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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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中的行政裁量权界定

行政法中的行政裁量权界定

行政法中的行政裁量权界定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和规定,依据对具体案件的判断和酌情考虑而行使的裁定权力。

在行政法中,行政裁量权的界定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问题。

本文将从行政裁量权的涵义、特点、原则以及限制等方面,对行政裁量权的界定进行探析。

一、行政裁量权的涵义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依法依规对犯罪和违法行为作出裁决或处理的权力。

行政裁量权既是行政机关的一种合法权力,也是其处理具体案件时的自由决定权。

行政裁量权的行使需要遵循法律规定,不得违背法律的制约。

二、行政裁量权的特点1. 自由裁量性: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是基于行政机关对具体案件的判断和酌情考虑,没有明确的、严格的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性。

2. 离散性:行政裁量权是在特定的案件中行使的权力,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各不相同,行使行政裁量权的结果也可能不同。

3. 相对专业性:行政裁量权行使的权力对象一般是行政机关的工作领域,需要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进行判断和决策。

4. 公正性: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行政机关的决策是合法、合理和公正的。

三、行政裁量权的原则1. 合法性原则: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2. 自由裁量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灵活运用,充分发挥其自由裁量的权力。

3. 公正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决策的公正性。

4. 适当限制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不能滥用权力。

四、行政裁量权的限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以防止滥用权力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行政裁量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限制: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限制,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和权限边界。

2. 制度限制: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行政裁量制度,明确行政裁量权的行使程序和规则,确保决策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行政裁量权法律控制

行政裁量权法律控制
立法控制是行政裁量权法律控制的基 础,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可以明确行 政机关行使裁量权的依据和规范,防 止行政机关滥用裁量权。
行政控制
01
行政控制是指行政机关内部对行 政裁量权的监督和控制,通过制 定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等 方式对行政裁量权进行约束。
02
行政控制有助于提高行政机关行 使裁量权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防 止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出现 不公、不透明的情况。
司法审查有限
司法审查的范围有限,一些重要 的行政行为可能游离于司法监督
之外。
司法审查的标准不明确,导致司 法监督的力度和效果存在不确定
性。
司法审查的程序繁琐,可能导致 一些合理的行政行为无法及时得
到确认或纠正。
05
完善我国行政裁量权法律控制 的建议
完善立法规定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01
通过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明确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的程
行政裁量权法律控制
汇报人: 2024-01-07
目录
• 行政裁量权概述 • 行政裁量权法律控制的必要性 • 行政裁量权法律控制的手段 • 我国行政裁量权法律控制的现
状与问题 • 完善我国行政裁量权法律控制
的建议 • 案例分析
01
行政裁量权概述
行政裁量权的定义
行政裁量权的定义
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基于 事实和证据自行判断并作出决定的权 力。
06
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市城管局行使行政裁量权的案例
总结词:滥用职权
详细描述:某市城管局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未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而是基于个人主观判断和利益考量,对违法行为 进行了过罚不当的处罚,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行政自由裁量权

行政自由裁量权

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自由裁量权一:概述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具有的自主决定的权力。

它是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具体行政案件时所享有的自主权力,以保证其在行政实践中具有独立运用法律的能力和灵活性。

行政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也要遵守一定的法定、原则和限制。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界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界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 裁量空间: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裁量空间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决定时所具有的自主权力范围,通常包括决定的内容、方式、时机等。

2. 裁量原则: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裁量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自主裁量权时应遵守的原则,如合法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公平性原则等。

3. 裁量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裁量限制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自主裁量权时必须遵守的限制条件,如法律的约束、公共利益的要求等。

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主要分为以下几个环节:1. 事实认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首先需要对案件中的关键事实进行认定,以便后续的决策和裁量。

2. 权力行使:行政机关在事实认定的基础上,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相应的决定或裁量。

3. 裁量结果:行政机关根据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结果,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或处罚决定。

4. 追踪和评估: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后,需要对行政决策或裁量的效果进行追踪和评估,以便及时纠正和改进。

