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供热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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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常用规范

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常用规范
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常用规范
《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2010)
《城镇直埋供热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81-1998)
《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CJJ28-2004)
《城镇供热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8-1990)
《高密度聚乙烯外护管聚氨酯泡沫塑料预制直埋保温管》(CJJ/T114-2000)
《分散型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定》HG/T20573-95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3-2002
《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2007
(11)《工业锅炉经济运行》GB/T 17954-2007;
(12)《设备及管道保温技术通则》GB/T4272-1992;
(13)《工业锅炉节能监测方法》GB/T15317-1994。
环境保护设计依据及标准
9.1.1设计采用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53号(1998年11月29日);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016-98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2007
锅炉房及附属设施的采暖、通风、除尘设计。
(1)《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2)《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42-2002;(3)《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2002;
(4)《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程》
DL/T 5035-2004;

2024年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

2024年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

2024年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我很抱歉,作为AI助手,我的回答长度有限,无法提供____字的文章。

但是我可以为您提供一份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的概要,以供您参考。

以下是大致的规定内容:一、总则1. 目的:为了规范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的行为,保障供热用户的权益,促进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济南市范围内的城市集中供热单位和供热用户。

二、供热单位的责任和义务1. 供热单位应建立健全供热管理体系,确保供热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供热质量的稳定。

2. 供热单位应定期开展供热设备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运行效率和安全性。

3. 供热单位应提供合理的供热价格,并公示供热价格标准。

供热价格应根据能源成本、设备运行维护费用等因素确定。

4. 供热单位应提供及时有效的供热服务,并建立健全用户投诉处理机制。

三、供热用户的权益和义务1. 供热用户有权享受供热服务,包括保持供热设备正常运行、及时维修和更换不良设备等。

2. 供热用户有义务按规定支付供热费用,不得拖欠供热费用。

3. 供热用户应节约能源,遵守用能规定,合理使用供热设备。

4. 供热用户有权监督和投诉供热单位的服务质量和价格等问题。

四、供热设备和能源管理1. 供热设备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经过合格检测并获得相应的资质才能投入使用。

2. 供热单位应建立供热设备的运行记录和档案,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并按时进行设备维护和检修。

3. 供热单位应采取措施降低供热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

五、法律责任和违约处理1. 供热单位如果违反规定,导致供热服务中断或供热质量下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2. 供热用户如未按时支付供热费用,供热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追缴费用措施,并有权中止供热服务。

六、监督管理和投诉处理1. 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供热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按规定提供供热服务,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2. 用户可以通过投诉渠道向监督管理机构投诉供热单位的服务质量和价格等问题,监督管理机构应及时处理投诉。

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模版

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模版

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的管理行为,维护供热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燃气供应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集中供热活动。

第三条集中供热是指通过作为供热载体的热水、热力、蒸汽等管道,向城市的建筑物、设施提供供热和热水的方式。

第四条城市集中供热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同时鼓励节能降耗和绿色环保的供热方式。

第二章供热责任第五条城市供热主管部门是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供热管理单位,负责城市集中供热的监督、管理和服务。

第六条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供热巡查制度,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供热设施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供热企业是指经国家批准或者登记注册,具备城市集中供热运营资质,提供供热服务的企业。

第八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热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确保供热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供热水质量的安全可靠。

第九条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及时修缮和维护供热设施,确保供热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十条供热企业应当制定合理的供热价格,公开发布供热价格及支付方式,接受相关监督部门和居民的监督。

第三章居民权益第十一条居民有享受正常供热服务的权利,供热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和中断供热服务。

第十二条居民应当合理使用供热设施,不得进行私拉乱接、篡改、挪用和盗用供热设施。

第十三条居民有权知道供热设施的运行情况和供热水质量的检测结果,供热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居民有权对供热价格提出建议和投诉,供热企业应当认真对待并及时给予回复。

第十五条居民有权对供热设施的维修和维护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供热企业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供热监督制度,对供热企业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七条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设施的问题。

集中供热工程供热负荷设计规范

集中供热工程供热负荷设计规范

集中供热工程供热负荷设计规范1.1 供热范围1.1.1 供热范围内蒙古太仆寺旗宝昌镇北区集中供热工程供热范围:西至焦家营子,东至变电站,北至党校,南至锡林大街,整个供热范围约570×104m2。

供热范围图—详见附图—011.2 热指标确定1.2.1 供热最大热指标的确定1、热负荷计算方法:采暖热负荷采用面积热指标估算法进行计算。

2、耗热指标的选取:内蒙古太仆寺旗宝昌镇民用建筑及公共建筑多数为170六层的砖混结构为主,其中~砖墙,民用住宅建筑一般以三.有较多平房,大部分建筑是七十~八十年代建设的。

