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食品安全保险协议书模板

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食品安全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1. 甲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活动过程中,因食品质量问题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
2. 保险事故发生后,乙方负责赔偿因食品安全事故给消费者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保险责任1. 乙方对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1)食品原料、辅料、添加剂等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2)食品加工、包装、运输、储存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规定;(3)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企业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4)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企业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2.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1)食品质量事故是由于食品本身固有缺陷造成的;(2)食品质量事故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3)食品质量事故是由于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企业故意造成的;(4)食品质量事故是由于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企业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造成的。
三、保险金额1. 保险金额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最高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万元。
2. 保险金额应根据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安全风险等因素确定。
四、保险费1. 保险费由甲方按照乙方规定的费率支付。
2. 保险费一次性缴纳,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生效。
五、保险期间1. 本保险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保险期间为____年。
2. 保险期间届满,如甲方需要继续投保,应提前____天向乙方提出续保申请。
六、保险赔偿1. 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乙方,并配合乙方进行事故调查。
2. 乙方在接到甲方事故通知后,应在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事故调查。
3. 乙方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按照本协议约定,在_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保险赔偿金。
xx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食品安全责任险方案

公司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承保方案一、小型企业保险方案1、销售对象: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销售或餐饮服务的小型企业(包括食杂店、餐饮小吃店、饮品奶茶店、小型食堂。
其他与食品有关的小型企业经核保人核实确认后,也可参与本方案)。
2、险种:食品安全责任险+公众责任险3、备注:营业面积超过300平方以上的费率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加成投保。
二、中大型企业保险方案1、销售对象: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销售或餐饮服务且具有一定销售规模的中大型企业(其他与食品生产有关的企业经核保人核实确认后,也可参与本方案)。
2、险种:食品安全责任险3、备注:加保公众责任险根据实际情况另报三、保险责任1、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公众责任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方案解释1、食品安全责任险为方案的必选项,公众责任险可选择附加。
2、每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300元或按照90%赔偿,以高者取值。
3、医疗费用赔偿范围仅限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
4、公众责任险如涉及第三者财产损失,其随带的现金、金银珠宝、首饰、手表、手机及其他数码设备的损失不属于赔偿责任范围。
五、承保单证及理赔索引1、投保时需提供:投保单、条款盖章、从事食品销售、生产或餐饮服务的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
2、出险时应提供保单、出险通知书、医疗费用证明及相关事故证明材料等。
食品安全责任险协议内容

食品安全责任险协议甲方(投保人):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共同遵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基于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甲乙双方就食品安全责任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范围本协议所涉及的食品安全责任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等食品安全事故,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保险期限本协议所涉及的食品安全责任险保险期限为一年,自甲方向乙方支付保险费之日起计算。
三、保险金额本协议所涉及的食品安全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
四、赔偿处理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立即向保险人报案,并积极配合保险人的调查核实工作。
被保险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调查报告、医疗证明等。
2.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定。
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在接到索赔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3.赔偿金额应当根据实际损失情况确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
4.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免责条款1.对于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因消费者自身疾病、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所导致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免责条款详见乙方提供的保险单条款。
六、其他约定1.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补充。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食品安全责任险标准要求

食品安全责任险标准要求
1. 食品安全责任险得要求商家诚信经营吧!就像开饭店,要是用了过期食材还不承认,那保险能赔吗?当然不行啊!
2. 对食品的来源得严格把关呀!好比说进水果,得知道是从哪来的,有没有安全保障,这多重要啊!
3. 制作过程得干净卫生吧!你想想看,要是做面包的地方脏兮兮的,那怎么能让人放心呢?
4. 储存条件也得达标呀!就像牛奶得放在合适的温度下保存,不然坏了可咋办呢?
5. 员工得有食品安全意识吧!不然他们都不懂怎么保证食品不出问题,那不是白搭嘛!
6. 得定期检查食品质量吧!就跟我们定期体检一样,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呀!
7. 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后得积极应对呀!总不能逃避责任吧,那不是坑人嘛!
8. 保险赔偿得合理公正吧!不能让受害人吃亏呀!
9. 相关部门得严格监管吧!这就像有个警察在旁边监督着,商家才不敢乱来呀!
我觉得食品安全责任险非常重要,只有这些标准要求都做到了,才能真正保障我们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啊!。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1. 范围
本保险适用于食品生产、销售、包装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意外
责任事故。
2. 保险责任
保险人将对被保险人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直接经济损失负责赔偿。
3. 赔偿范围
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对受害人
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用、丧失收入、精神损失等。
4. 免赔条款
保险人对于食品安全责任事故中的部分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免赔金额和免赔条款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
5.费用负担
保险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具体金额根据风险等级和保险金额确定。
6. 终止合同
保险合同可以在约定的终止日期到期后终止,或者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提前终止。
7. 索赔及理赔
被保险人在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人将按照约定的程序进行理赔。
8. 争议解决
保险合同中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有关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9. 其他事项
本保险条款约定的其他事项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解释和适用。
以上是本次起草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具体内容以保险合同为准。
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责任险

