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2013(包括是个附件)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5)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交海法[2014]33号长江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将《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该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2014年1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道、航路第五条深水航道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
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在深水航道内设置的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供小型船舶使用。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第八条定线制实施水域需要采取单向航行控制的,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警)告形式发布。
第九条深水航道的维护水深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精心整理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则。
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供小型船舶使用。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第八条定线制实施水域需要采取单向航行控制的,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警)告形式发布。
第九条深水航道的维护水深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
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船舶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约28千米/小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约7.5千米/小时)。
船舶在泰6节(约未设推荐航路的航段,小型船舶应沿通航分道右侧边缘行驶。
第十五条大型船舶在经过通航条件受到限制的水域前,或自身操纵能力受到限制时,应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在无碍他船行驶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可选择航路行驶,驶过后应及时恢复到规定的通航分道内行驶。
第十六条船舶驶经福姜沙南水道、尹公洲航段,应遵守主管机关颁布的单向航行控制的有关规定(见附件4)。
第十七条船舶驶经桥区水域,应遵守桥区水域通航规定(见附件5)。
第十八条船舶驶经白茆沙北水道、福姜沙北水道、福姜沙中水道、太平洲捷水道、仪征捷水道、宝塔水道、乌江水道等水域,应遵守上述航路的专门规定(见附件6)。
第十九条船舶进出常熟港、营船港、天生港、江都港等专用航道及京杭运河小型船舶(队)上行专用航路时,应遵守上述专用航道的专门规定(见附件7)。
长江江苏段渡口渡运水域一览表

正在建设中
南北渡口 上界:长江#55 黑浮与南岸巫山三角测点联线;
15 双山客渡 中心点联线 下界:双山架空过江电缆。
设在北岸渡口江堤边,总高 30 米,牌面 10 米×15 米,显示 “渡运区域,谨慎驾驶!” 红
色大字。
上界:张家港锚地(No:11)下界浮与南岸七圩三角测
南岸浦项码 点联线;
设在如皋渡口上游侧,牌面
划子口客 头与北岸渡 码头联线;
4
渡
口中心点联 下界:北岸划子口三角测点下 1000 米与南岸南炼#12
线
码头联线。
上界:北岸南新圩三角测点上 2300 米与南岸高资水 南北渡口
塔联线; 5 高资汽渡
下界:北岸南新圩三角测点上 400 米与南岸船山矿大 中心点联线
楼联线。
6 镇扬汽渡
南北渡口
上界:润扬大桥北汊桥下 1200 米与南岸长江#113 红 浮联线;
中心点联线 下界:瓜洲水塔与南岸龙门口塔形沿岸标联线。
暂未设置 暂未设置 暂未设置
南北渡口 上界:北岸江心洲水塔与南岸仲家村测点联线; 7 孩溪汽渡
中心点联线 下界:长江#100 红浮与#100 黑浮联线。
暂未设置
8 大港汽渡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的通知交海发﹝2014﹞33号2014年1⽉20⽇长江沿线各省、⾃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将《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该规定⾃2014年4⽉1⽇起施⾏。
2005年10⽉1⽇起施⾏的《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同时废⽌。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第⼀章总则第⼀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交通效率,保障航⾏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条凡航⾏于长江江苏段通航⽔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驶:(⼀)正在执⾏公务的船舶;(⼆)在核定⽔域内在航施⼯的⼯程船舶;(三)进⾏海难救助的船舶;(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域全程实⾏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船⼩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靠右航⾏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章航道、航路第五条深⽔航道深⽔航道⼀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左侧侧⾯标、右侧侧⾯标标志标⽰(深⽔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型船舶使⽤。