近年来才有高层建筑物落成。

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14-2002)规定,未采取节能措施的现有建筑:学校、办公供热设计热指为60~80w/m2、住宅供热设计热指标为64~75w/m2;采取节能措施的规划建筑:学校、办公供热设计热指标为50~70w/m2、住宅供热设计热指标为40~45w/m2,结合内蒙古太仆寺旗宝昌镇北区集中供热工程供热范围内基本为现有和在建民用及公共建筑,其外墙均为170厚砖墙,且在本项目供热范围内民用住宅及公共建筑楼房均以1~6 层砖混结构为主,平房占有一定比率的实际情况,经过实地调查和参考其它城市供热指标取值,见“现状建筑构成及分类热指标汇总表:建筑物构成及分类热指标汇总表根据上表计算:本项目现有建筑的采暖热指标(包括5%的管网热损失)取值为:综合性热指标取74.14w/m2。

的管网热5%本项目正建和规划建筑的采暖热指标(包括损失)取值为:综合性热指标取64.5w/m2。

1、供热分区及采暖面积的确定采暖面积是由用地面积乘以建筑容积率,再乘以热化采数而得。

民用建筑热化系数取0.7,工业区热化系数取0.4。

1.2.2 平均及最小热指标内蒙古太仆寺旗宝昌镇北区采暖期室外计算温度为-27℃,室内采暖设计温度为18℃,采暖期≤-8.6℃,的天数为212 天,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为-2.2℃,设最大热指标为Qmax,则:现有城区建筑采暖面积热指标表表1-11.1 供热规模、供热分区及热负荷供热规模:太仆寺旗宝昌镇北区平面为矩形分布,用地.相对集中,采用大型的集中供热方式,本次规划建议采用集中供热方式,以地形地貌、街区和道路的及原有分散供热区域分割为依据进行供热分区。

烟台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烟台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烟台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一、总则
烟台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烟台市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的管理,保障市民享受到安全、高效、可靠的供热服务,进一步提升城市供热水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供热工程建设及运营管理
1. 供热项目规划与建设
(1)热源规划:根据烟台市自然气候特点和城市发展需求,确定合理的热源布局,统筹规划热源位置和容量。

(2)供热管网建设:建设合理的供热管网布局,确保热能输送稳定可靠,减少能量损失。

(3)热力站建设:按照规范要求建设热力站,确保热力站设备安全可靠、运行高效。

2. 供热质量管理
(1)供热温度标准:供热温度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供热质量达到市民需求。

(2)供热水质管理:供热水应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保证供热水质量安全卫生。

(3)供热服务质量管理:建立健全供热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提供全天候、高效率的供热服务。

3. 供热设备维护保养
(1)定期检查:定期对供热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2)紧急维修:对供热设备出现紧急故障时,应及时派出维修人员进行抢修。

(3)设备更新换代:及时更新供热设备,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供热效率。

三、用户管理
1. 用户接入管理。

集中供热工程供热负荷设计规范

集中供热工程供热负荷设计规范

集中供热工程供热负荷设计规范1.1 供热范围1.1.1 供热范围内蒙古太仆寺旗宝昌镇北区集中供热工程供热范围:西至焦家营子,东至变电站,北至党校,南至锡林大街,整个供热范围约570×104m2。

供热范围图—详见附图—011.2 热指标确定1.2.1 供热最大热指标的确定1、热负荷计算方法:采暖热负荷采用面积热指标估算法进行计算。

2、耗热指标的选取:内蒙古太仆寺旗宝昌镇民用建筑及公共建筑多数为170 砖墙,民用住宅建筑一般以三~六层的砖混结构为主,其中有较多平房,大部分建筑是七十~八十年代建设的。

近年来才有高层建筑物落成。

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14-2002)规定,未采取节能措施的现有建筑:学校、办公供热设计热指为60~80w/m2、住宅供热设计热指标为64~75w/m2;采取节能措施的规划建筑:学校、办公供热设计热指标为50~70w/m2、住宅供热设计热指标为40~45w/m2,结合内蒙古太仆寺旗宝昌镇北区集中供热工程供热范围内基本为现有和在建民用及公共建筑,其外墙均为170 厚砖墙,且在本项目供热范围内民用住宅及公共建筑楼房均以1~6 层砖混结构为主,平房占有一定比率的实际情况,经过实地调查和参考其它城市供热指标取值,见“现状建筑构成及分类热指标汇总表:建筑物构成及分类热指标汇总表根据上表计算:本项目现有建筑的采暖热指标(包括5%的管网热损失)取值为:综合性热指标取74.14w/m2。

