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确认分配方案用)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沪01民终40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仲裕,男,196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志芳,女,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上列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萍,上海震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默涵,上海震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敏娣,女,195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毅,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燕,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仲裕、秦志芳因与被上诉人王敏娣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28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王仲裕、秦志芳及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萍、郭默涵,被上诉人王敏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燕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仲裕、秦志芳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以下简称1204室房屋)及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以下简称1304室房屋)产权归王仲裕、秦志芳共同共有,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以下简称402室房屋)产权归王敏娣所有;上海市虹口区XX路XX弄XX号XX室(以下简称涉迁房屋)拆迁所得的安置款88,456元(人民币,下同)由上诉人分得33,171元,被上诉人分得55,285元;上诉人给予被上诉人折价款442,894.05元(19.485平方米×22,730元/平方米)。
事实和理由:一、双方签署的《保证书》性质应属赠与协议,而非一审认定的拆迁利益分配协议,因此,上诉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有权撤销赠与。
在上诉人撤销赠与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各占涉迁房屋二分之一产权份额,故动迁安置房产权份额应对半分割;二、即便该《保证书》为拆迁利益分配协议,上诉人处分的也只是具有金钱性质的安置费及各类补贴奖励等动迁款项,而不涉及具有居住性质的动迁安置房的产权份额,故应根据双方所占动迁利益份额分别分配安置款及动迁安置房产权,且原审将全部剩余安置款判归被上诉人明显错误;三、分配动迁安置房产权时应考虑上诉人家庭有三口人而被上诉人只有一口人这一人口因素。
卢燚、刘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卢燚、刘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30【案件字号】(2020)辽03民终6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安秦长虹于淼【审理法官】朱安秦长虹于淼【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卢燚;刘岩;刘铁成;辽阳县塔子岭乡大西沟钾长石矿【当事人】卢燚刘岩刘铁成辽阳县塔子岭乡大西沟钾长石矿【当事人-个人】卢燚刘岩刘铁成【当事人-公司】辽阳县塔子岭乡大西沟钾长石矿【代理律师/律所】乔有平辽宁卫尊律师事务所;林晓文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乔有平辽宁卫尊律师事务所林晓文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乔有平林晓文【代理律所】辽宁卫尊律师事务所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卢燚【被告】刘岩;刘铁成;辽阳县塔子岭乡大西沟钾长石矿【本院观点】二审期间,卢燚仍未能举出能够证明自己主张的充分证据,原审裁定依据当前情势,驳回卢燚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明诉讼请求驳回起诉发回重审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期间,卢燚仍未能举出能够证明自己主张的充分证据,原审裁定依据当前情势,驳回卢燚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故本院对卢燚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05:04:59【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法院分配方案模板

法院分配方案模板法院分配方案模板:1.案件基本情况:(1)案号:(填写案号)(2)涉及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填写当事人名称、代表人、联系方式等)(3)案由、诉讼请求及争议焦点:(简要概述案由、诉讼请求及争议焦点)2.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争议焦点及专业领域:(1)案件性质:(填写案件性质,如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2)复杂程度:(简要评估案件的复杂度,如涉及多方、证据复杂、法律问题复杂等)(3)争议焦点:(列出案件最核心的争议焦点,如侵权责任问题、合同履行问题等)(4)专业领域:(评估案件所涉及的专业领域,如知识产权、金融等)3.法官分配原则:(1)案件性质与法官专业领域匹配原则:优先考虑具有相关专业经验和知识的法官接手此案;(2)案件复杂程度与法官综合能力匹配原则:通过法官个人综合能力评估,适当分配案件;(3)法官工作量均衡原则:根据法官工作量负荷情况,公平分配工作任务;(4)敏感性原则:对于特殊性质的案件,需要谨慎分配,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社会关注。
4.法官分配方案:(1)本案属于(填写案件性质),涉及(列出争议焦点)等方面,根据案件性质与法官专业领域匹配原则,分配给(填写法官姓名)等人员处理;(2)若背负工作量较重或近期已处理大型案件,将适当缩减任务量或安排休息时间等;(3)考虑到本案敏感性较高,需谨慎安排,并督促相关人员保密工作。
5.分案后工作安排:(1)由受托法官及助理认真评估案件材料,研究案件争议焦点及处理思路;(2)召开庭前会议,明确争议焦点、举证期限、庭审时间等事项;(3)按照法定程序及时间限制完成庭审、休庭、判决书拟定等工作。
6.其他事项:(1)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本案的后续工作;(2)严格遵守岗位职责,维护法律公正与社会稳定。