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案例分析和统计数据,可在需要时作为参考材料。

法律名词及注释:- 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具有的自主决定的权力。

- 裁量空间: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决定时所具有的自主权力范围。

- 裁量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自主裁量权时应遵守的原则。

- 裁量限制:行政机关在行使自主裁量权时必须遵守的限制条件。

行政法中的行政裁量权

行政法中的行政裁量权

行政法中的行政裁量权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指的是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基于自己的判断和经验,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法律规定,对特定案件作出决策的权力。

在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过程中,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行政措施,为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发挥重要作用。

一、行政裁量权的定义和特点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在具体案件中对法律规定范围内的选择性应用的权力。

行政裁量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自由性: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自由决定的权力。

2. 相对性:行政裁量权是相对于法律规定而言的,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需依据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

3. 灵活性:行政裁量权赋予行政机关在具体案件中根据情况灵活运用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权。

4. 有限性:行政裁量权的行使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界限。

二、行政裁量权的法定性原则行政裁量权虽然具有灵活性和自由性,但也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

法定性原则是对行政裁量权的约束之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依据法律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决策。

2. 公开透明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公开相关信息,确保透明度,接受公众的监督。

3. 监督和复议制度: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受到上级机关和法院的监督,同时行政裁量决定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进行法律审查。

三、行政裁量权的适用范围和界限行政裁量权的适用范围和界限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情况的复杂性:行政裁量权通常在情况复杂、无法明确适用具体法律条款的情况下发挥作用。

2. 公共利益的平衡: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需要综合各种利益因素,为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作出决策。

3. 合理性的评价:行政裁量权的行使需符合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原则,不能存在明显的错误和滥用行为。

4. 自由裁量和应用指导: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可以参考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意见,保证裁量决策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行政权力与行政裁量权

行政权力与行政裁量权

行政权力与行政裁量权行政权力和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法学中的重要概念,二者在行政机关的日常工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行政权力是指行政机关依法从事行政活动、实施行政职权所拥有的特定权力。

行政裁量权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依法自由选择一种或数种合法选项,并做出决策的权力。

行政权力是行政机关合法行使自身职能、权限和权力的基础。

作为国家权力的一种,行政权力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遵循法律的约束,依法行使权力,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行政法明确了行政权力的范围和限度,通过法律确保了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与之相对应的是行政裁量权。

行政裁量权是指在特定范围内,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要求或授权,在自由选择的前提下,从多种可能的合法选项中选择一种或多种,并在法定的事项和程序下做出决定的权力。

行政裁量权的行使依据法律授权,但同时也受到法律的制约。

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兼顾各方利益,并遵循适当程序,确保决策的公正和合理。

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具有灵活性和自由性。

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决策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和需要,权衡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出最合理的决策。

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通常会考虑各种因素,如事实和证据、社会背景、权益保护、公共利益等。

通过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行政机关在法律的框架下更好地适应多样化的实践需求,提高行政效能,便于解决具体问题。

然而,行政裁量权的行使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行政裁量权可能导致行政机关的过度自由,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如果行政裁量权没有明确的界定和限制,可能导致滥用职权、权力寻租等不当行为。

行政裁量权的灵活性可能导致决策的不确定性和主观性。

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需要清晰地界定决策的基本原则和标准,避免主观主义和歧视现象的出现。

为了保证行政权力和行政裁量权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需要建立健全的行政法律制度和监督机制。

应该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确立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和界限。

行政法中的行政裁量权

行政法中的行政裁量权

行政法中的行政裁量权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和具体案件的特点,在法定条件和程序的限度内,根据行政判断,在行使管理权限时所采取的决定性权力。

行政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法的重要概念,它是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基础。

一、行政裁量权的界定和范围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在法定条件和程序的限度内,根据具体案件的特点,在行使管理权限时所进行的自由选择和决策。

它决定在行政行为中自由选择合适手段、运用合适方式、判断行动是否适用等问题,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行政裁量权既包括一般性裁量权,也包括特殊性裁量权。

一般性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在法律规定的条件限制内,所具有的通用性权力。

特殊性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特定行政行为中,根据具体案件的特殊情况,所具有的特殊性权力。

二、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方式行政裁量权包含自由决定权和合理选择权。

自由决定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条件和程序的限度内,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案件的特点,自由决定采取何种措施、方法和方式。