深⽔航道设标由航道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在深⽔航道内设置的上、下⾏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五分之⼆、五分之⼀。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航道内,分隔线为深⽔航道的中⼼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在深⽔航道侧⾯标的外侧⽔域,供⼩型船舶使⽤。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域,⿊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第⼋条定线制实施⽔域需要采取单向航⾏控制的,由主管机关以航⾏通(警)告形式发布。
避免影响正常通航安全的保障措施

避免影响正常通航安全的保障措施避免影响正常通航的安全保障措施针对工程施工中可能出现影响正常通航安全的事故,提早作出预防及应对措施,以确保施工水域航道通航安全。
一、成立通航安全指挥小组组长:项目经理副组长:项目总工程师,安全总监成员:工程部、安全部、办公室、材料部,财务部各部门负责人船舶成立相应安全生产管理小组:船长为组长,大副负责具体工作,并在各船舶配备兼职职安全员。
二、建立安全保证体系开工前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对工程船舶船员进行安全与防污染交底;施工过程中经常对船员进行安全生产与防污染教育,加强宣传,强化管理人员与施工人员的安全环保意识;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与防污染工作会议,提高全员安全环保意识。
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与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第5号),中华人民共与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第355号令,2002年6月),《中华人民共与国内河避碰规则》(交通部1991)等法律法规与《工程船舶安全操作规程》,提高船员的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定期地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在施工现场配备具有高度责任感的专职安全员,专门负责现场的施工安全。
三、采取下列具体安全通航措施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与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与《中华人民共与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船舶取得《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后,方可进入施工作业区域参加施工。
2、施工船舶严格遵守海事部门划定的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与安全作区,进行航行、锚泊或者者作业。
3、进行水上拖带超吃水、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时,须持有船检机构为载运或者者拖带超吃水、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船舶或者者拖轮出具的适航、适拖证明,制度拖带方案、安全保障措施报辖区海事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4、遵守施工区域《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交通部交海发[200 3]171号2003年5月6日),大型船舶与超大型船舶在深水航道内按各自靠右的原则沿规定的通航分道航行,并尽可能远离中央分隔带,小型船舶务必在深水航路的外侧沿规定的推荐航路行驶,并按规定向交通管制中心(vts系统)报告。
海进江《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34

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海船船舶
C
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运输船舶
D
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所有船舶
答案
D
试卷代号
章
节
小节
小小节
难度
知识层次
1218
2
6
0.5
1
试题ID
1
题干
根据《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下列哪些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以不按规定航路行驶?
①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②从事捕鱼的船舶③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④港口作业船舶⑤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⑥正在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
A
正确
B
错误
答案
A
试卷代号
章
节
小节
小小节
难度
知识层次
1218
2
6
0.5
1
试题ID
1
题干
长江江苏段的推荐航路仅供小型船舶使用。
A
正确
B
错误
C
D
答案
B
试卷代号
章
节
小节
小小节
难度
知识层次
1218
2
6
0.5
1
试题ID
1
题干
长江江苏段推荐航路的宽度为200米,水深为5.0米。
A
正确
B
错误
C
D
答案
B
试卷代号
章
节
A
超过5米水深
B
安全航行
C
安全会船
D
设置推荐 航路
答案
D
试卷代号
章
节
小节
小小节
难度
[整理版]长江江苏段海轮安全航行与避让行为导则
