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合同管理中的经验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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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工程项目风险-FIDIC合同管理

海外工程项目风险-FIDIC合同管理

海外工程项目风险-FIDIC合同管理一、菲迪克合同条件简述国际工程承包因其项目周期长、跨文化、跨地区且竞争激烈,注定其高风险的行业特征。

由于国际工程项目本身的特点以及由此涉及到的经济利益决定了缔约方必然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存在一定程度的对立性,这种利益维护的自我倾向是导致争端发生的根源。

为了规范国际工程市场,FIDIC合同条件应用而生,可以说,菲迪克合同是集工业发达国家土木建筑业上百年的经验,把工程技术、法律、经济和管理等有机结合起来的一个合同条件,经过近五十多年的发展,根据不同的工程要求,逐渐衍生出多个版本,业内人士根据书面封皮的颜色特点,将其统称为菲迪克“彩虹系列”,如下图:FIDIC 合同法律基础为普通法(Common Law),其崇尚合同的自由约定原则,通常不会为保障公平或已签合约中不利一方的利益而干预合同,因此很难以显失公允为理由去修改或删除已经签订的文字约定,因为英美法系不保护不公平交易下的合同不利一方。

而中国法律基础接近大陆法(Continental Law),其倾向于干涉不公平合同,并会为保护不公平合约中欠获公允对待一方的利益而对原合同进行修改,甚至认定所签订的不公平合同为无效合同。

两种不同的法律基础上形成了不同的法律思维、法律框架及法律体系,如何尽快转变思维、融会贯通,总结出一套自己的工程项目管理体系是大多数“走出去”的中资承包企业不得不面对的重大课题,然而“走出去” 是个系统工程,海外建设项目一般来说投资大、建设运营时间长、参与方多,项目潜在风险比较大,需要全方位识别风险、防范风险,才可以顺利地“走出去”,然后把利润安全地“带回来”。

菲迪克合同体系博大精深,其囊括了工程技术、法律、经济和管理等方方面面,笔者结合参与过的海外工程项目仅从风险识别和风险防范的角度总结一点体会,与阅者共勉。

二、FIDIC 合同条款下的风险分摊FIDIC 合同条款的基础是让业主和承包商合理地分摊风险,基本原则如下:(1)合同规定双方应承担相应的风险,由于在传统的工程模式下,业主要花费很大的精力去管理、控制与工程有关的诸多事宜,所以越来越多的业主喜欢做“甩手掌柜”,青睐“一揽子”发包工程,菲迪克EPC 模式越来越受欢迎,但是绝大部分的风险转嫁到了承包商身上,如在银皮书框架下业主除了承担一些法律变化、不可抗力等为数不多的风险外,大多数风险都转嫁到承包商身上;(2)一般认为,承包商在投标时已对那些能够在投标时预见的风险进行了定价,故承包商在招投标之际项目的尽职调查尤显重要,报价环节为重中之重;(3)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是承包商的责任,但决定以何种方式去完成这些工作,应不受业主及工程师所左右,当然合同另有规定应通过业主批准的方式除外,但另一方面业主又赋予承包商更大的管控项目的权利。

【fidic条件与合同管理】FIDIC,合同管理中的心得

【fidic条件与合同管理】FIDIC,合同管理中的心得

【fidic条件与合同管理】FIDIC,合同管理中的心得Fidic合同管理中的心得1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的地位工程师受雇于业主,监督合同的执行、业主和承包商的履约、达到合同的目标等。

工程师具有一种监督权的地位。

在Fidic通用条件2.6款除了规定工程师行为公正的义务外,事实上也赋予了工程师管理合同的领导权地位,即在合同范围内自行表明其决定和意见,如果能在合同实施的全过程中把握领导权,就会使合同管理有序,控制得当。