合理选择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决定具体措施和方式时,必须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合理选择,确保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和约束。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和程序的要求,并且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决策。

同时,行使行政裁量权不得超越法律范围,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界限内进行。

三、行政裁量权的合理性和公正性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要求。

合理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必须根据具体案件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衡量,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公正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必须公正、公平、公正地对待申请人,确保行政决策的公正和公平。

行政裁量权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不仅体现在行政机关的行为上,还体现在执法者的行为上。

执法者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必须遵守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确保行政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行政法中的行政裁量权限

行政法中的行政裁量权限

行政法中的行政裁量权限行政法是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体系,而行政裁量权限则是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中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力。

行政裁量权限在行政法领域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既能保障政府的行政效能,也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行政裁量权限的定义、范围、限制和合理运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裁量权限的定义行政裁量权限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律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和立法目的,自由选择或决定行政行为的方式、程序、方法和内容的权力。

行政裁量权限是行政权力的一种体现,它是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决策的权力。

二、行政裁量权限的范围行政裁量权限的范围包括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决策和选择,例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奖励等方面的裁量权力。

行政裁量权限可以涉及具体的案件审理、证据收集、惩罚力度、奖励幅度等多个方面,它体现了行政机关在各种具体情况下保持灵活、适度和合理的行政决策能力。

三、行政裁量权限的限制行政裁量权限并非无限制的,它受到法律和法治原则的严格约束。

首先,行政裁量权限受到法律的限制,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力时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进行操作,不能超越法律的底线。

其次,行政裁量权限受到法治原则的限制,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力时需遵循法治原则,即依法行政、公正透明、合理合法。

再次,行政裁量权限受到监督机制的限制,社会各界和公民对行政机关的裁量行为有监督的权力,以确保行政裁量的公正和合理。

四、行政裁量权限的合理运用行政裁量权限的合理运用对于行政机关的决策效果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力时,应当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综合各种因素做出决策,确保决策结果公正合理。

其次,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力时,应当通过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来确保决策的合理性。

再次,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力时,应当充分权衡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避免滥用权力对公民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总结起来,行政裁量权限在行政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行政裁量权的界定及限制

行政裁量权的界定及限制

行政裁量权的界定及限制一、引言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机关为完成使命任务而拥有的自主决定权,它在行使中对个案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解释解构进行自由裁量。

然而,行政裁量权的滥权或滥用,易导致权力过于集中,损害公民权益,因此需要对其进行适当的界定和限制。

二、行政裁量权的界定行政裁量权的界定是对于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的范围和条件进行把握。

首先,裁量权应当具备法定基础,即以法律为依据,确保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不会超越其职权。

其次,裁量权应当具备有限性,即行政机关在裁量权行使中需受到法律、法规等的约束,不能滥用权力。

同时,行政裁量权应当具备一定的灵活性,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决策。

三、行政裁量权的限制1. 合理性原则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基于合理性原则,即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兼顾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平衡。

这需要考虑社会公益、公平正义和个人权利之间的平衡,避免滥用权力损害公民的基本权益。

2. 监督机制为限制行政裁量权的滥用,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媒体等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裁量权行使进行监督,从而确保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不会滥权。

此外,公民也应当有条件和渠道来行使监督权利,如举报不当行为等。

3. 公开透明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应当保持公开透明。

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公众公开,公民应当有权了解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时的依据和决策过程,以便监督和评估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合理。

4. 制度建设为限制行政裁量权的滥用,应建立健全的制度建设。

这包括完善行政法规、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管理、提高行政机关职业素养等。

同时,加强行政机关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行政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防止滥用行政裁量权。

四、结论行政裁量权作为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力,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为了防止滥用行政裁量权而导致的问题,我们必须对其进行适当的界定和限制。

通过建立合理的限制机制和推动制度建设,可以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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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行政机关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采取控制源头、建立规则、完善程序、制定基准、发布案例等多种方式,对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实行综合控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

各级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相应工作部门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

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实行行政裁量权源头控制制度。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内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将下列事项列入行政管理范围:(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

