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三国法考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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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要点整理版(部分)

三国要点整理版(部分)

三国法第一部分 国际公法国际法包括:1.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渊源、基本原则、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2.国际法律责任(国际法主体、国际法律责任)3.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领土、海洋、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国际环境保护)4.国际法上的个人(国籍、外国人法律地位、引渡和庇护)5.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6.条约法(条约的缔结、效力、保留、解释、修订、终止和暂停施行)7.国际争端解决和战争法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1、国际公法渊源国际条约:原则上只约束缔约国。

国际习惯:约束所有国际法主体。

≠国际惯例 一般法律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约定必守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

2、条约法(1)条约的构成要件: 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书面与否不影响效力)(2) 条约的保留:签署、批准(新条约)或加入条约(旧条约)时作出的,排除或改变条约中 部分条款对其适用效力的单方声明。

(3)条约冲突的解决:条约本身有有效规定(条约若与《联合国宪章》冲突 ,《宪章》优先)条约无有效规定分两种情况: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当事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

(4)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设定义务——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方有效设定权利——第三国不反对即有效 权利义务取消——原则上须经第三国同意权利义务同时设立——分别适用上述方式 重庆大学法学院(5)条约解释一般规则:上下文和通常含义、目的和宗旨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解释:以作准文本解释,有分歧适用上述规则。

(6)条约在中国的适用民商事条约:直接、优先适用。

但知识产权条约须转化国内法WTO 协议:须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

其他条约:如何适用尚无统一规定。

第二章 国际法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国际法主体(1)国家(2)政府间国际组织( 3)特定民族解放组织3、国家的构成要素(1)定居的居民(基本条件)(2)确定的领土(物质基础)(3)政府(4)主权(根本属性)。

三国法的重点考试章节

三国法的重点考试章节

三国法的重点考试章节三国法呀,那可是国际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统称呢。

这三国法里有些章节在考试的时候可是重点中的重点,咱可得好好唠唠。

国际法部分呢,国家主权这一块是相当重要的。

国家主权就像是一个国家的大宝贝,谁都不能随便侵犯。

这其中涉及到国家的管辖权呀,一个国家在自己的地盘上那可是能管好多事儿的,不管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在这片土地上做了啥,都得按照这个国家的法律来。

还有国家的豁免权,就好比一个国家在其他国家面前有个保护罩,不是啥事儿都能被别的国家的法院来管的。

这部分的知识要是掌握好了,就像在国际法的世界里找到了一把钥匙。

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也是重点哦。

想象一下,各个国家就像一个个大家庭,那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就像是各个家庭之间的信使和联络人。

外交人员可牛气啦,他们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比如说,外交人员的住所呀,那可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就像他们在异国他乡的小城堡。

领事人员呢,主要是负责保护本国侨民的权益,他们在当地就像本国侨民的保护神。

这部分内容要是出现在考试里,就像是一场国际社交礼仪的小测试。

国际私法里,冲突规范是必须要掌握的。

冲突规范就像是一个裁判,当不同国家的法律碰到一起打架的时候,它来决定到底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比如说,一个中国人在国外结婚了,这时候到底是按照中国的婚姻法还是外国的婚姻法呢,冲突规范就出来说话啦。

还有准据法的确定,这就像是给一场跨国法律纠纷找到真正的规则手册,要是找错了,那可就乱套了。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也是重点章节。

仲裁和诉讼这两种方式,就像是两条不同的道路通向解决纠纷的终点。

仲裁呢,比较灵活,就像大家找个中立的第三方来评评理,而且仲裁的裁决在很多国家都能得到承认和执行。

诉讼就比较正式啦,要按照各个国家的法院程序来走。

这部分内容就像是一场跨国法律大战的战略部署,得好好研究研究。

国际经济法里面,国际货物买卖法是重中之重。

咱们现在这个世界,货物在各个国家之间飞来飞去的,就像小鸟搬家一样。

[分享]“三国法”必背知识点

[分享]“三国法”必背知识点

国际法具体就它的知识点而言,国际法所考查的内容大体都是围绕国家所形成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制度,重点考查的内容主要可以简单归纳为:1.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演变,国际法渊源与编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如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和民族平等自决)。

2.国际法的主体(个人是否是国际法的主体,国家要素和基本权利,国家的管辖权和豁免,国家的承认与继承,联合国的体系,国际责任)。

3.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1)领土:领土主权和限制(一般和特殊),领土取得的方式(包括传统与现代),南极;(2)海洋法: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群岛水域,公海和海底区域;(3)航空法:基本制度(芝加哥公约),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责任(华沙公约),民航安全制度,外层空间制度(营救制度、登记制度和责任制度);(4)环境保护制度(大气、海洋、危险废物、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5)居民制度(国籍、外交保护、引渡和庇护、国际人权法)。

4.对外关系:(1)外交和领事关系:外交机关以及外交和领事的特权与豁免;(2)条约法: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条约的保留、条约的效力(冲突和第三国的问题)、条约的解释和条约的终止;(3)国际争端和平解决:传统和现代的方法、国际法院的职权;(4)战争法:第一部分战争的开始和结束、中立国。

