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适用规则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人员的监督制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科室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应遵循其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机构、单位或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和综合裁量原则。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或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除外;规定责令或限期改正的,应当书面送达当事人相关文书。
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不得直接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同一违法行为,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处罚种类相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七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位阶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的,新法优于旧法适用。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幅度,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分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选择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应当有法律依据或有关规定和证明当事人具有相应情节的证据,并依法履行相应程序。
同一违法行为涉及同一法律规范设定的两种以上处罚种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对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适用单处,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并处。
第九条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实用实用标准》

四川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一)道路旅客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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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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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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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客、货运输站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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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机动车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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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际道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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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从业人员上岗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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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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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贷主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违反交通部和交通部与其它部(委)联合颁布的规章规定的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行为的处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道路运政机构”)行使本规定的道路运输行政处罚权。
地方性法规授权的道路运政机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本规定的处罚权。
第四条道路运输行政处罚应遵循法定、公正、公开、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对违反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行为,按照本规定可以给予警告或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道路运政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在道路运输经营单位、经营活动场站(点)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规费稽查站内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违法行为与处罚第七条对违反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行为,按本章各条的规定处罚。
第八条对违反经营许可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汽车维修技术合格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车辆检测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超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汽车维修技术合格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车辆检测许可证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客、货运车辆无道路运输证或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证,擅自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的,没收无效道路运输证,汽车每辆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他机动车每辆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四)营运车辆在运行中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汽车每辆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其他机动车每辆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2013年修订)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2013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3.09.18
•【字号】
•【施行日期】2013.09.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广德、宿松县交通运输局,厅直相关单位:
为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权的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省厅修订了《安徽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经2013年6月9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皖交政法〔2010〕437号)同时废止。
附件:安徽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13年9月18日安徽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路政执法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行使

路政执法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行使路政执法中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行使一、引言车辆行驶在道路上,保证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是非常重要的。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路政部门承担了重要的责任和义务。
作为执法机关,路政部门具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这是实施执法工作的重要基础。
然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可能会导致不公平、不合法的处罚,影响社会公众的信任。
因此,必须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确保其合法、公正、透明地行使。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定义与特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在执法过程中依据具体情况自由决定是否处以行政处罚及处罚金额等,并无需接受上级指示或命令。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特点如下:1. 自由性:执法机关在行使处罚权时有相对的独立自主性,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由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的方式和金额。
2. 裁量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一种裁量权,即执法机关可以根据自己的认识和判断进行处罚决策。
3. 限制性:行政自由裁量权并非无限制的自由裁量,而是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原则进行行使。
三、现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1. 缺乏明确的权责界定:现有法律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界定不够明确,容易导致执法人员的滥用和不当行使。
2. 行政处罚标准不统一:由于执法人员的主观认识和判断不同,导致处罚标准的执行存在差异,影响了公正和一致性。
3. 处罚结果的不透明性:部分执法人员在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未能充分向当事人解释处罚依据和理由,导致处罚结果的透明度不高。
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措施1. 明确权责界定:应通过立法手段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明确的规定,明确行政执法机关的权力和责任,避免任意行使裁量权。
2. 制定统一的处罚标准:通过制定统一的处罚标准,明确执法机关在处罚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因素和依据,保证处罚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3. 建立透明的处罚程序:执法机关在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向当事人提供充分的处罚依据和理由,确保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的了解,并允许当事人进行申诉。
路政执法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行使PP

