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执行担保人财产)
朱大伟与詹如金、朱鑫其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朱大伟与詹如金、朱鑫其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07【案件字号】(2019)苏05民终41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汪文朱婉清锁文举【审理法官】汪文朱婉清锁文举【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朱大伟;詹如金;朱鑫其;肖丽【当事人】朱大伟詹如金朱鑫其肖丽【当事人-个人】朱大伟詹如金朱鑫其肖丽【代理律师/律所】邢素萍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顾爱娟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施骁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邵永兴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邢素萍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顾爱娟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施骁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邵永兴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邢素萍顾爱娟施骁邵永兴【代理律所】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朱大伟【被告】詹如金;朱鑫其;肖丽【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证明财产保全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詹如金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本案所涉借款事实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本案有关事实的认定,有待于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驳回原告詹如金的起诉。
查封担保人裁定书

查封担保人裁定书尊敬的法院领导:我公司作为被告在本案中涉及到担保人的查封裁定,针对法院要求提交查封担保人裁定书,现就裁定书作如下说明:一、裁定书背景和原因本案中,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一起民事纠纷,原告针对被告涉嫌未按期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向法院提起诉讼,并采取了查封措施进行强制执行,其中查封的对象包括被告的担保人的财产。
在执行查封措施的过程中,被告提出了异议,称担保人已经偿还了其部分债务,并对债务进行了逐笔结算。
被告要求法院对担保人的财产查封裁定予以撤销,而此时法院要求我公司作为担保人在法定时间内出具查封担保人裁定书。
二、裁定书内容我公司针对法院的要求,经过相关审查和调查,出具了查封担保人裁定书。
裁定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债务逐笔结算的确认我公司作为被查封担保人,已经与被告完成了对债务的逐笔结算,确认了其所承担的担保责任已经得到了相应的履行,债务已经得到了彻底解决。
此次查封行为已经没有实际意义存在。
2. 财产清单的详细说明裁定书中对担保人的财产清单进行了详尽的说明,其中包括了担保人名下的所有财产及其价值,方便法院进行相关的调查和核实工作。
3. 撤销查封的请求基于以上的情形,我公司在查封担保人裁定书中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担保人的财产查封措施,确保担保人享有其应有的权利。
三、裁定书的效力与争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我公司出具的查封担保人裁定书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法院裁定查封措施的重要依据。
如果相关当事人对裁定书的内容或效力存在异议,可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相关的申诉和诉讼,我们将积极配合法院进行相关的解释和调查。
四、结语我们对法院对本案进行的查封措施表示尊重和理解,同时我们也将一如既往地全力配合法院进行相关调查和解决,确保案件得以公正、合法地处理。
查封担保人裁定书的出具,将为本案的合理解决和相关法律的实现提供重要的支持和保障,我们也将继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相关工作,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和公正处理。
财产保全续保民事裁定书

财产保全续保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续保民事裁定书(精选14篇)财产保全续保民事裁定书篇1申请人: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组织机构代码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该村主任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在___________________农村经济管理中心的账户内的补偿款_____________万元(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信用社;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贵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并作出(______)牡民初字第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在判决生效期内,被申请人提起了上诉,现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在本案中,贵院接受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依法作出(______)牡保字第_____号民事裁定书,对牡丹江_____________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先期给付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元补偿款在牡丹江东安区兴隆镇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管理中心账户(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信用社;账号:_____________.),申请保全其中的_____________万元。
担保合同纠纷的一审判决书