反之,如果放弃领导权,则会造成合同管理被承包商或业主推动,工程师处于被动和应付的地位。

1.1领导权体现在对权利运用的前瞻性实践证明,在一个工程开工之初,如工程师事先将合同管理程序理顺,就会避免或减少后期的很多索赔。

某工程在前期合同管理中,工程师没有同承包商一道建立起场地移交、图纸发放、计量支付、变更和索赔等重要的合同管理程序,后来正是在这些问题上发生了部分纠纷,承包商也逐项提出了索赔。

1.2领导权体现在权利运用的主动性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师和承包商常常意见不一致,这时工程师应主动以建设性对话方式解决承包商提出的分歧,而不应仅与承包商交换大量的函件或指责对方。

若工程师陷入承包商的陷阱,完全处于应对的一方,则丧失了领导权地位,无疑导致大量争议,不得不通过争议审查机构(如争议复审委员会或仲裁庭)解决争议。

合同中出现条款不完善是不可避免的,尤其是在专业索赔高度发达的今天,承包商很容易聘到索赔专家或技术专家寻找合同中的不完善条款。

但是,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师往往坚持合同一经签字就不能改变的观点,不愿意通过协议或备忘录修改存有不完善条款的合同,导致承包商提请争议。

由于国际上通行解释合同反义居先的原则,工程师或业主的理解往往得不到争议审查机构的支持。

1.3领导权体现在对权利运用的及时性在大型的土建工程施工中出现变更和索赔是正常的。

除业主、设计或承包商提出变更要求外,不可预料的事件随时会导致合同条件的改变。

FIDIC合同风险分担规则的借鉴和思考

FIDIC合同风险分担规则的借鉴和思考

我国工程总承包模式应用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尤其是2010年以来,我国开始大力推广工程总承包模式。

早在2011年,住建部、原工商总局便出台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以下简称《2011版合同》);201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住建部、工信部等九部委又出台了《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以下简称《2012版九部委合同》)。

这两份文件在业务实践中都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效果,积累了宝贵经验,但市场实践的不断深入、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对相应文本的适用性和时效性提出了新的要求。

恰逢2017年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修订了《生产设备与设计—施工合同条件》(俗称黄皮书)和《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俗称银皮书)等工程总承包文本,国内也相应启动了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修订工作。

2020年11月,住建部、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完成并发布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以下简称《2020版合同》),我国开启了工程总承包法治化建设的新纪元。

对于《2020版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其主要针对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类型为设计—建造工程总承包(DB模式)项目,对域外文本的主要借鉴对象为FIDIC黄皮书。

但在具体实践中,不乏有市场主体将其作为EPC模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合同文件进行签订和履行。

鉴于EPC项目和DB项目在风险分担上存在较大差异,故直接使用《2020版合同》作为EPC项目履约依据,存在较多不适用条款和较大履约风险。

如需使用,则需对《2020版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充分修改,不建议各市场主体在EPC项目中直接使用。

为帮助市场主体进一步厘清《2020版合同》修订的来龙去脉以及相关条款差异、依据等,更好地应用《2020版合同》,本文从FIDIC黄皮书和银皮书风险分担规则对比、《2020版合同》对FIDIC黄皮书的借鉴及本土化改造等方面展开论述。

FIDIC组织及合同文本简介FIDIC合同文本中的FIDIC源自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法文名称——Fédération lnternationaleDes lngénieurs Conseils,法文缩写为FIDIC,中文音译为菲迪克。

学习FIDIC条款的心得

学习FIDIC条款的心得

学习FIDIC条款的心得学习了FIDIC条款后,我认识到:“合同是法律的唯一依据。

”东西方的思维差距,东方人往往更关注全面的思考问题,关注背景,关注关系,更多的借助于经验,而不是抽象的逻辑推理,既能容忍反驳意见,更能艰苦奋进;西方人更具有分析性、创新性和冒险精神。

