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最新完整版)
海上应急处置预案

一、总则1. 编制目的为有效应对海上突发事件,确保人员安全、财产安全及海洋环境安全,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制定本预案。
2. 编制依据(1)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
(2)国际公约,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等。
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管辖水域及国际水域发生的各类海上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船舶碰撞、火灾、爆炸、泄漏、沉船、台风、地震等。
4.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3)快速反应,协同作战。
(4)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二、组织体系1. 领导机构(1)成立海上应急处置指挥部,由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组成。
(2)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2. 分级负责(1)国家级:由国家海上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
(2)省级:由省级海上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
(3)市县级:由市县级海上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
3. 专业队伍(1)海上救援队伍:负责海上搜救、救助行动。
(2)消防队伍:负责火灾、爆炸等事故的扑救。
(3)医疗救护队伍:负责伤员救治。
三、应急处置流程1. 预警(1)建立预警机制,及时掌握各类海上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
(2)根据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
2. 应急响应(1)指挥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
(2)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按照预案要求,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 应急处置(1)搜救行动:组织海上救援队伍进行搜救,确保遇险人员生命安全。
(2)灭火行动:组织消防队伍进行灭火,控制火势蔓延。
(3)泄漏处理: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泄漏物质的处理,防止污染扩散。
(4)医疗救护: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对伤员进行救治。
4. 后期处置(1)善后处理: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2)调查评估: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
四、保障措施1. 人员保障(1)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广东海上险情应急预案最新

广东海上险情应急预案最新1. 引言广东省作为我国重要的东南沿海省份之一,海上险情的发生频率较高。
为了做好应对海上险情的应急工作,广东省海事局制定了最新的海上险情应急预案,以确保在险情发生时能迅速、有序地进行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 预案目标海上险情应急预案的制定旨在:•提高应对突发海上险情的能力和水平;•规范海上险情救援工作的组织和协调;•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3. 预案内容3.1 全要素管控海上险情应急预案推行全要素管控,强调预防为主,防范为先。
具体包括:•加强险情预警监测:建立海上险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及时获取险情信息,确保能够及早发现并采取行动;•加强船舶安全管理:加强对船舶的安全检查和监管,严格落实船舶安全生产责任,防止事故发生;•加强应急设备配备:配备充足的救生设备、救援船舶和通信设备,确保能够在险情发生时迅速投入救援。
3.2 风险评估与预警海上险情应急预案建立了完善的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以提前预测可能发生的险情,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预警和疏导,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具体包括:•分析历史险情数据:对过去发生的海上险情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预防措施;•建立预警系统:结合气象、海洋、航行等数据,建立海上险情预警系统,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加强协调与沟通:与相关部门建立紧密联系,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动,提升整体应对能力。
3.3 救援行动组织与协调海上险情应急预案明确了救援行动的组织和协调机制,以确保救援工作的高效进行。
具体包括:•建立指挥体系:设立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各类救援资源;•制定救援方案:根据险情的不同特点,制定相应的救援方案,明确各相关单位的职责和任务;•加强演练训练: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各级救援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
3.4 资源保障与支持海上险情应急预案重视资源保障和支持,确保救援行动的顺利进行。
具体包括:•调派救援力量:根据险情需要,及时调派救援舰艇、直升机等救援力量;•保障物资供应:确保救援中的人员和器材的供应,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支持后续处置:发生海上险情后,及时启动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为险情的后续处置提供支持。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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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支持系统建设
预警监测网络建设
加强气象、海洋等部门的监测网络建设,提 高预警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预警技术研究与应用
加强预警技术的研究与应用,提高预警的准 确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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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
建立统一的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实现预警信 息的快速、准确传播。
预警人员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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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搜救是保障海上人命安全、 维护海洋环境、促进海上交通运 输业发展的重要工作,具有极其 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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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海上搜救形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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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搜救形势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海洋资源的开发,海上交通日益繁忙,海上搜救任务也日 趋繁重。各国纷纷加强海上搜救体系建设,提高搜救能力。