第二部分作战中的规则、作战手段和方法、保护平民、交战人员和战争受难者(作战手段与方法是海牙体系,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是日内瓦体系)。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三国法”复习中最容易的,其主要针对的是如何调整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私人主体的争议,应复习的重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国际私法的基本制度(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主体重点掌握自然人与法人国籍住所的确定,适用的规范——冲突规范以及规范类型,准据法和准据法的适用,在适用冲突规范时所需要解决的问题——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和法律规避);2.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主体、法律行为和代理、物权、债权、合同和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票据、海商、航空等,重点掌握我国的规定(这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第八章及民通意见中的规定);3.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面重点掌握:诉讼和仲裁。

2017三国法先修讲义1(王斌)

2017三国法先修讲义1(王斌)

司法考试中的“三国法”一、主要内容国际法1.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渊源、基本原则、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2.国际法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国际法主体、国际法律责任)3.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领土、海洋、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国际环境保护)国际法4.国际法上的个人(国籍、外国人法律地位、引渡和庇护)5.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6.条约法(条约的缔结、效力、保留、解释、修订、终止和暂停施行)7.国际争端解决和战争法(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海牙体系、日内瓦体系、国际刑事法院)国际私法2个基本概念(冲突规范、准据法)1.国际私法总论5个基本制度(定性、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国际私法2.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民事主体、物权、债权、商事关系、婚姻家庭、继承、知识产权)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民事诉讼3.程序问题区际法律问题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术语(重点:FOB、CIF、CFR/DAT、DAP)1.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运输(提单、提单规则)2.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保险(三种基本险: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托收国际经济法3.国际贸易支付信用证中国:《对外贸易法》、3种贸易救济措施4.国际贸易管理世界:WTO5.国际经济法的其他领域(国际知识产权、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税法)二、命题规律规律一:重者恒重(一)国际法表现1:有重要条约者“重者恒重”(1)海洋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2)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法:《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3)条约法:《条约法公约》(4)国际法院:《国际法院规约》(5)联合国大会、安理会:《联合国宪章》(2016—32,单选)联合国会员国甲国出兵侵略另一会员国。

联合国安理会召开紧急会议,讨论制止甲国侵略的决议案,并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为:常任理事国4票赞成、1票弃权;非常任理事国8票赞成、2票否决。

据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决议因有常任理事国投弃权票而不能通过B.决议因非常任理事国两票否决而不能通过C.投票结果达到了安理会对实质性问题表决通过的要求D.安理会为制止侵略行为的决议获简单多数赞成票即可通过对比:(2015—32,单选)联合国大会由全体会员国组成,具有广泛的职权。

2017司考三国法总结

2017司考三国法总结

国际法1、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非政府组织的决议不构成国际法的渊源(还有国际法院判例、国际法学家学说、一国发涉外部分也不构成)。

2、国际习惯对所以国家都有约束力,国际惯例具有任意性,只对选用的当事人。

3、民商直接优先。

知识产业条约要转化。

4、WTO多边协议和知产要在我国进行转化。

5、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条约和中国国际法(外交条例和豁免条例)并行适用。

6、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指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方式解决(注意不是非武力)7、国际法原则六个:国际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不使用武力威胁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第二章、国际法主体和国际法责任1、公海船旗国管辖,公海普遍管辖,四种罪行:海盗、非法广播、贩毒、贩奴。

2、国家享有绝对管辖豁免权,放弃方式:明示、默示(参与诉讼、提出反诉),以前接受管辖,不一定现在接受管辖,一案一事。

放弃三条件:自愿、特定、意思表示明确。

3、管辖豁免、执行豁免都是绝对豁免。

国家从事商业行为没有管辖豁免(但并不意味着放弃国家豁免权),但是有执行豁免。

4、法律承认有明示和默示(建立外交、正式政治性条款、接受领事、正式投票其参加只有国家才能参加的组织)不能逆转,事实承认(只签订过非政治性条款)5、国家非恶债:国际中央政府借的;对象是国际法主体;平等条约。

元首:政府首脑、大使、使节。

6、非政府组织是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要遵守其他国家法律法规。

7、联合国实质性(9个同意票,大国一致3/5)四类决议:采取行动、推选新秘书长、吸纳新会员、开除老会员或终止会员国义务的。

8、联合国大会,只对内部决议事项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他建议性质,可以讨论宪章。