倾向于事物本身脱离其背景,研究假想的意外和偶然情况的影响,避开矛盾,更多的依赖逻辑推理。

这也是FIDIC合同条件产生的逻辑思维基础。

现如今合同条款详尽、严谨、严密、冗长。

合同条件简捷,简单,对承包商较宽松。

合同条件的根据就具有其法律根据,条件之间就具有相互的法律根据,有规定的启动程序、相互的启动程序、证据、时限和时效等法律。

学习FIDIC合同,FIDIC建筑标准合同是指一系列建筑标准合同文本,而不仅仅指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文本。

FIDIC合同包括了交钥匙总承包合同、设计加设计加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

首先深入的有系统的学习<雇主的索赔)、<承包商的索赔>和雇主的<确定>三个主要合同条件与37个主要条款的关系、联系和约束。

在学习这37个条款中,将会引出相互关联的其他诸多合同条款,就会更好的领会其他条款与关键条款的互为根据,互为关联的依赖关系。

FIDIC合同条件全面、细致、具体、严谨、便于发包方对具体项目的普遍参考,以便提示、思索、修改和补充。

使得承包商不得不进一步发挥自己的技术、设计、施工、试车、项目管理、国际经验等经验和知识优势,努力在专用条件的方面结合具体情况,发挥修改、修正和补充的优势,争取使某些合同条件对实施合同更加有利。

特别是承包商为雇主的融资项目,要坚持按付款计划付款,要坚持到场的设备、材料不能拒收拒付,要坚持雇主出具合同价格付款的保函,要坚持误期损害赔偿费的免赔额等。

但是,雇主在承包商代为融资的项目中应坚持多留“保留金”,应坚持各种试验的“缺陷责任”,应坚持误期损害的赔偿费和违约损害赔偿费的最低限额,尽管可能减少损害赔偿费的免赔额。

浅谈如何结合国际工程合同(FIDIC)做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浅谈如何结合国际工程合同(FIDIC)做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浅谈如何结合国际工程合同(FIDIC)做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浅谈如何结合国际工程合同(FIDIC)做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在水中央中国加入WTO已成现实,全球经济一体化浪潮锐不可档,如何在快速变化、高不稳定性和高风险的环境中开拓创新,这给中国的建筑企业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因此,建筑企业尤其是民营建筑企业更迫切需要全面重建自己的知识结构和能力,建筑管理需要进行战略升级,需要向国际标准看齐。

只有这样,建筑企业才能适应急剧变化的外部环境,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谋得一席之位。

公元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成为WTO组织大家庭143个成员中重要的一员,这对我国施工行业来说既是一个机遇,又是一个挑战,如何迎接这个机遇和挑战?第一个课题就是国际工程合同(FIDIC)的应用和管理。

本文就如何结合国际工程合同做好建设合同管理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国际工程合同的概念。

1.国际工程合同的由来。

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缩写,读菲迪克,原文是Fe.d. cration. ntemationale Des In.genienn coceils。

1913年由欧洲三个国有的咨询工程师协会组成。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直到目前,全球有60多个地区及国家成为FIDIC组织成员。

我国于1996年也正式加入了FIDIC组织。

FIDIC代表了世界上大多数独立的咨询工程师组织,它推动了全球范围内高质量工程项目的建设和发展。

该会从1955年起参照英国ICE合同文件制定了施工合同文件,形成了今天的文本。

在内容上两者相似,但条款不完全一致,并且,FIDIC中增加了“特定的应用条件”和“挖填工程的条件”等内容。

FIDIC下属有两大地区成员协会,即太平洋地区成员协会(ASPAS)和非洲成员协会集团(CAMA);并设有合同、执行、风险、仲裁、裁决、调解审查、环境、质量以及业主咨询、工程师关系等各个专业委员会和21世纪工作组,它们制定了许多规范性文件。

