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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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委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年修订)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委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年修订)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委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0.11•【字号】沪科[2011]384号•【施行日期】2011.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委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科〔2011〕384号)各有关单位:为适应我市科技计划管理的需要,进一步规范科技计划管理费的使用,保障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用,结合我委科技计划管理实际和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对科技计划管理费的管理要求,我委对《上海市科委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暂行)》(沪科〔2003〕第368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科委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科委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上海市科委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归口管理的市科技计划管理费(以下简称“计划管理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科技部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试行办法》和《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本市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划管理费来源于市财政预算拨款,纳入市科委部门预算管理。

第三条计划管理费按照“分年核定、滚动管理、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由市科委各有关处室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相关管理单位具体实施。

第二章经费开支范围第五条计划管理费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课题)预算评审评估、招标和监理、监督检查和验收、财务审计、绩效考评以及根据科技计划管理需要而开展的相关工作所支付的费用。

科技部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制度

科技部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制度

科技部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制度1. 前言科技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取得成果,离不开科技计划管理费的精细管理。

科技部制定了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制度,以规范科技计划管理费的编制、使用和管理,保障科技计划资金的有效使用和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质量和效益。

2. 适用范围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制度适用于科技部下属各单位有关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计划管理费的编制、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3. 编制原则科技计划管理费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科技部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其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科学合理原则科技计划管理费的编制应当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的实际需要和研究开发对象的特点,科学合理确定。

(2)经济效益原则科技计划管理费的编制要贯彻经济效益原则,坚持管好用好省好科技计划资金。

(3)绩效管理原则科技计划管理费编制要贯彻科技计划绩效管理原则,确保科技计划项目取得预期成果。

4. 编制内容科技计划管理费包括本设备折旧、租赁费、耗材费、差旅费、税费、保险费等,具体详细项目内容如下:(1)设备折旧建立设备折旧台账,按照设备折旧政策规定折旧,计入科技计划管理费。

(2)租赁费科技计划项目必须需要租赁的场地和设备,应当结合实际按照租赁市场价或租赁协议约定的租赁标准计算租赁费用。

(3)耗材费科研中耗材的费用必须结合科研项目实际需要,通过费用清单或者网站系统统计,计入科技计划管理费。

(4)差旅费科技计划项目需求出差的,按照公司出差标准给予差旅费,计入科技计划管理费。

(5)税费科技计划项目中因采购、加工、生产等环节产生的税费,在计算科技计划管理费时一并计入。

(6)保险费科技计划项目中需要投保的保险费用,应当按照实际需要和保险公司统计计算,计入科技计划管理费。

5. 管理要求(1)使用要求科技计划管理费的使用必须要按照批准的预算、计划和内容,不能擅自调整、挪用。

(2)审批要求科技计划管理费的使用必须要进行审批,并严格按照科技部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

科技部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制度

科技部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制度
6、迟收货款:是指超过合同付款期,而未收回的货款部分。
如:某合同规定从1月1日起五天内对方应付合同款1万元,则此货款在1月1日-5日统计为到期应收款,在1月6日(含)以后如未收回,则统计为迟收货款。
二、适用单位:数据网络事业部
宽带接入产品事业部
市场总部
三、法人委托书的管理
市场总部商务部是法人委托书主管部门。负责法人委托书的申请的接收、初审、报批、制作、发放、回收、归档。
第六条计划管理费预算编制的原则:
(一)年度预算,滚动管理的原则。计划管理费预算应当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并将上一年度结余经费纳入本年度资金来源滚动管理。
(二)勤俭节约,实事求是的原则。计划管理费预算应当根据科技计划管理职能和业务工作需要,按照各支出科目的开支标准编制。
第七条计划管理费预算编制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计划管理费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计划管理费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挪用、挤占计划管理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首信股份数据网络事业部市场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各司局和被委托单位在委托任务完成后,根据委托任务协议书在部机关财务办理费用结算手续。对数额较大,需要提前预支经费的,可以根据委托任务协议书预支部分经费。
第十八条建立计划管理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各司局应按要求认真编制计划管理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计划管理费预算执行情况。
(一)各司局根据计划管理工作任务认真测算,按照计划类别提出需求报条件财务司。
(二)条件财务司汇总计划管理费需求,结合各科技计划管理工作情况,提出计划管理费年度预算安排,报经部务会同意后报财政部核批。

