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停止商业性采伐天然林落界核定办法(试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7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7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精神,巩固和扩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释放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活力,促进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增收,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和基本要求(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基本形成,所有权进一步落实,承包权更加稳定,经营权更加灵活,林权流转和抵押贷款制度更加健全,林业管理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实现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农民林业收入明显增加、生态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二)基本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和完善农村林地集体所有制,逐步建立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运行机制,推进集体林权规范有序流转,促进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完善扶持政策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增强林业发展活力。
二、主要任务(一)稳定集体林地承包关系。
1.推进确权发证。
继续做好集体林地承包确权工作,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前以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的集体林地,因承包期未满未落实家庭承包的,待其承包期满后,按家庭承包政策承包到户。
对已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要求登记发证,将权属证书发放到户;对采取联户承包的集体林地,通过林权登记将林权份额量化到户;对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依法将股权量化到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的批复-冀政函[201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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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的批复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的批复(冀政函〔2013〕68号)省林业厅:你厅《关于提请批复〈河北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的请示》(冀林资字〔2013〕50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河北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严格《规划》实施。
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方针,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认真执行《规划》各项要求,统筹协调林地的保护与利用,妥善处理好保护森林资源与经济社会发展、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的关系,优化林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确保森林资源总量。
到2020年,林地保有量控制在739万公顷左右,比2009年增加39.9万公顷;森林保有量达到652.1万公顷,比2009年增加230.7万公顷左右;2011至2020年,全省占用征收林地总额控制在24412公顷以内;森林蓄积量由2009年9655万立方米增加到2020年的1.4亿立方米以上,比2009年增加4300万立方米;现有乔木林地生产率达到38立方米/公顷;重点公益林地和重点商品林地比率分别达到26.39%和22.38%。
森林覆盖率达到35%以上。
三、提高森林质量和效益。
加强生态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防止林地退化。
继续加大投入力度,强化政策扶持和科技支撑,努力挖掘林地生产潜力,提高森林经营水平,促进全省林地生产率持续快速提高。
河北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河北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发文字号】省政府令2001年第13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1.08.25【实施日期】2001.08.25【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等32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4)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6)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13号)《河北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7月26日省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钮茂生二00一年八月二十五日河北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采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是指依法实行采伐限额管理的森林和其他树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采伐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省对林木采伐实行限额管理制度。
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和报批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
铁路、公路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采伐限额,分别由铁路和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系统编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国务院批准后,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范围。
第六条采伐林木不得突破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森林采伐限额。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外,森林采伐限额的分项指标不得相互挪用或者挤占。
第七条采伐实行限额管理的林木,必须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拟注销已公告废止采矿权的公示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拟注销已公告废止采矿权的公
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4.06.28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拟注销已公告废止采矿权的公示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第(十八)条规定,拟注销167个已公告废止的采矿权,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30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对公示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材料形式送达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联系人:郭全京,电话:*************
附件:拟注销已公告废止采许可证名单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6月28日附件
拟注销已公告废止采许可证名单。
天然林禁止采伐实施方案

天然林禁止采伐实施方案为了保护我国丰富的天然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防止生态环境恶化,制定了天然林禁止采伐实施方案。
该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保护珍贵的天然林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保护濒危物种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一、实施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天然林资源,包括国有林、集体林和个人林。
禁止采伐的天然林范围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划定,并建立相应的保护区域,实行严格的管控措施。
二、禁止采伐的种类本方案禁止采伐的天然林主要包括:1. 原始林;2. 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内的天然林;3. 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天然林;4. 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禁止采伐的天然林。
三、实施措施1. 加强监测和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的监测网络和执法机制,严格禁止非法采伐和破坏天然林资源的行为。
2. 完善保护区划定和管理制度,建立天然林资源的档案和台账,加强对天然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3.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天然林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树立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
4. 加大投入,加强科研力量,推动天然林资源的保护和恢复工作,提高天然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效益。
四、保护效益实施禁止采伐的天然林保护方案,将有利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流失,改善气候环境,提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恢复能力,促进可持续发展。
五、实施机制1. 建立健全的天然林资源保护机构,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健全的考核评估机制,加强对天然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2.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形成多部门联动的保护机制,促进天然林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3. 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天然林资源保护合作,借鉴国际经验,推动天然林资源保护工作的开展。
六、总结天然林禁止采伐实施方案的实施,对于保护我国丰富的天然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认真贯彻执行该方案,共同为天然林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贡献力量。