9、国际习惯法是国家间反复协议形成,安理会一次决议不能形成。

10、保护性管辖:本国国民和国家的权利受侵权,本国行使管辖权。

11、秘书长是安理会和联大先后选(国际法是平行选),安理会实质性决议,联大简单多数票(1/2)。

司法考试三国法学习笔记背诵版 呕心沥血整理版

司法考试三国法学习笔记背诵版 呕心沥血整理版

司法考试三国法学习笔记背诵版这个笔记是在学姐笔记基础上总结的,笔记是拿三大盆小龙虾换来的。

考后感觉很值,相当值!当时已经没有太多时间了,如果完全自己总结肯定来不及。

讨来后根据自己听课心得又完善了下,然后反复的看,几个小时就能看一遍,记忆效果也非常好。

彩色字体是记忆口诀或浓缩知识点,便于记忆。

第1章国际法的渊源和效力8.68.78.12一、国际法概念能作为解决争端的法律依据(不含判例、国际组织决议、一国涉外法律)国际条约最主要法律渊源,是当代国际法主要表现形式国际习惯构成要素物质/客观要素产生于各国反复实践心理/主观要素上述重复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存在证明文书、实践(民间文书不行)国家间+国际组织间+国内的文件和实践一般法律原则填补漏洞,较少被单独使用法律效力条约只约束缔约国习惯约束所有国际法主体原则国际习惯()是国公的渊源,国际惯例(任意性)是国私和国经的渊源(如贸易术语)二、国际法效力国际法强制力通过国家本身或集体行动来实现(集体维和)国际法VS国内法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实践适用并适用(限于民商事条约)——国内知识产权水平更高须转化为国内法才能适用(WTO协议、知识产权条约等)同时适用(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条约)——国内法系对公约的细化补充,不冲突三、国际法基本原则概念属于一般法律原则,构成国际法渊源都具有强行法性质主要内容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相互尊重领土完整是主权的最主要内容不干涉原则内政:是否属于国家管辖权范围,不得使用威胁或原则但符合规定可用武力,如自卫、联合国授权的武力(维和部队)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等于非武力,自卫仍属于和平手段原则适用于所有民族(但不能对抗国家主权而分离)但其中独立权,只适用于殖民统治下民族的独立(可打破国家主权)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第2章 国际法律责任8.68.78.12主权国家构成要素定居居民、确定领土、政府、主权(根本区别标志)国家 主权豁免 ()绝对豁免国家行为不受他国法院管辖例外:国家放弃管辖豁免 【自愿、特定(1案1放弃)、明确(明示、默示-诉行为)】、出庭应诉、反诉、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等(派代表抗议不算,但对事实、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则算) (合同约定法律适用不算)国家主权 限制豁免 (理论阶段)相对 豁免 《联合国国家及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统治行为享有绝对豁免,商业行为管辖豁免权(不能放弃) 但仍支持绝对执行豁免权(除非放弃) 国际法 的承认承认主体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民族解放组织、叛乱团体 (有些领土情势、国际情势、条约也可被承认) 新国家VS 新政府:不看承认措辞,看政府承认一般(换届选举不算) 性质单方行为承认方式明示承认默示承认建立外交关系()正式接受缔结正式条约(双边税收协定不算)正式投票参加的国际组织国际…组织:只对国家开发世界…组织:可对非国家开放(WTO )承认后果实现政府间关系正常化,可以建立外交/领事关系 承认效力溯及至成立时对叛乱团体承认:承认者中立、交战团体有义务保障承认国的利益 国际法的继承条约继承协议优先,否则只有义务继承与条约领土条约 一般情况:按领土划分继承即可 新独立国家:可自主决定 财产继承 不动产 随领土一并继承动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与土地最紧密联系,不管实际位置)档案继承协议优先,否则适用领土实际生存原则(若不可分割,可以自费复制)仅限于国家非恶债(政府依据条约对其他的债务)()独立国际组织可以讨论任何问题(安理会正在审议的除外),只能审议、建议决议对内部事务有约束力,,只是建议下设7个主要委员会、2个程序委员会、若干特别委员会还有人权理事会作为附属机构1国1票,,重要问题出席国2/3通过唯一有权采取行动机构(其他机构决议也由其执行)对当事国、所有成员国有理事国作为当事国,原则不得投票例外:决议包含采取执行行动内容程序性事项→ 9个同意(如国际法官人选)→ 9个同意+ 5常都未否决(须采取行动、、吸纳/中止/开除会员)个理事国组成,每3年一任,可连任,简单多数表决15名法官,大会()和安理会(9个)分别选举,均特别多数才获任,任期9年,可连任须分属不同国家,5常均应有人入选常设行政管理机关安理会先推荐(实质事项),大会通过(1/2)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民间性跨国联合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如WTO)二、国际法律责任双罚原则将国际责任(但)赔偿责任(某些领域)核污染→营运人先赔,国家补充责任国家机关行为(中央、地方、国内、)私人主体与驻外使领馆纠纷,是与国家纠纷,适用国家豁免制度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某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联合军演)由承担国际责任所属国家免责(但须承认叛乱在先,并获得国际承认)但有可能产生“新国家的国家责任”其他个人,代表国家行事的行为第3章国际法的空间划分以航道中心线为界,我国部分仍在主权之下但两国可在整个界河自由航行禁止靠岸停泊禁止未经许可在河道内——避免相邻权侵犯流经多个国家领土仅对沿岸国船舶开放(其他国不得航行)但(改道、堵塞)如禁飞区,必须是,须为我国认为添附增加领土(在公海不存在添附行为)殖民地独立合法公民投票境内领土,效力取决于国内法争议性领土,效力取决于两国能否达成协议限制领土主权一般限制不得损害邻国相邻权;无害航行权;外交豁免权特殊限制以具体条约为依据(租借、共管、国际地役、势力范围)海洋水域领土内海完全主权,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我国渤海海峡、琼州海峡港口(属于内海)进出须经申请,若获准入港,抵港前24小时须报告情况主动管:限于扰乱港口安宁、受害者为自身国民、案件重大被动管:领事或船长申请其他船舶内部事项,一般不行使管辖权——限制属地管辖领海完全主权(唯一主权打折扣)但不允许军用船舶(中国特色)要求连续不停迅速通过,除非不可抗力、遇难、救助潜水器要通过,须浮出水面+露出国旗须无害——测量也不行可指定特定航道,只要不阻止连续迅速通过(但设定关卡收费不行)司法管辖权一般不对外国船舶行使刑事管辖权例外罪行后果与自身有关罪行扰乱当地安宁船旗国领事或船长申请是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精神调理物质必要的非领土毗连区4项管制权()(即走私、偷渡、食品未办检疫手续)(我国)第5项管制权,(我国)属于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第6项,专属经济区权力)非主权,其上空不享有管制权、(占据他人无线频段)、、(任何国家都能管)◆注意大陆架要扣除领海那部分以提交科学信息和证据为依据,不要求声明、公告(但专属经济区须经声明)开发大陆架非生物资源,应通过,并缴纳费用(,下可以免缴)(只能开发勘探到的一半,另一半划归海底管理局保留)专属经济区是海洋水域的一部分,大陆架是海洋下覆底土的一部分,海水和底土要分开理解岛屿封闭线以外,群岛基线以内的海域指定特定海道及空中通道,以便连续不停通过海峡:陆地间狭窄的海峡通道= 