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药运输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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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0.12.29•【字号】津农委规〔2020〕10号•【施行日期】2021.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市农业农村委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生态环境局:为做好我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令2020年第6号)等法律法规,市农业农村委、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天津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实际,抓好落实。

市农业农村委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12月29日天津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立法目的】为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令2020年第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农业生产过程中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贮存、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本办法所称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指农业生产所需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包括瓶、罐、桶、袋等。

第三条【实施原则】按照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以“谁使用谁交回、谁销售谁收集、专业机构处置、市场主体承担、公共财政补充”为主要模式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

第四条【地方政府职责】各涉农区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建立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服务体系。

国务院关于加强化肥、农药、农膜经营管理的通知-国发[1992]60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化肥、农药、农膜经营管理的通知-国发[1992]60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化肥、农药、农膜经营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加强化肥、农药、农膜经营管理的通知(1992年10月25日国务院,国发〔1992〕60号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实施以来,农业生产资料多头插手倒买倒卖和价格失控的现象得到遏制,对促进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和经营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农民利益,确保农业增产,起到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发展经济,深化改革,做好农业生产资料经营管理工作,特通知如下:一、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资公司)和各级供销社的农资经营单位是农资经营的主渠道。

农业部直属直供垦区(含建设后团、农垦总局、管理局、国营农场等)继续执行中央和地方直供体制,由垦区组织供应。

农业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站(中心)开展技术推广和有偿技术服务所需配套的化肥、农药、农膜(含棚膜、地膜,下同),凡列入国家统配计划的,由农资公司按批发价供货;未列入国家统配计划的,按照市场经营机制进行,可由农资公司按批发价供货,具体品种、数量由供需双方商定,也可与生产企业直接订货,按当地零售价有偿转让给农民。

中央和地方统配的化肥、农药、农膜,委托中国农资公司和省(区、市)农资公司按国家规定的收购分配政策具体执行。

统配以外的化肥、农药、农膜,生产企业可与农资公司、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中心)等农资经营单位进行合同定购、联销、代销或自销给农民;可直供基层供销社;也可实行农民预定、淡旺季差价的办法。

在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推广农工商相结合的农业生产资料社会化服务。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湖北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湖北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湖北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4.14•【字号】鄂农办函〔2022〕58号•【施行日期】2022.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湖北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农办函〔2022〕58号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村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鄂农发〔2021〕1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2022年湖北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4月14日2022年湖北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方案为做好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切实保护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推进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以减少农业面源污染,促进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市场运作、多方联动”的原则,建立健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和工作机制。

结合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统筹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

二、目标任务一是继续开展试点。

2022年,在宜昌市、仙桃市、潜江市、新洲区、郧阳区、监利市、枝江市、秭归县、五峰县、沙洋县、云梦县、英山县、麻城市、赤壁市、广水市等15个市(县、区)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试点,试点县2022年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到75%以上。

二是全面普及推进。

在试点县带动下,全省尽快建立健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确保非试点县2022年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到65%以上,并确保按期完成全省“到2025年回收率达到80%以上”目标任务。

关于规范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违章查处的实施意见

关于规范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违章查处的实施意见

宝交 [2007] 90 号关于规范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违章查处的实施意见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规范对危险化学品违章运输行为的查处,准确地把握操作尺度,尽可能减少行政处罚带来的负面效应,树立交通执法部门在全社会的良好形象,根据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文明执法水平的意见》及省运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运政执法行为的紧急通知》和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规范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违章查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端正执法动机,正确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监管职责1、认真贯彻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文明执法水平的意见》,树立正确的执法权力观、执法荣辱观,端正执法动机,明确执法定位,以立党为公,执法为民为出发点,既要执法又要和谐,切不可以牺牲交通部门与社会形成的和谐环境和部门形象为代价。

2、危险化学品运输查处工作必须服务于对本行政区域运输市场的监管,重点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发生运输经营行为的监管力度,要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为执法目的,切实把行政处罚与管理效果统一起来,一律不得以罚代管,以罚代纠,重罚轻管,趋利执法。

3、慎重处理人民群众和经营者反响较大和疑虑异议较多的案件,对法律界限模糊的行为,应严格审查,不得草率处罚。

二、细化处罚标准,严格控制对无资质运输危险化学品违章的自由裁量权(一)不得认定为违章的情形1、对于运送棉花、亚麻、大麻、木棉、黄麻、剑麻、椰肉干、种子饼(含油>10%或含油水总量>20%)(含油<10%或含油水总量<20%)(含油<1.5%和含水11%)(如菜籽饼、棉籽饼、油菜籽饼、葵花籽饼、尼日尔草籽饼、大豆饼、花生饼、玉米饼、米糠饼、椰子饼、亚麻仁饼、棕榈仁饼)、鱼粉(未加抗氧化剂的)、鱼渣、石棉、蓖麻籽(粉、渣、片)等农副产品,均按普通货物运输进行管理,不再按危险品运输查处。

2、因生产、生活日常需要,用自备的小型客车、1吨以下的小型货车,运送零星小批量房屋装潢用油漆,以及与油漆配套使用的零星小批量固化剂、稀释剂、橡胶水等,不按危险品有关规定查处。