科技部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制度

科技部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制度

科技部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制度科技部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制度是指科技部对科技计划项目所列支管理费的管理制度,旨在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强化经费管理,提高科技项目执行效率和经费使用效益。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科技部下属各单位和直属事业单位执行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一、管理费范围及标准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包括直接费和管理费两部分。

管理费用于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实施,包括项目管理人员工资、差旅费、办公费等支出。

管理费标准按照科技部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标准和范围由科技部财务部门统一核定。

二、管理费核定和使用1. 项目组织单位应在项目申请阶段将管理费预算列入项目总预算,并经项目评审通过后核定管理费预算数额。

2.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组织单位需按照核定的管理费预算数额合理、有效地使用管理费,不得擅自调整管理费用途和支出范围。

3. 对于管理费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和情况,项目组织单位应及时向科技部财务部门报告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和说明。

三、管理费监督和审计1. 科技部财务部门对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确保管理费的合规使用和经费使用效益。

2. 对于管理费使用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和不当操作,科技部财务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要求项目组织单位进行有关整改。

3. 科技部将建立健全管理费使用的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确保管理费使用的透明和公正。

四、管理费验收和结算1. 项目执行完毕后,项目组织单位需按照相关规定对管理费使用进行验收和结算,并将结算情况及时报告科技部财务部门。

2. 科技部财务部门将对管理费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和审定,确保管理费的合理、规范使用和结算。

3. 确认结算无误后,科技部将按照相关规定将管理费拨付给项目组织单位,实现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费的全流程闭环管理。

五、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调整或变动,科技部将另行发布通知。

2. 对于科技计划项目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和特殊性质的管理费使用问题,科技部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处理,并视情况做出相应调整。

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经费专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经费专项管理办法

附件: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的管理工作,提升计划管理费的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结合市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划管理费是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主持单位和受托机构为组织项目(课题)、开展项目(课题)论证、预算评审、招投标、监督检查及绩效考评等管理性工作所需要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主持单位、课题受托管理单位、招投标组织单位以及其他参与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的单位。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市科委负责计划管理费的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组织、申报、审核和管理工作。

2、负责监督检查,组织经费自查、经费审计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3、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财政局对计划管理费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审核并批复年度预算和决算,并负责经费拨付。

2、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进行财政绩效考评。

第六条计划管理费的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 )是计划管理费的具体应用部门,包括:项目主持单位、课题受托管理单位、招投标组织单位以及其他参与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的单位。

其主要职责是:1、项目主持单位:负责项目的方案设计,协助市科委协调项目(课题)的实施,监督配套条件和经费的到位及使用情况,组织开展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验收(结题)以及其他的协调管理工作。

2、课题受托管理单位:负责课题的前期调研、立项、实施以及验收(结题)等过程管理工作,协助市科委进行课题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以及其他的协调管理工作。

3、招投标组织单位:协助市科委组织开展项目(课题)的招投标工作。

4、其他单位:协助市科委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第三方监理以及其他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工作。

第三章应用和支出范围第七条计划管理费用于承担单位的管理性工作经费支出。

最新科技部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试行办法

最新科技部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试行办法

科技部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科技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管理费(以下简称“计划管理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四部委《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国办发〔2002〕2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划管理费是指为组织实施和管理国家科技计划及其经费而支出的费用,来源于中央财政预算拨款,根据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支付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核定、拨付。

第三条计划管理费按照“集中管理、统一核算、规范使用、勤俭节约”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由科技部各有关司局组织实施,根据计划管理工作需要,可委托部属事业单位和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计划管理费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和各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预算。

第六条计划管理费预算编制的原则:(一)年度预算,滚动管理的原则。

计划管理费预算应当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并将上一年度结余经费纳入本年度资金来源滚动管理。