通过权(飞机+船舶)即通过权(限于船舶)若国际海峡在一国大陆和该国沿岸岛屿间,且该岛屿一边是宽阔海域,右边是公海/专属经济区航道碍通行,并应将其危险情况公布◆蓝线中间的领海部分,适用过境通行制;公海/专属经济区航道,适用自由通行制度◆上图适用无害通过制度过境通行制度(群岛水域指定航道、空道后,才能无害通过)三、特殊空间找联合国秘书长登记;若多国联合发射,协商决定登记国登记意味着应援助、迅速通知、迅速送回(都要通知秘书长)发射国损害地面或→ 责任损害其他外空物体→ 过错责任对本国公民、受邀参与发射外国人的损害,不适用公约(用国内法)四、国际环保法承担减排目标限制减排限制,但承担为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技术援助义务减排限制排放量= 实际排放量—森林吸收量排放权交易:向国家购买额度折抵绿色交易:向国家输出绿色技术折抵(少排的算到自己头上)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转移只能在进行进口国对进口的同意第4章国际法的个人为主原则:为中国人,孩子则有中国国籍例外:父或母国外+ 出生外国国籍(若不定居,但仍取得外国国籍,就可能有2个国籍)但题目中说“根据中国法”则只承认中国国籍为辅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 父母国内+ 出生国内后,丧失+ 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丧失(只要不定居就不丧失,此时就有2个国籍,我国只承认中国国籍)二、外国人法律制度边检机关负责签证是一项权利,并非义务,有病(或传染病)境内工作须有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持学习类居留证,在校外实习,永久居留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不准出境的强制出境公安/边检负责,1-5年不准入境,10年内不准入境保护境外的本国人——属人管辖权利因所在国家不当行为受到侵害(,如警方不作为)持续拥有国籍(受害起→保护结束前)外交保护,受害者用尽当地所有司法和行政救济已被指控犯罪/判刑的人拒绝本国国民、不构成双重犯罪的、政治犯(,引渡)我国已刑诉程序(即已经有判决结果)可能遭遇不公正被缺席判的(但请求国承诺重审除外)拒绝我国刑诉进行根据其年龄、健康,基于人道主义不宜引渡(外国向其提出引渡,对外承诺,我国对外表态)最高法指定的,量刑→ 最高院构成要件入境并+ 拒绝引渡无权庇护不视为政治罪仍可以其他理由拒绝引渡,但却◆如果啥都不做,就是事实庇护;须或引渡、或起诉、或强制出境但劫机犯不能强制出境——或引渡或起诉(领空原则规定)(受反劫机条约限制)外交庇护领馆并非取得领土,不得以此庇护,有义务交出——国际法认为不合法◆中国人,即便定居国外,也无需再签证第5章外交关系法&领事关系法8.78.88.14一、外交关系法交涉对象职务范围工作地域特权与豁免设置数量外交关系(使馆)中央机构主管全局全境宽1个领事关系(领馆)地方机构商务、文化、侨民(不具政治职能)辖区窄多个◆建立外交关系包括建立领事关系,但断绝外交关系,不代表断绝领事关系◆使馆与领馆无隶属关系,但领馆应听使馆的中央外交机关元首政府、外交部外交代表机关使馆(常驻机构)大使馆→ 可约见元首职务相同代表、保护、交涉、调查、促进关系公使馆代办处→ 只能约见外交部长特别使团(临时)(如礼仪使团)使馆人员设置外交人员馆长(大使、公使、代办)、参赞(政商)、武官、秘书、随员接受国可宣布为“不受的人”行政人员会计、翻译接受国可宣布为“不被的人”特别使团概念事务性使团、礼节性使团,派遣无须存在外交关系,只须双方同意也适用“不欢迎、不接受”制度特权,但紧急情况,可推定同意进入房舍公务外驾车肇事诉讼,可以管辖◆不受欢迎/不被接受:入境前,可以拒签或拒绝入境入境后,派遣国应召回或终止职务,接受国可以拒绝承认其为使馆人员,甚至限期离境该宣布无须说明理由,可随时作出人 员维也纳公约:使馆外交人员、外交信使、我国:持外交签证 或 持外交护照 或 经政府同意授权的来访人士 与外交人员共同生活的配偶及子女二、 领事关系法使馆/领馆馆长、武官、、(接受国可撤销此同意)可无理由拒绝非经馆长同意,不得进入工作区域 紧急情况,可推定馆长已同意 确有必要,可征用馆舍,但应补偿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执行,不受司法、行政管辖例外:1、因未明示或默示身份而订立的契约纠纷2、交通肇事(海陆空)的损害赔偿诉讼3、,以书面通知接受国 (司法、行政、民事、执行应分别放弃)民事行政仅管4个1、私有不动产物权诉讼2、私人继承3、公务外的专业/商业活动诉讼4、主动起诉而被反诉 豁免可由免除作证义务,免除作证义务严重罪行已裁判执行除外免个人所得税、直接税(、服务费)8.78.88.14一、 概述条约 有效要件缔约能力& 缔约权须为(国家 + 政府间国际组织 + 民族解放组织)缔约代表要有缔约权(只)原则1:须有(不是国书),例外1: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原则2:全权证书由总理或外交部长签例外2:部门名义签的条约,部长签授权证书即可,不用签全权证书(若部门名义,但约定签全权证书,仍是总理或外长) ◆ 谁的名义签,谁保存自由同意 错误(非自身引起的根本性理解错误)、欺诈、强迫 → 条约无效 符合国际强行法若缔约时即冲突,自始无效若和新的强行法冲突,与该规则相抵触者失效二、条约缔结表示接受条约拘束的方式国内程序缔结新条约签署/批准或核准批准 条约或重要协定定,核准其他协定或条约性质文件 国务院定,总理或外长签进入已缔结的条约 加入条约或重要协定定,外长签 其他协定或条约性质文件国务院定,外长签/国务院定,外长签◆ 先看条约本身,再据此找国内的对应程序 ——国际法优先 ◆ 重要都是人常定(,其他都国务院定,除了批准的重要条约,外长都能签 ◆ 接受/加入,也可以是在条约签署后,生效前条约或重要协定友好合作、和平等政治性条约定,(其他协定公布由国务院规定)双边条约批准/核准/签署后,须互换 多边条约则交某国或国际组织保存、引渡 缔约各方议定须批准的联合国会员缔结条约,应在登记登记与否,但影响条约能否被联合国援引——不登记也是国际法渊源哦单方意思表示必须在条约生效前作出(条约本身可以是有效的)条约明确允许的保留→无须他国接受,自然生效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三、条约的适用设定权利:第三国不反对即有效1、着重维护条约有效性,不能因分歧就解释为无效2、若第三方解释:须中立3、若缔约国解释:只能按有利对方或不利己方解释,双方都是如此条约解释只为了化解分歧,无所谓是否一致原因断交或战争一方重大违约(可部分停止或)书面通知,接受方若3个月内未反对,则按通知实施第7章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8.78.88.14一、 概述强制方法战争、武力、干涉内政 ——不合法(封锁海岸、领土) ——只能安理会决定才合法反报:针对行为的反措施→ 合法但不提倡(须适度)报复:针对行为的反措施 非强制方法政治方法(第三者促使协商)VS(第三者直接参与谈判) ——都不担责调查(只解决事实问题)VS 和解(解决事实和法律问题)法律解决仲裁:国际常设仲裁法院(1900年,海牙) 法院(国际法庭、国际海洋法法庭)二、 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法院解决概念诉讼管辖权起诉(非会员/缔约国,事先交存声明也OK )以双方同意为条件判决有约束力,有终局性,但咨询管辖权限于联合国(秘书处可以,秘书长不行,国家也不行)意见无约束力审判制度不适用国籍回避制度(除非其曾参与该案)“专案法官”15个法官一起审,无国际法官国,可选派一名法官参与审判,地位平等表决不得弃权,多数同意通过,但意见均可附卷只能审理海洋争端诉讼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法人也能开发海洋但自然人和法人须用尽当地救济,且其担保国/国籍国也须参加 管辖权以双方同意为条件国际法院的法官,不受任何政府制约,也不受联合国机构制约,选举时5常没有否决权第8章战争和武装冲突法战而不宣→ 战争未开始外交和领事关系断绝政治条约废止(同盟)其他OR经济条约暂停(、引渡等)仅与战争冲突的条款暂停战争规范条约开始适用境内:占领区:可以征用,但不能没收宣布结束战争状态(和平条约、单方宣布)二、作战规则(战争、武装冲突皆适用)核武器并未禁止(只禁止杀人型地雷——车辆碾压才会爆炸、遥控爆炸不算)(不能用常识!)