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运输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一)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风险防控制度》的通知-豫交文[2013]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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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风险防控制度》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风险防控制度》的通知(豫交文〔2013〕10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规范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执法人员执法安全,树立交通运输行业良好形象。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省厅制定了《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风险防控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3年2月28日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风险防控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和效率,提升执法公信力,保障执法人员执法安全,树立交通运输行业良好形象。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风险是指全省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由于人为或客观原因给执法相对人或社会造成危害的风险。
第三条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执法机构依法出台各类操作规程、办法等规范性文件,须经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防止出台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悖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第四条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规范决策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降低决策风险。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常态化治理的意见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常态化治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22.01.12•【字号】豫交文〔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常态化治理的意见豫交文〔2022〕4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属有关单位,驻厅纪检监察组,厅机关有关处室:为切实巩固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推进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常态化治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维护货车司机等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以维护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为着力点,构建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早发现、早治理机制,不断提升执法工作质量,促进执法队伍政治素质一流、业务素质一流、纪律作风一流,实现全省执法人员职务违法犯罪零发生、与行政相对人矛盾冲突零发生、执法工作负面舆情零发生,努力打造政治坚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廉洁高效、群众满意的交通执法“铁军”。
二、主要任务(一)夯实执法队伍政治建设根基1.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
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引导执法人员坚定理想信念,筑牢政治忠诚,加强作风养成,提升素质形象,树牢为民宗旨,强化使命担当。
突出党建引领,实现基层执法站(队)党支部全覆盖,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打造一批党员先锋队、党员示范岗,确保执法队伍忠诚干净担当。
2.树牢执法为民理念。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法治建设为引领,把执法为民理念贯穿到执法全过程、各环节,优化改进执法方式,坚持过罚相当,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加大全省交通运输服务型执法建设力度,推进省级“服务型执法示范点”提质扩面。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规范和文书格式的通知-豫交文[2012]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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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规范和文书格式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规范和文书格式的通知(豫交文〔2012〕35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做好《行政强制法》贯彻实施工作,严格规范我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省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规范(试行)》和《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文书格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规范(试行)》和《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文书格式(试行)》适用于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系统,自发布之日起使用。
请各有关单位做好本行为规范和文书格式的宣传培训和贯彻工作。
实施交通运输行政强制、制作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文书必须严格按照本文附件规定,文书使用和填写严格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文书使用和填写说明》。
强制文书作为执法案卷的附件归档,或者单独立卷归档。
各级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政策法规处反馈。
随文附《省级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职权梳理一览表10(暂行)》,供各有关单位清理行政强制职权时参考。
附件:1.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规范(试行)2.河南省交通行政强制文书格式(试行)3.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文书使用和填写说明(试行)4.省级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权梳理一览表(暂行)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附件1: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规范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范。
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事项总表

17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采取短 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18
18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19
19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20
20
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24
24
对货运源头单位未按规定装载、配载货物,放行超限超载车辆;为没有号牌或者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 辆装载、配载货物;为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为未出示驾驶证、 从业资格证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证明的处罚
总序号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120
120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建立学员档案、培训记录或者伪造、篡改培训记录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使用 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以及设施、设备或者改装培训车辆车载计时终端进行培训活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采取 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培训,或者委托其他不具备资质的机构培训,或者以报名点、 招生处、分校等形式开展培训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35
35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单位罚款
36
36
对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37
37
对经营者停业期间营运的处罚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四
张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2.11.29
•【字号】豫人社规〔2022〕10号
•【施行日期】2022.1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四张清
单”的通知
