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道德和纪律规范

律师执业道德和纪律规范

律师执业道德和纪律规范

一、依法执业

1、一切律师行为要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部门制定的合法规章制度。

2、遵守司法公证机关公布的专业执业标准和规范,坚持开展公正、规范、专业的法律服务活动。

3、任何形式的腐败和受贿行为都严格禁止,严守律师行业道德。

二、尊重客户

1、珍视客户的权利,尊重客户的自由意志,客观、主观地贯彻相关规定,恪尽职守,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2、避免与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以免损害客户的利益,对客户的主观行为不得过度评价。

3、建立客户和律师之间的信任,与客户保持沟通,及时跟进客户信息和工作进程。

三、严守商业道德

1、不得以谋取财物、利益为目的担任任何非法活动的代理人。

2、坚持正义,勿助非法行为,勿把法律服务变成他人使用权。

3、认真斟酌委托事项及其可能法律后果,不得接受不正当的委托等违

背商业道德的行为。

四、不得混合干涉司法

1、尊重司法的权威性,必须严格遵守司法制度的规定,维护司法独立性。

2、不得利用职务、朋友熟谊及社会关系,干涉判决和调解结果。

3、不得与当事人、有关人员以一种或多种形式密谋干涉法官司法独立性。

五、言行得体

1、言辞文明,礼貌待人,尊重他人的权利,保护公正的视角,不容有

歧视性或非法行为的存在。

2、行动应保持廉洁,防止与其他商业机构或个人有财物上的利益勾结。

3、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的理由接受其他机构及个人的赠与,行贿等侵害

律师执业独立性的行为。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是一种特殊的职业,其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范是保障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制的重要保证。作为一名律师,除了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保持高度的诚信和职业操守,以维护客户权益和法律公正。 一、律师职业道德 律师职业道德是律师从业者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它是律师职业生涯中的核心价值观。律师职业道德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诚实守信 律师必须诚实守信,不得故意隐瞒真相,不得编造虚假证据或陈述虚假事实。律师在代理当事人的案件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要求,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客户机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 (二)保守机密 律师代理当事人案件时,必须保守客户机密,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律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隐私。 (三)公正正义 律师是司法行为的重要参与者,必须维护公正和正义,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律师必须坚持独立自主、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受到任何外部压力和干扰。 (四)尊重人权

律师必须尊重人权和人的尊严,不得歧视任何人,不得参与任何违反人权和社会公正的行为。 二、律师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纪律是律师从业者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和职业规范,它是维护律师职业形象和保障公正司法的重要保证。律师执业纪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遵守法律法规 律师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律师代理当事人案件时,必须遵守诚信、公正、保密、勤勉等职业要求,不得违反律师执业纪律。 (二)独立行使职权 律师必须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外部干扰和影响。律师代理当事人案件时,必须独立决策,不受任何人的指示和压力。 (三)勤勉尽责 律师必须勤勉尽责,认真履行职责,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律师代理当事人案件时,必须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拖延办案,不得故意损害当事人利益。 (四)不得收受贿赂 律师不得收受贿赂,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受当事人或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不得为当事人或他人谋取利益或提供便利。 三、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实践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实践是律师职业生涯中的重要内容,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全面提高律师队伍的道德水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四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第五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七条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第八条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五条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第十七条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 第十八条律师应当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 第十九条律师出庭时按规定着装,举止文明礼貌,不得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性语言。 第二十条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本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 第二十一条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有亲朋关系,不能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 第二十二条律师应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词,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第二十三条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第五章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纪律 第二十四条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五条律师不应接受自己不能办理的法律事务。 第二十六条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第二十七条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法。 对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予以拒绝。 第二十八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偏远地区只有一律师事务所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律师应当合理开支办案费用,注意节约。第三十条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及时办理委托的事务。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 律规范 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三章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 第四章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 第五章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纪律 第六章律师与同行之间的纪律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全面提高律师队伍的道德水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四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第五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七条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第八条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五条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1)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1)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是保障律师行业公正公正的基础规范。以下将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概念、要求和意义三个方面探讨这一问题。 一、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概念 律师职业道德包括职业素养、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规范。其中,职业素养是律师在执业中必备的专业素质,包括学识、能力、经验、思维和情感等方面;职业操守是律师在诉讼和非诉讼程序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包括行为准则和职业规则等;职业道德规范是对律师职业操守的补充,是律师应当遵守的道德规则。 律师执业纪律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该遵循的法律和行业规范,包括执业资格、执业标准、指导性案例和惯例等。执业纪律规范是对律师执业纪律的详细规定,主要包括律师职责、律师义务和律师禁止行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是律师行业公正公正的基本保障。 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要求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意识。律师应遵守法律法规,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在律师执业过程中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 (二)诚实守信。律师应当遵守职业操守,保持诚信,尊重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执业诚信。 (三)保守秘密。律师应严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对于涉及客户的信息应保密不泄露。

