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交通部令[199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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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11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11规则

六、名词解释
9.安全记录良好,是指自申
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未发生负有主 要责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 10. 实践教学,是指航海类院校或者 培训机构组织实施的实验教学、工厂 实习教学和船上实习。 11.航运公司,是指船舶所有人、经营 人、管理人或者光船承租人; 12.相关机构,是指海船船员服务机构 和海员外派机构。
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
围内担任职务或者担任低于适任证书适用 范围的职务。但担任值班水手职务的船员 必须持有值班水手或者高级值班水手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十二、适任证书的签发
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海船船员任职岗 位健康标准; (三)完成本规则附件规定的适任培训; (四)具备本规则附件规定的海上任职资历,并且任 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五)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 拟在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等特 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还应当具备规定的培训、 资历等特殊要求。
十六 、特免证明
(一) 申请签发特免证明情形
中国籍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导 致持证船员不能履行职务的特殊情况,无法满足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需要由本船下一级船员 临时担任上一级职务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 申请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特免证 明的,应当符合条件以外的其他船员,不予签发 特免证明。
六、名词解释
5.A2海区,是指除A1海区以 外,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DSC报警能力的 中频(MF)岸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 6.A3海区,是指除A1和A2海区以外,由具 有连续报警能力的国际海事卫星组织 (INMARSAT)静止卫星所覆盖的区域; 7.A4海区,是指除A1、A2和A3海区以外 的海区;50 150 N70S70 8.非运输船,是指工程船舶、拖轮等不从 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机动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为了规范海船船员值班,保障海上人命与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加强船舶保安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要求,交通运输部制定本规则,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一、总则1.适用范围1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海船的船员值班适用本规则,但军用船舶、渔业船舶、游艇、构造简单的木质船除外。

2.主管机关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海船船员值班的监督管理工作。

3.熟悉遵守(1)航运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则以及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编制《驾驶台规则》、《机舱值班规则》等船舶值班规则,张贴在船舶各部门的易见之处,要求全体船员遵守执行,以保证船舶航行安全。

(2)航运公司应当确保指派到船上任职的值班船员熟悉船上相关设备、船舶特性、本人职责和值班要求,能有效履行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职责。

(3)船长及全体船员在值班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相关国际公约以及当地有关防治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要求,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预防措施,防止因操作不当或者发生事故等原因造成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二、值班一般要求1. 航运公司和船长应当为船舶配备足够的适任船员,以保持安全值班。

2. 船长应当安排合格的船员值班,明确值班船员职责。

值班的安排应当符合保证船舶、货物安全及保护海洋环境的要求,并保证值班船员得到充分休息,防止疲劳值班。

在船长统一指挥下,值班的驾驶员对船舶安全负责。

轮机长应当经船长同意,合理安排轮机值班,保证机舱运行安全。

船长应当根据保安等级的要求,安排并保持适当和有效的保安值班。

3. 值班应当遵守下列驾驶台和机舱资源管理要求:(1)根据情况合理地安排值班船员;(2)考虑值班船员资格和适任的局限性;(3)值班船员应当熟悉其岗位职责和部门职责;(4)值班船员对值班时所接收到的与航行有关的信息应当能够正确领会、正确处置,并与其他部门适当共享;(5)值班船员应当保持各部门之间的适当沟通;(6)对为保证安全所采取的行动,值班船员如果产生任何怀疑,应当立即告知船长、轮机长、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第四条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本条例所称普通船员,是指除船长、高级船员外的其他船员。

第五条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二)符合船员健康要求;(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六条申请船员注册,可以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向任何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船员注册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注册,发给船员服务簿,但是申请人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未满5年的,不予注册。

第七条船员服务簿是船员的职业身份证件,应当载明船员的姓名、住所、联系人、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船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注销船员注册,并予以公告:(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的;(四)本人申请注销注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甲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甲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船船员值班管理,防止船员疲劳操作,保障海上人命与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际海事组织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和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1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海船上服务的组成值班的船员,但在下列船上服务的船员除外:(一)军用船舶;(二)渔业船舶;(三)非营业的游艇;(四)构造简单的木质船。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各船公司应保证指派到船上任职的每一个值班船员均能熟悉船上的有关设备和船舶特性以及本人职责,并能在紧急情况下有效地执行安全和防污染工作。