豫人社规〔2022〕10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我省关于“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践行包容审慎监管,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行政执法服务当前重点经济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法政办〔2022〕11号)的要求,我厅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人社部门实际,制定了行政执法“四张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3.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4.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2022年11月29日附件1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附件2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单位名称: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附件3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附件4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广应用“交通运输执法案件自助处理系统”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广应用“交通运输执法案件自助处理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12.06•【字号】豫交文〔2022〕158号•【施行日期】2022.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广应用“交通运输执法案件自助处理系统”的通知豫交文〔2022〕158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交通运输局、财政局:2021年底,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交通运输执法案件自助处理系统试点运行方案》,在全省选择了5个市县作为试点,探索应用远程“不见面”方式,实现交通执法案件全流程线上办理,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得到了社会公众的高度认可。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服务型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服务水平,节约群众办事成本,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推广应用“交通运输执法案件自助处理系统”(以下简称自助处理系统)。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系统基本情况自助处理系统是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根据违法信息,在后台进行案件处理后,告知执法相对人(以下简称当事人)通过自助处理系统APP与执法人员远程协同处理案件,实现信息共享、业务协同。
当事人可通过在线签名、在线缴费及下载票据,实现远程异地处理案件。
二、运行目标通过推广应用自助处理系统,实现交通运输执法案件全业务、全流程线上办理。
执法人员和当事人通过网络以远程“不见面”方式,协同完成调查取证、文书制作、电子签名、缴纳罚款、开具票据等案件处理全流程。
三、处理程序(一)执法人员开展执法工作1.非现场执法案件处理执法人员通过非现场执法点自动采集的车辆数据获取车辆违法信息,通过自助处理系统APP执法端对违法车辆的违法事实进行立案,通过网站公示、电话通知、短信等方式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
2.现场执法案件处理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违法,通过自助处理系统APP执法端,在线登记案件信息并提交立案、立案审批、调查取证、行政处罚、陈述申辩、责令改正和结案审批等操作环节,将文书远程推送当事人。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项目标准及权力依据清单(doc 41页)

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5号令
2。《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交法【2010】9号文件
非路面执法-用于源头监管
较重
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收缴有关证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5号令
2.《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交法【2010】9号文件
非路面执法-用于源头监管
一般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3
已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货运经营者使用无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58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淇滨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项目标准及权力依据清单
负责整编单位:淇滨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法规股 统计日期:2017年11月3日
序号
罚没项目
违法种类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处罚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注
1
一、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全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事项和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全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事项和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17.09.29•【字号】•【施行日期】2017.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全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事项和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精神,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清理规范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和涉企收费的通知》(交法函〔2017〕648号)安排,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对全省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和涉企收费事项进行了清理,制定了河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和收费目录清单。
现将清单向社会予以公告:一、全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本清单共包含全省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234项,由事项名称、处罚种类、实施主体、处罚对象和设定依据等构成。
详细内容见附件1。
二、全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本清单共包含全省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实施的行政检查事项共22项,由事项名称、实施主体、检查对象和设定依据等构成。
详细内容见附件2。
三、全省交通运输系统收费目录清单本清单共包含交通运输领域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4项,交通运输领域地方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8项,其中,交通运输领域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事项名称、实施主体、实施对象、法律依据等构成,交通运输领域地方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由事项名称、定价部门、法律依据、备注等构成。
详细内容见附件3。
四、后续清理规范工作安排一是全省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对照清单开展排查整治,严格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和涉企收费行为,全面摸排和清理纠正各种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滥处罚、重复检查、违规收费行为。
二是全省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清单的监督管理,建立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调整,及时对清单事项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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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一)河南省交通运输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交通运输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河南省作为一个经济
中心,其交通运输业也是十分发达的。
在这个过程中,有一些规定和
标准需要遵守,这些标准可以帮助区分合法和非法行为。
如果某些人
或公司违反这些规定,就必须面对行政处罚。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也可以对一些行为予以宽容,不予行政处罚。
河南
省交通运输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就是明确规定这些情况的文件。
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有哪些?
根据河南省交通运输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是一些列举的不予
行政处罚的情况:
第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章及批准的交通运输规定行为,造
成人员轻伤的;第二条:机动车、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行驶,根据所行
驶路段交通情况、交通事故隐患程度、交通安全影响和群众反映等因素,采取提醒、告诫等教育措施即可纠正的;第三条:机动车辆行进
途中因遇交通拥堵蓄意违章掉头、占用应急车道等行为,若群众未提
出投诉或举报或群众重在教育,对违法行为人采取交通安全宣传、告
诫等教育措施即可纠正的;第四条:运输从业人员因误解规定而制止
货物向交通工具装载、卸载或者主动上下货物造成轻度交通事故的;
第五条:运输从业人员因不熟悉规定或者疏忽大意未按规定列具清单、反复开具的报销凭证被审批部门拒收或者未能妥善保存的;第六条:
运输从业人员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因操作错误或事故等原因造成轻微
财产损失的。
为什么要制定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交通运输行业需要按照一定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保障行业的顺畅运转和公共安全。
但是,有些时候,某些违法行为未能给公共安全带来太多影响,但对行业的管理机制有所帮助,并没有给社会群体带来过多的负面影响,这些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只需要进行提醒和教育,还能够减轻处罚行政部门工作压力。
条目明确规定了哪些情况不予行政处罚,让交通运输业从事者的违法犯罪行为得以得到直接公正的审判。
同时也能提高公共对交通运输行业从事人员的满意度。
结语
河南省交通运输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对于交通运输行业的管理有着极大的作用。
其明确了哪些情况下不予行政处罚,既对于行业从事者能够提高自我认识,严格遵守规章行事;同时,也充分保障了交通运输名义,防止任意行销、逃课等行为的发生。
这个清单推进了交通运输行业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对于交通安全和高效,以及社会稳定建设都是有积极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