(二)勤俭节约,实事求是的原则。

计划管理费预算应当根据科技计划管理职能和业务工作需要,按照各支出科目的开支标准编制。

第七条计划管理费预算编制的程序:(一)各司局根据计划管理工作任务认真测算,按照计划类别提出需求报条件财务司。

(二)条件财务司汇总计划管理费需求,结合各科技计划管理工作情况,提出计划管理费年度预算安排,报经部务会同意后报财政部核批。

(三)条件财务司根据财政部核批的计划管理费预算,提出计划管理费年度预算具体安排方案,报经部务会同意后通知各司局执行。

第八条核定的计划管理费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程序重新报批。

第三章支出管理第九条核定后的计划管理费预算,按照财政国库支付相关要求办理拨付手续。

计划管理费直接拨付到部机关专门账户,实行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十条条件财务司负责计划管理费的预算管理和审核工作。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在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数量也逐年递增,这些项目往往需要大量的经费支持,因此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成为一项重要的任务,制定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也成为刻不容缓的一件事情。

本文将针对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做出详细的介绍。

一、管理机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委员会是北京市科技局领导下的主要管理机构,负责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资金使用、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审计、监察等工作。

管理委员会由北京市科技局的相关领导、财政管理部门、审计机构等人员组成,对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公正性和效率性。

二、经费申请和使用(一) 资金来源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政府拨款:政府向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拨款,用于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研究和开发工作。

2. 社会捐赠: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对科研机构进行捐赠,用于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资金支持。

3. 项目合作:与外单位或机构开展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合作时,获得合作方提供的经费资助。

(二) 经费管理1. 经费申请流程: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申请流程应在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申请表,提出经费预算,经管理委员会审核并批准后,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

2. 经费管理制度: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应遵循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定,并制定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制度,确保经费使用合法、合规、合理。

3. 经费使用监督: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使用必须有明确的用途、金额、时间等限制条件,采用相应的监督措施进行日常监督,如完整的财务账目和相关的收支票据等。

4. 经费结余处理:经费结余有严格的归属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结余数不足原计划经费的20%的,原则上返还财政;对于超出原计划经费的20%的,归属省市的专项科技计划经费。

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科委:为了适应我国科技发展的需要,规范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抄送:审计署。

附件: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科技三项费用(民口,下同)是指国家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

科技三项费用是国家财政科技拨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中央和地方各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资金来源。

第二条为了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核拨的民口科技三项费用安排的各级各类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二章科技三项费用的分配及划拨第四条科技三项费用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按年度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国家各类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国有企业承担的国家和地方重点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条科技三项费用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和地方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

中央财政的科技三项费用主要用于安排国家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

地方财政的科技三项费用主要用于安排地方各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和与国家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相配套的资金。

第六条中央科技三项费用由国家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分别提出项目计划并会同财政部联合下达。

地方科技三项费用由地方科技计划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分工提出项目计划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下达。

第七条科技三项费用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划拨手续,并及时足额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对中央统一安排的重点科技计划项目,中央各部委在收到科技三项费用拨知后应立即向财政部申请拨款,并于收到款项后 1个月内将经费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中央各部委下划给地方或非直属单位的科技三项费用,必须经过财政部办理经费划转手续,不得直接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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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科技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管理费(以下简称“计划管理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四部委《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国办发[2002]2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划管理费是指为组织实施和管理国家科技计划及其经费而支出的费用,来源于中央财政预算拨款,根据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支付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核定、拨付。

第三条计划管理费按照“集中管理、统一核算、规范使用、勤俭节约”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由科技部各有关司局组织实施,根据计划管理工作需要,可委托部属事业单位和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计划管理费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和各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预算。

第六条计划管理费预算编制的原则:
(一)年度预算,滚动管理的原则。

计划管理费预算应当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并将上一年度结余经费纳入本年度资金来源滚动管理。