国内海上搜救形势
目的
通过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海上搜救应急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 门的职责和任务,加强海上搜救队伍建设,提高海上搜救能力和水平,最大程 度地减少海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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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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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指挥部设置及职责
设立国家海上搜救应急指挥部 ,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海 上搜救应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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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 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和相关 力量参与海上搜救行动。
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交通、海 事、救捞、气象、海洋、卫生 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提供支 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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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指挥机构及职责
在海上搜救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任指挥长。
现场指挥部负责制定搜救方案,组织、协调现场搜救力量和资源,指挥搜救行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上搜救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上搜救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16•【字号】厦府办〔2023〕69号•【施行日期】2023.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上搜救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厦府办〔2023〕6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厦门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1月16日厦门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1.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厦门市海上搜救应急机制,积极应对海上搜救突发事件,快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 控制海上搜救突发事件扩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海洋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1.2 工作原则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防救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1.3 编制依据1.3.1 国内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4年1月1日施行1983年第4号主席令,经2021年第79号主席令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年第88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6)《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9号)(7)《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令十三届第88号)(8)《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奖励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9〕54号)(9)《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2018年3月1日起实施)(10)《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月8日起实施)(11)《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2009年印发)(12)《福建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2010年印发)(13)《厦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2年12月印发)等1.3.2 国际公约(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2)《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3)《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4)《国际民航公约》等1.4 适用范围1.4.1 厦门市海上搜救中心(以下简称市海上搜救中心)搜救责任区内海上搜救突发事件的应急行动。
海上救援应急救援预案

海上救援应急救援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建立海上救援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海上突发事件扩展,最大程度地减少海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国内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以及我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公约、协议。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管辖水域和承担的海上搜救责任区内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同时,发生在我国管辖水域和搜救责任区外,涉及中国籍船舶、船员遇险或可能对我国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害的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以及参与海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2. 组织结构与职责2.1 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是海上救援应急反应行动的最高指挥机构,负责对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的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
应急指挥部由组长、副组长、成员和专家咨询组组成。
2.2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海军、海警局、民航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国科学院、中国气象局、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旅游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部门和单位。
