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承包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细则
工程项目施工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范文

工程项目施工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为了加强工程项目施工风险管理,确保项目的安全、质量和进度,保护项目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工程项目施工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三、风险抵押金的定义风险抵押金是指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由合同方按照约定支付的一定金额,作为应对工程项目施工风险的一种措施。
四、风险抵押金的计算和支付1.风险抵押金的计算:(1)风险抵押金的计算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复杂程度、技术要求、施工环境等因素进行评估,并由专业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2)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存在的风险和相应的风险抵押金金额。
(3)风险抵押金的金额应包括预计的风险成本和补偿金额。
2.风险抵押金的支付:(1)风险抵押金应由合同方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到指定账户。
(2)风险抵押金的支付方式可以选择现金、银行汇款等方式。
五、风险抵押金的使用1.风险抵押金在以下情况下可被使用:(1)工程项目发生风险事件,并得到相关监督机构的认定;(2)工程项目质量问题导致工程无法正常进行;(3)工程进度延误,影响项目的竣工时间。
2.风险抵押金的使用程序:(1)发生风险事件后,施工方应立即向相关监督机构汇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报告。
(2)监督机构进行调查核实,确认风险事件的真实性和责任分配。
(3)核实结果确认后,监督机构会与施工方和相关参与方协商,达成具体的风险抵押金使用方案。
(4)按照协商方案,风险抵押金将用于修复工程质量问题或赔偿因工程延误产生的损失。
六、风险抵押金的监管和返还1.风险抵押金应由相关监督机构进行专项管理。
2.监督机构应建立风险抵押金的账户,并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3.工程项目施工完成并通过验收后,风险抵押金将进行结算和返还给合同方。
4.如风险抵押金在施工过程中使用后,并未完全返还,合同方可按照相关程序申请延期返还。
七、责任追究对于未按照本制度规定支付风险抵押金、未按规定使用风险抵押金或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相关责任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由监管机构列入不合格供应商名单。
工程项目施工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范文(3篇)

工程项目施工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范文1.引言本制度旨在规范工程项目施工中的风险抵押金管理,提高施工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质量保障水平。
通过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实现工程项目的安全、高效、顺利完成。
2.抵押金管理的目的和原则2.1 目的为了确保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风险抵押金能够得到有效管理和使用,保证项目的安全性和质量。
2.2 原则2.2.1 公开透明原则:抵押金的管理应当公开、透明,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2.2.2 安全可靠原则:抵押金的管理应当安全可靠,防止损失和滥用。
2.2.3 收益合理原则:抵押金的使用应当合理、高效,最大程度地利用资金。
2.2.4 依法管理原则:抵押金的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合法合规。
3.抵押金的缴纳和使用3.1 抵押金的缴纳3.1.1 甲方在合同签署时,应当按照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抵押金,作为施工阶段的风险控制准备金。
3.1.2 抵押金应当缴存于指定的银行账户,并经过保险公司承保。
3.2 抵押金的使用3.2.1 抵押金的使用应当经过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进行使用。
3.2.2 抵押金的使用应当符合风险控制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3.2.3 抵押金的使用应当遵守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3.2.4 抵押金的使用应当及时报备相关主管部门,并向监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和报告。
4.抵押金的账务管理4.1 抵押金的设立4.1.1 设立抵押金账户,将抵押金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缴存。
4.1.2 设立抵押金专用账户,并将账户资金进行保险承保。
4.2 抵押金的账务核算4.2.1 对抵押金账户进行定期核对和对账,确保账务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4.2.2 对抵押金的使用进行账务核算和记录,建立资金使用清单和凭证,保留相关的资金使用证明文件。
5.抵押金的监督和审计5.1 监督措施5.1.1 甲方应当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抵押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工程项目施工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模版

工程项目施工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模版一、制度目的为了规范工程项目施工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工程项目施工的顺利进行,提高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施工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三、管理责任1. 项目负责人负责工程项目施工风险抵押金的管理,确保抵押金的及时缴纳和使用。
2. 财务部门负责抵押金的收付管理,并定期进行抵押金的核对与调整。
3. 各相关部门合作,共同负责抵押金的管理及使用。
四、抵押金的缴纳与退还1. 工程项目施工风险抵押金的缴纳:(1) 抵押金缴纳的方式:抵押金应以人民币形式缴纳,并存入特定账户。
(2) 抵押金缴纳的时间:抵押金应在合同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缴纳完成。
(3) 抵押金缴纳的标准:抵押金的金额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难度、风险等情况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2. 抵押金的退还:(1) 工程项目施工风险抵押金的退还,应在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
(2) 如存在工程项目质量问题或违约行为,应在扣除相应金额后,将剩余抵押金退还给申请方。
五、抵押金的使用1. 抵押金的使用应符合下列条件:(1) 工程项目遇到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工期延误、工程质量问题等,可使用抵押金进行相应的修复和改善。
(2)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一般问题,应经过项目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共同协商,确定是否使用抵押金。
(3) 使用抵押金时需填写使用申请,并报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2. 抵押金的使用应保证以下几点:(1) 抵押金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得用于其他非工程项目用途。
(2) 抵押金的使用应符合工程项目施工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和程序。
六、抵押金的监督1. 项目负责人应定期检查抵押金的使用情况,并记录相关信息。
2. 财务部门应对抵押金的收付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定期进行抵押金的核对与调整。
3. 相关部门应共同负责对工程项目施工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经济承包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细则