(四)勇于担当。律师应当勇于承担职业责任,对客户的利益进行最 大化的保护。 (五)自我约束。律师应自觉维护职业声誉和形象,在执业过程中遵 守职业准则和行为规范,自我约束。 三、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意义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是律师行 业公正公正的基础保障,它的存在可以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 (二)保障当事人权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要求律师秉承 职业操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扩大当事人选择的空间和机会。 (三)促进行业发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能够规范律师的 执业行为,提高律师行业诚信度,促进行业的发展和规范。 (四)提升律师素质。律师遵循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有利于律师自身 素质的提升,增强律师的执业能力和职业水平。 总之,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是律师行业公正公正的基础保障,对于提高律师的素质和行业的形象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每个律师 都应当自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保持职业操守,保护 客户的合法权益,为行业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2001年11月26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全面提高律师队伍的道德水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四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第五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七条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第八条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五条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第十七条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 第十八条律师应当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 第十九条律师出庭时按规定着装,举止文明礼貌,不得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性语言。 第二十条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本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 第二十一条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有亲朋 关系,不能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 第二十二条律师应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词,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律师作为司法工作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有着显著的法律服务实践能力,其 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律师行业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为履行义务并参与公正程序提供影响力。 一、律师应当严格依照《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条例》、《律师代理人聘 任登记规定》等有关法律条文及实施细则,依法履行职责,尊重司法机关的行使权力、行使权力的正确性,为司法正义服务。 二、律师应当在执业活动中表现出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其作为辩护人的表现 应当受到专业行为准则的约束,谨记“无罪推定”的原则,严格符合当事人代理活动的原则、责任和权利条件,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资料或让客户受损害,也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摆布当事人的强烈意志为借口,滥用客户赋予的代理权或者参加违法活动。 三、律师应当遵循“尊重当事人自主权”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在 客观实际的基础上,遵循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应善意提供法律服务,不得滥用客户委托用于违背其意愿的活动。 四、律师应当尊重法律,严格要求自己,守法反政等行为在律师行业中被绝对 禁止,律师要慎重行使权力、有效发挥职能,减少权力滥用、无效使用行为,对不可能完成的委托给予警告,不要动不动撤回权力,不得允许利益驱使而做出的不公正行为。 五、律师执业期间应当以正直的态度,正确的专业技能,以及实施客户委托的 遗言、关怀心理学等原则准确实施客户的主观意向,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保护客户的名誉。 律师作为司法工作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应当秉持严肃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司法公正服务,为人民群众谋取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发挥重要作用。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作为法律领域中的一员,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被视为是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秩序的重要目标之一。律师作为社会公正和法律公正的守护者,他们的行为规范和道德标准对整个社会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本文将从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两个方面来介绍律师的职业规范,希望能够为广大律师朋友提供一些参考。 一、律师职业道德 1. 律师的业务基础和基本准则 律师职业道德是律师执业的基础和起点。律师的职业道德是律师行业固有的道德、义务和责任,是律师作为专业人士的基本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律师职业道德要求律师必须严格遵循法律和职业规范,确保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以保证法律制度正常运转。 2. 律师的责任和义务 律师职业道德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律师的责任和义务。作为一名律师,人们通过他们的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法律意见和服务,因此,律师有责任确保他们的决策和行为符合政府和公众的利益。作为法律行业中的专业人员,律师还应该尽力确保他们的客户遵循法律和道德准则。 3. 律师保密义务