![[整理版]长江江苏段海轮安全航行与避让行为导则](https://img.taocdn.com/s3/m/8ae3e9ce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02960a9.png)
长江江苏段海轮安全航行与避让行为导则一、海轮长江安全航行的基本要求(一)海轮在长江江苏段航行,应当遵守《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保持高度警惕和正规了望,始终做到谨慎驾驶;(二)海轮进长江前,船舶应配备最新有效的图书资料,船长应充分考虑长江季节性变化,掌握流速和流态对船舶操纵的影响,督促相关人员对主辅机、锚机、舵机等关键航行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效用试验,确保处于良好状态;(三)海轮在长江江苏段航行,应保持两部甚高频无线电话(VHF)畅通,及时报告船舶动态,采取有效手段,及时与过往船舶取得联系,以协调一致,确保安全;保持一部VHF在当地VTS工作频道值守,并做到随时可接收各VTS中心的指令;(四)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
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船舶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约28千米/小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约7.5千米/小时)。
船舶在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以下通航分道内正常航行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6节(约11千米/小时)。
(五)在驶经桥区水域(无障碍桥墩除外)、渡运水域、长江#27浮至长江#32浮、福姜沙南水道和福姜沙北水道、长江#79浮至长江#86浮、长江#96浮至长江#110浮、长江#120浮至长江#126浮或受限水域航行时,须派专人了头,备锚航行,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应当全程备锚航行。
了头人员与驾驶台要密切保持联系,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并示意他船动态。
上述关键航段、遇恶劣天气或视距接近或小于2000米、航行环境复杂等情况下,船长应监航或亲自操作;在任何时候,值班驾驶员对航行安全无把握时,应及时报告船长,船长应监航或亲自操作;(六)航行中遇能见度不良、大风、浓雾等突发性灾害天气时,应按应急预案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选择安全水域抛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七)海轮进江,应当使用轻质燃油航行,对于新型柴油机主机设计性能能够满足船舶随时机动需要的除外。
解读《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江苏海事局

江苏海事局 2014年3月
解读《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
主 要 内 容
一、修订背景
二、修订工作开展情况 三、主要修订内容 四、有关建议
解读《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 一、 修 订 背 景
一是为适应长江江苏段港口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过去十年,长江 江苏段港口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到港船舶数量和港口货物吞吐量均 以每年约20%的速度增长。从2002年至2012年间,进出长江江苏段港 口的船舶数量由43.4万艘次上升到近200万艘次;水路货运量由2002 年的1.96亿吨增加到2012年的10.62亿吨,到港船舶数和货物运量均 增长了约5倍。长江江苏辖区的万吨级泊位由2002年124个增加到 2012年的340个,有6个港口进入了亿吨大港行列。长江江苏段成为了 名副其实的黄金水道,长三角地区也成为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最为繁 荣的地区之一。 然而,随着长江通航船舶数量和港口货物吞吐量的不断增加,长江 现有的通航能力已难以满足航运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 为主航道深水航道拥堵、船舶通航效率低、锚地等港口配套设施建设 不足,等。为此,有必要对原规定做适当修改,通过进一步优化长江 水域资源利用,优化船舶航路设置,合理分配船舶流量,规范船舶航 行秩序等,让航路设置更为合理,船舶航行更为便捷,以提高航道的 通航效率,满足沿江港口经济发展的需要。
解读《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 一、 修 订 背 景
三是为适应长江江苏段通航船舶大型化变化的需要。 定线制实施十年长江江苏段通航船舶大型化趋势十分明显,尤其是从事内 河运输的小型船舶,已经由原来以50米以下船长为主,发展到目前以60-90米 船长为主。以50米船长来界定大型船舶和小型船舶以不尽合理。根据我局 2012年进出长江江苏段港口船舶统计数据表明,船长50米以下的船舶仅占船 舶总数的36%,因此,有必要对《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中 的小型船舶定义做调整,提高小型船舶船长标准,将原来规定的一部分大型 船舶分流到推荐航路上去。以缓解当前深水航道拥堵状况,提高深水航道通 过效率,增进船舶航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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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长江江苏段船位报告线及船位核对点
(一)报告线
上行船
下行船
报告线位置
受话机关 频道
报告线位置
受话机关 频道
浏黑屋与崇明岛施信
南通
慈湖河口与乌江河口 南京
