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兴区统计局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22.08.08•【字号】•【施行日期】2022.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各市(地)统计局:现将《黑龙江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2月5日印发的《黑龙江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黑统规〔2018〕2号)停止执行。
黑龙江省统计局2022年8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裁量基准第三章裁量适用规则第四章附则黑龙江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确保统计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统计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本省各级统计局(以下简称统计机构)行使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基准。
第三条本基准所称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统计机构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正确、适当地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适用权限。
第四条统计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裁量。
实施统计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种类、幅度范围内进行,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二)合理裁量。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合理、适当、公平、公正。
(三)综合裁量。
界定违法程度、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综合考量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客观因素,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及其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测定法律规定的待付罚款或者惩罚措施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据特定的综合基准,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程序,发挥主观裁量权,确定具体的罚款范围、惩罚量度,以及罚款收缴的方式、期限、处罚程序等。
这一制度的使用,能够准确的实现罚款的结果,不仅可以保证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更可以从另一方面实现行政效率的提升。
要充分发挥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作用,必须要健全规范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体系,包括确定行政裁量权的范围、依据以及原则,以及指导行政机关妥善行使裁量权的文件机制。
同样,对于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而言,还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意识的规范,增强行政机关的主观能动性,在制定行政裁量权明确的的原则:把行政机关的行使裁量权的目的从“增强社会秩序”转变为“实现社会公正”;强调行政机关应当遵循法律、科学、正义、公正和公平的原则,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和社会影响;明确行政裁量权的范围,尊重行政机关在具体情形下灵活发挥裁量权,注重社会调和,勿按照“摊牌”的原则,充分利用经济罚款和法定罚款等替代手段。
总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制度,它提高了行政处罚的效率,更有针对性的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罚,它的使用非常有利于实现行政的正确性和公正性。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导语:行政裁量权作为公权力的一种表现形式,对于公民及企事业单位来说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然而,在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过程中,往往存在主观性过强、裁量标准不明确等问题,容易导致不公正的结果。
为了改善行政裁量权的行使状况,建立健全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势在必行。
一、行政裁量义务与权益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机关拥有的一项特殊权力,它赋予行政机关在特定条件下对具体案件做出决策的自由裁量权。
行政裁量权的行使不仅关乎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更关乎公民及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裁量权的现状与问题目前,我国行政裁量权的行使主要依靠行政机关的判断与经验,缺乏明确的量化标准,容易导致主观性过强、不公正的现象出现。
这不仅损害了公民及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行政公正和社会稳定。
三、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必要性1. 保障公民及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能够减少行政机关的主观裁量,提高决策的公正性,从而保障公民及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增强社会公信力。
2. 促进行政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基准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裁量行为,减少不当行使裁量权的情况发生,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优化行政管理体制。
3. 降低行政争议的发生和成本。
基准制度的细化量化有利于明确行政裁量标准,降低行政争议造成的社会成本,提升行政效率。
四、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措施与方法1. 建立行政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
通过立法或行政规章的方式,将行政裁量权的决策依据、决策程序、权限范围等进行明确规定,确立行政裁量标准,降低主观性裁量的可能性。
2. 加强行政裁量权监督与评估。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的监督与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不当行使裁量权的情况,确保裁量权的公正与合理。
3. 加强行政裁量权的专业化培训。
贵州省统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的通知

贵州省统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20.03.31•【字号】黔统字〔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贵州省统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的通知黔统字〔2020〕9号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统计局,省统计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贵州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已经3月30日省统计局2020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统计局2020年3月31日贵州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档次第三章基本裁量规则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统计行政执法行为,确保统计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和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贵州省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第二条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违法行为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裁量基准。
第三条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时,应当综合考虑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决定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适用权限。
在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应当对统计违法行为在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上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
第四条行使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裁量、合理裁量、综合裁量、罚教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统计违法行为之一的,实施统计行政处罚:(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六)迟报统计资料的;(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
为了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可以按照以下步骤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
1. 分析调研:对不同类型的行政裁量权进行调研,了解不同领域的行政裁量权行使情况,明确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2. 制定基准制度:在调研的基础上,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相关政策、法规或指导性文件,明确行政裁量权的范围和限度。
3. 确定裁量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同领域、不同情形下的具体行政裁量标准。
裁量标准可以包括时间限制、审查程序、审查标准等,以确保行政裁量权的公正、合理和规范。
4. 量化裁量标准:将裁量标准细化为具体的量化指标或标准,便于行政机关根据标准进行行政裁量。
量化指标可以是具体数值,也可以是判断标准或条件。
5. 建立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进行监督和评估。
监督机制可以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公众监督等多种形式,以确保行政裁量权的规范行使和防止滥用。
6. 完善培训机制:加强行政机关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理解和遵守意识。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法律法规、政策解读、裁量标准等方面的知识。
