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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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pet部分QS

2019年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pet部分QS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PET瓶部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〇〇六年七月目录一、适用范围 (1)二、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3 (一)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使用说明 (3)(二)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3)三、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各产品单元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10)(五)容器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49)一、适用范围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制品和塑料复合制品;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

根据产品的形式分为4类:包装类、容器类、工具类、其他类。

其中包装类包括非复合膜袋、复合膜袋、片材、编织袋;容器类包括桶、瓶、罐、杯、瓶坯;工具类包括筷、刀、叉、匙、夹、料擦(厨房用)、盒、碗、碟、盘、杯等餐具;其他类包括不能归入以上三类中的其他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不包括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接触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产品包括3类39个产品(详见表1),增补品种时将另行公布产品目录。

根据生产工艺相同或相近的产品划分成一个产品单元的原则,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共分为6个产品单元:包装类包括4个产品单元:非复合膜袋、复合膜袋、片材、编织袋。

容器类包括1个产品单元:容器。

工具类包括1个产品单元:食品用工具。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包括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企业生产许可实地核查办法和6个产品单元的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企业生产许可实地核查办法和每个产品单元的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构成了对该产品单元的生产许可企业审查办法。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doc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doc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一)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部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二〇一八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3 -第三章证书许可范围.........................................................................- 3 -第四章附则.........................................................................................- 5 -附件..................................................................................................-6 -1包装膜袋类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由各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发证。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应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发证产品定义及范围(一)定义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是指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39种食品用塑料包装制品将加贴QS

39种食品用塑料包装制品将加贴QS

39种食品用塑料包装制品将加贴QS(详细) "民以食为天,食以质为先","食品质量无小事"……在对食品问题日益关注的今天,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始终像一把利剑高悬于每一个消费者的心间,无论是大事还是小情,都会让我们的神经紧张起来。

更需要强调的是,食品的安全实际上不单单是食品本身的问题,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各类包装材料的质量有时恰恰是食品质量事件的罪魁。

比如PVC保鲜膜致癌事件、用回收的废旧光盘制作婴儿奶瓶事件、牛奶包装袋上的油墨渗透到牛奶中的油墨污染事件等等。

权威的说法是,食品相关产品包括: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和制品,例如食品包装、容器、工具和食品加工设备等;食品添加剂;食品用化工产品,即食品生产加工和食用过程中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化工产品,例如洗涤剂、消毒剂、食品包装的印刷油墨、食品包装的胶粘剂等。

为更全面保障消费者的食用安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6年7月制定并下发了《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和《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决定率先对占食品包装材料最大份额的塑料包装产品实施市场准入,从而更有力地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适用范围本次国家实施市场准入管理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包括3类共计39个产品,主要包括--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制品和塑料复合制品;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

根据产品的形式分为4类:包装类、容器类、工具类、其他类。

产品标识实施准入制度后,凡是生产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企业必须经过国家有关审查取得市场准入资格后才可以生产该产品,获证产品外包装、说明书或产品上可以加贴"QS"(质量安全)标志,没有取得准入资格、没有获准加贴"QS"标志的产品不能用于食品包装和生产中。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食品用纸包装纸容器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食品用纸包装纸容器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食品用纸包装纸容器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抽样方法按产品种类规定的、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次企业出厂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证明合格)的产品。

食品用塑料包装膜袋(非复合膜):抽样基数应不少于IOOo平方米或40卷。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同一批次合格产品中抽取15平方米【整包装产品不拆分最小销售包装进行抽样,抽取的(最小销售包装数X每包装平方数)应能覆盖抽样数量】或5卷,其中10平方米(3卷)作为检验样品,5平方米(2卷)作为备用样品。

食品用塑料包装膜袋(非复合袋):抽样基数应不少于IOOO个。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同一批次合格产品中抽取200个袋子【整包装产品不拆分最小销售包装进行抽样,抽取的(最小销售包装数X每包装个数)应能覆盖抽样数量工其中100个作为检验样品,100个作为备用样品。

复合膜:抽样基数不少于50卷,每批膜不超过50000平方米。

同一批次合格产品中抽取15平方米【整包装产品不拆分最小销售包装进行抽样,抽取的(最小销售包装数X每包装平方数)应能覆盖抽样数量】,其中10平方米作为检验样品,5平方米作为备用样品。

