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申请停业/恢复营业行政审批程序
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执业登记操作规范

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执业登记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名称: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执业登记性质:行政许可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适用范围:融水县辖区内的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执业登记适用对象:融水县辖区内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1.1事项设立的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1.2办理程序的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修正)》第六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下列审批权限报批:(一)村卫生所(室)由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报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二)不设床位和设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报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三)设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驻桂部队设置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置前必须先经部队卫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本条第(二)、第(三)项规定报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意见书、建筑设计平面图及其他有关材料后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不批准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修正)》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45日内,对申请执业和申请开展静脉用药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查和核实,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或者考核。
医疗机构恢复停业申请书范文

医疗机构恢复停业申请书范文《医疗机构恢复停业申请书》尊敬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您好!我单位系一家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因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设置标准,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编号:XXXXXXXXXXXXX),机构性质为XXX,机构类型为XXX,负责人为XXX。
鉴于近期我国新冠疫情形势严峻,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单位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主动暂停营业,以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在此期间,我们深刻认识到疫情防控的重要性,严格执行各项防控措施,切实保障患者和员工的安全。
随着疫情防控形势逐渐好转,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我单位拟申请恢复停业。
为确保恢复营业后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我们将继续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恢复停业时间: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安排,我单位拟于____年__月__日起恢复停业。
二、恢复停业后的防控措施:1. 严格执行预检分诊制度,加强对来院患者的健康筛查,发现疑似病例立即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2. 加强医护人员培训,提高疫情防控意识,熟练掌握防护知识和操作技能。
3. 增加消毒频次,对诊疗场所、医疗器械等进行全面清洁消毒,确保环境卫生。
4. 加强医疗废物管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5. 加强患者就诊管理,实行预约制度,控制就诊人数,减少人员聚集。
6. 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三、恢复停业后的医疗服务:1. 全面评估患者病情,合理制定治疗方案,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2. 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患沟通,为患者提供优质、温馨的医疗服务。
3. 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管理,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4. 加强与上级医院的协作,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为患者提供更多优质资源。
为确保恢复停业后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我们恳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我单位恢复停业给予审批。
我们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医疗机构职责,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申请流程

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流程一、行政许可依据: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3、《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1995年11月1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4、《湖北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2008年12月10日鄂卫发[2008]74号)。
二、受理范围:10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县以下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急救站,护理院,医疗按摩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站)等医疗机构由市卫生局受理审批;乡镇卫生院、门诊部、个体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护理站、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区卫生局设置审批,报市卫生局备案登记。
100张床位以上(含100张)的综合医院,20张床位以上(含20张)的专科医院,县及县以上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戒毒医疗机构,体检医疗机构,保健医疗机构等医疗机构需经市卫生局初审后报省卫生厅审批。
三、设置条件: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设置医疗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设置医疗机构的各项规定;3、符合国家及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提交材料: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资信证明,填写《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企业申请设置的还需要提供营业执照。
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1、申请报告;2、《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一式4份);3、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A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B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C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D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E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F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时间和床位编制;G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H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I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J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K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L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M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N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年月日发布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一)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玉溪市江川区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的许可申请。
(二)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诊所除外)()书面申请书和《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医疗机构选址报告、医疗机构设计平面图、位置图(需专业软件制作)()拟设置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和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以上材料(申请书除外)每页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二)执业注册登记.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执业登记书面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医疗机构规章制度(查验制度原件,留存制度目录);()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及执业人员名录和身份证、职称证、退休证、资格证、执业证书复印件;()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以及符合规定的消防、供电供水、场所、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等必要设施的证明材料;()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建筑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以上材料(申请书除外)每页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投资不到位;()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三)校验.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书面申请;()《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年度工作总结;()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以上材料(申请书除外)每页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医疗机构申请停业/恢复营业行政审批程序

医疗机构申请停业/恢复执业行政审批程序许可项目依据: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许可对象:区内所有的医疗机构(不满100张床位)。
许可收费依据:此项许可不收费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许可程序:一、受理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1、停业/恢复执业申请书(申明停业/恢复执业原因及具体日期,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申请停业提交)或《.医疗机构同意停业通知书》;3、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提交上级部门同意停业/恢复营业的正式文件;4、由两个以上的法人、组织或个人共同出资举办的医疗机构同时提交合伙人(股东)关于停业/恢复执业的决议;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当场退还)。
二、审查工作标准: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本岗位责任人:1、区卫生局行政许可科工作人员(门诊部以下的医疗机构)2、区卫生局医政科科员(门诊部以外的医疗机构)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审查全部书面材料,工作人员在1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将全部申请资料转复核人员;对不符合标准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上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转复核人员。
时限:12个工作日三、复核工作标准:同审查标准本岗位责任人:1、区卫生局行政许可科科员(门诊部以下的医疗机构)2、区卫生局医政科科长(门诊部以外的医疗机构)时限:4个工作日四、审批工作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区卫生局行政许可科科长(门诊部以下的医疗机构)区卫生局主管局长(门诊部以外的医疗机构)时限:3个工作日五、送达/核发工作标准:1、制发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2、完整保存行政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材料。
本岗位责任人:区卫生局行政许可科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1、审查、复核、审批人员在许可流程表上签字齐全;2、按照工作标准核准停业后,核对原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无误时收回。
医疗机构歇业、注销须知