经济承包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风险抵押的目的为落实公司《经济承包责任制实施办法》,强化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加大项目责任抵押力度,确保企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抵押方式1.项目经理部和分公司的管理人员全员承包的,其管理人员交纳集体风险抵押金。
2.机关职能部室管理人员和市政工程管理部、研究室、经警中队、职工培训中心、试验中心管理人员全部交纳风险抵押金。
第三条风险抵押金总额的确定1.项目经理部按项目应实现降低成本额的规定比例交纳。
其中,整体分包工程按项目包干管理费的20%确定总额。
2.分公司按年度应实现利润的40%交纳。
对实现利润高的单位,集体抵押金控制在40万元以内。
3.公司机关及附属单位管理人员按职务及不同岗位类别确定标准。
第四条各级管理人员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具体以公司《经济承包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为准)1.项目经理部承包负责人抵押金最低交纳额为3万元,最高交纳额为10万元。
2.分公司承包负责人抵押金最低交纳额为4万元,最高交纳额为7万元。
3.集体交纳风险抵押金承包的,项目经理部及分公司副职的最高交纳额控制在承包负责人最高交纳额的60-70%之间。
其他管理人员根据抵押金总额和岗位设置由各承包单位确定。
第五条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方法1.个人应交纳风险抵押金金额在3万元以内的,在签订承包责任书一个月内交齐。
2.个人应交纳风险抵押金金额高于3万元并在7万元以内部分,在签订承包责任书后六个月内交齐。
有条件的可一次性交齐。
3.个人应交纳风险抵押金金额高于7万元并在10万元以内部分,在签订承包责任书后十二个月内交齐。
有条件的可一次性交齐。
4.对于新参加工作三年以内的管理人员,按单位规定,应至少交纳应交部分的30%。
其余部分确因交纳困难,由本人提出申请,承包单位同意,报公司经营管理部批准,可从本人月基本岗(工)薪中预扣20%。
5.在实习期间的人员和实行谈判工资、包干工资的社会聘用人员,可不交纳风险抵押金,不参与承包责任制考核的奖罚。
工程项目施工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范文

工程项目施工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风险管理,维护企业法律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订立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参加的各类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对施工风险抵押金进行管理。
第三条施工风险抵押金是指承揽方为履行合同义务而向甲方缴纳的肯定金额的保证金,用于保证项目施工过程中的风险掌控、违约责任的履行以及质量问题的解决。
第四条施工风险抵押金的管理原则包含合规性、透亮度、公正性、高效性等。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五条施工风险抵押金缴纳1.企业应在项目合同中明确商定施工风险抵押金的缴纳义务和金额,并依据合同商定的进度和金额,定时缴纳施工风险抵押金。
2.施工风险抵押金应以现金方式支出,并在缴纳后及时向甲方供应缴纳凭证。
第六条施工风险抵押金占用与监管1.甲方应将收到的施工风险抵押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2.甲方应设立特地的监管账户,将收到的施工风险抵押金存入该账户,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3.甲方应定期对施工风险抵押金账户进行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
第七条施工风险抵押金退还1.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并履行项目结算程序的,甲方应及时退还承揽方缴纳的施工风险抵押金。
2.甲方应在项目竣工后5个工作日内,向承揽方出具退还通知,并按商定的方式和时间退还施工风险抵押金。
3.如因承揽方逾期完工或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项目不能及时竣工,甲方有权依照商定的条款从施工风险抵押金中抵扣相关费用。
第八条施工风险抵押金管理记录1.甲方应建立施工风险抵押金管理台账,认真记录施工风险抵押金的缴纳、退还、占用和抵扣等情况。
2.甲方应及时将施工风险抵押金管理记录报告企业法务部门,供反馈和备案。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九条施工风险抵押金管理考核指标1.缴纳及时性:定时缴纳施工风险抵押金的比例。
2.退还及时性:定时退还施工风险抵押金的比例。
3.专款专用性:违规挪用施工风险抵押金的次数与金额。
4.监管有效性:监管账户存在违规、问题的次数。
第三章 经济承包

