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未补交案件受理费按撤回起诉处理用)——(民事诉讼,裁定书)
宋建辉、牛世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宋建辉、牛世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6【案件字号】(2020)豫07民终37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安利军李中孝张颜民【审理法官】安利军李中孝张颜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宋建辉;牛世海【当事人】宋建辉牛世海【当事人-个人】宋建辉牛世海【代理律师/律所】郭晨光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郭晨光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郭晨光【代理律所】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宋建辉;牛世海【本院观点】宋建辉和牛世海于2017年4月16日就涉案借款进行结算时,虽将此前的利息按月利率4%计算,但结算后牛世海出具的借条并未约定利息和借款期限,原审法院以宋建辉起诉之日视为该借款逾期并按照年利率6%由牛世海支付利息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胁迫催告委托代理合同特别授权自认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另,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牛世海应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其已经交纳200元,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通知牛世海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补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牛世海于2020年9月21日收到该通知,但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补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宋建辉和牛世海于2017年4月16日就涉案借款进行结算时,虽将此前的利息按月利率4%计算,但结算后牛世海出具的借条并未约定利息和借款期限,原审法院以宋建辉起诉之日视为该借款逾期并按照年利率6%由牛世海支付利息并无不当。
宋建辉以2015年6月其向牛世海出借借款时双方约定了一年的借款期限为由,认为结算时的220000元利息既包含期内利息,也包括逾期利息,故主张本案逾期利息亦应按法定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并将2017年5月至起诉前的时间计入逾期期间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民事裁定书(未补交案件受理费、(未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民事裁定书(未补交案件受理费按撤回起诉处理用)××××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初……号原告:×××,……。
……被告:×××,……。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年××月××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年××月××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
×××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说明】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应当补交而未补交案件受理费的,裁定按撤回起诉处理用。
谢建新、陈洪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谢建新、陈洪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09【案件字号】(2022)新23民终2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岳清文刘秀春赵丽丽【审理法官】岳清文刘秀春赵丽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谢建新;陈洪敏;刘会【当事人】谢建新陈洪敏刘会【当事人-个人】谢建新陈洪敏刘会【代理律师/律所】马淼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贾岩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淼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贾岩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淼贾岩【代理律所】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谢建新;陈洪敏;刘会【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上诉人陈洪敏、刘会向上诉人谢建新返还款项的金额应如何认定;2.本案保全申请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4,800元应如何承担。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无过错合同约定基本原则新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另行起诉反诉维持原判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上诉人陈洪敏、刘会向上诉人谢建新返还款项的金额应如何认定;2.本案保全申请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4,800元应如何承担。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诉讼费未交清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诉讼费是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缴纳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起诉、上诉、申请执行等都需要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部分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缴纳诉讼费,导致诉讼费未交清。
那么,诉讼费未交清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二、诉讼费未交清的法律后果1. 诉讼请求被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上诉或者执行申请。
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未缴纳诉讼费用,其诉讼请求可能会被人民法院驳回。
2. 案件被中止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未缴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案件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中止审理的原因包括: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用;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尚未作出裁定;以及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3. 案件被终结审理如果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且无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案件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终结审理的原因包括: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用;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且已作出裁定;以及其他应当终结诉讼的情形。
4. 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罚款、拘留等。
如果当事人拒不缴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还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 影响当事人的信誉诉讼费未交清可能会影响当事人的信誉。
一方面,当事人未履行缴纳诉讼费用的义务,可能会被人民法院记录在案,影响其在今后的诉讼活动中的信用;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可能会对其家庭、事业等方面产生负面影响。