河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厅直属单位国有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林发〔2017〕18号

河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厅直属单位国有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河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厅直属单位国有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林发〔2017〕18号省厅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省厅直属单位国有林地管理,确保建设项目依法合规使用国有林地,根据近期对风电等项目使用林地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结合有关管理规定,现将建设项目使用省厅直属单位国有林地的有关管理事项通知如下:一、针对建设项目使用省厅直属单位国有林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省厅经认真研究,制定下发了《河北省林业厅直属单位国有林地征占、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冀林发〔2016〕29号)文件,省厅直属单位要认真执行文件规定。
对于建设项目使用省厅直属单位国有林地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省厅所下达的所有形式的批复性文件,都是针对国有林地实施管理的部门内部管理文件,不针对实际用地单位,也不得做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依据。
建设项目使用省厅直属单位国有林地,只有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或经省厅批准办理临时占用林地手续后才能使用。
需要采伐被使用林地上的林木,可以依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按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采伐被批准临时占用林地上的林木,依据临时占用林地批准文件按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在国土部门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前及省厅批准临时占用林地后,林地的监管责任仍然是林地管理单位。
二、切实加强项目建设中使用林地跟踪监督工作。
为防止违法占用林地案件的发生,省厅直属单位要切实加强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使用林地的监督检查工作,全程跟踪项目建设使用林地全过程,确保不发生违法违规占用林地、采伐林木情况。
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1)-冀林政字[2011]4号
![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1)-冀林政字[201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1e0be24e3d1ec5da50e2524de518964bcf84d24b.png)
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1)正文:---------------------------------------------------------------------------------------------------------------------------------------------------- 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冀林政字〔2011〕4号)各设区市林业局、扩权县林业(农林)局、省局直属单位:《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省政府令[2010]14号)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对制定规范性文件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规定部门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要报政府法制机构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今后凡不按照该规定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将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为此,我们对2011年2月1日以前我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本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是指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本省有关规定,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文号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管理文件。
文件的发布时间截至2011年2月1日。
本次共清理出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46件,现将文件目录公布如下,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林业局截至2011年2月1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附件:河北省林业局截至2011年2月1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发文单位文号文件名称日期处理结果备注1河北省绿化委员会、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冀绿字[1992]6号河北省绿化委员会、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个人和没完成任务的单位收缴绿化费的通知19921008继续有效农村部分已取消2省林业厅冀林经办字[1992]24号河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核发狩猎证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1210继续有效3河北省绿化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冀绿字[1994]7号河北省绿化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关于颁发《河北省全民义务植树和部门造林绿化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0409继续有效4省林业厅冀林动字[1996]7号河北省林业厅关于统一使用全国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省运输批准文件格式的通知19960202继续有效5河北省绿化委员会、河北省林业厅、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总工会冀绿字[1999]1号河北省绿化委员会、河北省林业厅、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总工会关于设立河北省绿化奖章的决定19990310继续有效6省林业厅省交通厅冀林资字[1999]17号河北省林业厅、河北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办理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征占用林地手续管理的通知19990413 继续有效7省林业厅冀林政字[2000]6号河北省林业厅关于重新确定凭证运输木材及木制半成品和大宗制品名录的通知20000405 继续有效8省林业局冀林科字[2001]3号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林业局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10202继续有效 9省林业局冀林科字[2001]4号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林业局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10202继续有效10省林业局冀林种字[2001]7号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实行《河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0423继续有效11河北省退耕还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退耕办字[2001]10号河北省退耕还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20010509继续有效 12省林业局冀林资字[2001]86号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20011112 继续有效13省林业局冀林种字[2002]4号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和实施《河北省林木种苗标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20227继续有效14省林业局冀林果字[2002]4号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无公害果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0604继续有效 15省林业局冀林果字[2002]5号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无公害果品认证细则(试行)》的通知20020715继续有效16省林业局冀林种字[2002]12号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苗木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1028继续有效17河北省退耕还林工作领导小组退耕字[2003]1号河北省退耕还林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北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0107继续有效18省林业局冀林资字[2003]7号河北省林业局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0425 继续有效 19省林业局冀林经字[2003]21号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采挖移植树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30808 继续有效 20省林业局冀林退字[2004]5号河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20040417继续有效21省林业局冀林果字[2004]22号河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无公害果品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1129继续有效22省林业局冀林动字[2005]67号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展演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0601继续有效23省林业局冀林森防字[2005]18号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实施森林植物检疫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20050619 继续有效24省林业局冀林种字[2005]7号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实施《河北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的通知20051209继续有效25省林业局冀林动字[2006]3号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公布《河北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通知20060113继续有效26省林业局冀林果字[2006]6号河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果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20060222继续有效 