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定侵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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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犯商业秘密有哪些法定的侵权行为

民法典侵犯商业秘密有哪些法定的侵权行为

民法典侵犯商业秘密有哪些法定的侵权⾏为侵犯商业秘密的⾏为,其最终⽬的是通过损害竞争对⼿的利益进⾏不正当竞争,保护商业秘密也是为了维护竞争秩序。

那么民法典侵犯商业秘密有哪些法定的侵权⾏为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帮助。

⼀、民法典侵犯商业秘密有哪些法定的侵权⾏为第⼀,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段获取权利⼈的商业秘密。

盗窃,⼀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进⾏恐吓、威胁,迫使他⼈提供商业秘密。

其他不正当⼿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

第⼆,披露、使⽤或者允许他⼈使⽤以上述第⼀种⼿段获取的权利⼈的商业秘密。

这是上述第⼀种⾏为的继续。

披露,是指将其⾮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告知权利⼈的竞争对⼿或其他⼈,或者将商业秘密内容公布于众;使⽤,是指将⾃⼰⾮法获取的商业秘密⽤于⽣产或者经营;允许他⼈使⽤,是指允许他⼈将⾃⼰获得的商业秘密⽤于⽣产或者经营,包括有偿与⽆偿两种情况。

第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或者允许他⼈使⽤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这是指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披露、使⽤或者允许他⼈使⽤商业秘密的⾏为,包括公司、企业内部的⼯作⼈员,曾在公司、企业内⼯作的调离⼈员、离退休⼈员以及与权利⼈订有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的有关⼈员。

第四,明知或应知前述第⼀种⾄第三种违法⾏为,⽽获取、使⽤或者披露他⼈商业秘密。

这是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为,即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向其传授商业秘密的⼈具有上述违法⾏为,但获取、使⽤或者披露他⼈的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百⼀⼗⼀条⾃然⼈的个⼈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需要获取他⼈个⼈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法收集、使⽤、加⼯、传输他⼈个⼈信息,不得⾮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个⼈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最新司法解释

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最新司法解释

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最新司法解释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最新司法解释来源:长昊商业秘密律师(侵犯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罪/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诉讼律师)⼀、侵犯商业秘密罪最新司法解释的出台背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原有司法解释2004年、2010年分别出台的专门性司法解释中,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解释内容较为细致,可为司法机关提供具体明确的指导。

例如2004年的解释⼀第七条即明确指出,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损失的认定,应以50万元为界限,对于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如果造成的损失在250万元以上的,则应当认定为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对此⾏为应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2010年出台的解释更是在此基础上作了扩充性的规定。

质⾔之,2010年出台的解释不仅规定“给权利⼈造成的损失超过50万元的”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罪追诉的范畴,⽽且认定有另外三种情形之⼀的,也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原有司法解释内容,可作如下解读:第⼀,原有解释确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追诉标准。

刑法第⼆百⼀⼗九条明确限定,只有“给权利⼈造成重⼤损失”的侵犯商业秘密的⾏为,才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也即,只有侵犯商业秘密的⾏为造成了现实的危害结果,⽅能触犯刑法第⼆百⼀⼗九条。

可见,侵犯商业秘密罪是结果犯⽽⾮⾏为犯。

依照2004年的司法解释,给权利⼈造成的损失超过50万元的,属于“给权利⼈造成重⼤损失”。

⽽2010年的司法解释则规定,除了“给权利⼈造成的损失超过50万元的”情形之外,“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致使商业秘密权利⼈破产的;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造成重⼤损失的情形”也属于“给权利⼈造成重⼤损失”。

概⽽⾔之,2010年司法解释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追诉标准有如下特点:⾸先,具体追诉标准被扩⼤化,即将2004年司法解释确定的⼀个具体追诉标准扩充⾄四个。

经济法律案例分析论文(3篇)

经济法律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秘密日益成为企业竞争的核心资源。

然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时有发生,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本文以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为例,分析该案的法律问题,探讨经济法律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的作用,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商业秘密;侵犯;经济法律;案例分析一、引言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商业秘密对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时有发生,给企业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本文以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为例,分析该案的法律问题,探讨经济法律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的作用。

二、案情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从事高科技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的企业。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是一家与甲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

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其核心技术,并将其应用于自己的产品中。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商业秘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分析1. 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本案中,乙公司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甲公司的核心技术,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2. 诉讼请求的合法性甲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具有合法性。