6. 诉讼时效中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用的,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6.12.19•【文号】国务院令第481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费用,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经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第二章诉讼费用交纳范围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张立强、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立强、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8【案件字号】(2020)冀05民终19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国彬信深谦张庆格张振防张志春【审理法官】梁国彬信深谦张庆格张振防张志春【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立强;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张立强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个人】张立强【当事人-公司】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立强【被告】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观点】张立强到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前身隆尧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时并未通过正常招录程序。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立强到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前身隆尧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时并未通过正常招录程序。
政府机关的工作岗位存在编制上的限制,涉及国家政策性问题,对于未经正常招录程序使用的人员发生的纠纷,应由相应的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政策妥善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综上,张立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 20:44:36【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张立强自2012年1月份到隆尧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担任司机工作。
2015年8月5日,隆尧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和隆尧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整合,组建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8月份,原告张立强由办公室调到隆尧县山口镇市场监督管理局担任司机并协助执法人员工作至今。
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也没有为原告办理任何社会保险。
林琪、于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林琪、于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2【案件字号】(2021)鲁01民终105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静闵雯焦玉兴【审理法官】李静闵雯焦玉兴【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林琪;于建国【当事人】林琪于建国【当事人-个人】林琪于建国【代理律师/律所】侯俊顶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高争国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韩雪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侯俊顶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高争国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韩雪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侯俊顶高争国韩雪【代理律所】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林琪【被告】于建国【本院观点】于建国在涉案借款发生时任山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销售部员工,涉案借款凭证在借款事由一栏载明“业务”,且该公司时任领导及财务人员王善学、于建国、顾营振在2018年8月16日出具的说明中亦明确涉案借款系经集体研究批准支出后,业务人员节日走访客户或办理业务时所用,故涉案款项系于建国因执行公司职务行为产生的借款,即于建国受公司委派,向公司借支款项用于公务。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证据不足新证据合法性诉讼请求驳回起诉维持原判破产清算清算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于建国在涉案借款发生时任山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销售部员工,涉案借款凭证在借款事由一栏载明“业务”,且该公司时任领导及财务人员王善学、于建国、顾营振在2018年8月16日出具的说明中亦明确涉案借款系经集体研究批准支出后,业务人员节日走访客户或办理业务时所用,故涉案款项系于建国因执行公司职务行为产生的借款,即于建国受公司委派,向公司借支款项用于公务。
立案受理费退费申请书模板

尊敬的法院:我,XXX,性别:XXX,身份证号码:XXX,住址:XXX,联系电话:XXX,现就与我有关的案件立案受理费退费一事,向贵院提交申请。
一、案件基本情况我因与XXX(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于XXX年XXX月XXX日向贵院提起诉讼,案件编号为(XXX)。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按照贵院的要求缴纳了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XXX元。
二、退费请求鉴于以下原因,我现请求贵院退还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X条的规定,案件受理费在案件审结后,根据案件结果依法退还当事人。
在我与对方当事人的纠纷案件中,贵院已于XXX年XXX月XXX日作出(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判决结果,我无需承担案件受理费。
2.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我于XXX年XXX月XXX日向贵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
贵院于XXX年XXX月XXX日作出(XXX)号民事裁定书,同意我撤回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X条的规定,我已经缴纳的案件受理费应当退还。
三、事实与理由1. 案件受理费的缴纳是基于我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正确理解,以及我对胜诉的信心。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使我无需继续进行诉讼,从而节省了司法资源,减轻了法院的审理负担。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X条的规定,案件受理费的退还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在我与对方当事人的纠纷案件中,我已经缴纳的案件受理费应当退还,以体现法律的精神和公平原则。
3. 退费请求符合我国司法政策的导向。
近年来,我国司法政策强调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负担,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
在我与对方当事人的纠纷案件中,退费请求符合这一政策导向。
四、退费方式请贵院将退费金额退还至我指定的银行账户,账户信息如下:户名:XXX开户行:XXX银行XXX分行账号:XXX五、承诺我承诺,一旦收到贵院退还的案件受理费,将不再就此事向贵院提起任何诉讼或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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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____)____民初____号
原告: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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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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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____与被告____(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
____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____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____元,减半收取计____元。
审判长____
审判员____
审判员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书记员____
【说明】
l,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应当补交而未补交案件受理费的,裁定按撤回起诉处理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初”。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的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来源:/ws/detail133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