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XXXX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按照学校设置的学科门类和本科专业,可授予本科毕业生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士学位。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生。
学校对接受本科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四条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遵纪守法。
(二)符合所属本科专业毕业条件,取得本科毕业证书。
(三)非外语类本科专业学生通过学校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
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者,无须参加校内外语水平考试。
民考民学生参加全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四级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四)英语专业学生参加专业英语四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日语专业学生参加日语能力二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阿拉伯语专业学生参加阿拉伯语语言能力测试四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其他外语专业学生参加所学专业国家统一专业外语水平等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科生,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二)未取得毕业证书。
(三)修读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不足1.5。
(四)受到考试作弊处分。
(五)毕业时尚在处分期内。
(六)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第五条第三款不能获得学位,但毕业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学士学位:(一)在校期间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6分以上;英语专业学生参加专业英语八级考试,成绩合格;日语专业学生参加国际日语能力一级考试,成绩合格;阿拉伯语专业学生参加阿拉伯语语言能力四级考试,成绩优秀。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推进本科教育质量提升,本土学院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学位授予条件(一)本科学生须修满所在专业规定学分,已修读全部专业必修课并取得合格成绩,具备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
(二)本科学生应当按时完成助教、班委、课外活动、社会实践等要求,行为规范,成绩合格,无考试作弊、违纪违规、校外法律行为不良等不良记录。
(三)通过省教育部门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经过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
第三章学位评定(一)学位评定分为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等方面综合评定。
(二)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根据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和答辩成绩,以及学校教学质量评估指标聚力,由学校成果验收委员会对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和答辩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三)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举办省教育厅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按照各校相关规定予以评定。
(四)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学生的行为规范包括参与活动、担任学生干部职务、获得荣誉奖学金及奖项等方面。
学校根据学生的行为规范情况进行评定。
(五)综合评价:经过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形成学生的综合评价。
第四章学位授予(一)学位授予时机:本科学生应争取在拟定毕业计划后,规定学制内完成全部学分和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参加学位授予。
(二)学位授予方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授予学位证书和学位证明书。
第五章学位授予材料管理(一)学位授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本科毕业学生学业档案、毕业证书、学位证书;2.本科生档案材料:学籍档案、普通护照证件、身份证、毕业会考等相关材料。
3.各类专业实践方案及证明文件、学生干部任职资格证明、社会实践证明材料、校内外知名奖项证明材料等。
(二)学位授予材料的管理:1.毕业生学业档案及档案材料应按规定归档并予以保管;2.学校应建立毕业生学业档案借阅制度,严格管理学位授予权限,防止学历身份信息泄露。
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规范化要求[定稿]
![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规范化要求[定稿]](https://img.taocdn.com/s3/m/35e0b61c42323968011ca300a6c30c225901f012.png)
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规范化要求[定稿]第一篇: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规范化要求[定稿]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规范化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特制定本规范化要求。
一、毕业论文(设计)档案资料的组成(一)毕业论文(设计)诚信保证书;(二)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或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三)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单;(四)毕业论文(设计)。
毕业论文包括:标题,摘要(中外文)和关键词(中外文),目录,标题,论文主体,参考文献,附录等;毕业设计包括工程图或作品,设计(计算)说明书。
毕业设计(计算)说明书是对毕业设计进行解释与说明的书面材料,在写法上应注意与论文的区别点是:1、前言包括设计的目的和意义,设计项目情况简介或社会调查情况概述,设计思想或设计定位;2、正文包括方案的论证,方案的设计或主要参数的计算两大部分。
(五)毕业论文(设计)的电子文档(光盘)。
二、毕业论文(设计)内容的要求毕业论文(设计)大致可分为文科类、理科类、工程设计类、实验类、计算机软件设计类等,各类具体要求如下:(一)文科类和理科类:文科类包括文史、经济、管理、教育、艺术及外语等专业;理科类含数学、物理、化学等专业。
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完成开题报告;根据课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撰写一篇不少于8000 字的有一定水平的专题论文,参考文献不少于5 篇;如果撰写描述性毕业论文,则要经过社会调查或观察,掌握大量数据和现场材料,在此基础上撰写不少于8000字的专题论文,参考文献不少于5 篇;艺术类专业论文字数不少于5000 字参考文献不少于5 篇;外语专业论文字数为3000 单词以上,参考文献不少于5 篇。
(二)实验研究类:教师要向学生下达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学生要独立完成一个完整的实验,取得足够的实验数据,实验应为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要有探索性,而不是简单重复已有的工作;要完成6000 字以上的实验研究论文,包括文献综述、实验部分的讨论与结论等内容;参考文献不少于8 篇。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阶段的第一个学位,是对本专业学生掌握一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证明。
第二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必须符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学校的规定。
第三条学士学位分为工学学士学位、理学学士学位、文学学士学位、教育学学士学位、艺术学学士学位、管理学学士学位等。
第四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可以分为正常毕业授予、加速毕业授予和延期毕业授予。
第五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通过学业成绩、学术论文、实践实习、专业考核等综合评定方式进行。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专业课程和课程设置应符合国家教育部门相关规定。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应当公示,并在学生入学时向学生和家长明确告知。
第八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二章正常毕业授予第九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期限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确定。
第十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完成规定的学年学业学分要求;(二)通过学校规定的各门课程考核;(三)完成实践实习要求;(四)完成学术论文(设计)要求;(五)符合其他学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授予应当经过专家组综合评定,并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三章加速毕业授予第十二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适用于特殊情况下的学生,包括工作人员、成人教育学生和转专业学生等。
第十三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正常毕业条件;(二)具备特殊的就业或升学需求;(三)经过学校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应当经过专家组评定,并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四章延期毕业授予第十五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适用于因特殊原因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学业的学生。