FIDIC施工合同的心得体会

FIDIC施工合同的心得体会

学习FIDIC施工合同的心得体会FIDIC合同条件是在国际工程承包活动中享有权威地位,被称为“土木工程合同的圣经”。

随着中国加入WTO后中国建筑市场的扩大开放以及对外承包工程的需要,我国的众多工程项目将按照国际惯例采纳FIDIC合同条件。

要理解FIDIC合同的特点和理论基础。

FIDIC合同的最大特点是:“程序公开,公平竞争,机会均等”。

FIDIC合同的理论基础是:承包商可以不考虑自己不知道的事情,例如:材料的上涨、下降或不可抗力以及政府法令修改造成的费用变更等导致损失的因素。

我们做投标报价的时候,要具体项目具体分析(包括工程市场,劳务市场,交际礼仪,合同条件,以及政治、经济、宗教、外汇政策等等,“以供领导决策只用”),尽量做到合理报价。

要在合同、企业管理上下功夫,中医安全、注意质量。

纠正观念的差异,一般说来绝对不提倡“超质量标准,提前工期“,单更不允许偷工减料,要讲规范,多看图纸,要仔细研究合同,以合同书跟业主进行交流和合作。

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法文缩写,中文译为“菲迪克”。

他的总部设在瑞士洛桑。

FIDIC是一种先进的合同管理形式,是集工业发达国家土木建筑上百年的经验,是把工程技术、法律、经济和管理等有机结合起来的合同条件。

它的合同条件一般分为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两部分组成。

通用合同条件大致划分为:涉及权利义务的条款,涉及费用管理的条款,涉及工程进度控制的条款,涉及质量控制的条款和涉及法规性的条款五大部分。

其中的25大项分别是:定义与解释、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转让与分包、合同文件、一般义务、劳务、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暂时停工、开工和误期、变更、添加和省略、索赔程序、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计量、暂定金额、制定的分包商、证书与支付、补救措施、特殊风险、解除履约合同、争端的解决、通知、业主的违约、费用和法规的变更、货币与汇率。

当然,还有考虑补充的条款,如贿赂、保密、关税和税收的特别规定等。

FIDIC(菲迪克)合同管理中的经验和教训(一)

FIDIC(菲迪克)合同管理中的经验和教训(一)

FIDIC(菲迪克)合同管理中的经验和教训(一)摘要:对FIDIC合同管理中的经验和教训,主要从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的地位、质量标准和付款标准的关系、承包商的施工方法、工程变更、现场记录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提出了合同管理由事后管理改为事前及全过程管理,合同双方谈判时宜邀请工程师参加,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师督促双方执行合同是无可非议的。

关键词:FIDIC合同管理质量标准工程变更现场记录1、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的地位工程师受雇于业主,监督合同的执行、业主和承包商的履约、达到合同的目标等。

工程师具有一种监督权的地位。

在FIDIC通用条件2.6款除了规定工程师行为公正的义务外,事实上也赋予了工程师管理合同的领导权地位,即在合同范围内自行表明其决定和意见,如果能在合同实施的全过程中把握领导权,就会使合同管理有序,控制得当。

反之,如果放弃领导权,则会造成合同管理被承包商或业主推动,工程师处于被动和应付的地位。

1.1.领导权体现在对权利运用的前瞻性实践证明,在一个工程开工之初,如工程师事先将合同管理程序理顺,就会避免或减少后期的很多索赔。

某工程在前期合同管理中,工程师没有同承包商一道建立起场地移交、图纸发放、计量支付、变更和索赔等重要的合同管理程序,后来正是在这些问题上发生了部分纠纷,承包商也逐项提出了索赔。

1.2.领导权体现在权利运用的主动性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师和承包商常常意见不一致,这时工程师应主动以建设性对话方式解决承包商提出的分歧,而不应仅与承包商交换大量的函件或指责对方。

若工程师陷入承包商的陷阱,完全处于应对的一方,则丧失了领导权地位,无疑导致大量争议,不得不通过争议审查机构(如争议复审委员会或仲裁庭)解决争议。

合同中出现条款不完善是不可避免的,尤其是在专业索赔高度发达的今天,承包商很容易聘到索赔专家或技术专家寻找合同中的不完善条款。

但是,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师往往坚持合同一经签字就不能改变的观点,不愿意通过协议或备忘录修改存有不完善条款的合同,导致承包商提请争议。