律师保密义务是律师职业道德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律师应当谨慎处理有关客户的所有信息,包括客户在讨论中透露的信息和律师最终做出的策略分析。必须尊重客户对私人信息的保护,并根据需要使用合适的合法程序来保护这些信息。 四、律师执业纪律 1. 律师诚实守信原则 执业时首先要遵循的原则是诚实守信,这是律师社会位置和律师职责所要求的根本行为准则。律师始终保持廉洁,坚持公正,以诚实和正直的方式向客户提供正确和准确的法律意见。 2. 律师服务质量和效率 法律行业竞争激烈,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是律师执业中的关键。律师需要使用最新的技术和工具来提高生产效率和准确度,在需要的时候提供服务和支持,以确保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 3. 维护律师声誉 维护律师声誉是律师执业纪律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和道德规范,并尽力维护律师职业的公信力和声誉。必须确认和遵守公众对律师的期望,以保证法律系统的公正和透明。 结语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对于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公正至关重要。律师形象和形象的建立不仅会对律师本人和律师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正文: ----------------------------------------------------------------------------------------------------------------------------------------------------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1996年10月6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国家法制建设,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行为。 第三条律师的执业活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 第四条律师应当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 第五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第六条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第七条律师应当道德高尚,廉洁自律,珍惜职业声誉,保证自己的行为无损于律师职业形象。 第八条律师应当诚实信用、严密审慎、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九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

第十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三章律师在其工作机构的纪律 第十三条律师应当遵守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工作规章和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行业规范,必须遵守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额外报酬或财物。 第十五条律师不得拒绝或疏怠履行指派承担的法律援助义务。 第十六条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第十七条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四章律师在诉讼与仲裁活动中的纪律 第十八条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本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及有关执法人员有亲朋关系,也不能利用这种关系。 第二十条律师不得伪造证据,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第二十一条律师应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和仲裁员。应当遵守出庭时间、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与履行职务有关的程序规定。 第二十二条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第五章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关系的纪律 第二十三条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第二十四条律师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辩护业务而作虚假承诺。 第二十五条律师不得在明知的情况下为委托人非法的、不道德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要求或行为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二十六条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 第二十七条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 第二十八条律师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三章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 第四章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 第五章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纪律 第六章律师与同行之间的纪律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全面提高律师队伍的道德水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四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第五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七条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第八条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公布日期】1993.12.27 •【文号】司法部令[第30号] •【施行日期】1993.12.27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月24日实施日期:2000年1月24日)废止(原因:已被《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代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30号)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已经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司法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萧扬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不断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全部行为。 第三条律师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以维护国

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监督律师执业活动,对不遵守职业道德和违反执业纪律的律师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律师惩戒规则》给予惩戒。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 第五条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服务。 第六条律师必须遵守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在全部业务活动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条律师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畏权势,敢于排除非法干预,维护国家法制与社会正义。 第八条律师必须热情勤勉、诚实信用、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积极履行为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努力满足当事人的正当要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律师之间以及与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廉洁自律,敬业勤业,严密审慎,讲求效率,注重仪表,礼貌待人,自觉遵守律师执业规章和律师协会章程。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忠于律师事业,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的名誉。 第三章律师执业纪律 第十二条律师在受理案件和业务收费方面应遵守如下执业纪律: (一)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承办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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