三、惩罚战争犯罪第1章国际私法导论第2章冲突规范和准据法指明应哪国实体法调整的法律规范看其在民商关系中是否能变化旗国法(运输类)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有条件(选择1个)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二、准据法经冲突规范指定的若某国不同区域不同法,则第3章冲突规范和准据法8.78.88.14一、定性概念又称为识别,对案件性质的认定(违约OR侵权、法定继承OR遗嘱继承)定性的依据我国适用法院地法律来定性案件涉及2个涉外民事关系时,应适用何种法律——识别分割制二、反致类型中国规定我国禁止反致与转致不看过程,先看结果,折腾出去是转,折腾回来是反;根据我国冲突规范找到第一个目标国家,法院直接适用该实体法查明主体当事人选的,当事人查明不是当事人选,审案机关(含行政机关)查明无法查明适用中国法认定无法查明由当事人查明的,逾期无正当理由未提供由审案机关查明的,须用尽可能途径对外国法异议当事人异议,审案机关审查认定四、公共秩序保留概念英美称为“公共政策”;我国称为“公共利益”我国适用外国法可因此被排除,排除后适用中国法;但五、 法律规避和直接适用的法法律规避构成要件 (我国) 故意个人行为制造或变更(连接点)具体事实 避开法律的规定 (规避外国法不算) 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 后果 不适用外国法,适用范围涉及三安全8.88.98.15一、法律适用的原则适用问题《适用法》原则无溯及力,但若当时无适用规定除外涉外民商事争议,中国法和国际条约都没规定,可适用国际惯例 意思自治优先前提:法律意思自治 选择的法律和案件最晚时间为含各方援引相同法律,国际条约可以意思自治,但违反公共利益、强制规定除外最密切联系原则 兜底原则,《适用法》无法确定时用 港澳台民商纠纷 参照涉外法律适用的规定二、民事主体的法律适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法人基本原则 (婚姻、继承除外)登记地法例外 票据当事人行为能力,适用,也适用下条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两个都OK 若依经常居所地无能力,依行为地法有能力,适用行为地法我国问题(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宣告失踪/死亡、人格权)原则自然人的确定经常居所地:连续居住1年且作为(但就医、)经常居所地不明,适用居所地法律法人的确定国籍登记地住所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注意勿混淆经常居所地主营业地(纠纷最密切的)三、时效、代理、信托的法律适用法律适用1 允许(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不行)2 代理内部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 (代理人VS 被代理人) 代理外部关系,适用代理行为地法12信托财产所在地法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四、 争议的法律适用争议原则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也适用经常居所地法3、发生地法(行为OR 结果)例外船舶和民用航空器侵权1、船旗国法同一船旗碰撞 2、侵权行为地法不同船旗/内水碰撞民用航空器对地面、内水、第三人侵权3、法院地法不同国籍碰撞在(公海)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侵权可选择,但限选侵权人主营业地法或损害发生地法被侵权人不选择若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从事相关经营,适用其经常居所地 没从事经营,适用提供地法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争议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依最能体现合同特征性地确定)例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外合作勘探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国法,由选择,但只能选择商品、服务提供地法消费者不选择若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从事相关经营,则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 没从事经营,适用提供地法劳动聘用合同能确定工作地,适用工作地法不能确定工作地,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能确定工作地,适用工作地法或法不能确定工作地,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或法争议不动产物之所在地动产12物之所在地运输中动产1 2 目的地法 原则旗国法例外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多种权利时,只限于优先权争议哦) 光船(没旗)租赁前或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适用船舶登记国法民用航空器 原则例外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有价证券 权利实现地法最密切联系法 (无意思自治)权利质权质权设立地法知识产权争议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参照合同之债法律知识产权侵权 当事人只能选择“法院地法” →被请求保护地法() 票据法票据债务人行为能力 原则适用例外 依国籍法无能力,依行为地法有能力,适用行为地法 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 原则 适用行为地法例外出票的记载事项,可以付款地法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出票地法持票人责任(未提示付款、追索)付款地法票据丧失时权利保全程序 付款地法 海事关系 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夫妻关系结婚手续(婚姻缔结地法、一方经常居所地法、一方国籍法) 协议离婚 (约定争议) (经常居所地法、一方国籍法)→ 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 共同国籍法 → 离婚手续机构地法财产关系(经常居所地法、一方国籍法、主要财产所在地法) → 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 共同国籍法 → 最密切联系原则结婚条件 共同经常居所法 → 共同国籍法→ 婚姻缔结地法(但须在经常居所地/国籍地)→最密切联系原则诉讼离婚 人身关系 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 共同国籍法 → 最密切联系原则→法(一方经常居所地或国籍法)法(一方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或主要财产所在地法)法(一方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