限额保险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责任险1.保险标的:●食品经营者在大学生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产品时没有履行食品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的侵犯大学生消费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时,食品经营者应该承担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的责任。
2.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保险责任(1)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由此造成消费该产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承保这项责任的条件是必须是由于食品质量安全意外事故引发的,且事故发生的经营单位必须是准确的。
(2)被保险人为食品安全事故所支付的法律费用,以及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私下协商的并且不损害保险人利益的,在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保险人承担有关费用的补偿责任。
(3)当生产经营者发现自己已经经流通在市上的食品存在安全问题时,因及时主动召回产品而产生费用,如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时的通讯费等;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的误工费等;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产生的费用,保险人在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补偿责任。
(4)被保险对于变质食品做出正确处理的,保险人会根据在保单规定的比率内承担限额补偿责任。
●除外责任(1)由于生产经营者的故意行为所致的民事损害赔偿,如生产假冒产品、出售变质食品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除外不保。
(2)对被保险人事先所能预料的食品安全责任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不予负责,如被保险所生产的产品是未经过质量安全检测的;由于添加某种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成份来使自己的产品符合标准或者更有卖相的;食品经营者没有提醒消费者哪些食品不宜与哪些的食品共同食用造成消费者的小额损失的;食品经营规模不符合要求的。
3.承保方式:●作为完全独立的责任保险单独承保4.保险金额:●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保障责任的保险金额(1)由于生产经营者的食物安全而产生的应由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消费者医疗费用、住院康复费及营养费。
食品安全保险协议书

食品安全保险协议书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食品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为确保其产品的安全性,愿意向乙方投保食品安全保险,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内容与责任范围1. 本保险涵盖因甲方生产的食品存在缺陷或不安全因素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和法律赔偿责任。
2. 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食品中毒、食品污染、食品过期、包装破损等问题。
3. 保险期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约定的终止日期止。
二、保险金额与保费1. 保险金额根据甲方的生产规模、历史销售数据及市场风险评估确定。
2. 保费根据保险金额及双方协商确定的费率计算得出。
3. 甲方应于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保费给乙方。
三、索赔程序1. 发生保险事故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乙方收到索赔通知后,应在合理时间内进行调查核实。
3. 经核实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赔付。
四、除外责任1. 甲方故意行为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2. 由于甲方未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造成的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3.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五、协议变更与解除1. 本协议一经签订,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2. 如一方违反协议条款,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纠正或提前解除协议。
六、争议解决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七、其他事项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食品安全保险多少钱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食品安全保险多少钱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造成消费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未取得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经营活动的;(二)被保险人被吊销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经营许可证后继续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经营活动的;(三)被保险人超越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或提供食品;(四)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外生产、销售或提供食品;(五)被保险人使用劣质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或国家明令禁用的食品原料或非食用性原料、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或包装材料等来生产、销售或提供食品。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七)食品超过规定的保质期限;(八)专供婴幼儿的主、副食品不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标准;(九)被保险人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雇佣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的企业或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造成消费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
第六条事故发生时具有以下情形的,对于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提供的食品超过规定的保质期限;(二)被保险人提供食品不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三)被保险人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雇佣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被保险人未取得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经营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未按要求年检而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经营活动的;(五)被保险人被吊销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经营许可证后继续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经营活动的;(六)被保险人超越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或提供食品;(七)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外生产、销售或提供食品;(八)被保险人使用劣质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或国家明令禁用的食品原料或非食用性原料、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或包装材料等来生产、销售或提供食品。
第七条对于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签订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五)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六)投保人在投保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七)销售到境外(包括港、澳、台)的食品所引起的责任;(八)由食品引起的任何慢性病、代谢病及肥胖,如糖尿病、高血压等所引起的责任;(九)基因或转基因食品所引起的责任;(十)食品保健功能的失效所引起的责任;(十一)食品退换、回收、召回所造成的损失;(十二)食品本身的损失;(十三)由于消费者自身疾病、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所导致的任何损失;(十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其中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为每人责任限额的一定比例,并包含在每人责任限额之内。
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预计产值、销售额或预计营业收入预收保险费。
保险期间届满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内的生产额、销售额或营业收入书面通知保险人,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
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收保险费,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反之,若预收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保险人退还其差额,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最低保险费。
保险人有权在保险期间内的任何时候,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一定期间内的生产额、销售额或营业收入数据。
保险人还有权派员检查被保险人的有关账册或记录并核实上述数据。
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八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以及被保险人的其他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应当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险费总额。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发生可能引起本保险项下索赔的损害事故,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或其代理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及被保险人已经向第三者支付赔偿金的书面证明材料;(二)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三)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四)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提供:受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程度证明:受害人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应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五)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提供:损失、费用清单;(六)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