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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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指南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指南-、适用范围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场)、集装箱中转站(场)、物流中心。
二、事项审查类型备案三、备案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四、受理机构各地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五、决定机构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1•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2.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3•有相应的设备、设施;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八、禁止性要求无九、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备案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表》(见附录);2.经办人身份证(网上申请的,视为申请人自己申请,不需提交;窗口办理的,共享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人提交);3.授权委托书(网上申请的,视为申请人自己申请,不需提交;窗口申请的,委托书上需有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授权委托书明确一定期限内只委托固定的经办人,期限内,再次办理有关事项,不需再提供)。
4.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材料;5•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6•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7.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8.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十、申清接收申请方式:网上申请办公地址:各地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网址:十一、办理基本流程1.申请: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JT T 1180.1-2018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第1部分:总体要求

JT/ T 1180. 1—2018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 第 1 部分:总体要求
1 范围
JT / T 1180 的本部分规定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基本要求和通用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交通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以及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技术服 务和评价工作。
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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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本要求
4. 1 原则
4. 1. 1 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应结合自身特点,遵循“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 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4. 1. 2 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建设,应以风险管理、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危害防治为基础,以安全生产责 任制为核心,树立任何事故都是可以预防的理念,与企业其他方面的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注重科学性、 规范性和系统性。 4. 1. 3 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应体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监督管理原则,通过有效 方式实现信息的交流和沟通,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 4. 1. 4 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保持,应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的模式,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 我完善,建立安全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5. 1. 1 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安全生产目标。 安全生产目标应: ———符合或严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形成文件,并得到本企业所有从业人员的贯彻和实施; ———与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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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可考核性,体现企业持续改进的承诺; ———便于企业员工及相关方获得。 5. 1. 2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制定可考核的安全生产工作指标,指标应不低于上级下达的目标。 5. 1. 3 企业应制定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和工作指标的措施。 5. 1. 4 企业应制订安全生产年度计划和专项活动方案,并严格执行。 5. 1. 5 企业应将安全生产工作指标进行细化和分解,制定阶段性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予以考核。 5. 1. 6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与奖惩的相关制度,并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予以18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04.07•【字号】内交发〔2020〕191号•【施行日期】2020.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交发〔2020〕191号各盟市交通运输局: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4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网络货运经营者,是指经营者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网络货运经营不包括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
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使用符合条件的载货汽车和驾驶员,实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
实际承运人接受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后,应当使用符合条件的载货汽车和驾驶员,实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不得将道路货物运输任务委托其他经营者。
第三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鼓励网络货运经营者与实体经济企业合作,共同推进供应链创新发展,实现降本增效。
交通运输部门应向网络货运经营者提供道路货物运输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五条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线上服务能力,具体要求为:(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信息服务,公司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二)取得第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单位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三)网络平台接入自治区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四)网络平台服务功能符合《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交运办函〔2019〕1391号,以下简称《服务指南》)要求。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等三个指南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等三个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9.09.24
•【文号】交办运函〔2019〕1391号
•【施行日期】2019.09.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等三
个指南的通知
交办运函〔2019〕1391号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的有关要求,推动网络平台货运健康规范发展,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我们组织编制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建设指南》和《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接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9年9月24日附件:
