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应用指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6-10-20一、商品存货的成本本准则第六条规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企业(商品流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应当计入存货采购成本,也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进行分摊。
对于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
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周转材料的处理周转材料,是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如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企业(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或者分次摊销法进行摊销。
三、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一)可变现净值的特征可变现净值的特征表现为存货的预计未来净现金流量,而不是存货的售价或合同价。
企业预计的销售存货现金流量,并不完全等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存货在销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以及为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还可能发生的加工成本等相关支出,构成现金流入的抵减项目。
企业预计的销售存货现金流量,扣除这些抵减项目后,才能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二)以确凿证据为基础计算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凿证据,是指对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有直接影响的客观证明,如产成品或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与产成品或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销货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和生产成本资料等。
(三)不同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1.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2.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新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pdf

的《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以下简称原准则)基础上修订完成的,存货准则与原准则相 比,主要差异如下:
一、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计入存货成本 原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相一致,不允许将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存货成本。 新准则规定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即某些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 ——借款费用》规定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也可以将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部分计入存货的成本。这 里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存货,通常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建造或者生产过程,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其中,“相当长时 间”应当是指为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所必需的时间,通常为1年以上(含1年)。
二、取消了确定发出存货成本的后进先出法 原准则规定,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的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和后进先出 法等。 新准则规定企业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的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加权平均法和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和个别 计价法。企业不得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这也与国际准则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体现了资产负债观。
2.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应当计入存货采 购成本,也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进行分摊。对于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未售商 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这体现了会计信 息质量要求中的重要性要求。
三、商品流通企业的进货费用也应计入存货成本 原准则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等,不包括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 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 新准则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 用,应当计入存货采购成本。 存货准则要求商品流通企业的商品存货的采购成本构成与其他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一致。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是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的补充说明和指导,它是为了帮助企业正确理解和应用存货会计准则的一个重要文件。
本文将重点介绍《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的主要内容,包括指南的组织结构、核心要点和应用方法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导读、基本理论、具体操作和实例分析。
其中,导读部分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相关背景、目的和适用范围进行了简要介绍。
基本理论部分详细阐述了存货的定义、计量和确认、以及存货出售后的处理等方面的理论基础知识。
具体操作部分结合实际情况,给出了存货计量和确认的具体方法和步骤,包括存货的初始成本的确定、存货价值的调整和存货转换成本的计算等。
实例分析部分通过实际案例,对存货计量和确认的具体操作进行了实例分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存货会计准则的应用。
第一,存货的定义和分类。
存货是指企业持有的用于销售或加工的物品,包括原材料、在产品、成品和委托加工物资等。
它们根据不同的特点进行分类,并根据分类确定不同的计量和确认方法。
第二,存货的计量和确认。
存货的初始成本是确定存货价值的基础,它包括购入成本、直接生产成本和间接生产成本等。
存货的价值在不同阶段需要进行调整,主要包括存货价值的下降调整和存货价值的上升调整两种情况。
存货转换成本是指将存货从一个阶段转换到另一个阶段所产生的成本,它在存货转换过程中需要计算和确认。
第三,存货的出售后的处理。
存货一旦销售,应按照已确认成本的实际销售价格进行确认,并计算销售成本和销售收入等相关指标。
同时,对于存货的出售后的损溢处理也需要进行相应的核算和处理。
第一,明确存货的类别和定性。
根据存货的不同特征和用途,将存货进行分类,并确定存货的定性属性,以便进行准确的计量和确认。
第二,确定存货的初始成本。
根据存货的采购成本、生产成本和其他相关成本,确定存货的初始成本。
(完整word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发布单位】财政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6-02-15【生效日期】2007-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消耗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
(二)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建造合同》。
第二章确认第三条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第四条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章计量第五条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腹有诗书气自华第六条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第七条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
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第八条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处理。
《新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

《新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财政部将在人民大会堂同时发布新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体系,其中新会计准则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执行,其他企业鼓励执行。
下面是中国人才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新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欢迎阅读与借鉴。
一、商品存货的成本本准则第六条,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企业(商品流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应当计入存货采购成本,也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进行分摊。
对于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
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周转材料的处理周转材料,是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如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企业(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或者分次摊销法进行摊销。
三、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一)可变现净值的特征可变现净值的特征表现为存货的预计未来净现金流量,而不是存货的售价或价。
企业预计的销售存货现金流量,并不完全等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存货在销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以及为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还可能发生的加工成本等相关支出,构成现金流入的抵减项目。
企业预计的销售存货现金流量,扣除这些抵减项目后,才能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二)以确凿证据为基础计算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凿证据,是指对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有直接影响的客观证明,如产成品或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与产成品或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销货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和生产成本资料等。
(三)不同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1.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

