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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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

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

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的通知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
【发文字号】吉民发[2014]24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4.05.08
【实施日期】2014.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60年代精简退职
职工生活待遇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
(吉民发〔2014〕2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央驻吉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以下简称“精退职工”)的基本生活,确保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建立精退职工生活待遇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精退职工生活待遇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自2014年起,按照属地。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10•【字号】吉政办发[2010]31号•【施行日期】201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0〕3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日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151号)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工伤保险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工伤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基金征缴稳步增长,政策标准逐步完善,管理服务水平大幅提高,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目前工伤保险统筹层次低、化解风险能力差等问题严重制约着我省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

为切实解决束缚工伤保险发展的瓶颈问题,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制度建设,现就做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促进工伤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

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扩大基金规模,有利于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更安全、更有效地保障工伤职工权益;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有利于不断提高工伤保险保障水平,并统筹解决好“老工伤”等历史遗留问题;有利于加快推进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建设,为工伤职工提供更全面、更周到的服务。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2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2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2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4月26日吉林省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降低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一)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20%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比例之和为1%的政策,延长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

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二、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一)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

自2019年5月1日起,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8.04•【字号】吉财社〔2014〕541号•【施行日期】2014.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社〔2014〕541号各市(州)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3〕141号)精神,进一步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推动实施我省技师培训项目,现就技师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补贴资金使用原则(一)突出重点。

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新技师(含高级技师,下同)培训和已具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人员的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重点支持培养高技能人才成绩显著的企业和生产一线的骨干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职业技能培训。

(二)体现优先。

优先资助省和市、县区域经济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急需紧缺的技师、高级技师的培养和具有技能传承作用、地方特色产业技师、高级技师的培养。

(三)注重实效。

鼓励高级工、技师通过专项培训获得相应职业(工种)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鼓励已具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学习新技术、新工艺、新知识,提升其岗位技能和创新能力。

二、补贴范围与对象(一)补贴职业(工种)范围:主要是汽车、石油化工、农产品加工、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医药、冶金、建材、轻工纺织等我省重点支柱产业中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

详见《2014年技师培训补贴职业(工种)目录》(附件1)。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将根据实际,适时对补贴职业(工种)进行调整。

(二)补贴对象:在相应职业(工种)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具备晋升职业资格申报条件,通过培训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工;在相应职业(工种)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具备晋升职业资格申报条件,通过培训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师;在相应职业(工种)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参加新技术、新工艺、新知识等方面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新能力培养,并取得相应培训证书的高级技师。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6.22•【字号】吉人社联〔2022〕90号•【施行日期】2022.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2022〕90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积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保民生。

开发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是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内容,是兜牢民生底线的重要措施。

各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切实为广大困难群众谋福祉,为改革发展稳定做贡献。

(二)托底线。

本通知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综合考虑本地就业困难人员需求、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和资金承受能力以及现有公益性岗位数量等,科学确定公益性岗位规模。

(三)救急难。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结合全省岗位规模实际,指导各地通过开发临时性公益性岗位,专门用于安置突发自然灾害、规模性失业或重大事故灾难、重大改革事项、公共卫生事件等特定时期出现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岗位开发(一)科学设置岗位。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窗口单位)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岗位。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1.22•【字号】吉人社联字[2013]61号•【施行日期】2013.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3〕61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工作通知如下:一、实施改革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0〕54号)规定补缴养老保险欠费、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截止时间,与当地政府确定的改革截止时间(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一致。

二、困难厂办大集体企业申请政府承债补缴欠费或由职工个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要经民主协商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确定,在本企业职工安置方案中予以明确,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企业补缴欠费方式应与企业补缴欠费的能力相对应。

申请政府承债补缴欠费和由职工个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应对其补缴欠费的能力进行评估。

对有补缴能力而不履行缴费责任的厂办大集体企业,不得审核其改革方案,不得批准申请政府承债和由职工个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申请政府承债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应由中介评估机构对其缴费能力进行评估。

三、严格政府承债审批程序。

困难厂办大集体企业申请政府承债,要严格履行相关的手续。

欠费和承债金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核定,企业承债申请由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批准。

吉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吉人社字[2011]93号

吉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吉人社字[2011]93号

吉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吉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吉人社字〔2011〕93号)各市(州)、县(市、区)、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公务员局、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1〕3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部署和要求,全面推进新形势下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依法行政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总体要求1.加强依法行政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依法行政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是现代政府管理社会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内容。

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新形势下党和政府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明确要求,是保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体制机制保障。

当前,我省正处在坚持科学发展,大力推进“三化”统筹,全面实施“三动”战略,加快全面振兴的关键阶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任务艰巨,社会各界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理念日益增强,为全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近年来,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行政工作在各地政府的领导下取得重要进展,但仍然不能满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客观需要。