3. 证据认定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乙公司侵犯了其商业秘密,包括技术图纸、产品样品等。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我国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散见于民法、合同法、 劳动法、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

4.供应商与客户 即使是最讲信用的供应商,也可能是泄漏商业秘密的潜在危 险源,尤其是关键环节的供应商 5.技术著述的公开发表和演讲 很多专业人士愿意把他们最先进的研究成果告诉技术同行, 这意味着在本领域的学术地位和专业威望。但是,这同时也 意味着这些信息已经进入了公共领域,企业永远不能再对该 商业秘密要求拥有所有权。 6.广告及商贸展览 通过广告或展览,对新开发的技术进行说明和描述,就属于 向公众披露,从法律上讲,就等于剥夺或损害了企业获得商 业秘密保护的权利 7.不注重废旧秘密载体的管理 除了正规的文件、资料外,商业秘密还普遍存在于废旧电脑 磁盘、办公废纸以及工业垃商业秘密,为什 么?
商业秘密的范围
(1)技术信息。即人们在科研和技术创新活动中所 获得的技术方案、技术数据等。 (2)经营信息。即在商业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经营 计划、经营总结,如投资计划、销售计划、客户名单 等。

第二节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及方式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 (一)主体是否被认定为经营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 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和个人。 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并不只限于反不正当竞争法, 民法、合同法以及刑法的相关规定都可以规范“经营 者”主体以外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非法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

非法获取的手段包括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 当手段。
(二)非法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非法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并不一定以非法获取为前 提。包括以下情形:第一,非法获取人披露。如果是 非法获取在先,披露行为当然也是非法的。第二,合 法取得人披露。即使是合法取得的商业秘密,同样可 能发生非法披露的情形。第三,第三人故意披露。如 果非法获取人将秘密披露给第三人,第三人明知或应 知商业秘密的来源违法仍然予以披露的,将构成非法 披露行为,这里对于第三人侵权行为的认定应当以其 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为条件,不能追究善意第三人的 责任。

民法典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什么(公司法对商业秘密的规定)

民法典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什么(公司法对商业秘密的规定)

民法典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什么(公司法对商业秘密的规定)一商业秘密的定义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根据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具有商业价值(价值性)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保密性)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据此,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以及其他类型的商业信息,其具有秘密性、价值性以及保密性三个构成要件。

二商业秘密的认定一般而言,满足秘密性、价值性以及保密性三个构成要件的商业信息即可构成商业秘密。

但在实务中,商业秘密的认定是建立在商业秘密具体内容明确的前提下,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权利人首先要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才能证明商业秘密权利的存在。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商业秘密的认定应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1.商业秘密的载体商业秘密具有不为他人所知的秘密性,是无形资产,但承载商业秘密的载体却是具体、确定的。

常见的商业秘密载体包括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商业秘密的书面载体、电子载体等。

详言之,载体可以是记载有具体工艺参数的配方、制图或模型,也可以是记载经营信息、原材料的采购渠道、客户名单、尚未公开的收购计划等文件或电子信息等。

一般而言,商业秘密载体为权利人持有或掌握,因此在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应由权利人提供可以完整地反映其所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内容的载体证据,拒绝提供载体证据的会导致其主张商业秘密的内容缺乏客观实际的判定依据,从而无法进行商业秘密的认定。

其中,物理有形性的载体是商业秘密载体的主要形式,也是最利于权利人举证的载体形式。

2.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中,请求保护的权利人应当列明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

根据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以及其他类型的商业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有哪几种类型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有哪几种类型

侵犯商业秘密⾏为有哪⼏种类型
商业秘密⼜称营业秘密(tradesecrets)是指其他相关的概念还未有披漏信息或者秘密信息,该概念源于普通法,经由判例⽽逐渐形成。

店铺⼩编为您整理我国法律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为有哪些类型。

侵犯商业秘密⾏为有哪⼏种类型
1、以不正当⼿段获取商业秘密的⾏为;
2、披露、使⽤或允许他⼈使⽤以不正当⼿段获得的商业秘密⾏为;
3、披露、使⽤或允许他⼈使⽤合法掌握的权利⼈的商业秘密⾏为;
4、有过错的第三⼈的获取、使⽤或者披露⾏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为:
(⼀)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侵⼊或者其他不正当⼿段获取权利⼈的商业秘密;
(⼆)披露、使⽤或者允许他⼈使⽤以前项⼿段获取的权利⼈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或者允许他⼈使⽤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或者允许他⼈使⽤权利⼈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然⼈、法⼈和⾮法⼈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的员⼯、前员⼯或者其他单位、个⼈实施本条第⼀款所列违法⾏为,仍获取、披露、使⽤或者允许他⼈使⽤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以上内容由店铺⼩编整理,希望能帮助到你。