第五条船长及全体船员应了解由于操作不当或意外事故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的严重后果,并应遵照国际公约和我国有关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出本船防污染的具体措施,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防止船舶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第六条为维护驾驶台的良好秩序和环境,保证航行安全。

各船公司应编制《驾驶台规则》、《机舱值班规则》和《无线电报房规则》张贴在船舶各部门的易见之处,并要求全体船员遵守执行。

第二章航次计划及值班安排第一节航次计划第七条航次计划的一般要求:(一)船长应根据航次任务及时通知各部门有关负责人做好各项开航准备工作。

(二)对预定的航次,船长和驾驶员应在研究有关资料后事先做好航次计划。

(三)大副、轮机长应在与船长协商后,预先确定并落实本航次所需各种燃物料、淡水以及备品的数量。

(四)船长应检查各种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件是否齐全、有无逾期,检查运输单证及港口文件是否齐全,保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第八条开航前,船长应充分并恰当地运用预定航线上所必需的、有效的以及最新改正的航海图书资料和其他航海出版物,保证计划好从出发港到下一停靠港的预定航线。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
规则》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0.07.06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4号
•【施行日期】2020.07.06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0年第14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的决定》已于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0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的“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修改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二、删去第一百二十八条中的“船员服务簿”。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规则一、实施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已于2022年12月8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简称“11规则”,共9章64条1个附件。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2022年第12号部令发布。

二、目的和依据【第一条】目的: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

三、适用范围【第六十条】【第二条】适用规则下列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不适用本规则:(一)在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的客船或者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二)在未满100总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船员;(三)在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上任职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的轮机部船员;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四)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业的船舶上任职的船员;(五)在公务船、水上飞机、地效翼船、非营业性游艇、摩托艇、非自航船上任职的船员。

四、海事职责【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五、遵循原则公平公正公开便民者旅客)运输的机动船舶;六、名词解释9.安全记录良好,是指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未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10.实践教学,是指航海类院校或者培训机构组织实施的实验教学、工厂实习教学和船上实习。

11.航运公司,是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或者光船承租人;12.相关机构,是指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和海员外派机构。

七、适任证书适任证书基本内容:装置、特殊设备操作等项目;(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七)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八)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船员安全值班管理制度

船员安全值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安全值班管理,保障船舶安全航行,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船舶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国际、国内航行的船舶,以及在我国沿海、内河水域作业的船舶。

第三条船员安全值班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责任明确,分工协作;3. 严格执行,奖罚分明。

第二章值班职责第四条船员安全值班职责:1. 严格遵守船舶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船舶安全航行;2. 按时接班、交班,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3. 负责船舶的航行、操纵、锚泊、装卸等各项操作;4. 监控船舶设备状态,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5. 管理船舶货物,确保货物安全;6. 维护船舶及船员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7. 遵守国家和国际海事组织有关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值班安排第五条船舶应设立航行值班、机舱值班、驾驶值班、轮机值班等岗位,并明确各岗位的职责。

第六条船员值班时间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确保船员休息时间充足。

第七条船舶在航行、停泊、装卸等不同阶段,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值班人员。

第四章值班要求第八条值班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相应的船员证书和技能;2. 身体健康,无影响安全航行、操纵的疾病;3. 熟悉船舶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应急处置能力;4.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第九条值班人员应按时接班、交班,交接班时详细记录船舶状态、设备运行情况、货物情况等。

第十条值班人员应严格执行船舶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擅自离岗、脱岗。

第十一条值班人员应保持值班室整洁,确保通讯设备、报警设备等处于良好状态。

第五章值班检查与考核第十二条船舶公司应定期对船员安全值班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值班制度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船舶公司应根据船员值班情况,对船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船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船舶安全事故的船员,应依法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2015年11月1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船舶船员值班管理,规范船员值班行为,保障内河交通安全,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1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内河船舶的船员值班适用本规则。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农用船舶、非营业性游艇、体育运动船艇和非机动船舶的船员值班除外。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管理内河船舶船员值班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值班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和船长应当按照船舶安全配员的相关规定配备合格船员,确保指派到船上任职的船员熟悉船上相关设备、船舶特性,熟知本人职责和值班要求,有效履行安全、防污染等职责。