法考三国法重点汇总

法考三国法重点汇总

法考三国法重点汇总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介绍本文的主题和背景,以及对于法考三国法的重要性进行简要阐述。

概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体系也日益完善,作为法律专业人士,了解和掌握三国法是必不可少的。

三国法是指中国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包括了三地的法律原则、制度和法规。

对于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的人员来说,理解三国法的重点内容是提高专业素养和能力的基石。

本文就是为了帮助读者更好地掌握法考三国法的重点而撰写的。

将通过整理和汇总的方式,全面介绍法考三国法的核心要点,从而减轻读者学习的困扰。

文章将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通过清晰的逻辑结构,有条理地呈现三国法的重点内容。

在正文部分,将详细介绍第一和第二要点。

通过对每一个要点的梳理和分析,读者将能够更全面地了解三国法的核心内容。

最后,在结论部分,将对全文进行总结,并展望未来三国法的发展趋势。

希望通过本文的阅读,读者能够对三国法有更深入的理解,从而在法律考试中取得好成绩,并在实际工作中将法律知识运用到实践中。

通过本文的撰写,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而系统的法考三国法重点汇总,帮助读者更好地掌握法律知识,提升自己的法律专业能力。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如下:文章结构部分旨在介绍本篇长文的整体框架和章节安排,以便读者能够清晰地了解全文的组织结构和各部分的内容。