1.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
2.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建设指南
3.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接入指南。
办道路运输许可证所需规章制度

办道路运输许可证所需规章制度
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需要遵守以下规章制度:
1. 交通管理部门规定:根据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办理,包括申请表格、材料清单等。
2. 车辆条件:道路运输许可证申请需要满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的要求,包括车辆类型、尺寸、载重等要求。
一般要求车辆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且具备安全设施和技术装备。
3. 资质条件:申请者需要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例如运输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
同时,申请者还需要具备良好的企业信誉和财务状况。
4. 运输线路和范围:申请者需要明确所需的运输线路和运输范围,并向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相应的线路规划和运输方案。
5. 保险和费用:申请者需要购买相应的道路运输保险,并缴纳相关费用。
保险通常包括车辆相关险种和第三者责任险。
6. 安全管理措施:申请者需要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包括车辆运行和维护管理、安全防护设施、驾驶员培训等。
7. 手续和审批:根据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申请者需要准备相应的材料并进行审批,其中包括申请表格、身份证明、车辆证件和资质证明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规章制度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在办理之前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咨询,了解最新的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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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及《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操作规程,完善平台功能,加强安全管理,提高服务品质。
一、网络平台服务功能(一)线上服务能力要求。
网络货运经营者线上服务能力应包括以下条件:1.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公司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
2.符合国家关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单位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建议取得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及相关材料)。
3.网络平台接入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
4.具备本章“(二)功能要求”的功能。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的网络货运申请者相关信息进行线上服务能力认定,认定合格的,开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详见附件)或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官网公示。
(二)功能要求。
1.信息发布。
网络货运经营者依托网络平台为托运人、实际承运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货源及运力信息,并对货源及车源信息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发布、筛选、修改、推送、撤回等功能。
2.线上交易。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通过网络平台在线组织运力,进行货源、运力资源的有效整合,实现信息精准配置,生成电子运单,完成线上交易。
3.全程监控。
网络平台应自行或者使用第三方平台对运输地点、轨迹、状态进行动态监控,具备对装货、卸货、结算等进行有效管控的功能和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应记录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行驶轨迹数据;宜实时展示实际承运驾驶员、车辆运输轨迹,并实现实际承运人相关资格证件到期预警提示、违规行为报警等功能。
交安监发〔2016〕133号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评审员是具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能力,进 入评审员名录的人员。
第十三条 凡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符合下列条件,通 过管理系统登记报备,经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登记备案 的,自动录入评审员名录。
(一)具有全日制理工科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初级技术职称 5 年 以上; (三)具有 5 年及以上申报专业类型安全相关工作经历; (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五)同时登记备案不超过 3 个专业类型; (六)通过管理系统相关专业类型专业知识、技能和评价规则的 在线测试; (七)申请人 5 年内未被列入政府、行业黑名单或 1 年内未被列 入政府、行业公布的不良信息名录; (八)评审员承诺备案信息真实,考评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一旦违反,自愿退出交通运 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相关活动。 第十四条 评审员按专业类型自愿申请登记在一家评价机构后, 方可从事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登记完成后 1 2 个月内不可撤回。
(一)相关专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关新政策; (三)应更新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第十七条 评审员个人信息变动应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系统 报备。 第十八条 评审员向受聘的评价机构申请不再从事企业安全生产 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或年龄超过 70 岁的,部管理维护单位应在 5 个工作日内注销其备案信息。
第四章 评价与等级证明颁发 第二十八条 评价机构负责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 价活动的组织实施和评价等级证明的颁发。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包括初次评 价、换证评价和年度核查三种形式。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应按照交 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样式制发,有效期 3 年。 第三十一条 已经通过低等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评价的企业申请高等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的,评 价及颁发等级证明应按照初次评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企业应根据经营范围分别申请相应专业类 别建设评价,属同一专业类型不同专业类别的,可合并评价。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应遵循 以下规定: (一)依照法律法规要求自主申请; (二)自主选择相应等级的评价机构; (三)评价过程中,向评价机构和评审员提供所需工作条件,如 实提供相关资料,保障有效实施评价。 (四)有权向主管机关、管理维护单位举报、投诉评价机构或评 审员的不正当行为。 第三十四条 交通运输企业在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明后, 应根据评价意见和标准要求不断完善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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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服务指南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事项编码:2.1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17年月日实施日期:2017年月日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申请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经营适用对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四、受理机构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五、决定机构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关文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驾驶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取得营业执照(申请证照联办的除外)八、禁止性要求1.处于省、市级重点安全监管期内和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期内的企业,不能申请增加经营范围和新增运力。
2.列入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联合惩戒失信名单的业户,限制或禁止失信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