第五条船长及全体船员在值班时,应当遵守有关船舶航行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六条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和船长应当编制船舶值班制度,公示在船舶的显著位置,并要求全体船员遵守执行。

船长应当安排合格船员值班,明确值班船员职责。

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保证船舶、货物、人员安全及保护水域环境的要求,考虑值班船员资格和经验,根据情况合理安排值班船员,并保证值班船员得到充分休息,防止疲劳值班。

第七条内河货船在航行中的驾驶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3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货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2人,其中至少1人是船长或者是大副、二副、三副;(二)1000总吨至3000总吨内河货船,驾驶值班每班1 人须是船长或者是大副、二副、三副。

夜间及能见度不良时,需增配1名普通船员;(三)未满1000总吨内河货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1名船长或者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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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颁布部门交通部颁布文号1997年第十一号令颁布时间1997-10-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船船员值班管理,防止船员疲劳操作,保障海上人命与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际海事组织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和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1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海船上服务的组成值班的船员,但在下列船上服务的船员除外:(一)军用船舶;(二)渔业船舶;(三)非营业的游艇;(四)构造简单的木质船。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各船公司应保证指派到船上任职的每一个值班船员均能熟悉船上的有关设备和船舶特性以及本人职责,并能在紧急情况下有效地执行安全和防污染工作。

第五条船长及全体船员应了解由于操作不当或意外事故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的严重后果,并应遵照国际公约和我国有关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出本船防污染的具体措施,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防止船舶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第六条为维护驾驶台的良好秩序和环境,保证航行安全。

各船公司应编制《驾驶台规则》、《机舱值班规则》和《无线电报房规则》张贴在船舶各部门的易见之处,并要求全体船员遵守执行。

第二章航次计划及值班安排第一节航次计划第七条航次计划的一般要求:(一)船长应根据航次任务及时通知各部门有关负责人做好各项开航准备工作。

(二)对预定的航次,船长和驾驶员应在研究有关资料后事先做好航次计划。

(三)大副、轮机长应在与船长协商后,预先确定并落实本航次所需各种燃物料、淡水以及备品的数量。

(四)船长应检查各种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件是否齐全、有无逾期,检查运输单证及港口文件是否齐全,保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第八条开航前,船长应充分并恰当地运用预定航线上所必需的、有效的以及最新改正的航海图书资料和其他航海出版物,保证计划好从出发港到下一停靠港的预定航线。

第九条在考虑了所有有关信息而核实了航行计划后,开航前计划航线应清楚地标绘在有关海图上,并且在航行期间可供值班驾驶员随时使用。

驾驶员在使用之前应认真核实每一个准备采取的航向。

第十条制定航行计划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航线的总里程和预计航行的总时间。

(二)预计航线上的气象情况和海况。

(三)各转向点的经纬度。

(四)各段航线的航程和预计到达各转向点的时间。

(五)复杂航段的航法以及对航线附近的危险物的避险手段。

(六)特殊航区的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如果在航行中决定改变计划航线的下一停靠港,或者因其他原因船舶需要大幅度地偏离计划航线,船长应及早计划好修正航线,并在海图上重新标示。

第一节值班安排第十二条参加值班的船员必须是符合主管机关规定的合格船员。

每个值班船员都须明确自己的职责。

第十三条船长必须确保值班的安排足以保证船舶安全。

值班驾驶员在值班期间,特别在关系到避免碰撞和搁浅时,负责船舶的安全航行。

轮机长有责任与船长商量,确保轮机值班的安排足以保持安全值班。

第三章航行值班应遵守的原则第一节值班驾驶员第十四条负责航行的值班驾驶员是船长的代表,无论何时,其首要职责是负责船舶的安全航行,必须时刻遵照《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安全航行规章进行操纵和避让。

