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定点屠宰场必备条件和要求
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三条规定对上市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办法,具体含义是:定点屠宰,系指凡上市出售的生猪必须到批准的屠宰场(厂、点,下同)屠宰。
集中检疫,系指到批准的屠宰场进行宰前检疫和宰后卫生检验与品质检验。
上市出售的生猪严禁场外检验和市场补检。
村镇居民(包括集体伙食单位)自养自食的生猪,自宰时亦须经当地兽医卫检人员检疫和检验,以防疫病传播。
统一纳税,系指在屠宰场内统一缴纳屠宰税。
分散经营,系指必须经批准的定点屠宰场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后,始得多渠道分散经营。
经营者凭屠宰点出具的检疫证明和完税凭证进入市场销售。
第三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必要的组织。
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贸易、农牧、卫生、公安、交通、工商、环保、物价、建设、税务等部门共同组成省生猪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办公室。
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应的组织。
各级生猪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生猪屠宰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猪屠宰场定点数量,按照《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设置原则,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前提下,各设区的市城区可设2 —3个场点,设区的市郊区和县(市)城区一般可设1 —2个场点,县(市)所辖乡镇一般设1个点,范围大的或边远乡(镇)可设2个点。
第五条《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置定点屠宰场必须具备的条件:(一)《办法》所称场区布局合理,即场区内应设病畜隔离间、急宰间、废水和废弃物无害处理间,且应当设置在离屠宰加工区有一定距离的主风向下风口。
(二)《办法》所称屠宰工艺流程顺序是:生猪进场一饲养区一待宰间一屠宰加工间一产品存放间一预冷间。
(三)《办法》所称健全的卫生消毒制度,包括宰前饲养区、屠宰加工间、急宰和无害化处理场所、肉品化验室以及装载工具等消毒卫生制度,做到每个环节都有一套健全、严密的卫生消毒制度。
动物屠宰场动物入场及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

动物屠宰场动物入场及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生猪定点屠宰厂生猪入厂及生猪产品出厂登记制度一、生猪在进入定点屠宰厂时,应持有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及未使用“瘦肉精”保证书并须经屠宰厂检查人员查证验物,证物相符的方准入厂,同时做好记录。
二、证物不符或无有效检疫合格证明的或未经检疫的生猪,不准入厂。
三、生猪入厂后屠宰厂人员对生猪健康状况进行巡查,如发现异常,关入隔离观察圈,隔离观察30天后进行重新检疫,合格生猪方可屠宰,不合格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生猪屠宰后经过驻厂检疫人员宰后检疫、合格生猪产品经检疫人员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后方可出厂。
同时屠宰厂作好产品流向登记。
不合格生猪产品,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其处理费用由畜(货)主承担。
一、屠宰生猪前屠宰厂应当向驻厂检疫员提前申报检疫(提前六小时)。
二、经检疫合格的生猪方可屠宰,对伤残等须急宰的生猪应经驻厂检疫员检查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三、不得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不得屠宰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
四、对屠宰生猪按照相关的屠宰检疫规程进行检验,对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加盖验讫印章或后方可出厂。
五、未经宰后检疫或宰后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六、对经宰后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必須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一、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动物疫情,按规定、程序上报。
二、生猪屠宰厂从业人员如发现动物疫情,立即向驻厂检疫人员反映。
三、驻厂检疫人员发现动物疫情,驻厂检疫负责人要及时向溪湖区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汇报。
四、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与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沟通,按规定、程序上报。
五、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六、严格遵守动物疫情发布规定,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动物疫情。
七、违反本制度,造成动物疫情扩散蔓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管理办法