本篇长文"法考三国法重点汇总"主要包含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是本篇长文的开篇,通过概述、文章结构和目的来引入读者。

首先,我们将简要概述论文的主题——三国法的考试重点,并解释为什么选择这一主题进行深入研究。

接下来,我们将介绍文章的整体结构,明确各个部分的内容和安排。

最后,我们将明确阐明文章的目的,即帮助读者系统地了解三国法考试重点。

正文部分是本篇长文的核心部分,将详细介绍三国法考试的重点内容。

这一部分将包括第一要点和第二要点两个章节。

法考三国法重点汇总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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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三国法重点汇总-回复三国法是指中国古代的一部重要法律文献,也是我国古代法律系统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逐步回答关于三国法的重点问题,以帮助读者深入了解这一历史法律的悠久传统和重要价值。

一、什么是三国法?三国法是中国古代传世的一部法律文献,主要内容是魏、蜀、吴三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

它由东汉末年的魏国、刘备的蜀国以及孙权的吴国制定和执行,被称为三国时期的法律体系。

二、三国法的历史背景和起源是什么?三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战争频繁、政治动荡的时期,战乱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土地被破坏,百姓生活艰难。

为了恢复社会秩序,统治者们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治理国家和保护人民。

这些法律法规的集合就形成了三国法。

三、三国法有哪些特点?1. 来源广泛:三国法的内容包括律例、衙案、诏令、婚姻家法等,覆盖了政治、军事、经济、家庭等各个方面。

这也反映了当时社会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2. 规范严谨:三国法对个人行为和社会秩序有着严格的规定,对违反法律的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这种规范性体现了对法治的追求和对社会秩序的维护。

3. 灵活适应:三国法在执行过程中也注重以实际情况为依据作出相应的调整和改变。

这种灵活性体现了法律适应社会的能力,使得法律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的需要。

四、三国法对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影响是什么?1. 遗存性:三国法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它承载了中国古代法律的传统和价值观,为后来的法律文献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和参考。

2. 发展性:三国法为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它的内容和条文成为后来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后来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 影响力:三国法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具有广泛影响力和崇高地位。

它为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公平正义的追求做出了重要贡献,对人文精神和社会道德的培养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五、三国法在当代社会中的价值是什么?1. 学术价值:三国法是中国古代法律的瑰宝,对研究中国古代历史、法律和社会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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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债权的法律适用
①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A.意思自治原则为主 B.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辅 ②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 A.基本原则:意思自治优先----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侵权行为地法 B.例外:
a.船舶和民用航空器侵权:船旗国法、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 b.产品责任: c.侵害人格权: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 d.知识产权:意思自治优先(仅法院地法)----被请求保护地法 ③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 意思自治优先---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发生地法 (6)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自然人
法人
基本原则 经常居所地
登记地法
例外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 法人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 致的,可以选择适用等级地
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 法或主营业地法。
继承的除外。
(3)诉讼时效、代理和信托的法律适用
①时效:与基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一致
①限制出境 ②限期离境 ③遣送出境:县级以上公安或边检;1-5 年 ④驱逐出境:公安部;十年 3.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1)外交保护(保护外国的本国人) ①一国国民权利因所在国国家不当行为受到侵害; ②国籍继续原则 ③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2)引渡 ①引渡规则: A.引渡主体:国家 B.不予引渡的情形
C.引渡的程序
(4)准据法: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的实体法。 2.适用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
(1)定性(识别):法院对案件性质予以确定的行为
(2) 反致
转致:甲