医疗机构歇业、注销须知一、办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二、办事项目:(一)、医疗机构因改建、扩建等原因,暂时歇业或者部分歇业的,办理歇业手续;(二)、医疗机构终止医疗执业活动的,办理注销手续。
三、申请范围:(一)、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1、一级医疗机构;2、100张及以下床位的民办医疗机构;3、个体医疗机构;4、内部医疗机构等。
(二)、区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2、妇幼保健院;3、精神卫生中心;4、疾病预防控制中心;5、疗养院;6、机场急救中心;7、临床检验中心;8、100张及以上床位的民办医疗机构;9、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等。
四、办事程序:(一)、申请人提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销申请,提供以下申请材料:1、停业或注销申请书;2、《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暂时停业或部分停业者不需提供此材料);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4、医疗机构公章一枚。
(二)、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歇业、注销申请。
(三)、歇业、注销申请受理后,由承办业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核准。
(四)、核准后,注销或暂时收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办理时限:自收到医疗机构申请歇业或停止执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20日(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核实。
六、办事机构:长宁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七、办事地点及电话:上海市云雾山路39号一楼(长宁区公共卫生中心一楼受理大厅)电话:52064226八、接待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至11:15 下午1:30至4:30九、咨询电话:52064218网上查询(上海卫生监督信息网)。
医疗机构注销审批制度

医疗机构注销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市卫生局行政审批科责任人:承办人A、科长、主管局长、局长二、审批依据(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审核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二)《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医疗机构登记因故停业七日以上三十日以内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办理批准手续;停业三十日以上一年以内的,除办理批准手续外,应当暂时交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停业超过一年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又再度开业必须重新申请设置审批。
三、审批条件在市卫生局登记注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四、需提交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各种印信;五、审批程序(一)在市卫生局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因停业超过一年的应向“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提交注销登记材料,承办人A初审;(二)局党委根据申报材料做出审批决定、局长签批。
(三)“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依照审批意见,办理注销登记,并通过牡丹江市卫生监督网向社会公告。
六、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公开公示本制度原文通过牡丹江政府门户网页()长期公布。
行政审批办理结果在牡丹江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网上长期公示。
八、监督检查执行《牡丹江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九、责任追究执行《牡丹江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医疗机构注销审批流程图医疗机构注销审批流程图。
医疗机构许可证办理程序

医疗机构许可证办理程序一、申请准备工作1.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医疗机构许可证办理需要遵守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医疗机构条例》等。
申办方需要明确了解相关的规定,以便在申请过程中合规操作。
2.确定申请类别:根据医疗机构的类型和经营范围,确定申请的具体类别,如综合医院、中医诊所、口腔诊所等。
3.收集必要的材料:医疗机构许可证申请需要提交一系列的必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2)医疗机构章程;(3)医疗机构管理制度;(4)财务状况证明;(5)医疗机构人员岗位设置和任职资格证明;(6)医疗机构场所使用证明等。
二、申请办理流程1.递交申请材料:申办方将收集好的申请材料齐全并整理好后,递交给所在地卫生主管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通常需提供一份原件和复印件。
2.初审与审查:卫生主管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对医疗机构的设备、人员配备等进行审查。
3.现场核查:卫生主管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医疗机构的场所、设备、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申办方需要提前备好相关资料,如设备清单、资质证明等。
4.评估与评审:申请医疗机构的规模较大或特殊类别的,可能需要进行专家评估,对医疗机构的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等进行评估和评审。
5.发证与公示:经过以上步骤的审核,卫生主管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会根据审核结果给予发证或不予发证的决定。
如果申请通过,申办方将得到一份医疗机构许可证,并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三、注意事项1.办理过程需要耐心和细心:医疗机构许可证办理过程需要耐心和细心,各个环节都需严格按照要求完成。
一旦遗漏或出现不符合法规要求的情况,可能导致申请被否决或延误。
2.尊重规定并及时响应:在办理过程中,申办方需要尊重相关规定,并及时响应卫生主管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补充材料、提供进一步核实等。
3.合规经营与监督管理:获得医疗机构许可证后,医疗机构需要依法规范运营,并接受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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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申请停业/恢复执业行政审批程序
许可项目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许可对象:区内所有的医疗机构(不满100张床位)。
许可收费依据:此项许可不收费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停业/恢复执业申请书(申明停业/恢复执业原因及具体日期,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申请停业提交)或《.医疗机构同意停业通知书》;
3、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提交上级部门同意停业/恢复营业的正式文件;
4、由两个以上的法人、组织或个人共同出资举办的医疗机构同时提交合伙人(股东)关于停业/恢复执业的决议;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当场退还)。
二、审查
工作标准: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本岗位责任人:
1、区卫生局行政许可科工作人员(门诊部以下的医疗机构)
2、区卫生局医政科科员(门诊部以外的医疗机构)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审查全部书面材料,工作人员在1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将全部申请资料转复核人员;对不符合标准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上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转复核人员。
时限:12个工作日
三、复核
工作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
1、区卫生局行政许可科科员(门诊部以下的医疗机构)
2、区卫生局医政科科长(门诊部以外的医疗机构)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审批
工作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
区卫生局行政许可科科长(门诊部以下的医疗机构)
区卫生局主管局长(门诊部以外的医疗机构)
时限:3个工作日
五、送达/核发
工作标准:
1、制发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2、完整保存行政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材料。
本岗位责任人:区卫生局行政许可科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查、复核、审批人员在许可流程表上签字齐全;
2、按照工作标准核准停业后,核对原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无误时收回。
3、按照工作标准对恢复营业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对停业、竭业送达《注销决定书》,并填写《送达回证》。
时限:7日
六、将档案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