杆联线(长江#1 浮联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 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 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 (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 (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 (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 (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 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 行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本 规定的主管机关。
一、浏河口(辖区下界)至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 界浮航段推荐航路
浏河口(辖区下界)至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 浮航段(福姜沙航段除外)设置船舶上、下行推荐航路。上 行推荐航路在深水航道的北侧(黑浮联线外侧),航路宽度为 200 米,水深 5.0 米;下行推荐航路在深水航道的南侧(红 浮联线外侧),航路宽度为 200 米,水深 5.0 米。长江#80 红 浮至#83 红浮联线外侧航路宽度为 100 米,水深 5.0 米。
-6-
附件1
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
一、浏河口至荡茜闸通航水域:深水航道以 500 米航道 宽度、12.5 米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为标准。
二、荡茜闸至龙爪岩通航水域:深水航道以 500 米航道 宽度、10.5 米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为标准。
三、龙爪岩至鹅鼻嘴通航水域:深水航道以 500 米航道 宽度(不足 500 米的以实际航宽,但最窄处不得低于 200 米)、 10.5 米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为标准。
第二章 航道、航路 第五条 深水航道 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 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 1),主要 供大型船舶使用。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条 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 在深水航道内设置的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 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
-1-
的中心线。 第七条 推荐航路 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供小型船舶使
用。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
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 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 2)。
第八条 定线制实施水域需要采取单向航行控制的,由主管机 关以航行通(警)告形式发布。
第五章 避让 第二十四条 船舶会让时,应优先遵守下列关于船舶避让的特 别规定: (一)未按规定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行驶的船舶,应主 动避让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 (二)进出汊河口、支流及专用航道的船舶,应主动避让在 规定的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 (三)横江渡轮和靠离码头、进出锚地、水上服务区的船舶, 应主动避让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 第二十五条 沿规定通航分道、推荐航路行驶的船舶,在经过 桥区水域、渡口渡运水域(见附件 10)、码头、锚地、水上服务区、 支流河口、汊河口及施工作业区水域之前,应保持高度警惕,加 强了望,谨慎驾驶,注意横越船动态,并提前采取减速、停车等 有效措施协助避让。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进入深水航道行驶的小型船舶,与在 深水航道内正常行驶的船舶发生事故时,小型船舶应负主要责任 或全部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逆通航分道或推荐航路交通流行驶 的船舶与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发生碰撞事故
-4-
时,逆交通流行驶的船舶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随意横越通航分道、推荐航路的船
舶,与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时, 横越船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第二十九条 横江渡轮和靠离码头、进出锚地、水上服务区、 汊河口、支流河口、专用航道等需要横越通航分道、推荐航路的 船舶,未按本规定主动避让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正常行驶的 船舶导致发生碰撞事故时,横越船应负主要责任。
10
11
VTS 中心
联线(长江#158 浮) VTS 中心
线)
(二)船位核对点
上行船
船位核对点 位置
受话机关
长江#15 浮
南通 VTS 中心
长江#37 浮; 长江#42 浮; 福姜沙北水道 FB#4
浮 长江#58 浮或长江福
北#14 浮 长江#71 浮;
T#5 浮 长江#91-1 黑浮与长
江#92 红浮联线
-5-
(五)“横越”是指船舶横向或斜向驶过规定通航分道、推荐 航路,或横向越过沿通航分道、推荐航路行驶船舶船首方向的过 程和行为。
(六)“水上服务区”是指主管机关划定的可为船舶提 供加油(气)、加水、补给等服务的水域。
(七)“高速船”是指静水航速大于 35 千米/小时(约 19 节) 的船舶。