第二节了望第十五条值班驾驶员应遵照《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的规定随时保持正规的了望,并应达到下列目的:(一)利用视觉、听觉及所有其他可用的方法对当时环境和情况保持连续戒备的状态,并及早发现或察觉到它的变化。

(二)充分估计到碰撞、搁浅和其它危害航行安全的局面和危险。

(三)寻找遇难的船舶和飞机、船舶遇难人员、沉船残骸和其它危害航行安全的物体。

第十六条了望人员必须全神贯注地保持正规了望,不得从事或被分派给会影响了望的其它任务。

第十七条值班驾驶员要随时确保有效的了望,在驾驶台和海图室分开的船上,为了履行其必要的职责,可以短时间进入海图室,但是必须事先确信这样做是安全的,并确保有效的了望仍维持着。

第十八条了望人员和舵工的职责是分开的,舵工在操舵时不应当作是了望人员,除非是具有四周无遮挡的视野并且没有夜视障碍或其它保持正规了望的妨碍。

日间,处于下列情况时,值班驾驶员可以单入了望:(一)对环境作了充分的估计,确信无疑这样做是安全的。

(二)充分考虑了一切有关因素,但不限于:1、天气情况;2、能见度;3、通航密度;4、邻近的航行危险物;5、在分道通航制内或附近水域航行时所必须注意的情况。

(三)当环境的任何变化需要时,能立即召唤其他合适人员到驾驶台协助。

第十九条在夜间航行应至少保持一名水手协助驾驶员值班。

第二十条为证明航行值班的构成足以保证能连续保持正规的了望,船长应考虑所有有关因素,包括本规则本节描述的因素及下列因素:(一)能见度,天气和海况。

(二)航行所在区域的通航密度和所发生的其他活动。

(三)在分道通航区域内或附近水域时所必须注意的情况。

(四)由船舶特性,即时操纵要求和预期操纵所引起的额外工作量。

(五)任何一个指定为值班的船员适任值班的情况。

(六)掌握每一位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的职业适任能力及信心。

(七)每位值班驾驶员的经验和其对船舶设备、程序和操纵能力的熟悉程度。

(八)任何特定时刻船上发生的活动,包括无线电通信以及必要时召唤待命人员立即至驾驶台的有效性。

(九)驾驶台仪器和控制器,包括报警系统的工作状况。

(十)舵和推进器的控制以及船舶操纵特性。

(十一)船舶尺度和指挥位置的视野。

(十二)驾驶台的结构对值班人员利用视力和听力探测外部发生情况所造成的妨碍程度。

(十三)国际海事组织及主管机关通过的任何其它涉及值班安排、适用于值班的标准程序和指南。

第三节值班安排第二十一条在确定包括合格的甲板部普通船员在内的驾驶台值班人员构成时,特别应考虑下列因素:(一)在任何时候,驾驶台不得无人值守。

(二)天气情况、能见度、日间或夜间。

(三)临近航行上的危险时,可能需要值班驾驶员执行额外的航行职责。

(四)助航仪器,如雷达或无线电定位仪以及其它船舶安全航行的设备的使用和操作状态。

(五)船上是否装有自动操舵装置。

(六)驾驶台是否配置认可的GMDSS无线电通信设备。

(七)装备在驾驶台上的无人机舱控钮、警报和指示器的使用程序及限制。

(八)由于特殊的操作环境可能导致对航行值班的特别要求。

第四节值班交接第二十二条值班驾驶员如果有理由认为接班驾驶员显然不能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时,不应向接班驾驶员交班,并立即向船长报告。