复合袋:抽样基数不少于500只,每批袋不多于只。

同一批次合格产品中抽取200个袋子【整包装产品不拆分最小销售包装进行抽样,抽取的(最小销售包装数X每包装个数)应能覆盖抽样数量】,其中100个作为检验样品,100个作为备用样品。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瓶及瓶坯):瓶:抽样基数不少于500个,每批不超过50万个。

同一批次合格产品中抽取50只(其中30只作为检验样品,20只作为备用样品),并配套同等数量瓶盖。

瓶坏:抽样基数不少于150个,每批不超过200万个。

同一批次合格产品中抽取50只(其中30只作为检验样品,20只作为备用样品),并配套该规格瓶坯吹塑成型的瓶子30只。

塑料工具抽样基数不少于IOOO个,每批不超过10万个,抽样数量为100个。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
处工作的公告》2007年第123号
2007年第123号
关于开展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工作的公告
为保证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制度实施效果,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关于印发<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和<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6]33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查处未获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销售行为。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未获得列入第一批目录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见附件)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二、新投产、新转产上述产品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三、2008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以生产日期为准),无论是否加印(贴)QS标志,不在无证查处范围之内,允许合格产品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专此公告。

附件: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目录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
[MS1]增加内容。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1.2 本通则适用于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统一管理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2.3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审查机构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企业生产许可实地核查、审查人员培训、汇总审查上报材料等工作。

具体承担单位另文发布。

2.4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负责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强制检验、与企业的检验能力比对及相应的质量安全评价工作。

具体承担单位另文发布。

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2.6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3 生产许可程序3.1 申请与受理3.1.1 申请生产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3.1.1.1 有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3.1.1.2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1.1.3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3.1.1.4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1.1.5 具有健全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3.1.1.6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3.1.1.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3.1.1.8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有关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质检食监[2006]86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06.08.04【实施日期】2006.08.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有关工作的通知(质检食监[2006]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24号)精神,严格执行《关于印发<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和<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6]334号)的规定,总局决定成立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以进一步加强市场准入工作,提高工作有效性。

现就专业委员会以及审查机构、检验机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专业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职责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单位、副主任委员单位和若干成员单位组成。

主任委员单位由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担任;副主任委员单位由中国塑料轻工工业协会复合膜制品专业委员会和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济南)担任。

成员单位有:中国包装联合会、国家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大连)、国家环保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州)、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和浙江省食品质量安全检测院。

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承担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专业委员会在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指导下开展工作。

主要工作:(一)根据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工作安排,组织起草和制修订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二)监督、检查和指导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工作;(三)收集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质量信息,研究国内外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动态,提出工作建议并进行技术咨询;(四)负责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员、审查员教师、技术专家的管理工作;(五)承担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2019年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pet部分QS

2019年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pet部分QS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PET瓶部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〇〇六年七月目录一、适用范围 (1)二、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3 (一)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使用说明 (3)(二)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3)三、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各产品单元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10)(五)容器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49)一、适用范围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制品和塑料复合制品;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

根据产品的形式分为4类:包装类、容器类、工具类、其他类。

其中包装类包括非复合膜袋、复合膜袋、片材、编织袋;容器类包括桶、瓶、罐、杯、瓶坯;工具类包括筷、刀、叉、匙、夹、料擦(厨房用)、盒、碗、碟、盘、杯等餐具;其他类包括不能归入以上三类中的其他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不包括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接触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产品包括3类39个产品(详见表1),增补品种时将另行公布产品目录。

根据生产工艺相同或相近的产品划分成一个产品单元的原则,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共分为6个产品单元:包装类包括4个产品单元:非复合膜袋、复合膜袋、片材、编织袋。

容器类包括1个产品单元:容器。

工具类包括1个产品单元:食品用工具。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包括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企业生产许可实地核查办法和6个产品单元的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企业生产许可实地核查办法和每个产品单元的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构成了对该产品单元的生产许可企业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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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
处工作的公告》2007年第123号
2007年第123号
关于开展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工作的公告
为保证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制度实施效果,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关于印发<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和<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6]33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查处未获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销售行为。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未获得列入第一批目录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见附件)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二、新投产、新转产上述产品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三、2008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以生产日期为准),无论是否加印(贴)QS标志,不在无证查处范围之内,允许合格产品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专此公告。

附件: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目录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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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1]增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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