本项目正建和规划建筑的采暖热指标(包括5%的管网热损失)取值为:综合性热指标取64.5w/m2。

1、供热分区及采暖面积的确定采暖面积是由用地面积乘以建筑容积率,再乘以热化采数而得。

民用建筑热化系数取0.7,工业区热化系数取0.4。

1.2.2 平均及最小热指标内蒙古太仆寺旗宝昌镇北区采暖期室外计算温度为-27℃,室内采暖设计温度为18℃,采暖期≤-8.6℃,的天数为212 天,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为-2.2℃,设最大热指标为Qmax,则:现有城区建筑采暖面积热指标表表1-11.1 供热规模、供热分区及热负荷供热规模:太仆寺旗宝昌镇北区平面为矩形分布,用地相对集中,采用大型的集中供热方式,本次规划建议采用集中供热方式,以地形地貌、街区和道路的及原有分散供热区域分割为依据进行供热分区。

集中供热工程供热管网设计规范

集中供热工程供热管网设计规范

集中供热工程供热管网设计规范1.1 供热范围根据太仆寺旗宝昌镇北区集中供热规划要求,确定太仆寺旗宝昌镇北区集中供热工程供热范围,根据《城镇供热直埋蒸汽管道技术规程》(CJJ104-2005),本工程热水管网采用直埋敷设,采用有补偿敷设方式。

热力管道均沿人行道直埋敷设,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及实际情况,一般布置在道一侧,支管道主要沿街区道路及院区道路直埋敷设。

(双管敷设)1.2 敷设方式整个供热管网采用直埋方式敷设,对有三通、阀门部件等薄弱环节在应力不满足安全条件时,采用波纹补偿器予以保护。

管道覆土深度一般大于1.1m,分支处设阀门井,管道低点设放水井,高点设放气井。

1.3 管道保温管道保温材料:高温水管道选用聚异氰脲酸脂泡沫塑料,保护层选用高密度聚乙烯保护层。

根据不同管径,保温厚度按国家标准确定,其范围一般在30~60mm。

1.4 管道材料根据管内供热介质参数较低(温度<120℃,压力<1.6MPa)的特点,管材选用Q235B 钢,公称直径DN≤200 时,选用无缝钢管,DN>250mm 时选用螺旋焊缝钢管,管网测漏方法采用在予制管予埋测漏导线,在锅炉房设测漏仪检漏。

太仆寺旗供热系统管道技术要求:供热管道采用螺旋焊缝钢管,焊接及法兰连接安装。

保温层采用聚氨酯发泡,容重≥55kg/m3。

保护层采用聚氯乙烯塑料管壳(管中管结构)。

表1.5 管网水力计算1、水力计算管网计算流量考虑了网损(包括热损和漏损)系数1.05。

在水力计算时,供水温度为110℃,回水温度75℃,管道粗糙度为0.5mm,局部阻力当量长度比例,干管为0.2,支干管为0.3,使用《城市供热手册》中所给的热水管道水力计算表进行,计算结果见表4-1-5水力计算表1.6 管道热补偿、保温材料及附件1、管道热补偿:根据供热管网走向,管道热补偿考虑采用自然补偿,在三通、分支和弯头等应力集中处若不能满足应力条件时选用直埋式波纹补偿器。

2、保温材料:管道保温材料:高温热水供热管网采用预制直埋保温管,并配备相应的管道附件如三通、弯头及保温管接头材料。

集中供热规范

集中供热规范

集中供热规范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和人们对舒适生活需求的提高,集中供热作为一种高效、便捷的供暖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然而,为了确保供热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使用者的舒适度,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集中供热规范显得非常重要。

本文将围绕集中供热规范展开讨论,以期给读者提供一份全面准确的参考。

1. 供热系统设计规范在设计集中供热系统时,必须充分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1 热源配置和布局热源是集中供热系统的核心,合理配置和布局热源设备对整个系统的运行和热量传输效果具有重要影响。

在选择热源设备时,应当综合考虑设备的供热能力、能源消耗以及环境排放等方面的因素。

1.2 热力站设计热力站作为供热系统的中心节点,其设计需要满足以下要求:(1)合理布局,便于设备维护和管理;(2)运行安全可靠,需要配备完善的自动控制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3)节能环保,采用高效节能设备,减少能耗和排放。

1.3 管网设计供热管网是热量传输的关键环节,其设计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管道材料的选择和布置,根据实际工况合理选用管材,合理布置管道路径,减少热量损失;(2)管道绝热材料的选用,采用高效的绝热材料,减少热量损失;(3)管道标志和防腐措施,设置标志标识,对管道进行防腐处理,延长使用寿命。

2. 运行与维护规范2.1 运行规范供热系统的运行规范是确保系统正常、稳定运行的关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设备运行管理,定期检查设备运行状态,及时维修和更换老化设备;(2)管道压力管理,定期检测和调整管道压力,确保供热平稳;(3)水质管理,定期监测和调节系统水质,防止水垢和腐蚀;(4)供回水温差控制,合理调节供回水温差,提高供热效率。