7. 不断优化改进: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制度是一个动态过程,需要不断总结经验、进行评估和改进。
根据实际情况和问题反馈,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规定,以适应社会发展和行政裁量权行使的需要。
通过以上步骤,可以建立健全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实现行政裁量权的规范、透明和可预测性,为行政机关的决策提供明确的依据。
同时,也有助于加强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尺度和标准,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合法、适度。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介绍,为大家详细解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内容。
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意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由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于指导行政处罚决定的一套指标和标准。
其目的在于规范、限制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原则1.公正原则。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必须遵循公正原则,即平等、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被处罚对象,不偏不倚。
2.合法原则。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必须遵循合法原则,即要严格依法进行裁量,审慎思考,不得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处罚范围。
3.适度原则。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必须遵循适度原则,即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进行适当的处罚,不得过轻或过重;同时要考虑被处罚对象的经济能力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确保处罚的公平与合理。
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内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处罚种类和力度的选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处罚种类和力度的选择上,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进行选择,不得处罚过轻或过重。
2.处罚的时效问题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处理处罚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时限进行,不得延误处理,在处理时必须保证时效性。
3.处罚的程序问题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处理处罚时要遵守法定程序,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同时对不同类别的行政处罚有不同的程序要求,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总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规范,有助于行政机关更加科学、合理、公正地进行处罚,为社会治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和保障。
希望广大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处罚时,能够切实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处理处罚公正合法,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稳定。
到2023年底前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

《到2023年底前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在当今我国的法治进程中,行政裁量权的合理规范和限制成为了一个备受争议的议题。
对于行政裁量权的滥用、过度集中和侵权现象,以及对行政机关职权的有效监督和约束,都是当前法治进程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政府提出了到2023年底前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的目标,以期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概念和意义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指对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范围、对象、条件和方式进行规范和明确定义,以保证行政裁量权的合理、合法和合理行使的制度体系。
它的建立意味着政府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和程序,使裁量权行使的结果更加公正、合理和可预期,有利于提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建立需要解决的问题在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过程中,需要解决一系列问题。
首先是明确行政裁量权的边界和限度,避免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过度集中和滥用权力;其次是确立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条件和程序,使行政裁量权行使的结果更具可预期性和合法性;最后是建立有效的监督和申诉机制,保障公民对行政裁量权行使结果的合理诉求和申诉渠道。
三、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路径和建设方向为了实现到2023年底前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的目标,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和规划。
首先是通过立法、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等方式,明确行政裁量权的界定和限度,从源头上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其次是建立行政裁量权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体系,包括各级行政机关的事后审查和监督机制;最后是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权利保障意识,提高公民对行政裁量权行使结果的监督和参与意识,以促进行政裁量权的合理行使。
四、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建立对于推进法治进程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可以有效规范和约束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还可以为公民提供更多的法律保障和维权渠道。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内容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内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指国家在行政管理中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裁量权的一个规范性要求和限制措施。
该制度是为了保障公民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行政管理而设立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首先,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机关不能凭借自己的意愿随意制定裁量标准,而是要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明确规定来判断和决定。
这样能够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避免滥用裁量权给公民权益带来损害。
其次,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必须遵循公正、合理的原则。
行政机关不能以个人偏见、私利或特殊利益为依据,而是要依据事实、证据和公共利益来进行裁量。
只有符合公正和合理原则的行政裁量才能赢得公众的认可和支持。
再次,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要注重程序公正和程序正义。
行政机关在做出裁量决定前,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行政机关还要公开透明地行使裁量权,接受社会监督,增加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最后,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要注重量刑必罚与从轻从宽的原则。
行政机关在处理违法行为时,要依法从轻、从宽处理,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社会效果,避免不当地给当事人造成过大的损失。
同时,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行政机关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理,确保法律的公信力和威慑力。
综上所述,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为了规范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正合理的原则,注重程序公正和程序正义,同时注重量刑必罚与从轻从宽的原则。
这样能够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使行政管理更加科学合理、高效可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振兴区统计局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有前款所列行为一项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前款所列行为二项的,处以五万元至八万元的罚款;
3、有前款所列行为三项的,处以八万元至十二万元的罚款;
4、有前款所列行为四项的,处以十二万元至十六万元的罚款;
5、有前款所列行为五项的,处以十六万元至二十万元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有前款所列行为一项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有前款所列行为二项的,处以二千元至四千元的罚款;
3、有前款所列行为三项的,处以四千元至六千元的罚款;
4、有前款所列行为四项的,处以六千元至八千元的罚款;
5、有前款所列行为五项的,处以八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有前款所列行为一项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有前款所列行为二项的,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
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
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