(八)“障碍性桥梁”是指在通航水域内设置有碍航性 构筑物(不包括桥面)的桥梁。“非障碍性桥梁”是指在通 航水域内未设置有碍航性构筑物(不包括桥面)的桥梁。
-2-
航速低于主管机关规定的通航分道内最低航速要求的大型船 舶,应进入推荐航路航行;因深水航道外侧未设置推荐航路或船 舶吃水原因不能进入推荐航路航行时,应尽可能沿通航分道右侧 边缘行驶。
第十四条 小型船舶必须按规定的推荐航路行驶。 未设推荐航路的航段,小型船舶应沿通航分道右侧边缘行驶。 第十五条 大型船舶在经过通航条件受到限制的水域前,或自 身操纵能力受到限制时,应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 报告,在无碍他船行驶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可选择 航路行 驶,驶过后应及时恢复到规定的通航分道内行驶。 第十六条 船舶驶经福姜沙南水道、尹公洲航段,应遵守主管 机关颁布的单向航行控制的有关规定(见附件 4)。 第十七条 船舶驶经桥区水域,应遵守桥区水域通航规定(见 附件 5)。 第十八条 船舶驶经白茆沙北水道、福姜沙北水道、福姜沙中 水道、太平洲捷水道、仪征捷水道、宝塔水道、乌江水道等水域, 应遵守上述航路的专门规定(见附件 6)。 第十九条 船舶进出常熟港、营船港、天生港、江都港等专用 航道及京杭运河小型船舶(队)上行专用航路时,应遵守上述专 用航道的专门规定(见附件 7)。 第二十条 横江渡轮和靠离码头、进出锚地、水上服务区(见 附件 8)、汊河口及支流河口等需横越通航分道、推荐航路的船舶, 应当注意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在无碍他船安全行驶的情况下, 尽可能与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成直角就近进行。 船舶因靠离码头需要,在无碍他船安全行驶的情况下,事先 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征得同意后可选择航 路行驶。
第四章 停泊
-3-
第二十一条 大型船舶必须在主管机关公布的锚地或停泊区 (见附件 9)内停泊。
第二十二条 小型船舶停泊应优先选择锚地、停泊区(海轮锚 地或海轮停泊区除外)水域,也可根据需要在规定航路以外选择 安全的水域,但应尽可能远离通航分道、推荐航路。
第二十三条 船舶如遇有恶劣天气、船舶失控等特殊情况需紧 急抛锚时,应尽可能让出通航分道、推荐航路。
第九条 深水航道的维 第十条 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 故。 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船舶正常航行时最高航 速不得超过 15 节(约 28 千米/小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 4 节(约 7.5 千米/小时)。船舶在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以下通 航分道内正常航行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 6 节(约 11 千米/小时)。 严禁船舶停车淌航。 第十一条 船舶必须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或航路内行驶。 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覆盖水域内航行时,应按规定向主管机 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船舶经过船位报告线时,应进 行船位报告;船舶经过船位核对点时,应进行动态报告(船位报 告线及船位核对点见附件 3)。 第十二条 在深水航道内,所有船舶一律按各自靠右的航行原 则沿规定的通航分道行驶,并尽可能远离分隔带或分隔线。 船舶因实施追越需要短时间占用分隔带水域时,应在确保安 全的情况下谨慎进行。 第十三条 大型船舶、高速船应在规定的通航分道内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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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系特别规定,涉及航行、停泊与避让的其 他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时,按本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自 2014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200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长江江苏 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随意停泊导致发生事故的,停泊船应负 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附件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本规 定的附件有变动,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告的形式发布。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附件中为现行航道维护尺度。当航 道维护尺度变化调整时,应以航道部门公布的维护尺度为 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及其附件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是指长江上界南岸慈湖河口(31 °46′30″N/118°29′48″E)与北岸乌江河口(31°50′42″ N/118°29′24″E)联线,下界浏河口下游的浏黑屋(31°30′52 ″N/121°18′54″E)与崇明岛施翘河下游的施信杆(31°37′ 34″N/121°22′30″E)联线间主管机关公布的可供船舶航行的 水域。 (二)“航道左侧”是指面向长江下游方向,左手一侧 为航道左侧。“航道右侧”是指面向长江下游方向,右手一 侧为航道右侧。 (三)“大型船舶”是指船长 80 米及以上的船舶、船队(吊 拖船队除外)。 (四)“小型船舶”是指“大型船舶”之外的船舶、船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