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白银市白银平川两区及五镇一街道国有土地基准价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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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金昌市等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批复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金昌市等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批复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金昌市等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0.02.02
•【字号】
•【施行日期】2010.0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金昌市等
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批复
金昌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报请批准金昌市区、永昌县城关镇、河西堡镇基准地价的请示》(金价发〔2009〕88号)收悉。

经审核,现对金昌市市区、永昌县城关镇、河西堡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批复如下:
一、土地级别界限范围(见附件1)
二、土地基准地价(见附件2)
三、今后如需对本次批准的基准地价进行调整,你局应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土地利用等因素及有关法规政策,对当地地价水平进行测算后提出调整意见,按规定程序报省级价格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四、经批准的基准地价是制定标定地价、出让金、出让底价、协议出让最低价的基础价格,由当地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五、原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对金昌市城区、永昌县城关镇、河西堡镇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甘价服务〔2005〕99号)停止执行。

附件:1、金昌市等城镇土地级别界限范围
2、金昌市等城镇基准地价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附件1:
附件2:
注:金昌市戈壁基准地价(工业):规划区内72元/平方米,规划区外38元/平方米。

甘肃省物价局、测绘局关于调整部分测绘产品价格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测绘局关于调整部分测绘产品价格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测绘局关于调整部分测绘产品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测绘局•【公布日期】2006.03.02•【字号】甘价服务[2006]46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物价局、测绘局关于调整部分测绘产品价格的通知(甘价服务[2006]46号)各市、州物价局、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测绘产品价格,减轻缴费者负担,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03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降低测绘产品中的房地产测绘、建筑用地拨地定桩和建筑物放线测绘价格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降低部分测绘产品价格1、地籍测绘及房产测绘(1:1000、1:500)价格,降低为按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规定价格标准的80%执行。

2、房产测绘分户图分别降低为:(1)Ⅰ类:住宅用房1.00元/㎡;(2)Ⅱ类:商业楼用房1.40元/㎡;(3)Ⅲ类:多功能综合楼用房1.90元/㎡。

3、建筑用地拔地定桩:降低为每件(4点)1600元。

4、建筑物放线:降低为每件1600元。

以上项目的主要工作内容、说明仍执行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规定。

二、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

依法取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从事房地产测绘业务的测绘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测绘机构),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开展测绘服务业务时,要按有关规定与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委托测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提供符合业务规程、质量合格的服务。

收费时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可在不超过本通知规定的价格内与委托方商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房屋产权单位或个人可自主决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得擅自提高价格和搭车收费,否则按违纪问题查处。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关于白银市城市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公告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关于白银市城市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公告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关于白银市城市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08•【字号】白政发〔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关于白银市城市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公告白政发〔2019〕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区属各单位,中央、省、市驻区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经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白银市2018年第4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甘政国土发〔2018〕541号)批准,将白银区王岘镇雒家滩集体农用地4.0375公顷(耕地3.624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

同意使用国有未利用地60.7124公顷,以上共计64.7499公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等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的用途:年产10万吨金红石型钛白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排渣场项目建设。

二、征收土地的范围:东至荒山,南至白银市环保局渣库,西至荒山,北至荒山。

三、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人员安置方案,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17〕1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含地上附着物、建筑物、土坟)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相关资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现场实地参与土地丈量登记确认工作;对未按时登记的土坟,作无主坟处理。

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权益。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25•【字号】甘政办发[2006]9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附件:关于甘肃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说明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保障国家土地所有权收益,进一步规范市、县区市政府协议出让土地行为,加强协议出让土地行为的价格管理,确保土地市场的健康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全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协议出让最低价”)。

一、协议出让最低价内涵协议出让最低价是指在设定的开发条件下,一定年期内协议出让城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低价格。

根据全省各地具体情况,协议出让最低价按熟地和生地两类区分。

熟地的协议出让最低价包含土地取得费、开发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生地协议出让最低价只含政府收取的土地纯收益。

协议出让最低价的设定开发条件与各地基准地价内涵中开发条件相一致。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年期按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设定为50年。

本协议出让最低价基准日设定为2005年1月1日。

二、协议出让最低价适用范围协议出让最低价适用于只有一个工业用地申请者时,以协议出让方式出让的土地。

有两个以上工业用地申请者及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按国家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

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
四、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评估机构与委托城镇参照《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二)协商确定。
五、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is achieved Yibin city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powerful guarources of using efficiency, intensiveusing road traffic resources according to Yibin city center city city population fast growth of need, 2030 city construction with
5 2001,5000部分 0.8 6 5001,10000部分 0.4 7 10000以上部分 0.1
附表二: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序 城镇面积,平方公里, 收费标准,万元, 1 ,以下 4,8 2 5,20,含20,,含5, 8,12 3 20,50,,含50, 12,20 4 50以上 20,40
七、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标准,履行合同要求,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八、各级物价、土地部门要加强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监督检查,对随意简化工作程序和内容,达不到应有工作标准以及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检查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土地部门可依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表一: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序号 土地价格总额,万元, 收费标准,‰,
1 100以下,含100, 4