2.3 应急指挥部职责(1)制定和组织实施海上救援应急预案;(2)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海上救援应急反应行动;(3)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海上救援应急反应行动;(4)决定海上救援应急反应行动的启动、升级和结束;(5)指导地方海上救援应急准备工作;(6)组织救援力量培训和演练;(7)组织救援技术研究和推广;(8)履行国际公约和协议;(9)完成国家赋予的其他任务。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一、背景与目的:海上搜救是国家保障海洋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护海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必要手段。
为了有效应对海上搜救紧急情况,保障搜救行动的协调与高效进行,国家制定了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二、组织架构与责任:1.国家海洋局为预案主要组织者,负责指导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搜救行动;2.国家海洋局下设的海上搜救指挥部负责具体指挥海上搜救行动,并根据紧急情况启动相应的预案;3.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参与具体海上搜救行动,并向海上搜救指挥部汇报行动进展。
三、响应步骤与措施:1.预警响应:一旦接到海上搜救紧急情况的报告,国家海洋局立即启动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并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准备行动;2.指挥调度:国家海洋局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派遣海上搜救指挥部前往指挥现场,协调各方资源并指挥行动;3.资源调配:根据搜救行动的要求,国家海洋局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将必要的搜救器材、航空器、舰船等资源调度至现场;4.信息交流:搜救指挥部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紧急沟通渠道,及时传递情报、指示和行动信息,确保各方合力搜救;5.应急处置:搜救部门和单位根据预案的要求,迅速展开搜救行动,采取适当的措施搜救被困人员、救助遇险船只或飞机;6.救援保护:搜救行动中,各方必须确保人员安全,遵守搜救规范与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救助和保护被救助人员;7.善后处理:搜救行动结束后,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做好善后工作,评估搜救效果、总结经验,以便提升搜救能力和水平。
四、国际合作:国际间的合作与协调对于海上搜救行动至关重要,国家海洋局积极参与相关国际组织和合作机制,与其他国家共享海上搜救资源和信息,提升国家海上搜救的应急能力。
五、培训与演练:为了确保搜救行动的高效进行,国家海洋局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定期进行培训与演练,提高搜救人员的专业素质、协调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
六、评估与改进:根据每次搜救行动的经验教训和国内外搜救技术进展,国家海洋局及时评估和改进搜救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和效果。
山东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属地为主:由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地市级搜救中心实施应急指 挥,确保及时分析判断形势,正确决策,相机处置,提高应急反 应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3) 以 人 为 本 , 科 学 决 策 , 快 速 高 效 。 以人为本:以人命救助为首要任务,兼顾减少财产损失,协 助省环保应急组织按 《山东省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做好 海上污染有关应急工作。同时重视对应急救助人员的安全防护。 科学决策: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发挥专家咨询作用,保证应 急指挥和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快速高效:应急反应迅速,信息传递及时,就近就快调动搜 救力量,海、空结合,船、岸结合,发挥全方位立体救助优势。 1.5国家、省、市预案的关系 (1)当 中 国 海 上 搜 救 中 心 启 动 《国 家 海 上 搜 救 应 急 预 案 》 时,本预案将服从国家级预案的要求。 (2)当山东省 海 上 搜 救 中 心 启 动 《山 东 省 海 上 搜 救 应 急 预 案》时,市级预案将服从省级预案的要求。 (3)涉及船舶造成污染的,按 《山东沿海重大船舶污染事故 应急预案》处理。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山东省海上搜救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运行管 理机构、应急指挥机构、咨询机构、现场指挥 (员)、应急救助 力量等组成。
山东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国家、省、市预案的关系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领导机构 2.2 运行管理机构 2.3 应急指挥体系 2.4 咨询机构 2.5 现场指挥 (员) 2.6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 2.7 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监督检查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为保障我国海上人命安全,维护海洋环境,促进海上交通运输业发展,提高应对海上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5.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6.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7.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8.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9. 《国际民航公约》;10. 《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11. 《中美海上搜救协定》;12. 《中朝海上搜救协定》。
三、适用范围1. 我国管辖水域和承担的海上搜救责任区内发生的海上突发事件;2. 发生在我国管辖水域和搜救责任区外,涉及中国籍船舶、船员遇险或可能对我国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害的海上突发事件;3. 参与海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四、组织指挥体系1. 国家海上搜救指挥部:负责全国海上搜救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2. 省级海上搜救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上搜救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3. 地方海上搜救指挥部:负责具体海上搜救行动的组织实施。
五、预警与响应1. 预警:各级海上搜救指挥部应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及时掌握海上安全信息,对可能发生的海上突发事件进行预警;2. 响应: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海上搜救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进行救援。
六、搜救行动1. 救援力量:各级海上搜救指挥部应组建专业救援队伍,包括海上救援、空中救援、岸基救援等;2. 救援行动: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程度,采取相应的救援措施,包括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保护海洋环境等。