第十六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提出书面延期请求,并说明原因;(二)经学校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应当经过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此细则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精品】广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精品】广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一、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1.学士学位是广州大学在本科阶段的最高学位,授予具备以下条件的学生:(1)已经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通过相应的考试;(2)已经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3)已经完成并通过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4)已经完成实习或实践环节,并通过指导教师和单位的评价。
2.学生必须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业,否则无法获得学士学位。
二、学士学位的申请流程1.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交学士学位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2.学生的学士学位申请须经所在学院和学校审核通过后,方可进一步办理学位授予手续。
三、学士学位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要求1.学生须按照学院的时间安排和要求完成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选题、撰写和答辩。
2.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由学生独立完成,但需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开展研究,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学院。
3.学院将组织专家对学生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是否通过。
四、学士学位的实习或实践环节1.学生须参加学校或学院规定的实习或实践环节,并提交相关实习报告或实践报告。
2.实习或实践环节的分数将由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的评价决定。
五、学士学位的学分要求1.学生必须完成规定的学分要求,包括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2.学生必须通过所学课程的考试,获得相应的学分。
3.学生的学分累计情况将记录在学籍档案中,作为学生是否具备获得学士学位的依据。
六、学士学位的授予及获得学位证书1.学士学位的授予将由学校根据教育部和学位委员会的相关规定进行。
2.学士学位授予后,学校将颁发学位证书予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
七、其他规定1.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和具体流程,由学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
2.学校有权对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和要求进行修改,学生须按照新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以上为广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学生在申请学位时应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按照要求完成毕业论文、实习环节和学分要求。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第三条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二)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达到本专业的培养要求。
(三)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主修专业毕业规定的学分要求。
(四)主修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65.00分以上(含)。
第四条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获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二)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在规定年学习限内达到辅修专业毕业规定的学分要求。
(三)主修和辅修专业属于不同学科门类。
(四)辅修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65.00分及以上(含)。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或缓授学士学位(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学术不端等违反学术诚信行为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三)未完成培养方案各项要求、未取得规定学分或主修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未达要求的。
(四)经学院或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不授或缓授学士学位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六年,含休学及休学创业)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一)受处分后一直表现优秀,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被解除处分。
(二)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结业证书换毕业证书)的同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三)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继续修读,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七条学士学位审查与授予程序查毕业班学生的思想表现、课程成绩、学分及平均学分成绩、毕业鉴定材料等。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明确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程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
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旨在评价学生在学业、实践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的水平。
第四条学士学位分为学术学士学位和专业学士学位两类。
第五条授予学士学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包括: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取得所学专业的证书或资格。
第七条学士学位的学分要求由各专业根据本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进行制定,并经学校教务部门审定。
第八条学生应当按照培养计划,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的成绩。
第九条除了学分要求外,学生还要进行实践教学和毕业设计,并取得相应的实践成绩和毕业设计成果。
第十条学生还需具备健康的身体条件、良好的品德表现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一条各学院、学部应当结合学科特点和培养目标,制定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第十二条学生在毕业前一学年,须提出学士学位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学校教务部门根据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组织教师进行审查和评议。
第十四条审查和评议结果将由学校教务部门向学生公布,并在学校网站上公示。
第十五条学生可对审查和评议结果提出申诉,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审查和评议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学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后,须参加学位授予仪式,并领取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学校将学生的学士学位信息上报到相关教育管理部门。
第四章:学位证书和学位信息管理第十九条学校负责学位证书的制作和管理,并确保学位证书有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学生必须如实填写学位证书相关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学士学位信息库,并定期更新学位信息。
第二十二条学士学位证书为有效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以及《XX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XX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本科阶段结束,学校依据国家授权和学校授予条件及程序授予的学位名称和学术称号,标志学位取得者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守正当程序,保障学术自由,维护学术声誉。
第四条凡遵守法律,遵守学术规范,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XX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按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全校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全校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审议职责。
第六条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和不予授予建议名单;国际教育、中外合作、联合培养本科生管理单位根据相关文件,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和不予授予建议名单。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办理学士学位的授予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授予标准第八条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XX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和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授予权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依据本细则申请学位者,应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一)学生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二)较好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符合本条前三款规定要求并修满辅修专业(和主修专业不在同一学科门类下)学士学位授予最低学分要求的,可同时申请辅修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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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我院目前的专业设置,本科专业按经济学、文学、工学和管理学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必须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院成立"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学院领导、教务处等教学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各系、部主任组成。