河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粮食行业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粮食行业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粮食行业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粮食行业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粮食局,省直有关粮油企业:为加强储粮化学药剂的安全管理,防止储粮化学药剂在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引发安全事故,现将《河南省粮食行业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日河南省粮食行业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储粮化学药剂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储粮化学药剂在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引发安全事故,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号令)、《粮油储藏技术规范》(LS/T1211-2008)、《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LS1212-2008)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储粮化学药剂包括:熏蒸剂、防护剂、空仓与器材杀虫剂、灭鼠药剂和用于粮油化学检验的药剂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储粮化学药剂的采购、运输、装卸、储存、废弃物处理和使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粮油仓库、基层粮油收购点、粮油加工厂、粮油检验站(室)等单位、场所和有关人员。

第五条储粮化学药剂安全管理工作施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岗位职责,签订责任状。

企业法人(代表)为本单位储粮化学药剂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储粮化学药剂安全管理负总责,药剂管理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储存管理第六条每个省辖市粮食局建立(指定)一个中心药库,省直储粮单位单独建立(指定)一个中心药库,负责辖区内和省直储粮单位药剂储存。

各中心药库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个分库储存药剂。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2.01.07•【字号】豫农文〔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局(农委)、生态环境局:为做好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切实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根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联合制定《河南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2022年1月7日附件河南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令2020年第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工作要求,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绿色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按照“政府主导、财政支持、各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回收处理体系,统筹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设施建设,遏制增量、消化存量、有效回收、集中处理,力争到“十四五”末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到80%以上,到2030年底基本实现我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全面回收、合理利用、规范处理。

二、职责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监督管理工作,统筹推动回收处理体系及相关设施建设。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对部分物资运输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对部分物资运输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对部分物资运输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07.03•【字号】桂政发[1989]79号•【施行日期】1989.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对部分物资运输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1989年7月3日桂政发〔1989〕7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部分物资运输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桂政发〔1989〕13号)下达后,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对部分物资实行宏观调控,确保我区工农业生产、外贸出口和人民生活的需要,起了很大作用。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部分物资的运输归口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实行归口管理的物资,需要运输时,提报的运输计划表(车、船),必须经物资归口单位发给的准运证,运输部分才能予以受理。

凡运输计划未经归口主管单位审查盖章或未发给准运证而承运的归口物资,各地工商部门有权扣留,交当地有关主管部门按政策处理,并可对承运单位、违纪单位予以罚款等处分及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各物资归口管理单位,对运销区外的物资,必须严格控制,遵循先满足区内生产、生活和外贸出口需要的原则。

凡发现不顾区内需要和外贸出口任务而为卖高价向外省销运归口管理物资,特别是重晶石、滑石、(含块、粉)的,要追究归口管理单位的责任。

三、区储备物资管理局调出区外的物资凭国家物资储备局调拨证明,直接向铁路部门提报要车计划,不另办理归口审批手续。

四、物资归口管理主管单位,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审查盖章和发放准运证,是归口管理单位的义务,一律不准收取手续费、小费,更不得受贿,违者要严加查处。

五、本通知自一九八九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过去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所发的有关物资运输归口管理文件,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西物资运输归口管理表<font size=+1>━━━━━━━━━━┯━━━━━━━━━┯━━━━━━━━━━━━━━━━━━品名│归口单位│备注├────┬────┤│运出区外│区内运输│━─────────┼────┼────┼──────────────────粮食(含大米、稻谷、│区粮食局│区粮食局│1、通过铁路按零担、集装箱办理运小麦、面粉、玉米、大│││出区外时,由区粮食局归口管理,100豆、绿豆、杂豆及米面│││公斤以内按行包托运由当地市、县粮食局复制品)、花生油、花│││出具证明:生仁(果)、茶油(籽│││2、通过水路中转发运广东省的过境)、菜子油、芝麻、芝│││粮食,凭铁路货票接转;麻油、豆油。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安监[2009]243号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安监[2009]243号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安监〔2009〕243号)各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危化品经营储存单位: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渝文审〔2009〕第26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附件: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的危险化学品。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不适用本办法,国家与相关部门规定的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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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药运输的通知
尊敬的各位员工:
近日,我们的公司在运送农药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安全的情况。

为了保障工人和环境的安全,我们决定在以后的农药运输事宜中采取一系列措施。

现在我们发出这份关于农药运输的通知,以提醒各位工作人员关于如何妥善运输农药的注意事项。

首先,我们需确保农药在运输过程中不会造成任何形式的污染。

农药是一种化学物质,一旦被泄露或不正确地存储,就会对地球生物环境造成远达几千米的污染。

为此,我们必须选取高品质的容器,如止水塑料桶、铁桶或玻璃器皿,保障农药在运输过程中不会泄露或遇到其他损伤。

其次,我们应在保障运输速度的同时,努力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为达到此目标,我们应尽量避免运输车辆在高峰时间或堵车时段的出行,因为这样容易遇到拥堵和事故。

任何事故都可能发生意外的农药泄露,导致更大的问题。

只有选择合适的路线,确定载药能力适宜的车辆,并且选择状况良好和熟悉道路的司机,以确保安全顺畅的运输。

最后,我们也需要对相关的员工进行培训,帮助他们了解用于农药运输和储存的最佳实践,以及危险品标记和证书准备。

帮助员工学会如何使用个人保护装置(如手套、面罩、护目镜等),掌握紧急处理程序,避免受到不必要的伤害。

同样,在
每一次农药运输前,需要检查所有工具和设备是否运作正常,保证农药运输过程中完全符合安全标准。

总之,农药是一种非常危险的物质。

它对人类、动物和环境都可能造成毒害风险。

为保护我们的员工、客户和环境,我们必须遵循严格的安全规定和标准来运输农药。

我们希望所有的工作人员都能意识到农药运输的重要性,始终如一地做好安全工作。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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