第二十三条接班驾驶员应确信本班人员完全能履行各自的职责,特别是夜视能力的适应性。

接班驾驶员在其视力未完全调节以适应光线条件以前,不应接班。

第二十四条接班驾驶员在接班前,应对本船的推算船位或实际船位进行核实,并证实预定的航线、航向和航速的可靠性,还应注意在其值班期间预期可能会遇到的任何航行危险。

第二十五条交、接班驾驶员应交接清楚下列情况:(一)船长对船舶航行有关的常规命令和其他特别指示。

(二)船位、航向、航速和吃水。

(三)当时和预报的潮汐、海流、气象、能见度等因素及其对航向和航速的影响。

(四)在驾驶台控制主机时的主机操作程序和使用方法。

(五)航行环境,包括但不限于:1、正在使用或在值班期间有可能使用的所有航行和安全设备的工作状况;2、电罗经和磁罗经的误差;3、看到的或知道的附近船舶的位置及动态;4、在值班期间可能会遇到的情况和危险;5、由于船舶的横摇、纵摇、水的比重变化及船体下座对富裕水深可能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如果值班驾驶员在交班前正在进行船舶特殊操纵或其他避免危险的行动,接班驾驶员应在这种操作完成之后再接班。

第五节航行值班职责第二十七条值班驾驶员应:(一)在驾驶台保持值班,不得随意离开驾驶台。

(二)对船舶的安全航行负责,即使船长在驾驶台,直到明确船长已承担责任为止。

(三)对为了航行安全而采取某种行动发生疑问时及时通知船长。

第二十八条负责航行值班的驾驶员,不应被分派或担负任何妨碍船舶安全航行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在任何时候均应使用安全航速,在需要时,值班驾驶员应毫不犹豫地使用舵、主机和音响信号装置,但情况允许时,应及时通知机舱主机变速的意图,或者按照适用的程序有效地使用装置在驾驶台的无人机舱主机控钮。

第三十条值班驾驶员必须充分掌握包括冲程在内的本船在任何吃水情况下的操纵特性,并应熟悉其它可能具有的不同操纵特性。

第三十一条值班时应做好与航行安全有关的动态和工作的正规记录。

第三十二条所有值班驾驶员应完全熟悉所装备的电子助航仪器的使用方法,包括其性能及局限性。

在值班期间,应最有效地使用船上一切可用的助航仪器,以足够频繁的时间间隔对所驶的航向、船位和航速进行核对,以确保本船沿着计划航线行驶,并注意在适当的时候使用回声测深仪。

第三十三条即使在良好天气航行,值班驾驶员仍应经常和精确地测定所接近的船舶的罗经方位和距离,以便及早判断有无碰撞的危险。

必要时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与它船协调避让措施。

并应特别注意,当接近大型船舶或拖带船队时,或者在近距离接近他船时,有时尽管方位有明显的变化,但碰撞危险可能依然存在,值班驾驶员对此应按《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早采取积极的行动,随后还应检查此种避让行为是否取得预期的效果。

第三十四条值班驾驶员应充分了解船上所有安全和航行设备的放置地点和操作方法,并应了解和考虑这些设备在操作上的局限性。

第三十五条只要可行和情况允许,船上的航行设备应经常在海上作操作试验,尤其要在预料到将有影响航行安全的危险情况之前进行。

这种试验还应在到港前和出港前进行。

这些试验应予以记录。

第三十六条值班驾驶员应对有关设备作定期检查,以确保:(一)手动操舵或自动舵按船舶正确的航向行驶。

(二)有条件时每班应至少测定一次标准罗经的误差,可能的话,在有较大改变航向后也应测定;标准罗经和电罗经应经常进行核对;主罗经与复示仪应同步;如发现误差变化较大,应及时报告船长。

(三)每班至少试验一次自动舵的手动操作。

(四)航行灯和信号灯及其他航行设备正常工作。

(五)无线电设备应按正常工作并按本规则第六章的要求进行值守。

(六)无人机舱控钮、警报和指示器工作正常。

第三十七条在使用自动舵时,值班驾驶员应考虑到及时使舵工就位并改为手动操舵的必要性,以应付随时可能出现的潜在危险。

转换手动操舵或自动操舵必须由值班驾驶员亲自或在其监督之下进行。

第三十八条所有值班驾驶员应能熟练地使用雷达,并应做到:(一)遇到或预料能见度不良时,以及在船舶密度大的水域航行时,应使用雷达,但应注意其局限性。

在任何时候使用雷达时都必须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有关使用雷达的规定。

(二)应确保所使用的雷达量程以足够频繁的时间间隔进行转换,以便能及早地发现回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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