第七条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内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控制和合理设定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等行政管理措施;对已经设定且不合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清理,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第八条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内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对行政权力的行使主体、条件、种类、幅度等要素作出具体、明确规定,尽可能减少行政裁量权空间。

第九条实行行政裁量权行使规则制度。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一般规则:(一)符合法律目的;(二)平等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偏私、不歧视;(三)考虑相关事实因素和法律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四)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必要,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不得与所保护的法定利益显失均衡;(五)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以外,处理相同行政事务的决定应当与以往依法作出的决定基本相同。

第十条除遵守一般规则外,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还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的特别规则。

第十一条实行行政裁量权程序控制制度。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规定的回避、公开、告知、听证、证据、期限、说明理由等程序制度。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工作程序,实施行政行为应当明确由不同的内设机构分别负责立案(受理)、调查、审查、决定等职责。

实施重大行政行为的,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实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享有行政裁量权的行政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可以量化和细化的行政裁量权的内容进行梳理,并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

下级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参照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适用范围相同的行政裁量权基准。

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划分裁量阶次,裁量阶次一般不得少于3个。

第十四条实行行政裁量权案例指导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选择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的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指导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

行政机关处理相同的行政事务,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外,应当参照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典型案例。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典型案例发布。

典型案例发布应当遵守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案例。

第十六条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行为,一般由市州、县市区行政机关实施。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上级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级行政机关实施。

第三章行政审批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并对行政审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

行政机关不得继续或者变相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新行政审批机制,通过建立健全政务中心、发展电子政务等方式,推行行政审批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招标、拍卖、考试、考核等审批方式办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所属工作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期限进行压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第二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审批条件有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不得增加行政审批条件;对行政审批条件未作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便民的原则确定行政审批条件。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不得要求申请人接受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中介服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中介服务的,行政机关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章行政确认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法律事实进行确定和认可的具体行政行为。

包括:(一)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房屋产权以及专利权、商标权等事项的确定;(二)学历、学位、居民身份、货物原产地等事项的证明;(三)户口、婚姻等事项的登记;(四)事故责任、工伤等事项的认定;(五)产品质量等事项的认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确认。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确认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行政机关不得对违法、虚假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实施行政确认。

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确认,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书面的行政确认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确认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确认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申请人必须亲自到场的行政确认,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核实申请人的身份。

申请人未亲自到场的,不得进行行政确认,已确认的无效。

第五章行政处罚第二十八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当事人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发布信息、提醒、建议、引导等行政指导方式,预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

严禁行政机关采取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不得先放任违法行为,再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因已实施行政处罚而放任违法行为持续存在。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由一个行政机关实施的不同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对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不得合并处罚。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作出控制罚款上限的决定。

但是,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等违法行为除外。

第六章行政强制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选择适当的方式,以最大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为原则。

第三十五条实施非强制性管理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目的的,行政机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涉案财物数额较小的,行政机关不得对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六条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因保管不善或者使用造成财产损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在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应当事先进行督促催告,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全部履行行政决定的,不再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加处罚款或者加收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当事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第三十九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依法达成执行和解。

第七章行政检查第四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控制和规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般性行政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等重要和特殊事项的行政检查。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一般性行政检查,应当合理确定检查范围和检查周期,公平、公正地选择检查对象。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初制定一般性行政检查计划,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三条对同一单位由几个政府工作部门实施的一般性检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或者由一个政府工作部门牵头实行联合检查。

不同层级的相同政府工作部门对同一单位同一事项的一般性行政检查,应当由一级政府工作部门进行检查或者由上一级政府工作部门组织合并检查。

政府工作部门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实施一般性行政检查的,应当在本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检查。

第四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对单位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出示加盖本机关印章的有关文书;未出示的,单位可以拒绝检查。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许可证件以及其他证件进行定期检验,法律、法规、规章对定期检验的间隔时间未作明确规定的,其间隔时间不得少于5年。

第四十六条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法律、行政法规对定期检验的间隔时间未作明确规定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设备、设施的客观属性和安全要求确定定期检验的间隔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行政征收第四十七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第四十八条税务机关决定延期缴纳税款、减税、免税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范围,并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四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逐步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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