七、保障措施1. 人力资源保障:各级海上搜救指挥部应配备充足的专业人员,加强培训和演练;2. 资金保障:各级政府应设立海上搜救专项资金,确保海上搜救工作的顺利开展;3. 物资保障:各级海上搜救指挥部应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和物资,确保救援行动的顺利进行;4. 通信保障:各级海上搜救指挥部应建立健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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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
为完善省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有效组织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海上险情扩展,最大程度避免或减少海上险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编制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领导,统一指挥,依法规范;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坚持分级管理,属地为主,防救结合;坚持社会参与,资源共享,团结协作。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公约。
(四)适用范围。
1.省海上搜救责任区的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省海上搜救责任区由交通运输部或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划定;2.其他由省海上搜救中心及其分支机构组织、协调、指挥或参与的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3.参与海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二、组织指挥体系省海上搜救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成员单位、运行管理机构、应急指挥机构、应急工作组、搜救专家组、现场指挥、海上应急搜救力量等组成。
(一)应急领导机构。
省政府设立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全省海上搜救应急行动,主任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海事局局长担任。
省海上搜救中心主要职责:1.执行有关海上搜救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接受上级海上搜救中心业务指导;2.拟定海上搜救应急预案;3.拟定海上搜救预算;4.指定海上搜救力量;5.组织、协调、指挥海上搜救行动;6.组织搜救演习、演练及相关培训;7.开展与其他搜救中心的搜救合作;8.协调、指导有关成员单位加强海上搜救监测预警基础设施建设,构建成员单位信息共享机制;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成员单位。
省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由省有关部门、沿海市政府和有关部队组成。
省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结合海上搜救行动实际,承担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
省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海上搜救应急行动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口岸查验部门参与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省教育厅:负责对广大学生进行海上公共安全教育和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将海上公共安全和应急防护知识纳入学校宣教内容。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公安系统力量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保障陆上相关道路交通畅通,为指挥搜救、运转救援物资和抢救受伤人员快速通行提供保障和便利;为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提供便利。
省民政厅:协助研究制定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对遗体处置作出部署安排。
省财政厅:负责协调解决搜救机构的工作经费及应急资金。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行动技术指导;负责提供海洋常规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信息,根据需要组织本系统船舶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交通行业有关单位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力量和渔业船舶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对渔业船舶遇险应急反应救助提供通信支持和其他必要的技术支持;协助渔业船舶险情的善后处置工作。
省文化和旅游厅:协调海上险情区域(A级旅游景区)的主管部门做好游客的安置与疏散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协助建立全省海上搜救医疗联动机制。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力量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负责指导、协调因自然灾害遇险获救中国籍人员的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
省外办:负责协助获救外国籍人员的遣返和死亡、失踪人员的善后处置;负责海上获救港澳同胞的遣送、联络以及死亡、失踪港澳同胞的善后处置工作。
海事局:负责组织指挥专业和社会搜救力量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维护海上应急救援现场通航秩序;负责组织发布海上航行警(通)告;负责海上遇险与安全通信管理。
省气象局:负责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短期天气预报及海洋天气预报等信息;提供海上搜救应急所需的实况气象信息。
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负责为获救出入境人员办理边防检查手续,为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提供便利;为参与救助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依法提供登轮、搭靠等便利。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全省电信营运企业为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提供通信保障;协助建立搜救通信应急联动机制,促进手机定位等通信技术在搜救工作中的应用。
中国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民航有关单位参与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为航空器参加救援提供便利;提供海上搜救应急的航空运输保障以及航空器在海上遇险的相关信息和有关搜救应急工作的技术支持;参与航空器海上遇险搜救过程的指挥和协调。
海警局:负责指挥所属部队及船艇参与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省军区:按照抢险救灾的原则,组织民兵和协调现役、预备役部队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秦皇岛、唐山、沧州市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地海上搜救机构开展工作,具体组织指挥本地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协调有关部门和县、乡政府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有关工作。
(三)运行管理机构。