四会市大沙镇江民村大坑一经济合作社、广东省四会石膏矿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会市大沙镇江民村大坑一经济合作社、广东省四会石膏矿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11【案件字号】(2022)粤12民终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静芳苏文华黄耀辉【审理法官】罗静芳苏文华黄耀辉【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四会市大沙镇江民村大坑一经济合作社;广东省四会石膏矿【当事人】四会市大沙镇江民村大坑一经济合作社广东省四会石膏矿【当事人-公司】四会市大沙镇江民村大坑一经济合作社广东省四会石膏矿【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四会市大沙镇江民村大坑一经济合作社【被告】广东省四会石膏矿【本院观点】根据大坑一合作社向本院提供的《不确认债权告知书》可见,二审期间,四会石膏矿破产管理人已对大坑一合作社申报的924万元债权作出不予确认的决定,故大坑一合作社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而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予受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恢复原状新证据财产保全不予受理中止审理驳回起诉破产清算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大坑一合作社向本院提供的《不确认债权告知书》可见,二审期间,四会石膏矿破产管理人已对大坑一合作社申报的924万元债权作出不予确认的决定,故大坑一合作社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而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予受理。
虽然本案一审期间大坑一合作社的起诉尚未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驳回该社的起诉正确,但鉴于二审期间出现了新证据、新事实,为了节省诉讼资源,避免当事人诉累,本案可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参与分配用)(2016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参与分配用)(2016民事诉讼文书样式)______ 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分配方案(__ )___ 执____ 号债权人:____ ,男/女,______ 年____ 月___ 日出生,_____ , _____ (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______ 。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________ , ___ 。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 , ___ 。
债权人:____ ,住所地_____ 。
法定代表人/主耍负责人:________ , ___ 。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 , ___ 。
被执行人:_____ , ____ 。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___________ , 。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 , ____ 。
(以上写明债权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本院在执行_____ 与 ____ (写明案由)案件中,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________ ,债权人 ____ 申请参与分配。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债权人的申请审查完毕,并作出参与分配方案。
本院现已查控被执行人_____ 的财产为_____ (或已变价的款项数额为____ 元),并于____ 年____ 月 ___ 日,召开债权人听证会,听取了债权人对财产分配的意见。
债权人意见如下:债权人认为,(写明意见)。
债权人认为,(写明意见)。
上述债权人已经/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查明,_____ (写明被执行人所有债务的类型及数额)。
本院认为,_____ (写明各个债权的受偿顺序、受偿比例、数额及理由)。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五百一^一条规定,债权人受偿如下:____ (分项写明各个债权的受偿顺序及数额)。
民事案件法律文书分类(3篇)

第1篇一、概述民事案件法律文书是民事诉讼中各种法律文件的统称,是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包括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书面材料。
民事案件法律文书分类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提高诉讼效率。
以下对民事案件法律文书进行分类:二、民事案件法律文书分类(一)按文书性质分类1. 起诉状起诉状是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书面材料,是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的必备文件。
起诉状应当载明原告的基本情况、被告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
2. 答辩状答辩状是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反驳或部分承认的书面材料。
答辩状应当载明被告的基本情况、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态度、事实和理由等。
3. 证据材料证据材料是指当事人提供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
4. 证据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是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对证据进行保全的书面材料。
证据保全申请书应当载明证据的基本情况、保全的理由等。
5. 保全裁定书保全裁定书是法院对当事人申请保全的证据进行审查后作出的裁定。
保全裁定书应当载明保全的范围、期限等。
6. 执行申请书执行申请书是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书面材料。
执行申请书应当载明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执行依据、执行标的等。
7. 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是法院对当事人申请执行进行审查后作出的裁定。
执行裁定书应当载明执行的范围、期限等。
8. 财产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裁定书是法院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进行审查后作出的裁定。
财产保全裁定书应当载明保全的范围、期限等。
9. 先予执行裁定书先予执行裁定书是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进行审查后作出的裁定。
先予执行裁定书应当载明先予执行的范围、期限等。
10. 财产分配方案财产分配方案是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分配的方案。
(二)按文书效力分类1. 生效法律文书生效法律文书是指具有法律效力、具有约束力的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
法院执行分配方案

法院执行分配方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对于申请执行人所获得的执行款项或者财产的分配,应当按照担保财产行为的顺序进行分配,优先满足执行人的权益。
一、执行款项或财产的分配顺序:1.优先满足执行人的本金、利息、复利和实现债权所需的合理费用;2.担保人作为第二顺位,其所负担的担保责任;3.担保人之后,按照一般的债权顺序,满足其他债权人的权益。
二、分配方案的操作细则:1.执行款项或财产的划分:执行款项包括债权本金、利息、罚息、滞纳金等,执行财产可以指申请执行的财产或被拍卖的财产。
执行款项或财产根据执行情况划分为不同的部分,以便合理分配。
2.执行人权益的计算:执行人的权益包括本金、利息、罚息等,根据债权的实际情况计算。
3.担保人的权益:债务人如提供了担保,担保人享有在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而受到执行时,执行款项或财产中的担保部分的优先权。
担保人的权益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和担保物的价值来确定。