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县生猪屠宰加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畜禽屠宰场审批程序指南》(湘农发(2023)3号)、《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的意见》(湘农联[2023)17号)和《湖南省农业农村厅进一步规范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的意见》(湘农发[2023)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范围内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第三条在本县行政区范围内设置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本着便民、科学、合理的原则,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的设置地点原则上应距离县城40公里以上或车程60分钟以上。
第五条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的设置严格实行总量控制,有利推行屠宰行业标准化建设,提升猪肉产品卫生和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优质猪肉产品的消费需求。
鼓励现代化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完善冷鲜冷链配送设施,实行肉品冷链配送,最大范围扩大对农村地区的肉品供应。
凡是通过冷链配送能够保障肉品供应的乡镇,不再新增设置生猪定点屠宰点,遏制重复建设。
第六条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的设置,必须符合乡村规划、动物防疫、生态环保、肉品品质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促进生产、方便群众”的原则,充分考虑人口数量、生猪资源、交通条件、环境保护等多方面因素,科学选址。
新建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的年设计屠宰能力应在2万头以上,边远山区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十四五”期间,我县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建设地点、屠宰规模、生猪产品的供应范围和设置管理规划如下:(一)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数量限定6家。
除目前已建成投产的花门街道、金石桥镇、高平镇、司门前镇4个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外,另在七江镇、岩口镇、横板桥镇增加3家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
屠宰场必备条件及要求

屠宰场必备条件及要求屠宰场是进行畜禽屠宰加工的场所,对于确保食品安全和卫生非常重要。
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屠宰场必须满足一系列的条件和要求。
以下是屠宰场必备条件及要求的一些方面:1.基础条件:屠宰场必须位于远离居民区和水源的地方,距离市区也要足够远。
这是为了避免污染的传播和食品安全问题。
屠宰场还应有足够的用地面积,以容纳畜禽的存栏、屠宰作业、加工以及设施建设等。
2.环境设施:屠宰场必须有良好的环境设施,包括设施清洁、排水系统、通风系统和噪音控制等。
设施应该能够有效地控制气味、噪音和废水,以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同时,通风系统也是保持空气新鲜和正常温度的必要设备。
3.操作流程:屠宰场的操作流程应具备标准化和规范性。
所有的屠宰工作必须按照相关的操作规程进行,保证操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这些规程包括动物首次接触、杀戮、血液排出、完全宰杀、蜕皮和内脏处理等。
4.卫生安全:屠宰场应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和舒适性。
首先,工作人员必须在进入屠宰场前进行洗手,工作场所应定期清洁并定期消毒。
同时,屠宰场要求工作人员佩戴适当的防护装备,如手套、工作服和安全鞋等,以确保食品安全且保护工人的健康安全。
5.检验监控:屠宰场必须有严格的检验监控制度。
这包括实行全程监测疫情,对动物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实施屠宰前的预检以及对肉类和产品质量的检测等。
这些检验监控过程主要通过设备、实验室检测、风险评估等来保证。
6.废物处理:屠宰场对废弃物的处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妥善处理,防止污染土壤和水源。
一般来说,废料需要进行分类处理,废弃水应通过合适的处理设备达到排放标准,废弃物要符合环保要求进行处理、处置或回收。
7.安全措施:屠宰场应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
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应配备完善,如安全门、安全标识、紧急停车和报警系统等。
此外,还要对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8.健全的管理体系:屠宰场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确保各项措施的执行。
生猪屠宰管理规程

生猪屠宰管理规程
—、规程概述
本规程旨在规范生猪屠宰的全过程,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
本规程适用于生猪屠宰厂的管理和操作。
二、屠宰厂建设标准
1.屠宰厂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本地城乡规划及环保要求。
⒉屠宰厂应具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基础设施,包括待宰圈、屠宰车间、急宰间、冷库等设施。
三、屠宰设备要求
1.屠宰设备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卫生及环保性能。
2.屠宰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转。
四、检疫检验制度
1.生猪屠宰前应按规定进行产地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屠宰过程中,应按规定进行同步检疫检验,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五、肉品品质检验制度
1.肉品品质检验应贯穿于生猪屠宰的全过程,包括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
2.对于不合格的肉品,应按规定进行处理,防止其流入市场。
六、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规定
1.发现病害猪,应立即进行隔离,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2.无害化处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防止病害传播。
七、肉品品质安全追溯制度
1.应建立肉品品质安全追溯制度,对生猪来源、屠宰过程、肉品流向等进行全程追溯。
2.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肉品,应依法进行追溯和处理。
八、安全生产与环保规定
1.屠宰厂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
2.屠宰厂应遵守环保规定,减少污染物排放,防止环境污染。
安徽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意见