FIDIC合同的应用

FIDIC合同的应用

FIDIC合同的应用FIDIC(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énieurs-Conseils)是国际工程和建筑领域中最常用的合同标准之一。

它是一个非盈利国际组织,旨在促进和规范工程和建筑项目中的合同关系。

FIDIC合同的应用广泛涵盖了国际工程和建筑领域的各个方面,本文将就FIDIC合同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应用案例和改进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FIDIC合同的基本原则FIDIC合同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公正、公平、透明和非歧视性原则。

公正原则要求各方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过程中要遵守诚信原则,尊重合同约定,并共同解决合同履行中的问题。

公平原则强调各方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应平等对待,不得利用强势地位对弱势方进行不公平对待。

透明原则要求各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权利和义务,并及时披露合同履行的相关信息。

非歧视性原则强调各方在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不得因国籍、性别、种族等原因对某一方进行歧视。

二、FIDIC合同的主要内容FIDIC合同一般包括前言、合同表、合同主体和附则等部分。

前言部分主要介绍了合同的背景、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等内容。

合同表是合同的核心,主要包括合同标识、合同签订日期、合同各方的身份和联系信息等内容。

合同主体部分则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程设计、施工、验收、支付、保证金、索赔、争议解决等方面的内容。

附则部分一般包括变更合同、合同的中止和终止、合同的违约和赔偿等内容。

三、FIDIC合同的应用案例FIDIC合同在国际工程和建筑领域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以中国为例,近年来大量的国际工程项目都采用了FIDIC合同作为合同标准。

例如,中国在非洲地区承揽的许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都采用了FIDIC合同。

在这些项目中,FIDIC合同的应用有效地规范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提高了合同履行的透明度和效率。

同时,FIDIC合同也为各方解决合同履行中的争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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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合同管理中的经验和教训1 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的地位工程师受雇于业主,监督合同的执行、业主和承包商的履约、达到合同的目标等。

工程师具有一种监督权的地位。

在FIDIC通用条件2.6款除了规定工程师行为公正的义务外,事实上也赋予了工程师管理合同的领导权地位,即在合同范围内自行表明其决定和意见,如果能在合同实施的全过程中把握领导权,就会使合同管理有序,控制得当。

反之,如果放弃领导权,则会造成合同管理被承包商或业主推动,工程师处于被动和应付的地位。

1.1 领导权体现在对权利运用的前瞻性实践证明,在一个工程开工之初,如工程师事先将合同管理程序理顺,就会避免或减少后期的很多索赔。

某工程在前期合同管理中,工程师没有同承包商一道建立起场地移交、图纸发放、计量支付、变更和索赔等重要的合同管理程序,后来正是在这些问题上发生了部分纠纷,承包商也逐项提出了索赔。

1.2 领导权体现在权利运用的主动性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师和承包商常常意见不一致,这时工程师应主动以建设性对话方式解决承包商提出的分歧,而不应仅与承包商交换大量的函件或指责对方。

若工程师陷入承包商的陷阱,完全处于应对的一方,则丧失了领导权地位,无疑导致大量争议,不得不通过争议审查机构(如争议复审委员会或仲裁庭)解决争议。

合同中出现条款不完善是不可避免的,尤其是在专业索赔高度发达的今天,承包商很容易聘到索赔专家或技术专家寻找合同中的不完善条款。

但是,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师往往坚持合同一经签字就不能改变的观点,不愿意通过协议或备忘录修改存有不完善条款的合同,导致承包商提请争议。

由于国际上通行解释合同反义居先的原则,工程师或业主的理解往往得不到争议审查机构的支持。

1.3 领导权体现在对权利运用的及时性在大型的土建工程施工中出现变更和索赔是正常的。

除业主、设计或承包商提出变更要求外,不可预料的事件随时会导致合同条件的改变。

工程师应及时发现工程或合同中的改变,及时签发变更令,予以确认。

这样可以减少承包商后续的索赔。

对于索赔一般容易倾向于冷置和拖延处理,这也是放弃领导权的表现。

不可否认,承包商的许多索赔包括不合理的成分,工程师要做的就是对承包商的各种索赔要求及时评审并作出答复。

1.4 领导权体现在对权利运用的明确性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了不可预料的事件造成施工中断,合同中一般会要求按工程师的指令行事。

