未必能很快收回投资。
借助控制权获得的私人利益能够帮助创立者更有效地收回其前期投入并且已经沉没的成本。
如果公司的控制权能轻易被他人夺走,那么,新取得控制权的人就搭了创立者的便车,却让创立者遭受损失。
预见到这种情形,公司创立者也许一开始就不会愿意投入这些成本。
因此,双重股权结构也能激励创立者进行有益的前期投资。
出于这种种原因,采用同股不同权的不仅有不幸的Hollinger International,也有诸如巴菲特掌控的Berkshire Hathaway以及默多克掌控的News Corp.这样的幸运儿。
更不用说Google, Facebook, LinkedIn等一众高科技行业的市场新宠。
先与后同股不同权不但牵涉种种是非,其更大的奥妙还在于何时采行。
公司创立者可以在首次公开发行,也就是IPO的时候就建立起双重股权结构,并向公众投资人明确进行披露。
这被称作事先的同股不同权,因为公众投资人在购买股票之前就知道公司存在这样的股权结构。
还有另一种双重股权结构。
IPO之时,它并不存在,公司只有一个组别的普通股。
可是,创立者或其控制的管理层却在公众投资人已经购买了公司的股票之后,通过股权重组的方式,将原本单一组别的普通股转变为具有不同表决权的普通股。
我们将此称为事后的同股不同权。
切莫小看这一先一后,其对公众投资人的影响可以天差地别。
对于事先的同股不同权,公众投资人在购买股票之前就已经知悉。
按照效率资本市场假说(efficient capital market hypothesis),市场会迅速对这种公开信息作出反应。
假如市场投资人认为特定公司的双重股权结构有利于长期经营利益或者调动创立者的积极性,市场就会对此作出良性评价,从而推高IPO价格。
反过来,如果市场认为同股不同权造成严重的代理人成本,损害公众投资人利益,就会对IPO价格打折扣。
这样一来,创立者的融资成本升高,板子最终还是要落在自己身上。
因此,事先的同股不同权,无论是损是益,创立者都逃不脱干系,他们也就有了认真权衡利弊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