第三章经济承包一.总则(一)为全面推进我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合理确定工程项目承包集团成员的收入水平,通过强化项目承包集团收入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的持续发展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本着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和按照“责任、风险、受益”相一致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实行责任成本管理的各项目经理部。
(三)按公司内部管理办法和财务会计制度要求,项目经理部对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实行内部独立核算、强化责任成本管理、确保上缴、超奖亏罚。
(四)项目实行风险抵押。
(五)项目承包集团在项目承包过程中实行月预支生活费。
承包集团成员正职预支生活费(含星期六、星期日、节假日加班、个人应缴所得税、社保费等)标准:项目年产值3000万元及以下,承包集团成员正职为4500元;项目年产值在30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1000万元,月预支生活费增加200元,月预支生活费最高不超过6500元;副职、助理月预支生活费分别为正职的80%、75%。
公司领导任项目经理的,常务副经理和专职党委副书记的月预支生活费按项目正职核定。
月预支生活费按每年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定的标准执行。
(六)本办法所称“承包集团成员”是指由公司下令的项目经理部经理、书记、常务副经理、专职副书记、工会主席、副经理、总工、总会、总经、安全总监、经理助理。
二.基本原则(一)以实现盈利、提高效益为目的,坚持责任、风险、利益相一致的原则。
使承包集团成员收入水平既能充分体现生产经营成果和所负责任,也要求承担相应的承包风险。
(二)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
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确保承包集团兑现收入建立在效益增长的基础之上,同时规范分配行为。
(三)承包集团承包收入由公司直接考核管理。
三.承包指标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确定如下承包指标:(一)目标利润:目标利润以公司下达的责任预算规定的毛利率为准。
工程安全抵押金管理制度

工程安全抵押金管理制度一、背景随着工程建设项目的不断增多,工程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
针对工程建设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和事故,为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维护工程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必要建立健全工程安全抵押金管理制度,加大对工程安全的监管力度。
二、目的为规范工程安全抵押金的管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处理,降低工程安全风险,确保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矿山工程等。
四、管理机构工程安全抵押金的管理由建设单位委托专业机构或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管理,负责具体的资金监管和安全监督工作。
五、抵押金标准1. 抵押金的数额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和风险程度确定,一般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1%。
2. 抵押金的缴纳方式为一次性缴纳,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向管理机构缴存。
六、抵押金管理办法1. 建设单位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如安全生产责任人信息、施工方案、安全管理措施等,管理机构核实后方可受理缴纳抵押金。
2.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管理机构有权使用抵押金,进行事故处理和补救。
3. 工程建设结束后,建设单位须提供相关验收材料,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返还抵押金。
七、抵押金使用范围1. 工程安全抵押金主要用于以下用途:a) 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事故;b) 赔偿工程建设项目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失;c) 用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和监督;d) 用于支持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培训和宣传。
八、风险管理1. 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抵押金的监管和使用情况,确保抵押金能够有效地用于防范和处理安全事故。
2. 对于管理机构不当使用抵押金或其他违规情况,建设单位有权提出异议,并向相关部门投诉。
九、监督检查1. 监督部门应定期对工程安全抵押金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 建设单位、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应主动配合监督部门的检查工作,确保工程安全抵押金的合理使用。
承包经营风险抵押金质押金管理办法