《 企业会计准则第 2号 长期股权投资 》 应用指南
一
计入当期损益 ; 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 , 计入
期末存货成本 。 企业采购 商品的进货费用 金额较 小 的, 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 当期损益 。 可 二、 周转材料的处理 周转 材料 , 指企业 能够 多次使 用 、 渐转 是 逐
第七十六条
主管财政机关以及政府其他部 门、机构有
关工 作人员 , 在企业财务管 理中滥用职权 、 忽职守 、 徇私舞 弊或者泄露 国家机密 、 企业商业秘密 的, 依法进行处理 。 第十章 第七十七条 则。 第七十八条 本通则 自 20 年 1 1日起施行 。 07 月 附 则 实行企业化管理 的事业单位 比照适用本通
者投 资者不得拖延 、 阻挠。 第六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 照规定 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月 份、 季度 、 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等材料 , 不得在报送 的财 务会 计 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 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 主管财 政机关
’
以不超过违法所得 3 、 高不超过 3 倍 但最 万元的罚款 ; 没有违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九条 企业应 当依法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财务监 督和国家审计 机关 的财务审计 。 第七 十条 经营 者在经 营过程 中违反本 通则有 关 规定
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的, 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依照《 公
司法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 《 的规定予 以处罚 。 第七十五条 企业在财务活动中违反财政 、 收等法律 、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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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 四条 企业应 当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
他人员有以下行 为之一 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 以责令 限期改正 、 以警告 , 予 有违法所得的 , 收违法所得 , 没 并可以处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该会计准则的第一章是引言,主要是介绍了存货的概念、作用以及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性。
存货是指一个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购买、生产或加工的,用于销售、交付、生产其他货物或向他人提供劳务的商品、材料、辅助材料以及低值易耗品等。
存货作为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响着企业的经营效益和财务状况。
第二章至第五章分别规定了存货的确认、计量、计价和分析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准则要求企业确认存货时,应确保符合实质经济实际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规定。
存货的计量和计价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可以采用购买成本或生产成本两种方法。
存货的计算方式要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会计政策来确定,但要保证计量方法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此外,准则还指出了存货的资产负债表分类和会计准备需要按照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计算。
第六章至第九章是关于存货披露的要求。
准则要求企业要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存货的详细情况,其中包括存货的分类、计量基础和计量方法等。
此外,准则还要求企业披露存货的计量差异、存货跌价准备、存货滞销准备和存货超期准备等重要信息,以提高报告的真实性和透明度。
第十章到第十二章分别是关于存货价值变动处理的规定。
存货的价值变动包括存货的减值和存货跌价的问题。
准则要求企业按照成本与市价比较法,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减值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进行存货跌价损失的计提。
此外,在存货滞销或过期时,准则还要求企业计提相应的滞销准备和超期准备。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对企业存货的确认、计量、计价、分析和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通过遵循该准则,企业可以更好地管理存货,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和可比性,以及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和财务状况。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发布单位】财政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6-02-15【生效日期】2007-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消耗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
(二)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建造合同》。
第二章确认第三条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第四条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章计量第五条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腹有诗书气自华第六条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第七条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
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第八条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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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应用指南
一、商品存货的成本
本准则第六条规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企业(商品流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应当计入存货采购成本,也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进行分摊。
对于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
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周转材料的处理
周转材料,是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如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企业(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或者分次摊销法进行摊销。
三、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一)可变现净值的特征
可变现净值的特征表现为存货的预计未来净现金流量,而不是存货的售价或合同价。
企业预计的销售存货现金流量,并不完全等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存货在销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以及为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还可能发生的加工成本等相关支出,构成现金流入的抵减项目。
企业预计的销售存货现金流量,扣除这些抵减项目后,才能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二)以确凿证据为基础计算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凿证据,是指对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有直接影响的客观证明,如产成品或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与产成品或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销货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和生产成本资料等。
(三)不同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1.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2.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3.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