安徽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意见有关问题的批复(皖政秘〔2008〕84号)省商务厅:《关于批准实施安徽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意见的请示》(皖商运字〔2008〕419号)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设置,必须遵循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
要严把场点设置条件,促进企业合理布局,在一些交通便捷、人口集中、市场规模较大的地区,鼓励打破区域界限,整合现有屠宰资源,积极培育生猪屠宰加工龙头企业,推进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肉食品消费安全。
二、原则同意《安徽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意见》,请据此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八月四日安徽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意见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管理,保证肉食品质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省屠宰加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在全省范围内对上市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管理制度。
除偏远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和个别山区乡镇实行屠工制外,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第三条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设置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坚持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在保证市场供应的前提下,城区人口超过100万人的省辖市,中心城区原则上可以设置2个定点屠宰厂(场),最多不得超过3个;城区人口低于100万人的省辖市,中心城区可以设置不超过2个生猪屠宰厂(场)。
县(市)城区和乡镇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屠宰厂(场)。
交通便利的乡镇可以实行统一规划、集中设厂(场);范围较大或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乡镇可根据需要,适当增设屠宰点。
乡镇定点屠宰场原则上应设置在乡镇政府所在地。
对于生猪定点屠宰场的要求

对于生猪定点屠宰场的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场是批发市场、超市和屠宰加工厂的供应源,对保障人民群众对蔬菜、水果、肉类等各种食品的需求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卫生性,对于生猪定点屠宰场应具备以下几个要求。
首先,生猪定点屠宰场应该获得相关资质和许可证。
屠宰场的许可证应该是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具有精细的管理规范,以确保食品的安全。
许可证应当包括进场验货、备案销售、洗涤消毒、运输、防疫、储存等内容,以便消费者有关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
其次,生猪定点屠宰场应该具备合理的厂房结构和设施设备。
良好的屠宰场应该具有压力内脏道、杀猪血退水、冷却、检疫、分类包装、食品加工等基本设施。
建筑物应该是耐用且有安全防护措施,特别是应具备转移是非的设施,以免影响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设备设施应该具有易清洗、抗污染、材料牢固。
每项设备的清洗水和消毒水应当符合当地卫生监督部门的规定。
再次,生猪定点屠宰场管理和操作应该严格落实。
操作规范应该包括有关人员操作规范、杀猪流程规范、餐饮储存规范等方面。
屠宰场应该保证生产环境干净整洁,无垃圾、卫生巾等杂质,而且应该安装摄像头进行监督,如发现违规操作应当立刻纠正,督促落实措施。
管理规范应该完备细致,严格执行检疫诊断规范,捕获猪只应本著不伤害、不受惊、不迫使的原则。
最后,生猪定点屠宰场应该同时进行防疫工作。
生猪定点屠宰场应该制订科学的生猪防疫制度,并且认真执行。
应每季检查,发现问题尽快治疗和防伪。
生猪日常在运输和饲养过程中应该同样注意防疫,保持免疫水平,务求健康安全出现问题的猪只及时隔离治疗。
综上所述,生猪定点屠宰场是保证人民群众健康的关键所在。
相应地,生猪定点屠宰场应该符合相关要求才能成为优质供应商,便于消费者选择和购买。
关键是,这一行业的工作人员,既需要高素质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又需要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确保从养殖、运输到销售的全过程是有序的、可靠不断增加人民群众的信任。
可以说,建设安全卫生、优质的生猪定点屠宰场对人民群众的健康非常重要,应该不断加强相关方面的监督和管理,完善规章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技能,保证群众的生活秩序更为安全、卫生和便捷。
生猪定点屠宰场管理制度汇编