承包经营风险抵押金(质押金)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加强分包工程施工单位管理,控制和降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遵照《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分包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五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工程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两类。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对承担上述两类分包的承包商以下简称为分包单位。
第二章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范围及用途第三条凡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定建筑施工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均应预先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经济处罚和专项支付相关费用。
第三章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及核定第四条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分包合同工程款总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按分包合同工程款总额的10%交纳,但交纳风险抵押的最低额为1万元;分包合同工程款总额5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超出50万元的部分按分包合同工程款总额的5%交纳;分包合同工程款总额100万元以上的超出100万元的部分按分包合同工程款总额的3%交纳,但交纳风险抵押的最高额为20万元;劳务作业分包单位按5万交纳。
第四章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款专用及列支项目第五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存储、专帐核算、专款专用,签订合同的同时分包单位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一次性交到公司财务部。
第六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列支项目包括如下:1、重伤以上(包括重伤)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应急等费用;2、事故调查、技术鉴定、勘察以及保障事故调查所必须的安全投入等费用;3、依照有关规定用于支付事故赔偿费用(包括用于工伤人员及家属的赔偿金)。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的处罚和应依法交纳、支付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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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承包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风险抵押的目的
为落实公司《经济承包责任制实施办法》,强化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加大项目责任抵押力度,确保企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抵押方式
1.项目经理部和分公司的管理人员全员承包的,其管理人员交纳集体风险抵押金。
2.机关职能部室管理人员和市政工程管理部、研究室、经警中队、职工培训中心、试验中心管理人员全部交纳风险抵押金。
第三条风险抵押金总额的确定
1.项目经理部按项目应实现降低成本额的规定比例交纳。
其中,整体分包工程按项目包干管理费的20%确定总额。
2.分公司按年度应实现利润的40%交纳。
对实现利润高的单位,集体抵押金控制在40万元以内。
3.公司机关及附属单位管理人员按职务及不同岗位类别确定标准。
第四条各级管理人员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具体以公司《经济承包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为准)
1.项目经理部承包负责人抵押金最低交纳额为3万元,最高交纳额为10万元。
2.分公司承包负责人抵押金最低交纳额为4万元,最高交纳额为7万元。
3.集体交纳风险抵押金承包的,项目经理部及分公司副职的最高交纳额控制在承包负责人最高交纳额的60-70%之间。
其他管理人员根据抵押金总额和岗位设置由各承包单位确定。
第五条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方法
1.个人应交纳风险抵押金金额在3万元以内的,在签订承包责任书一个月内交齐。
2.个人应交纳风险抵押金金额高于3万元并在7万元以内部分,在签订承包责任书后六个月内交齐。
有条件的可一次性交齐。
3.个人应交纳风险抵押金金额高于7万元并在10万元以内部分,在签订承包责任书后十二个月内交齐。
有条件的可一次性交齐。
4.对于新参加工作三年以内的管理人员,按单位规定,应至少交纳应交部分的30%。
其余部分确因交纳困难,由本人提出申请,承包单位同意,报公司经营管理部批准,可从本人月基本岗(工)薪中预扣20%。
5.在实习期间的人员和实行谈判工资、包干工资的社会聘用人员,可不交纳风险抵押金,不参与承包责任制考核的奖罚。
第六条风险抵押金的管理程序
1.各承包单位在集体风险抵押金总额内,对个人交纳的风险抵押金列表上报经营管理部审核备案。
由经营管理部出据风险抵押金交纳通知单,公司财务依通知单收取现金。
2.各承包单位在收取风险抵押金后,必须为职工出具公司内部收据。
将实际交纳风险抵押金汇总表报经营管理部一份,经营管理部据此建立风险抵押金台帐。
3.工程在施或承包期间发生人员变化时,其风险抵押金按以下规定执行: (1)本人申请辞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其已交纳的风险抵押金暂不予清退返还。
待项目竣工审计后,若成本亏损时,抵押金按规定扣减;成本不亏损时,返还个人交纳的风险抵押金,但不得参与经济承包责任制考核奖励。
(申请人对本规定应予书面认可)
(2)因严重违法违纪,给企业造成损失,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而被企业除名、开除或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其已交纳的风险抵押金在抵补企业损失后如有节余,在最终成本不亏损的情况下,节余部分退还本人,但不参与经济承包责任制奖励;如最终成本亏损,抵押金节余部分按规定扣减。
(3)在公司内部正常调动的人员,其原已交纳的抵押金高于新单位应交抵押金时,原抵押金不予清退,新单位也可不再收取抵押金;原单位承包期届满,可按本人在原单位工作时间或相应的责任书约定参与经济承包责任制考核奖罚,同时原单位交纳的风险抵押金按规定予以清退,在新单位交齐应交抵押金部分。
如新单位应交数高于原已交纳额时,应补交齐差额部分。
(4)因工作需要,经上级指令调往企业上级单位或集团内部单位的人员,其已交纳抵押金在成本核实不亏损情况下,经本人申请可按规定予以清退并计取利
息,但不参加考核奖励;仍愿继续抵押的,按最终考核结果奖罚。
若调离单位时,成本核实亏损,其抵押金不得清退,按最终考核结果奖罚。
4.各承包单位在人员调动的一个月内,将调动人员情况报经营管理部备案,其风险抵押金按上述规定调整后变更台帐登记或办理清退手续。
5.经济承包责任制单位应交纳而未交风险抵押金的人员,经劝告仍拒不交纳的,除按单位有关具体管理规定处罚外,其本人的效益岗(工)薪不得计发,也不得参与其它奖励分配。
第七条风险抵押金的清退
1.项目竣工、分公司承包期满,审计盈利的,风险抵押金本金退还本人。
2.项目竣工、分公司承包期满,审计亏损的,如效益岗(工)薪可足额抵补亏损额,风险抵押金本金退还本人;如不能足额抵补亏损金额,风险抵押金抵补亏损额。
第八条承包负责人或集体承包抵押金如不能上交或未按规定上交,公司视情况将取消其承包代表人资格。
第九条风险抵押金在抵押期间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城建经发(2000)61号文件,《关于下发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风险抵押金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作废,本办法由公司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