九、申请材料窗口受理时,以下材料均仅需一份,证照类材料需出具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收取复印件,其他材料均需原件。
2.1.1申请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范围(一般程序,16个工作日)1.《浙江省道路运输办事事项申请书》(网上办理无需提供,直接输入申请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窗口办理时由申请人告知申请事项信息,经办机构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确认);2.营业执照复印件(网上办理通过共享提取,生成电子凭证;现场办理时需出示原件或加盖公司公章的复印件,扫描进运政系统或系统生成凭证)。
3.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网上办理通过共享提取,生成电子凭证;现场办理时需出示原件或复印件,系统生成凭证);如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材料4、54.经办人身份证明(网上办理通过共享提取,生成电子凭证;现场办理时需出示原件或复印件,系统生成凭证);5.授权委托书(网上申请的,视为申请人自己申请,不需提交;窗口申请的,如授权委托书明确一定期限内只委托固定的经办人,期限内,再次办理委托事项,不需再提供。
)6.已购置车辆清单或者拟投入运输车辆承诺书(见附件1);7.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复印件;8.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复印件;9.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包括: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关文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驾驶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个体业户可适用安全营运承诺书,见附件2)。
2.1.2取消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范围(即办)1.《浙江省道路运输办事事项申请书》(网上办理无需提供,直接输入申请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窗口办理时由申请人告知申请事项信息,经办机构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确认);2.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网上办理通过共享提取,生成电子凭证;现场办理时需出示原件或复印件,系统生成凭证);如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材料3、43.经办人身份证明(网上办理通过共享提取,生成电子凭证;现场办理时需出示原件,系统生成凭证);4.授权委托书(网上申请的,视为申请人自己申请,不需提交;窗口申请的,如授权委托书明确一定期限内只委托固定的经办人,期限内,再次办理有关事项,不需再提供。
)注:如取消后企业无其他道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交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道路运输证正副本原件;如保留有其他道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交回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范围涉及到的《道路运输证》正副本原件,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
2.1.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期延续(一般程序,10个工作日)1.《浙江省道路运输办事事项申请书》(网上办理无需提供,直接输入申请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窗口办理时由申请人告知申请事项信息,经办机构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确认);2.营业执照复印件(网上办理通过共享提取,生成电子凭证;现场办理时需出示原件或加盖公司公章的复印件,扫描进运政系统或系统生成凭证)。
3.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网上办理通过共享提取,生成电子凭证;现场办理时需出示原件或复印件,系统生成凭证);如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材料4、54.经办人身份证明(网上办理通过共享提取,生成电子凭证;现场办理时需出示原件,系统生成凭证);5.授权委托书(网上申请的,视为申请人自己申请,不需提交;窗口申请的,如授权委托书明确一定期限内只委托固定的经办人,期限内,再次办理有关事项,不需再提供。
)6.已聘用驾驶人员清单(含人员基本情况及从业资格信息栏目);7.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包括: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关文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驾驶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货物安全查验制度、客户身份和物品信息登记制度、安全管理档案制度、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提取使用制度。
(若许可时已建立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内容未发生改变,可在企业承诺后不提交制度文本)。
注:如该经营者有多个经营范围的,需要一并提交相应材料,一并审核。
2.1.4补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即办)1.《浙江省道路运输办事事项申请书》(网上办理无需提供,直接输入申请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窗口办理时由申请人告知申请事项信息,经办机构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确认);2.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网上办理通过共享提取,生成电子凭证;现场办理时需出示原件或复印件,系统生成凭证);如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材料3、43.经办人身份证明(网上办理通过共享提取,生成电子凭证;现场办理时需出示原件,系统生成凭证);4.授权委托书(网上申请的,视为申请人自己申请,不需提交;窗口申请的,如授权委托书明确一定期限内只委托固定的经办人,期限内,再次办理有关事项,不需再提供。
)注:补发包括遗失和污损情况,属污损的,需交回原件。
十、申请接收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窗口申请联系电话:办公地址:邮箱:传真:申请网址:十一、办理基本流程(附件3)一般程序基本流程:受理—初审—审核—审批—送达简易程序基本流程:受理—审核—送达十二、办理方式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十三、办结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6个工作日。
具体时限见申报材料。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十五、审批结果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十六、结果送达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电话咨询:网络咨询:十九、监督投诉渠道电话投诉:12328网上投诉: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办公地址:办公时间: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电话查询:网上查询:拟投入运输车辆承诺书运管局(所):兹有申请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
我公司承诺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日内,购置以下台车辆,并按规定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
上述承诺如未能准时完成,承诺人自愿撤回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证,接受许可机关的撤销许可决定。
拟购置车辆清单承诺人:(盖章)联系电话:承诺日期:年月日安全运营承诺书我是一名个体道路运输经营者,我郑重承诺:一、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
二、聘用有从业资格的驾驶人员,严格安全管理,教育驾驶人员遵章守法,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
三、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确保运行的运输设备符合安全技术条件,达到100%完好率。
四、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按要求设置警示标志,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
五、加强装卸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不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品等违禁物品,不在普通货运场站装卸危险货物,不超限超载。
六、按规定投入安全生产资金,按要求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配备必要的救援设施和器材。
七、按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定期进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八、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不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妥善处理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九、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一、按规定对托运人身份信息进行查验,并对托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