存在着领导干部对依法行政工作重视不够,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淡薄,行政执法程序不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不够,不依法公开政务信息等现象,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侵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有的已经影响到部门的社会形象和社会公信力。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扶贫开发领导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扶贫开发领导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吉人社联字[2018]20号【发布部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扶贫办【发布日期】2018.03.12【实施日期】2018.03.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8〕20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办: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发〔2017〕32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发挥就业扶贫促进贫困劳动力脱贫增收作用,确保在脱贫攻坚决战阶段取得成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在继续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11号)有关政策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扶持自主创业对贫困劳动力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有正常经营行为1年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初创企业补贴。

对符合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贫困劳动力,个人创业者贷款额度最高为20万元,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为200万元,企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为400万元。

对个人创业者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利率在贷款合同签订日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

对国家及省内确定的贫困县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市县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三分之二,第3年贴息三分之一。

对在电商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贫困劳动力,也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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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7.12.11
•【字号】吉人社联字〔2017〕94号
•【施行日期】2017.1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保险
正文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社会
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人社联字〔2017〕94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发〔2017〕32号)精神,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操作性,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一)就业困难人员
1.灵活就业。

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单位招用。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最长不超过60个月),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36个月)。

对2008年12月31日前,认定且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人员,即时达到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仍处于灵活就业状态,可再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至退休。

(二)高校毕业生
1.灵活就业。

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2.自主创业。

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3.小微企业招用。

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农村劳动力
1.灵活就业。

经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2.单位招用。

招用经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补贴标准
(一)个人补贴标准。

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具体额度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二)单位补贴标准。

按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三、申请拨付程序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个人补贴每年度申请拨付一次,单位补贴每季度申请拨付一次。

(一)个人申请拨付
1.申请。

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地(常住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或社区(行政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提供户口簿(或居住证)、《就业创业证》、《毕业证书》(高校毕业生提供)、《吉林省灵活就业人员登记申报认定表》(附件1)或《营业执照》副本、社会保险基金缴费专用票据或带有社保缴费账号的银行交易凭证、申请人银行账户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2.初审。

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或社区(行政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接到申请后,将申请人提供的要件扫描上传至就业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基本信息比对和核实。

不符合补贴条件或缺少要件的,及时告知申请人。

符合补贴条件的,将申请人相关信息录入《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2),并签署意见加盖电子印章,系统确认初审通过。

3.复审。

县(市、区)就业服务局对初审通过人员进行复审。

核实无误的,在《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电子印章后,在《就业创业证》第9页“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及期限”录入“享受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社保补贴政策”以及期限和经办机构、经办人。

复审未通过的,系统将作出提示,由初审街道(乡镇)或社区及时通知申请人。

4.拨付。

县(市、区)就业服务局汇总录入《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审批表》(附件3),连同《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送同级财政部门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

具体拨
付渠道由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确定。

(二)单位申请拨付
1.申请。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的单位,以及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和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向县(市、区)就业服务局提出申请,提供符合条件人员名册、《就业创业证》或《毕业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基金缴费专用票据以及单位(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还需提供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证明材料。

2.审核。

县(市、区)就业服务局将单位(企业)提供的要件扫描上传至就业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比对和核实。

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及时告知单位(企业)。

符合补贴条件的,将相关信息录入《单位(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4),并签署意见加盖电子印章,系统确认初审通过。

3.拨付。

县(市、区)就业服务局汇总录入《单位(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审批表》(附件5),连同《单位(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送同级财政部门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具体拨付渠道由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确定。

四、需要强调的问题
(一)凡未享受过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人员,符合条件均可自愿申报。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包括灵活就业、自主创业、单位招用、公益性岗位安置),以初次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合并累计计算。

(二)一次性补缴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或以前年度未提出享受补贴申请的,不得补发。

(三)高校毕业生享受补贴2年或1年后,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可按规定享受剩余期限补贴,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四)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认定条件及认定证明,另行规定。

(五)省内户籍人员跨地区从事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户籍地或常住地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缴费地审核拨付补贴。

户籍迁移外省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补贴,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处理。

(六)如在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中出现尚未明确规定的个别情况,由各地自行解决;如出现涉及人数较多或地域性问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具体解决办法,经当地政府同意,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后妥善解决。

(七)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及认定按《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7〕80号)执行。

(八)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已认定核准或正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按原规定享受完审核年度补贴政策后,剩余期限按本通知执行。

各地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政策有序衔接,落实到位。

附件:
1.吉林省灵活就业人员登记申报认定表
2.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
3.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审批表
4.单位(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
5.单位(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审批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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