4.优先执行债权顺序的确定:对于优先执行债权,可以参考以下几点:(1)公共债权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职期间因公受伤致残或死亡给付的赡养费和丧葬费等债权,应优于其他债权进行执行;(2)员工工资、劳动报酬等劳动债权,也应放在较为优先的位置;(3)其他债权,可以根据债权的性质、金额大小等情况,按照债权的顺序进行执行。
5.执行过程中的程序:执行分配方案的实施需要遵循法律的程序,包括申请执行、执行裁定的作出和执行的具体手续等。
三、执行包括的问题:1.如何办理执行过程中的异议申请和申请复议,以及异议和复议的处理;2.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申请暂停执行的情况,以及如何处理;3.如何处理债务人财产的查控和执行的限期等案件执行过程中的细节问题。
总之,在执行款项或财产分配方案中,法院应充分考虑执行人的权益,根据不同债权的顺序进行分配,优化执行的效果。
同时,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需要遵循法律的规定和程序,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确保公正、公平和合法的执行。
司法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范文

司法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范文[人民法院全称]民事裁定书[年度][法院简称]民特字第号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名称、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码等)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基本信息,同样详细列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具体日期]在[调解组织名称]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申请人于[申请日期]向本院提出司法确认申请。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查明事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纠纷性质,例如:借款合同纠纷、房产买卖纠纷等]产生争议,后经[调解组织名称]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调解协议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双方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等。
]2. 双方同意将上述协议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以获得强制执行力。
审查意见: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调解组织名称]主持下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亦未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司法确认条件,依法应予确认。
裁定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具体日期]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
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_______________书记员:_______________[日期][人民法院印章]---请注意,以上范文仅为示例,实际应用时需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当地法律要求以及调解协议的内容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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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顺序债权额及清偿率为:
1.破产企业欠职工工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药费、福利费等共计万元,可供分配财产为万元,清偿率为%;
2.破产企业欠税款万元,清偿率为%。
3.破产债权万元,清偿率为%。(若无财产可供分配,写明:因无财产可供分配,清偿率为零。)
上述财产分配方案,获出席债权人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 的半数以上。(未获通过的,为“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未获通过”)。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确认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年月日
书 记 员
民事裁定书(确认分配方案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确认分配方案用)
〔 〕 破字第 号
破产人(债务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债务人)破产清算组。
负责人。
本院于年月日裁定宣告破产还债,并指定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经清算组清理、委托评估,(债务人)全部财产价值万元,其中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m2,评估值元,房屋等建筑物万元,机器设备万元,存货万元,货币资金万元。对外债权元。上述财产中,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属破产财产,由政府收回后用于安置企业职工,其余财产属破产财产。
(未获通过,债权人异议成立,对整个分配方案影响较大的,表述为:驳回清算组的申请,清算组在日内另行制作分配方案,提请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讨论表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未获通过但经法院确认的,表述为:如不服本裁定,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半数以上债权的债权人,可在本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审查认为,清算组提出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符合法律规定。(未获通过的,应简要陈述债权人的理由,并予以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获通过的或债权人异议不成立的,表述为)确认清算组提出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未获通过,债权人异议成立,差额不大的,表述为:调整清算组的分配方案为:。)清算组按分配方案执行。具体分配比例以资产变价结果(若资产已变现则不再表述)、债权清收结果及清算费用实际支出结果为准上下浮动。
采取公开拍卖方式处置破产财产中的实物资产,预计变现值为万元(已变现的,直接表述变现价款);货币资金万元,清算期间收入(房屋、设备租赁等)万元,预计可清收债权万元,其他财产权益处置万元。综上,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共计万元。预计优先拨付清算费用万元,其中(列清算费用明细)。剩余万元,按以下顺序清偿:
1.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医药费、福利费等;
清算期间,债权人申报债权万元,经债权人会议审查通过并经本院确认债权为万元,其中欠职工工资万元,养老保险金万元,失业保险金万元,工伤、生育保险金万元,住房公积金万元,福利费万元,职工集资万元,临时工万元,医疗费万元等合计万元;欠税款万元。破产债权万元。在年月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清算组对破产财产提出如下处理分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