直接反致:甲
反致:
间接反致:甲
丙 乙

丙 注:我国禁止转反致
(3)外国法的查明: A.查明义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五、国际法上的个人 1.国籍制度
(1)基本原则:不承认双重国籍 (2)国籍取得:双系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 ①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 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 外国的除外。 ③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 (3)国籍丧失:申请丧失为主,自动丧失为辅 ①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 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 ③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4)我国对国籍冲突的解决:积极的国籍冲突、消极的国籍冲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 (1)出入境管理机构 (2)签证: ①种类: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和普通签证 ②免签:有条约、有居留证、国境不超时且不越界 ③拒签:无需说明理由 (3)针对外国人的“三非”的规定: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工作 (4)出境
A.外交人员(馆长、参赞、武馆、外交秘书和随员)
B.行政人员(会计、翻译等)
C.服务人员(司机、厨师等)
3.外交人员、特别使团、领事官员的派遣
必须经接受国同意才能派遣的人员:使领馆馆长、武馆、特别使团、不具有派遣国国籍 的
人员(接受国可随时撤销此项同意)
4.使领馆特权与豁免的主要区别
(1)使馆特权与豁免: ①馆舍不得侵犯;②档案不得侵犯;③通讯自由;④免纳捐税、关
税;⑤行动和旅行自由;⑥使用派遣国的国家标志
使馆
领馆
(1)非经馆长同意接受国人员不得进入的仅包括领
馆舍不 得侵犯
非经馆长同意接受国人 员不得进入
馆工作区域 (2)遇紧急情况可推定馆长同意而采取保护行动 (3)确有必要时可征用领馆馆舍、设备及其财产,
应给予补偿
共同点:未经接受国许可,使领馆均不得装置及使用无线电发报机
D.引渡的效果
②不得视为政治犯的罪行: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和侵害外交代表罪
(3)庇护(保护境内的外国人)
①构成要件:允许受迫害外国人入境并拘留;拒绝将其引渡。
②不得进行庇护的罪行: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和侵害外交代表罪
③外交庇护(在域外使领馆内庇护外国人):没有国际法依据
六、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
1.强制方式:战争或武力解决、平时封锁、干涉内政、反报、报复 2.非强制方法:
政治方法:谈判与协商、斡旋、调查 法律解决:仲裁(国际常设仲裁机构)、法院(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庭) 八、战争法 1.战争的开始和战争的结束:均以是否存在相关意思表示为标志 2.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 对武器的限制 禁止部分皂白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 禁止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禁止背信弃义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但不禁止使用诈术 3.保护战时平民和战争受难者(战俘和伤病员) 4.惩罚战犯(个人)
(2)领土主权的取得方式 2.海洋法
(1)海洋水域的划分和各部分制度 ①海洋水域的划分
②各部分制度: A.内海:完全主权;外国船舶非经许可不得通过 B.领海:完全主权;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权 C.毗连区:防止和处罚在领土范围内违反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的法律法规;
其他依附于专属经济区。 D.专属经济区:自然资源的专属勘探开发和管辖权 E.公海
②代理:
A.委托代理允许意思自治
B.代理内部关系:代理关系发生地
C.代理外部关系:代理行为地法
③信托:意思自治优先,信托财产所在地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
(4)物权的法律适用
①基本原则:
A.不动产:物质所在地法
B.动产:意思自治优先—法律事实发生时物之所在地法
②例外:船舶、民用航空器、运输中动产、有机证券、权利质权
通讯自 由
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 或扣留,兵营提供便利 以保障迅速传递。
领馆的邮袋如有重大理由可在派遣国授权代表在场 下开拆,若派遣国拒绝开拆,邮袋应退回原发送地。
5.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的特权和豁免
(1)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①人身不可侵犯;②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可侵犯;③管
辖豁免;④免纳捐税;⑤免除关税和查检
三国考点总结
(详细版)
国际公法:
一、国际法的渊源 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一般法律原则 1.国际条约:
(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2)条约的保留:保留的接受和效力 (3)条约冲突的解决:条约本身有有效规定、条约无有效规定 (4)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设定义务、设定权利、权利义务取消 (5)条约的解释:一般规则、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解释 (6)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实践 2.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适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 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二、国际法主体 主要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 1.国家 (1)国家主权豁免 (2)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对象、方式、性质、后果 (3)国际法上的继承制度:条约继承、财产继承、档案继承、债务继承 2.国际组织 (1)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2)联合国的组织机构 ①联合国大会: A.有权讨论宪章范围内或联合国任何机关的任何问题,但安理会正在审议的除外。 B.对联合国组织内部事务通过的决议有约束力,其他决议只有建议性质。 ②安理会(15 个理事国,其中中、法、俄、英、美为常任理事国)的表决制度: A.投票权的分配和行使 B.决议通过的条件 a.程序性事项:9 个同意票即可通过 b.实质性事项:9 个同意票+“大国一致原则” C.决议的性质 三、国际法律责任 1.国际责任制度的发展 (1)传统国际责任的构成:行为归因于国家、违背国际义务 (2)国际责任制度的发展:主体、客体范围 2.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归因于国家 3.排除行为不当性 四、国际法上的空间 1.领土的构成和领土的取得 (1)领土的构成:领陆、领水、领空、底土
②父母子女、抚养和监护关系的法律适用
父母子女 抚养
共同经常居所地法---一方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中有利于保护弱者利益 的法律 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中有利于保护被 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监护
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或者国籍国法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涉外收养的程序要求和法律适用 A.程序要求 B.法律适用 条件和手续: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 效力: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 解除: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
结婚
离婚 夫妻 关系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或者国籍国法的,均为 有效 结婚条件:(按顺序)共同经常居所地---共同国籍国---婚姻缔结地 协议离婚:意思自治(一方经常居所地法或者国籍国法---共同经常居所地---共 同国籍国---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 诉讼离婚:法院地法 人身关系:共同经常居所地---共同国籍国 财产关系:意思自治(一方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或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共同国籍国法
a.管辖权 b.临检权:在公海上知己提起管辖; c.紧追权:在其他海域提起管辖延伸至公海 (2)海洋底土的划分及沿海国的权力 ①海洋底土的划分
②各部分法律制度
A.大陆架: a.界限 b.权利内容
(3)群岛水域和国际海峡 ①概念:指群岛水域以内,河口、海湾和港口封闭线以外的水域。
②主要制度: A.过境通行制度:所有外国船舶和飞机连续不停迅速通过的权利 B.海峡沿岸国对次海峡的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依公约享有的主权或管辖权不受影响。 C.海峡沿岸国在必要时可以指定海道和规定分道通航制,但事先须征得国际海事组织同意, 且不应妨碍过境通行,并应及时公布航行或飞越的危险情况。 D.例外情况:如果海峡是由海峡沿岸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而且该岛屿向海一面有在 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则该海峡食用无害
通过制度。 3.特殊空间(南极和外空)的法律制度 (1)基本原则 (2)南极:1961 年南极条约(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3)外层空间法律制度:登记制度、营救制度、责任制度 4.国际环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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