如无工程师的指令,承包商往往以自已的判断进行工作,不能停下来等待工程师明确的指令是承包商一个很好的索赔争辩理由。

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将向承包商支付实施的额外工作。

对承包商的不正确行为或错误工作,工程师要明确表达其反对意见并提出矫正指令。

2 质量标准和付款标准的关系在处理支付问题时,容易将质量标准和付款标准二者栓在一起或划上等号,认为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扣款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这也是人们常说的“一票否决制”。

例如,有人认为①混凝土构件上出现了裂缝尚未修补,就不能对其进行支付;②作为单价合同的支付,就应该严格与质量标准对照,低于标准的就不应付款;③实验结果没有出来之前,也不应付款;④工程师尚未检查,不同意支付;⑤承包商尚未退交支付支持材料,拒绝支付。

事实上,质量标准和付款标准是两个不直接相关的概念。

如果二者直接相关,FIDIC合同中风险的平衡关系就会改变。

因为在FIDIC合同下,支付并不意味着对完成的工程进行批准,这也是FIDIC合同规定了中期支付机制的原因。

FIDIC合同的公正性之一体现在它要求承包商为其所做的工作得到支付,以保证其现金流。

同时规定了保留金扣除、履约保函以及其他保险措施,保证承包商按照质量规范进行施工,以保证业主得到一个满意的工程。

例如,在某工程中,承包商就这类问题提出了签证不足的争议,并提交争议审查机构审理,结果业主方不但支付了扣压的本金,还付出了一大笔利息。

根据该项目国际咨询专家和争议审查机构的建议,处理和质量有关的支付问题应注意下述事项:(1)工程师在签发证书时必须公平合理,如果一个项目中的整个工程没有全部被拒绝,那么扣除100%的申请金额是不合理的。

(2)工程师不能扣减全部的申请金额,除非工程师已发出明确的指令该工程必须全部拆除和重做,否则扣减只适用于需要拆除和重做的那部分工程。

(3)对有缺陷的工程,工程师可以进行合理的扣减,但要给出明确的解释。

工程师应明确需要承包商采取的对缺陷进行修复的措施。

当承包商的修复工作达到了工程师满意后,应支付所扣的金额。

3 承包商的施工方法一般合同中规定永久工程或临时工程开工之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承包商应提交施工方法(或施工组织设计)供工程师批准。

对承包商施工方法进行检查是不必要的,这仅是人们常说的“人、机、料、法、环”五环控制中的一环。

在某工程中,承包商在争议审查机构的一次现场考察中抱怨工程师不断要求承包商提交施工方法说明或报告,承包商提交了100多个施工方法说明,却从未收到工程师的批复。

工程师要求提交无关的细节,不能对一些限制性因素适当地予以澄清,也不能很好地说明他们的观点,从而不必要地延误了对施工方法的批准。

事实上,在FIDIC合同下,保证其施工方法的完备性是承包商的主要风险之一,因此合同中一般不会对施工方法说明的详细程度作出限制。

如果在工程师的苛刻要求下通过了一种施工方法,而实践又证明这种方法不可行,就可能造成索赔。

对于施工方法,工程师应关心的是人员安全、工程的长期安全和施工过程人员安全的影响。

如果工程师的不正当要求导致施工计划的延误,或工程师实质上改变了承包商提出的施工方法,承包商肯定会提出索赔。

4 分包商关于分包商,工程师往往希望知道分包商和承包商之间的合同和相关细节,要求承包商提交分包合同等资料。

实际上,工程师没有任何必要知道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合同的条款和条件。

工程师一般仅仅需要对分包商的资质、分包项目和分包金额情况进行审查。

工程师也没有必要对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关系进行干扰,任何干扰都容易导致合同问题的出现和造成承包商的索赔机会。