需要关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国际发展趋势, 借鉴国外先进的理论和实践经验,不断完善我 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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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发现,路政执法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 使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和主观性,容易引发权力滥 用和执法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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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路政执法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行 使进行研究,提出了一系列具体可行的规范措施 和建议。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理 论基础和法律规制,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提供更加坚实的理论支撑。
某市交通管理部门在对一条高速 公路进行检查时,发现某施工单 位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占用应急 车道进行施工作业。考虑到该施 工单位占用应急车道时间较短, 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执法人员决 定对其处以罚款并责令立即改正。
一辆重型货车因超载被路政执法 人员拦下。经调查,该车超载比 例较小,且未造成实际危害。考 虑到该车司机认错态度良好,执 法人员决定对其进行口头警告, 并责令其将货物卸载至合法重量 范围内。
02
分析当前路政执法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存在 的问题及其原因。
03
提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对策和建议, 为相关实践提供参考。
02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概述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定义
01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在行政 处罚过程中,行政机关根据具体 情况对违法行为进行判断并作出 相应处罚决定的权力。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挑战
法律法规的模糊性
技术性难题
路政执法涉及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要求较高,对执法 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挑战。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的制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处罚监督条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基准》,是指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部门)对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范围内,据以确定是否处罚,以及作出何种类别、幅度的处罚及其具体适用情形的细化、量化标准。
第三条本规则和《基准》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规则和《基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制定和实施《基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合法合理、过罚相当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
第六条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可对违法行为做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决定。
第七条不予处罚是指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应受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或者当事人虽然实施了交通运输违法行为,但因法定原因而免除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当事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计算方法下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其他依法应当不予处罚的。
第八条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最低处罚种类和幅度以下适用的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不应低于最低法定限度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各盟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厅直属行政执法机构确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三)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当事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五)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道路运输行政处罚是指对道路运输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惩罚和处罚的一种手段。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道路运输工作的正常秩序和安全环境,我国制定了相关的处罚规定。
首先,针对道路运输企业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超载、超限行为。
根据车辆载重、车辆尺寸等,规定了罚款的幅度,以及超载、超限车辆的限行、停运等处罚措施。
二是车辆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要求车辆具备一定的安全设备和技术参数,不符合要求的将被罚款,并有可能面临停运等处罚措施。
三是驾驶员违法行为。
对违反交通规则、驾驶证超速记分等行为,设定了相应的罚款金额和记分措施,以及吊销驾驶证等处罚。
其次,针对运输市场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非法营运行为。
对于没有取得合法营运资格或未按照规定营运的车辆和企业,将实施罚款、扣留、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二是虚假运单、造假等行为。
对于伪造运单、虚假填报运输资料等行为,将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三是拒载、议价等行为。
对于不按照规定接受运输任务、违规议价等行为,将罚款、记分等处罚。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针对性的行政处罚规定。
比如,对于严重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可能吊销其从业资格。
对于违反限行措施、逆行、乱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也设定了相应的罚款金额和处理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和措施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为准。
此外,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和累计记分超过规定的,还可能面临吊销许可证、注销机动车登记等处罚措施。
总的来说,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是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和惩罚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为了保障道路运输行业的正常秩序和安全环境,促进道路运输工作的健康发展。
同时,这些处罚规定也起到了警示和威慑的作用,能够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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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适用规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运管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公平、公正、合理地执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运政执法队及各业务股室在实施交通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罚过相当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行为相当。
第四条贯彻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时,应当基于正当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对同类情况应当相同对待,坚持“同案同罚”。
在处罚行为时应当参照过去对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一机关对于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应当对外公布,并允许公众查阅。
第五条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处罚要以当事人纠正行为为首要目标,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
全面分析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应用逻辑、公理、常理和经验,对行为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七条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围。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没收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八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在罚款幅度围分为从轻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从重处罚适用等不同的阶次。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行为的;
(三)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四)行为在二年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对上述第(三)项情形,应予以告诫,并登记行为。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有盲、聋、哑等残障的;
(六)有共同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七)金额较小的;
(八)行为尚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的;
(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有上述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应在较低阶次或降低一个阶次给予行政处罚。
有上述第(一)、(二)、(三)、(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多次实施行为,或者在行为被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行为的;
(二)金额较大的;
(三)在执法机关对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四)隐匿、销毁或拒绝提供行为证据的;
(五)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行为的;
(六)在共同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行为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危害后果的;
(八)抗拒检查,阻碍执法的;
(九)对检举、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有上述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应在较高阶次或提高一个阶次给予行政处罚。
有上述第(七)、(八)、(九)项情形之一的,应按最高阶次处罚。
第十二条当事人的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第十三条办案股室、运政执法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的规定提出处罚建议,并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对所建议的处罚阶次说明其事实理由和依据。
核审机构认为办案机构所建议的处罚阶次不当,提出改变处罚阶次核审意见的,也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办案机构对其所建议的处罚阶次没有按规定作出说明的,核审机构应当退卷并要求办案机构作出说明。
核审机构认为办案机构所建议的处罚阶次缺少必要证据的,应当要求办案机构补充有关证据或改变处罚阶次。
第十五条运管所各二级机构拟作出的行政处罚降低或
者提高阶次超出本规则规定的,应当报运管所法制室审核后由所长决定。
第十六条应当定期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一)因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变更的。
(二)因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执法检查中被市局确认为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严重不当的。
(四)因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八条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滑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