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设在海事局,负责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根据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指示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有关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由海事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海事局负责搜救应急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四)应急指挥机构。
应急指挥机构包括省海上搜救中心、沿海各市海上搜救中心和省海上渔业搜救分中心。
沿海各市海上搜救中心和省海上渔业搜救分中心是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搜救分支机构。
沿海各市海上搜救中心分别由当地市政府组建,秦皇岛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设在秦皇岛海事局;唐山市海上搜救中心下设两个办公室,分别设在唐山海事局和曹妃甸海事局;沧州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设在沧州海事局;省海上渔业搜救分中心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
各搜救分支机构在业务上统一接受省海上搜救中心的领导。
1.沿海各市海上搜救中心主要职责:(1)制定本市海上搜救工作有关规章制度,编制、实施本市海上搜救经费预算;(2)负责本市海上搜救应急反应预案的制定、运行、更新和管理;(3)协助省海上搜救中心开展救援力量调查和指定工作;(4)具体负责本责任区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的组织、协调、指挥工作;(5)督促各成员单位做好海上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6)组织本市海上搜救应急演习、演练工作;(7)组织本市海上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海上安全知识宣传;(8)秦皇岛市海上搜救中心同时负责秦皇岛市(含昌黎县、青龙满族自治县、卢龙县)水域的搜救工作;(9)唐山市海上搜救中心同时负责唐山市(含丰南区、曹妃甸区、滦南县、乐亭县)水域的搜救工作;(10)沧州市海上搜救中心同时负责沧州市(含黄骅市、海兴县)水域的搜救工作;(11)完成市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省海上渔业搜救分中心主要职责:(1)制定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有关规章制度;(2)负责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预案的制定、运行、更新和管理;(3)负责渔业船舶安全预警预防工作;(4)组织、协调、指挥籍渔业船舶遇险时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和信息跟踪工作;(5)完善渔业船舶安全通信网络,协助省海上搜救中心指定渔业船舶救援力量;(6)承担应急值守任务,协助省海上搜救中心指挥渔业船舶搜救工作,及时向省海上搜救中心上报险情处置信息;(7)协助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政府处置渔业船舶海上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8)组织渔业船舶开展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演习、演练工作;(9)组织渔业船舶及有关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海上安全知识宣传;(10)完成省海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应急工作组。
省海上搜救中心根据海上险情实际和搜救成员单位相关职责,必要时可成立省海上搜救应急工作组,包括综合协调组、现场处置组、后勤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维稳组、善后处置组、医疗救助组等。
(六)搜救专家组。
省海上搜救专家组由航运、海事、救捞、航空、消防、医疗卫生、环保、石油化工、危险品、海洋工程、港口工程、海洋地质、海洋环境预报、水文、气象、安全管理和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
专家组成员由相关单位推荐,省海上搜救中心聘任。
(七)现场指挥。
现场指挥由负责组织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的应急指挥机构指定;指定现场指挥前,第一到达现场的搜救船舶或飞机应自动承担起现场指挥的职责。
现场指挥按照应急指挥机构指令承担现场协调工作,主要职责是:1.执行应急指挥机构各项应急指令,协调现场力量开展搜救行动;2.确定现场通信方式,负责组织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3.及时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应急反应行动进展情况和结果;4.根据现场实际,向应急指挥机构提出下一步搜救应急行动及终止行动建议。
(八)海上应急搜救力量。
1.海上应急搜救力量组成。
海上应急搜救力量包括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专业救助力量,军队救助力量,政府所属公务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2.海上应急搜救力量职责:(1)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组织、协调、指挥,及时出动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2)保持与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的联系,听从指挥,及时报告动态;(3)海上搜救应急行动结束后,按海上搜救机构或现场指挥要求,协助总结搜救工作;(4)参加海上搜救机构组织的应急搜救演习、演练。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气象、海洋、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监测分析,分别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气象、海洋、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提供可能引起海上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
(二)预警预防行动。
1.从事海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2.海上搜救机构应根据预警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救助准备。
3.渔业监督部门应加强渔业和渔业船舶管理,拓展获取海上风险信息渠道,及时将各种海上风险信息通知渔业船舶和相关作业人员,保障安全。
(三)预警支持系统。
1.预警支持系统由公共信息播发系统、海上安全信息播发系统等组成,相关预警信息发布责任部门制定应急预案,保证信息及时准确播发。
2.县级以上政府及相关成员单位应加强突发事件预报和预警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本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
3.其他获知预警信息的单位或人员有义务向海上搜救机构及时报告。
四、海上突发事件分级与报告(一)海上突发事件险情分级。
按照《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规定,海上险情信息分为四级: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件(Ⅰ级):(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3)客船、危险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4)单船10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5)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6)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