2.2 维护规范供热系统的维护规范是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和延长设备寿命的重要环节,具体要求如下:(1)定期检查热源设备和热力站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2)清洗供热管网,防止水垢和锈蚀对供热效果的影响;(3)定期更换阀门和附件,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4)清洗和更换过滤器,保证水质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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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供热规范
篇一:集中供热管理制度
集中供热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热的建设与管理,节约能源,减少污染,根据《**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各类供热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使用集中供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供热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热规划、供热项目建设的调研、协调与管理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包括:
(一)热电联产、区域锅炉、自备电站、工业余热、地热核能等集中供热;
(二)各类燃煤、燃油、燃气及电力锅炉为热源的联片供热和分散型供热;
第五条城市供热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城市供热应当坚持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和改造效率低、污染大的分散锅炉供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多家经营的原则。

第七条工商、规划、房产、环保、劳动、价格、公安、发改委、质量技术监督、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供热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供热工程项目应符合城市供热发展规划。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进行建设。

供热工程项目包括:
(一)热电厂热电联产工程;
(二)锅炉房、热交换站和泵站工程;
(三)供热管网工程;
(四)其他供热工程;
第十条城市供热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城市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当采用集中供热,并依照有关技术规范设计安装分户控制的供热采暖系统,实行分户计量收费。

分户控制供热采暖系统的费用计入房屋建造成本。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供热采暖系统的设计图纸严格审查,不符合分户控制供热采暖系统设计要求的,不予审批和验收。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按分户计量要求逐步实行分户改造。

建设、物价、供热等有关单位应对分户改造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对集中供热区域内现有的分散锅炉,应当按照城市供热发展规划进行改造,逐步实行集中供热。

第十四条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供热单位有权在已建成的热力站及用户庭院管线上发展新用户,管线需要穿越某一地段、空间或建筑物时,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城市集中供热经营企业应取得《城市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从事集中供热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集中供热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供热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稳定的热源和市政府特许的经营区域;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四)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有经过供热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六)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七)有完备的供热事故抢险预案,并配备专业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八)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金;
第十七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撤销、分立、合并、变更,应在30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之间、供热单位和用户间,应当订立供用热格式合同。

第十九条本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提前做好供热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采暖期内用户室内温度应不低于16℃。

实行分户计量的用户,室内温度和供热时间由用户自行调控,但供热单位应当按设计供热参数保证供热。

因供热单位责任连续停止供热超过48小时的,向用户退还当日热费。

第二十一条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时,可要求供热单位测温。

供热单位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测温。

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供用热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不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在向用户讲明原因的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使其达到规定的温度,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供、用热双方发生争执时,当事人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请求调解处理,
或申请仲裁机关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供热单位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供热单位应设置维修、抢修和监督投诉电话,并向用户公开。

电话应有专人值班,实行24小时服务。

用户可以就供热质量等问题,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四条需要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申请办理用热手续。

第二十五条用户需要改变内网管径和设施,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手续后方可施工。

未办理手续擅自施工的,限期拆除,给其他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由于室内装修改造,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因改造室内采暖设施等原因,影响采暖效果的,责任由用户自负;给单元楼内其它用户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的,责任由该用户承担。

第二十六条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接通管网、增加供热管线或散热器、扩大用热面积;
(二)在供热设备上安装放水装置及热水器等循环装置;
(三)擅自安装或启闭控制装置;
(四)改变用热性质;
(五)其它有损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供热管网及附属设备周围外缘一点五米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挖坑、掘土、打桩;
(二)爆破作业;
(三)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废水;
(四)其它影响供热管网设施安全的行为。

在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垂直地面上,禁止种植树木、埋设线杆。

第二十八条占、压或施工造成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损坏的,由占、压或施工者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集中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和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产权归热源方的供热管线及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
(二)产权归供热单位的主干线、支线及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
(三)入户管线、庭院管网及室内供热设施,由房屋产权者负责。

第三十条维护和检修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热设施的巡视检查。

用户有义务保护城市供热设施,发现供热设施损坏,应当及时通知维护和检修责任单位。

维护和检修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

第三十一条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发生紧急安全事故需要抢修时,可先施工后补办手续。

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供热单位进行及时抢修。

第三十二条热源单位出口处的计量仪表,由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共同管理,用热单位安装的计量仪表,由供热单位、用热单位共同管理。

双方对计量发生争议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裁定。

供热的计量仪表,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供热的计量仪表应当进行定期检测。

第三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及原有住宅楼等建筑物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前,由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标准对其管网设备、设施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单位不予供热。

第三十四条工程施工影响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商定保护措施,供热单位监督实施。

第三十五条禁止损坏或擅自改拆、移动供热单位的管网、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
篇二:供热标准
居民:0.19元/平方米/日其他单位:0.28元/平方米/日洛阳市
0.18元/平方米/日
安阳市
居民:计量表:134元/吨汽面积:21.6元/季/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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