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学位工作和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三章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第五条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研究并做出对本科毕业生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二)研究并做出对本科毕业生补授或撤销学位的决定;
(三)研究处理授予学位的其它相关事项。
第四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六条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一)获得本科毕业资格;
(二)在校期间,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德端正;
(三)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业务工作的能力;
(四)所有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上(含2.0);
(五)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成绩在良好(含良好)以上;
(六)全国英语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学院规定的合格标准;
(七)在校期间,未受过行政记过以上(含记过)、党团组织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第七条本科毕业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获得本科毕业资格者;
(二)在校期间,受过行政记过以上(含记过)、党团组织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者;
(三)普通类专业(含非英语类外语专业)学生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院规定的合格标准者;
(四)体育类和艺术类专业学生的全国高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成绩未达到学院规定的合格标准者;
(五)外语类专业学生的全国专业英语四级或全国专业英语八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院规定的合格标准者。
说
明:
1、各类全国外语考试成绩的合格标准,请参见附件《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关于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及评审程序的规定》。
2、属于以上(三)、(四)、(五)三种情形之一者,若某个方面特别优秀(指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党团组织的个人表彰、奖励),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在校期间受过行政记过或党团组织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以后,经过一年以上的考察,确已改正错误,且在思想政治表现、学科竞赛或课外科技文化活动某个项目中获得过省级以上(含省级)个人奖励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在临毕业前参加全国英语四级考试(或体育类、艺术类专业参加全国高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考试;外语类专业参加全国专业
英语考试)的本科毕业生,若成绩能够达到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可在下一学年度授予学位。
除上述情况外,毕业当学年未取得学士学位者,一律不补授。
第十条结业的学生,如取得毕业资格,同时符合上述第六条所列条件的,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授学位的时间,按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日期填写。
第五章学位审核和评定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学位审核和评定的工作程序
(一)学士学位资格审核和评定工作在每年6月举行;
(二)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本科毕业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进行审定;
(三)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和评定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第六章学生申诉的程序
第十二条依据本细则第三章第五条第3款规定,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接受学生的申诉。
第十三条对未获得授予学士学位并提出申诉的学生,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应组织相关委员进行审核,确定申诉理由是否成立。
如果反映情况属实,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应给予纠正,在评定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之前,及时更改相关材料。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附件: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关于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及评审程序的规定
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
关于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及评审程序的规定
学院将于2012年开始对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独立授予学士学位。
根据我院目前的专业设置,本科专业按经济学、文学、工学和管理学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
士学位。
现根据《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将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公布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一)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1、获得本科毕业资格;
2、在校期间,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德端正;
3、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业务工作的能力;
4、所有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上(含2.0);
5、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成绩在良好(含良好)以上;
6、普通类专业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在350分(含350分)以上;体育类和艺术类专业全国高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考试成绩在45分以上(含45分);英语类专业全国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为50分(含
50分)以上,或全国专业英语八级考试成绩为45分(含45分)以上。
7、在校期间,未受过行政记过以上(含记过)、党团组织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二)本科毕业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获得本科毕业资格者;
2、在校期间,受过行政记过以上(含记过)、党团组织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者;
3、普通类专业(含非英语类外语专业)学生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院规定的合格标准者;
4、体育类和艺术类专业学生的全国高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成绩未达到学院规定的合格标准者;
5、外语类专业学生的全国专业英语四级或全国专业英语八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院规定的合格标准者。
其中,属于以上3、4、5三种情形之一者,若某个方面特别优秀(指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党团组织的个人表彰、奖励),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三)以下情况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受过行政记过或党团组织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以后,经过一年以上的考察,确已改正错误,且在思想政治表现、学科竞赛或课外科技文化活动某个项目中获得过省级以上(含省级)个人奖励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2、在临毕业前参加全国英语四级考试(或体育类、艺术类专业参加
全国高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考试;外语类专业参加全国专业英语考试)的本科毕业生,若成绩能够达到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可在下一学年度授予学位。
除上述情况外,毕业当学年未取得学士学位者,一律不补授。
3、本科结业生如取得毕业资格,同时符合上述(
一)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授学位的时间,按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日期填写。
二、学士学位审核和评定程序
1、学院成立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学院领导、教务处等教学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各系、部主任组成。
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学位工作和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2、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是:受理学士学位审核、评定等工作,研究并做出对本科毕业生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研究并做出对本科毕业生补授或撤销学位的决定,研究处理授予学位的其它相关事项。
3、我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4、学士学位资格审核和评定工作在每年6月举行。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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