(二)勤俭节约,实事求是的原则。

计划管理费预算应当根据科技计划管理职能和业务工作需要,按照各支出科目的开支标准编制。

第七条计划管理费预算编制的程序:
(一)各司局根据计划管理工作任务认真测算,按照计划类别提出需求报条件财务司。

(二)条件财务司汇总计划管理费需求,结合各科技计划管理工作情况,提出计划管理费年度预算安排,报经部务会同意后报财政部核批。

(三)条件财务司根据财政部核批的计划管理费预算,提出计划管理费年度预算具体安排方案,报经部务会同意后通知各司局执行。

第八条核定的计划管理费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程序重新报批。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九条核定后的计划管理费预算,按照财政国库支付相关要求办理拨付手续。

计划管理费直接拨付到部机关专门账户,实行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十条条件财务司负责计划管理费的预算管理和审核工作。

部机关财务负责计划管理费的日常核算工作。

第十一条计划管理工作各项支出要在核定的预算范围内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合理的开支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计划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包括规划制定和战略研究、课题立项和预算评审评估、招标和监理、监督检查和验收、财务审计、绩效考评以及根据科技计划管理需要而开展的相关专项工作等支付的费用。

第十三条计划管理费预算设置以下科目: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审计/评审评估/招投标/重大项目监理费、设备购置费、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费、其他费用等。

第十四条计划管理费的主要开支标准有:
(一)会议费。

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相关会议主要分两类:A类会议是为整个科技计划宏观层面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召开的计划战略研讨会、计划年度会议等;B类会议是科技计划内部各领域组织召开的目标论证会、评审评估会、工作座谈会等。

会议费开支标准见下表:
会议类别
住宿费(元/人天)
伙食费(元/人天)
场租等杂费(元/人天)
A类会议
150-220
100-150
100-120
B类会议
120-200
80-130
80-100
各单位应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会期。

100人以上的大型会议以及会期超过三天的会议,应从严审批预算。

确有必要超过标准的,要单独报批。

严禁将个人消费的长途电话费、洗衣费、参观门票等列入会议费开支,严禁会议发放礼品、纪念品等。

(二)差旅费执行国家行政和事业单位差旅费支出标准。

(三)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见下表:
咨询专家
咨询方式
标准(元)
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会议咨询
500-800(人/天)(第1、2天)
300-400(人/天)(第3天及以后)
通讯咨询
60-100(人/个项目)
其他人员
会议咨询
300-500(人/天)(第1、2天)
200-300(人/天)(第3天及以后)
通讯咨询
40-80(人/个项目)
(四)劳务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规范管理,主要用于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五)评审评估费的开支标准结合计划课题数量、业务量及管理要求核定。

具体开支标准见下表:
评审评估费付费标准
方式
标准
备注
评估
2500-3500元/个课题
对于单个课题金额较大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评估评审业务,可在按标准计算的评估评审费基础上协商增加,并在委托任务协议书中列明。

评审
评审组织工作费用:800-1200元/个课题
评审专家咨询费用:执行专家咨询费开支标准
评审会议费用:执行会议费开支标准
(六)设备购置费主要用于计划管理工作所必需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小型设备购置。

设备购置费原则上不予开支,确有需要的,应单独报批。

第十五条各司局根据计划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择优委托部属事业单位或资质良好的社会中介专业机构开展工作的,应加强对该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委托事项必须签订委托任务协议书,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工作的内容和质量要求、工作进度、支付的费用及付款方式等内容。

委托任务协议书应附支出明细预算,详细列示各项支出的标准、任务量、金额等。

第十七条各司局和被委托单位在委托任务完成后,根据委托任务协议书在部机关财务办理费用结算手续。

对数额较大,需要提前预支经费的,可以根据委托任务协议书预支部分经费。

第十八条建立计划管理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各司局应按要求认真编制计划管理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计划管理费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各司局要建立健全计划管理费管理、支出的监督约束和内部控制机制,实行领导负责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条件财务司负责对计划管理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部机关财务对日常发生的费用支出行使监督权,加强对计划管理费支出的财务审核,对无预算、超预算、不符合开支范围和手续不完备的支出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计划管理费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计划管理费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弄虚作假、挪用、挤占计划管理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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