生猪定点屠宰场管理制度汇编管理制度概述生猪定点屠宰场是为了保障生猪安全、确保食品安全而设立的,其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生猪在屠宰过程中得到妥善的处理和管理,同时使屠宰成品品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以下是生猪定点屠宰场应遵守的管理制度。
生猪进场管理生猪来源生猪定点屠宰场应从合法、稳定、健康的生猪养殖场点购买生猪。
生猪鉴别生猪定点屠宰场要求对进场生猪进行细致的鉴别和检查。
检查的内容包括生猪的识别情况、体貌特征、身体健康状况等,通过判断是否存在疾病和其他不适宜屠宰的情况来确定是否满足屠宰条件。
生猪隔离生猪定点屠宰场应在进场生猪进行检查完成后,将符合屠宰条件的生猪隔离,不允许与其他生猪混合在一起。
生猪检测生猪定点屠宰场可以配备相关检测设备,对进场的生猪进行疫病检测和药物残留检测。
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当地卫生防疫部门。
屠宰管理屠宰流程生猪定点屠宰场采用人工或机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屠宰,屠宰流程中包括杀猪、皮毛处理、肠道处理等环节。
屠宰流程要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卫生保障生猪定点屠宰场应每日进行全场卫生清理和消毒,保持卫生清洁。
并规定每个操作员在进行操作前要进行消毒和手部清洁,并穿着相应的卫生防护服。
肉品处理生猪定点屠宰场将屠宰成品分为鲜猪肉和鲜猪肉制品两大类,对于这两类产品的处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保证其安全、卫生。
同时,应对残余物进行规范化处理。
质量控制质量检测生猪定点屠宰场应每日进行鲜猪肉和鲜猪肉制品的质量检测,检测内容包括检验肉品的色泽、气味和口感,以及对其进行肉质评价。
质量追溯生猪定点屠宰场应建立完善的质量追溯体系,对于生产链中每一个环节进行记录,并设立与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相符合的生猪定点屠宰档案,以备查证。
监督检查生猪定点屠宰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卫生防疫部门、工商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以确保屠宰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并及时纠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总结生猪定点屠宰场管理制度是保障食品安全、保护生猪,以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活需要的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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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定点屠宰场必备条件和要求
一、“三证一照”须齐全。
《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四项制度”要完善。
1、生猪进场查验制度;2、生猪屠宰和肉品销售台帐制度;3、肉品品质检验制度;4、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
三、“两证”在手再上岗。
屠宰工人要持《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身体健康证书》上岗作业。
四、屠宰条件应过硬。
1、要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2、要有必要的待宰间、隔离间、屠宰加工间、副产整理间、病害肉处理间;3、屠宰加工间、副产整理间、病害肉处理间地面、墙裙等要采用不渗水、耐腐蚀、易清洗和无毒材料制成;4、有必要的肉品品质检验设备、消毒设施、消毒药品、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及病死猪、肉品无害化处理设施;5、有经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持其核发的《肉品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6、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等。
五、设施用途要注明。
屠宰企业各种圈舍、操作间以及加工车间内各种器械、设备、工作台的用途要标注清楚,确保屠宰加工流程符合卫生要求。
六、操作流程守规范。
屠宰生猪应当实施宰前停食、饮水、
淋浴、麻电致昏、剌杀放血、浸烫脱毛、开膛净腔(整理副产)、劈半、整修的工艺流程。
七、肉品出场盖“两印”。
经检疫检验合格的肉品要分别由肉品卫生检疫员盖上“肉品卫生检验合格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盖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
八、责任制度挂上墙。
屠宰企业的场长职责、收费员职责、检疫检验员职责和安全生产、加工操作等岗位责任制度要悬挂上墙。
九、场容场貌要美观。
屠宰环境清洁卫生、美观敞亮,屠宰器具消毒保洁、摆放有序。
十、公开承诺重诚信。
各屠宰企业要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加强自律,诚信经营,向社会公开承诺,确保肉品屠宰加工质量。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