27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冀林防字[2006]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关于加强森林火场应急通讯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60409继续有效 28省林业局、监察厅、公安厅冀林公字[2006]26号河北省林业局、河北省监察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0522继续有效 29省林业局冀林经字[2006]29号河北省林业局关于高速公路防护林带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1231 继续有效 30省林业局冀林果字[2007]5号河北省林业局关于无公害果品产地认证复查换证工作的通知20070208继续有效 31省林业局冀林园字[2007]8号河北省林业局关于推广使用森林公园专用标志标识的通知20070820继续有效32省林业局冀林动字[2007]59号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1210继续有效33省林业局冀林产字[2008]4号河北省林业局关于换发2008年新版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通知20080401 继续有效 34省林业局冀林沙字[2009]1号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人工造林特大灾难损失面积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0105 继续有效35省林业局冀林经字[2010]5号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商品林经营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20090407继续有效36省林业局冀林计字[2009]58号河北省林业局关于统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申请书》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格式的通知20090608继续有效37省林业局冀林动字[2009]48号河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省运输管理的通知20090901继续有效38省林业局冀林造字[2009]18号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碳汇造林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0914 继续有效39省林业局冀林造字[2009]23号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太行山绿化和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有关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1130 继续有效40省林业局冀林办发[2009]85号河北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造林绿化工程以奖代补、先造后补、多造多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1215继续有效41省林业局冀林科字[2009]4号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林业技术推广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1216继续有效42省林业局冀林经字[2010]2号河北省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行政许可运行程序的通知20100225继续有效43省林业局冀林种字[2010]2号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林木良种基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0304 继续有效44省林业局冀林动字[2010]15号河北省林业局关于规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知20100308 继续有效45省林业局冀林种字[2010]6号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0521 继续有效46省林业局省财政厅冀林推字[2010]4号河北省林业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0805 继续有效——结束——。
河北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河北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信息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2008-1-31 已有0人联系【字体:大中小】【打印本稿】【】【关闭】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林木采伐第三章林木更新第四章采伐更新验收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森林采伐管理,严格控制林木资源消耗,保护和利用好林木资源,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民所有、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林木的采伐,必须遵照本办法。
农村居民采伐房前屋看和自留地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除外。
第三条林木采伐要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材,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执行森林经营方案,实行限额采伐。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保护和发展林木资源、控制林木资源消耗纳入国民济和社会发展发展计划。
严格实施依法采伐林木。
条五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内的林木采伐,行使监督、管理权。
第二章林木采伐第六条林木采伐包括:森林主伐、更新采伐、抚育同伐、低质林改造以及零散树木的砍伐。
第七条以森林经营方案为依据。
制定林木采伐限额,每年采伐消耗的林木总蓄积量不得超过总生长量的50%各类采伐限额的分项指标,均不得相互挪用、挤占。
制定林木采伐限额,全民所有的林木,以国营林场、农场、牧场、厂矿为单位;铁路、公路、城镇等以部门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林木和农村居民自留上的林木以县为单位。
第八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林木来伐限额,编制年度采伐计划,农级上报省林上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经批准下达的年度采伐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突破。
第九条采伐林木必须迸行施工设计。
施工设计的审批权限:(一)国营林场单位的林木采伐施工设计文件,由其主管部门审批,其主伐和国家专项投资营造林木采伐的施工设计文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集体所有林木及农村居民自留上林木的采伐施工设计,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非林业系统的林木采伐施工设计文件,由其省或地、节主管部门审批,报所在县级林上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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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停止商业性采伐天然林落界核定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布部门】河北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16.03.01
【实施日期】201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停止商业性采伐天然林落界核定办法(试行)
(河北省林业厅 2016年3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天然林资源的保护、经营和管理,规范停止商业性采伐天然林落界核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次落界核定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最新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等资料为基础数据。
第三条本次落界核定对象为停止商业性采伐的天然林,已列入国家级公益林和已享受生态效益补偿的地方重点公益林中的天然林不在本次落界核定范围内。
第二章落界核定
第四条本次落界核定的天然林范围,包括连续面积在0.0667公顷(1亩)及以上,天然形成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的乔木林、灌木林、疏林和未成林封育地。
第五条落界核定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有林场管理处)具体组织,县级落界核定外业工作由具有丙级以上林业调查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六条落界核定成果
(一)落界核定说明书,包括工作组织,核定任务、范围,面积、权属、地类、树种等内容。
(二)落界核定资源情况统计表(表1)。
(三)落界核定汇总表和小班一览表(表2、3)。
(四)落界核定电子图件。
采用ARCGIS矢量格式,小班属性数据与小班一览表一致。
第七条落界核定结果应当在核定相关的村或国有林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公示无误后,将落界核定成果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省林业厅直属单位直接向省林业厅上报审批。
第三章落界调整变更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停止商业性采伐天然林,可以进行调整或核减。
(一)国家和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征占用林地的,土地收储征占用林地的;
(二)由于洪水、泥石流、火灾等自然灾害导致天然林灭失的。
第九条对于需要调整的停止商业性采伐天然林,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有林场管理处)负责调整变更,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省林业厅直属单位直接向省林业厅上报审批;对于需要核减的停止商业性采伐天然林,逐级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第四章建档与核查
第十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有林场管理处)负责建立落实到小班、地块的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落界核定档案。
做到图、表、册一致,权属证明、停伐管护协议齐全。
第十一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建立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落界核定基础信息数据库,准确反映天然林核定小班、地块、权属、权利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河北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xx县(省林业厅直属国有林场)
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落界核定资源情况统计表单位: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