侵犯商业秘密罪怎么处罚

侵犯商业秘密罪怎么处罚

侵犯商业秘密罪怎么处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19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们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别以为不泄密就能安稳了,明知或者应知对方泄露商业秘密,还加以使用的,同样以该罪论处。

该罪的立案标准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以上,同时,对于商业秘密的定义相当严格,定罪标准很高,所以司法实践中使用率不高,常常在离职时,被单位拿来威胁劳动者。

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据怎么认定(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难。

这种举证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表现为权利人的不配合。

往往权利人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不愿提供作为证据,更不愿将技术信息送关相关部门进行鉴定,这就造成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证据上存在问题。

(2)对行为人泄露的信息是否属商业秘密的鉴定问题。

如果具备鉴定的条件的话,有关技术信息应当委托专业权威部门进行鉴定。

因为在审查行为人泄露的技术信息是否属商业秘密时,往往会涉及很复杂的技术问题,法官对这类专业技术又知之甚少,如何来认定该专业技术属商业秘密。

在这种情况下,专业权威的鉴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因为专业人员对专业技术的国内外最新情况比较了解,其通过对资料检索并进行对比分析后得出的结论,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法官是中立裁判者,据以定案的鉴定结论必须进行当庭质证并听取双方意见后,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判断后决定是否采信。

侵犯商业秘密的四种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四种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四种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四种行为是什么?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渠道、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秘密。

依《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我带大家来具体了解相关内容。

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业快速发展,随之侵犯商业秘密这一情形也越来越多。

所谓侵犯商业秘密简单的来说就是指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别人的商业秘密,并给其带来巨大损失的情形。

(一)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利诱,是指以物质和非物质利益诱使掌握和了解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有关人员向其披露商业秘密,这是实践中常见的一种方式。

胁迫,是指以给商业秘密权利人或掌握了解商业秘密的有关人员造成损失相要挟,迫使其交出商业秘密的行为。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这是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这一非法行为的继续。

是对商业秘密的进一步侵犯。

披露,是指行为人公开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不论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只要实现了公开的行为即可构成。

使用,通常指行为人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将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直接用于生产、经营之中的行为。

允许他人使用,指行为人将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和转让给他人使用。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这一种侵权行为是以行为人和权利人之间有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前提的。

虽然行为人因合法方式获得和掌握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但应严格地履行保密义务。

如果是行为人违反保密义务,将其掌握的商业秘密予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显然属于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他人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予以获取、使用或者披露该商业秘密的,也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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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样认定侵犯商业秘密
每个企业都有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存在于企业的各个方面,在企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我国对于如何认定是有特别要求的。

一旦要求保护的信息被鉴定为商业秘密,则任何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行为都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二、如何认识商业秘密的新颖性
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的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就可以构成商业秘密,因而商业秘密保护范围是广泛的,从略高于公知信息的技术到完全符合专利所要求的新颖性的技术,都可以同样地纳入到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

首先,“不为公众所知悉”主要是要求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要有新颖性,只是对这种新颖性的要求较低,即只要与众所周知的信息有最低限度的区别或者新意就可以了,就可以认定具有新颖性。

其次,构成商业秘密的各个部分应当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即使其各个部分分开来看都不具有新颖性,但如果组合起来以后发生质变,具有新颖性,那么就应该从整体上进行看待,不能因组成部分没有新颖性而否定整体的新颖性,或者将不能分割的各部分割裂开来,而认为一部分有新颖性而他部分没有新颖性。

三、如何认识和判断商业秘密的鉴定结论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对商业秘密规定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和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等四个要件。

这些要件具有不同的属性,如前三个要件属于商业秘密本身的自然属性,采取保密措施属于社会属性。

其自然属性可以通过专家鉴定予以认定。

但是,专家鉴定不是认定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唯一途径,特别是在专家鉴定不一致或者不尽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充分考虑其他的关联证据。

例如,技术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侵权人付出很大代价来获取该秘密、权利人花费很大代价保持其秘密性等,都可以作为认定其构成商业秘密的证据因素,也可以作为认定鉴定结论是否真实客观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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