担保合同纠纷的一审判决书法院判决(2019)XX民初XXX号原告:××有限公司被告:××担保有限公司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被告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并于20XX年XX月XX日向出借人发放贷款XX万元。
合同约定如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则被告担保。
但借款人未按期足额偿还本金及利息,被告也未按约定时间向原告履行担保责任。
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担保合同,未按约定履行担保责任,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
被告辩称,担保合同签订时并未明确约定担保保证金的形式和金额,并且原告未能真实告知借款人情况,导致借款人无力偿还,被告才无法履行担保责任。
经审理,本院认为:涉案担保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文书,各项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合法的法律效力。
借款人未按期足额偿付本金及利息,被告未依约履行担保责任,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院依法维护合法、合理的民事权利,判决如下:一、被告××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有限公司与借款人间存在的借贷关系中未履行担保责任的连带清偿责任,偿还原告出借的本金和利息合计XX万元;二、被告赔偿原告因其未履行担保责任所造成的XX万元的经济损失。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本案诉讼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上诉要求缴纳上诉保证金。
逾期上诉且未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缴纳上诉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长:XXX审判员:XXX陪审员:XXXXX年XX月XX日。
王万刚与刘振雄、院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万刚与刘振雄、院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5【案件字号】(2019)陕08民终14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贺金丽李文龙韩连梅【审理法官】贺金丽李文龙韩连梅【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万刚;刘振雄;院志华【当事人】王万刚刘振雄院志华【当事人-个人】王万刚刘振雄院志华【代理律师/律所】王光陕西名州律师事务所;高志伟陕西博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光陕西名州律师事务所高志伟陕西博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光高志伟【代理律所】陕西名州律师事务所陕西博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万刚;刘振雄;院志华【本院观点】根据本院(2018)陕08刑初字39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及判决内容王万刚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大部分用于高利放贷赚取利差本案所涉借款产生于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期间款项应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的资金流出,对于借款本金及利息均应认定为赃款,该刑事判决已判决继续追缴赃款,故案涉款项应通过赃款追缴程序予以追缴。
【权责关键词】无效催告撤销合同过错证明诉讼请求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本院(2018)陕08刑初字39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及判决内容王万刚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大部分用于高利放贷赚取利差本案所涉借款产生于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期间款项应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的资金流出,对于借款本金及利息均应认定为赃款,该刑事判决已判决继续追缴赃款,故案涉款项应通过赃款追缴程序予以追缴。
综上,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2019)陕0881民初5517号民事判决;二、驳回王万刚的起诉。
吴志鸿与沈永海、张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吴志鸿与沈永海、张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30【案件字号】(2020)苏09民终33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金星张振福林洪全【审理法官】张金星张振福林洪全【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吴志鸿;沈永海;张志明【当事人】吴志鸿沈永海张志明【当事人-个人】吴志鸿沈永海张志明【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吴志鸿【被告】沈永海;张志明【本院观点】虽然沈永海在案件审理中提交了借条、交易记录等证据,但是,综合全案情况来看,本案借贷本身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委托代理实际履行质证诉讼请求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2015年3月3日,沈永海与案外人陈某登记离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虽然沈永海在案件审理中提交了借条、交易记录等证据,但是,综合全案情况来看,本案借贷本身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按民事纠纷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存在不当,本院二审予以纠正。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20)苏0925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二、驳回沈永海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退还一审原告沈永海;上诉人吴志鸿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19:51:3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2月21日,吴志鸿因经营缺少资金,由张志明提供担保,向沈永海借款40万元,并出具借据1份,借据载明:“借条,今借到人民币肆拾万元整。
执行中连带担保人能否直接申请执行

执行中连带担保人能否直接申请执行债权债务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生效的,被执行人就要在规定期限内履行。
如果逾期不履行,申请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那么执行中连带担保人能不能直接申请执行?我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执行中连带担保人能否直接申请执行1.案件在执行的过程中,如果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可以直接强制执行连带担保人。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仅对主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担保债务的,对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仅对担保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主债务的,对主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仅以担保合同不属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范围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不予支持。
二、申请强制执行要走哪些程序第一步:先去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第二步:法院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会在从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反之,要是理由不成立的,就裁定驳回。
按规定,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你需要下面的材料: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
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要加盖公章。
要是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就要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
你需要注意地是,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委托代理资料。
这里也要注意,申请人申请执行的不是法院法律文书的,还需要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
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人民法院立案号:(2021)晋0106执1004号
被执行人:李某
执行申请人:某银行
执行案号:(2021)晋0106执1004号
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某银行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李某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对申请人
的申请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
三十二条、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予以裁定:
一、对被执行人李某所有在本市范围内的账户、存款、保险金等财产进行
冻结,限制其支取和转让。
二、对被执行人李某在本市范围内的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封,禁止其
转让、处置。
三、被执行人李某应向本院提供其所有财产的详细清单,并协助申请人了
解其财产情况。
四、申请人须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财产保全担保金,本院将根
据情况决定担保金数额。
五、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个月。
在本裁定有效期届满前,申请人如需继续保全其财产,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七日向本院申请延长财产保全
期限,并依法交纳担保金。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XXXXXXXXX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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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书名称
3.文书编号
4.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正文
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
在“本院在执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中”的空白处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
2. _______________ 在“因”之后的空白处写明应当执行担保人财产的事实和理由。
如被执行人在暂缓执行期满后仍不履行义务。
3.裁定的法律依据。
表述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零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v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如担保人提供的是具体的物的担保,还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4条的规定。
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裁定内容。
表述为:“执行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或担保物)。
”其中的空白处填写担保人的姓名或名称。
5.裁定的法律效力。
表述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三、尾部
应当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执行员署名。
2.制发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
即签发法律文书的日期,而不是承办人拟稿书写的日期。
3.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法院的院印。
其位置应当在制作日期的上侧,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必须不偏不斜,保持公正、严肃,文字、国徽必须清晰。
4.书记员署名。
5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裁定书原本上不写“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应将其制成专用印戳,由书记员将正本与原本核对无误之后,加盖在正本末页的制发日期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
个别涂改之处,应盖校对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