•在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商或承包商工人的直接指挥或干扰也会带来合同问题。

5 工程变更对变更工程进行费用分析时,工程师往往要求承包商提交费用分析资料,但FIDIC合同中没有任何条款规定承包商有义务向工程师提供这些资料。

工程师可以这样做,但不能期望承包商提供所有的细节。

否则,承包商会抱怨工程师要求过多的资料,目的是拖延签发变更令。

承包商不愿提供所有细节的主要原因是有些细节对业主有利而不利于自己。

因此,工程师的现场人员应该掌握现场记录,这对变更具有重要的意义。

例如,在对某工程的一项变更止水条材料进行估价时,承包商提出要在费用中包括10%的损耗率,承包商认为这一比率符合施工行业的惯例。

但是工程师调查了现场工程师记录的该材料的出入库资料,发现实际的损耗率只有1%。

承包商表示不满并提请争议。

争议审查机构复审后认为该材料的损耗包括在其他成品中,无需再考虑。

仅此一项,业主就挽回了十几万的损失。

在对变单价的评估上,FIDIC合同规定,如果工程师认为适当,应以合同中规定的费率和价格进行估价。

但是,在实际实施时往往会遇到困难。

一种倾向认为合同中某个单价太低,而选择采用另一个高的单价或订一个新单价,承包商愿意这样做。

例如,某工程混凝土项目的变更中,需要对水泥进行估价。

承包商投标时水泥的报价为484元/t,这个价格比当前市场价格低。

承包商要求以市场价512元/t进行估价。

虽然这个价格符合实际,但是,工程师坚持采用投标价格。

有时,承包商还会说,投标报价失误了,应重新进行合理的变更评估。

关于这一点《工程法律和ICE合同》有定论:①以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费率是错误的和不经济作为理由,来争辩它们不应被用于变更估价是不合理的。

②如果承包商报价错误或不经济,不应企图让他通过过大的变更估价来弥补其损失。

另一种倾向是认为某个合同单价太高,需重新订一个单价,工程师愿意这样做。

例如,某工程工程量清单中有混凝土伸缩缝泡沫板材料的项目。

承包商的投标报价为GB止水的2倍。

GB 止水比较贵,显然承包商的报价偏高。

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师指令施工支洞增加混凝土衬砌工作,在对永久缝闭孔泡沫板评估时发生了争论。

有人认为,原BOQ单价太高不适用,既然是变更项目,就应该重新估价。

这种观点也是违背了FIDIC合同的宗旨。

6 现场记录的确认对承包商提交的现场记录,出于保护工程师自身利益的考虑,工程师往往拒绝签字,这种现象很常见。

但是这并不证明该记录无效。

争议审查机构在对某项争议复审后认为,如果工程师仅仅由于程序上的原因而拒绝在承包商提交的记录上签字,如果这些记录是对工作的合理描述,则其仍然是有效的。

无论出于什么理由,工程师应在提交的记录上签字。

如果工程师对承包商要求签字有怀疑,他可以加上“工程师的签字仅作为记录之目的,不构成对任何支付权利的批准”之类的备注。

7 结语通过参加某国际招标投标工程及施工的全过程,经过多年的实践和观察认为:(1)如果某工程采用引进外资,建议仲裁机构采用北京国际对外经济贸易委促进会——仲裁委员会。

(2)合同管理由事后管理改为事前及全过程管理。

合同双方谈判时,宜邀请工程师参加。

(3)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师督促双方执行合同是无可非议的。

如果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出现变更也是不正常的。

经验证明一个不完善的及时指令要比一个完善的但不及时的指令要好许多。

作者简介李太成男工程师国家电力公司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北京100024章跃林男教授级高工水利部天津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天津300222洪松男工程师水利部天津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天津30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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