甘肃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基准地价确定公布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基准地价确定公布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基准地价确定公布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03.08•【字号】甘价服务[2006]52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基准地价确定公布暂行办法的通知(甘价服务[2006]52号)各市、州物价局、国土资源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我们制定了《甘肃省城镇基准地价确定公布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八日甘肃省城镇基准地价确定公布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基准地价的确定与公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准地价,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的土地,按照商业、居住、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估价期日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确定基准地价必须明确界定与基准地价相对应的基准期日、土地的用途、使用年期、开发程度和容积率等条件。

基准地价的基准期日一般为确定年度的1月1日,土地开发程度和容积率根据城镇各土地级别的平均水平确定。

第四条确定基准地价,应当进行地价评估,以评估结果为依据。

第五条基准地价评估,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技术方案,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土地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01)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规定的内容、程序、方法等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形成基准地价的评估结果。

第六条基准地价评估工作完成后,经市(州)、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地级市市区的基准地价直接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县及县级市、镇的基准地价报市(州)国土资源、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转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甘肃省土地类收费依据

甘肃省土地类收费依据

土地类(收费依据)时间:2011-11-10 15:25:03|来源:礼县国土资源局|点击数:299|【大中小】【打印】【关闭】一、征地管理费经批准征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征地费用总额4%的标准,向负责具体征地工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征地事务机构缴纳征地管理费。

目前按照现行收费标准的70%计收(甘计价格[2001]585号文)。

二、耕地开垦费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交纳耕地开垦费。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甘肃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占用一级基本农田按每平方米20元征收耕地造地费;二级基本农田按每平方米10元征收耕地造地费;一般农田按每平方米10元征收耕地造地费。

三、土地登记费(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1、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事业单位使用土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内的,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1-500平方米,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使用土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内,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1—500平方米,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差额拨款预算管理事业单位使用土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内,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1—500平方米,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4、城镇居民每宗地收13-30元,每超过1-50平方米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5、农村公共建设用地、农村居民居住用地200平方米以内,每宗5元,200平方米以上收10元。

(二)土地注册登记、发证费。

附白银白银区平川区土地级别界线范围

附白银白银区平川区土地级别界线范围

除Ⅰ、Ⅱ、Ⅲ、Ⅳ级地以外定级范围内的所有土地。面积17.4475平方公里。



位于老城区,北以铁路线,南以共和路,西以地质路,东以化工路,东南以大水头沙河所围成的区域,面积为1.3100平方公里。

共两块。第一块地位于Ⅰ级地周围,由铁路线,向阳路,兴平路,长征西路向北50米平行线,人民广场西边,新佳城西围墙,人民医院西围墙,地税局西围墙,共和路,大水头沙河,以及Ⅰ级地界线所围成的区域;第二块位于电厂附近,北以向阳路,南以平川供电分局南围墙,西以电力路,东以靖煤公司第二中学西南角到预制厂西北角,向东沿预制厂北围墙和东围墙到水电处免烧砖厂东围墙所围成的区域。面积为3.6475平方公里。

共四块。第一块位于平川北路,和平路,建设路,甘肃容和矿用电器厂和靖远电厂西围墙,向阳路所围成的区域;第二块位于铁路线,向阳村以及向阳路所围成的区域;第三块位于大水头沙河,矿用化工厂南围墙,大桥路,化工路所围成的区域;第四块位于向阳路,黄水沟沙河,共和路,人民广场西侧和兴佳城西围墙,308省道以及大水头沙河所围成的区域。面积为5.4800平方公里。



由铁路线,长通电缆厂东围墙,棉纺厂幼儿园、华源钢丝针布厂、宏银宾馆、金丰铝业公司、二十一冶第三小学西围墙,王岘乡、区林业局、市农业局、市交通局北围墙,兰包路,二十一冶医院东围墙所围成的区域。面积为5.68065473平方公里。

共两块。第一块位于Ⅰ级地东侧,由Ⅰ级地界线,兰包路,银山路,煤气公司北围墙以及铁路线所围成的区域;第二块位于Ⅰ级地西侧,由建设西路,张家岭公园西围墙,育才学校北围墙,经六路,兰包路以及Ⅰ级地界线所围成的区域。面积为9.11660261平方公里。

除Ⅰ、Ⅱ、Ⅲ、Ⅳ级地以外定级范围内的所有土地。面积为62.47375000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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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白银市白银平川两区及五镇一街道国有土地基准价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09.08.21
•【字号】甘价服务[2009]188号
•【施行日期】2009.08.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甘肃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白银市白银平川两区及五
镇一街道国有土地基准价的批复
(甘价服务〔2009〕188号)
白银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申请批准白银、平川两区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和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请示》(市物价发〔2008〕135号)和《关于申请批准实施白银市两区五镇一街道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请示》(市国土资发〔2009〕138号)收悉。

经审核,现对白银市白银、平川两区及五镇一街道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批复如下:
一、土地级别界线范围(见附表一)
二、土地基准地价(见附表二)
三、今后如需对批准的基准地价进行调整,应根据你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土地利用等因素及有关法规政策,对当地地价水平进行测算后提出调整意见,按规定程序报省价格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四、经批准的基准地价是制定标定地价、出让金、出让底价、协议出让最低价的基础价格,由白银市人民政府公布实行。

五、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白银市区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甘价房地〔2003〕211号)和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白银市平川区基准地价的批复》(甘价服务〔2003〕281号)停止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附表一: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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