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已过发的对账函
对账函确认债权的诉讼时效法宝学术

对账函确认债权的诉讼时效法宝学术北大法宝已收录文章全文,敬请关注!【作者】高永周【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一、案件中对账函的法律意义对账是商事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一种结算方式,尤其是交易双方之间存在连续性交易或者在合同签订时,一方对自己所需要的货物数量无法确定,约定按照实际送货单据予以结算时,对账就不可避免。
因对账而形成的对账函所确认的债权如何适用诉讼时效,是法院必须解决的问题。
这里试举一例予以说明。
自2007年8月至2010年12月,恒基模塑公司与麦凯瑞公司共签订18份承揽合同。
该多份合同约定由恒基模塑公司为麦凯瑞公司加工生产汽车保险杠、立柱护板等模具。
2012年7月31日,恒基模塑公司向麦凯瑞公司发送一份往来对账函,载明麦凯瑞公司应付恒基模塑公司款项为348515元。
麦凯瑞公司于同年9月19日在该对账函上加盖公司财务章,并注明认可账面金额289735元,差额58780元系08款备胎罩两副模具10%质保金,因至今未开票,不确认应付。
对账函没有注明麦凯瑞公司应付该货款的具体时间。
因对账后麦凯瑞公司一直未付款,2014年12月20日,恒基模塑公司诉至法院。
该对账函载明的货款是多份合同累计的结果,总货款中亦无法分清哪些款项是由哪一份合同产生。
在该18份合同中,对付款时间都作了明确规定。
从该多份合同内容看,在恒基模塑公司发送给麦凯瑞公司对账函的2012年7月31日,每一份合同有关麦凯瑞公司应付货款已过两年,对该事实,双方当事人亦予以认可。
恒基模塑公司起诉的时间为2014年12月20日,离对账函最后确认的2012年9月19日亦过了两年。
对于原告恒基模塑公司的诉请,被告麦凯瑞公司辩称:2012年7月31日,恒基模塑公司向麦凯瑞公司发送对账函时,该18份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已过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即使将对账视为诉讼时效中断,那么从麦凯瑞公司对对账函最后确认的2012年9月19日重新计算诉讼期间,到2014年12月20日恒基模塑公司起诉之日,该债权也已过两年诉讼时效期间。
超过诉讼时效签收欠款催收函之法律规定

超过诉讼时效签收欠款催收函之法律规定
一、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签收欠款催收函的性质及其后果
对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欠款催收函,债务人虽已签收但未在欠款催收函上签字的,仅表示其收到该欠款催收函,不能发生对原债务重新确认的法律后果。
二、超过诉讼时效签收欠款催收函之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
该批复确认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在债权人催款通知单签章(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即认为债务人的签章行为是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意指:(1)债权人发给债务人的催款通知单有明确催收到期欠款的内容;(2)债务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而非仅签收了催款通知单;(3)债务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主观愿望或客观行为。
而债权人对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向债务人发出欠款催收函,债务人虽已签收但未在欠款催收函上签字的,仅表示其收到该欠款催收函,并无其他任何法律意义。
与上述批复中的债务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完全不同,不能推定为债务人有偿还已过诉讼时效债务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对原债务重新确认的法律后果。
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又承认,,案例

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又承认,案例案情简介:今日有闲,把几年前的一个案例写出来,给超过诉讼时效的案子当事人做参考,武汉某公司与辽宁某公司在2003年签订合同,发生一笔委托印刷业务,总价款662万,2004年到2006年,辽宁公司向武汉公司付款362万元后就不再付款,2008年3月份因为辽宁公司进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需要,辽宁公司向武汉公司发出企业询证函,要求确认截止2007年11月30日,辽宁公司欠武汉公司300万的事实,武汉公司盖章进行了确认,2010年武汉公司带《对账函》去向辽宁公司催收欠款时,辽宁公司不愿意还款并且拒绝在对账函上签字盖章确认,2010年11月,武汉公司将该案委托了我,委托我对该欠款进行诉讼,2010年11月,我们去辽宁公司当地起诉了对方,2012年2月,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后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法院制作了调解书,由辽宁公司在三年中从每年3月起按每月付10万元,每年还100万,三年还完,只要辽宁公司有一次逾期还款,武汉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款项。
办案过程:在接受委托后,我分析了全部证据,因为对方在2006年最后一次付款后,除了一份2008年3月份的一份企业询证函,武汉公司无任何催收证据,从法律上讲,该笔欠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只要对方在诉讼中提出时效问题,武汉公司就必须承担因无法提供连续催收未超过两年诉讼时效的证据败诉的后果,我向武汉公司提示了诉讼风险,但公司出于其他考虑因素,还是要求诉讼,2010年11月我们去辽宁公司当地立了案,立案后,辽宁公司就和武汉公司当时负责该业务的业务员联系,说自己不是不愿意还款,只是现在有困难,自己愿意分期还款,要求武汉公司撤诉,我就和对方电话联系,告诉我是公司的法律顾问,起诉辽宁公司是公司董事会做出的决议,如果你们有还款意愿,你们可以把你们还款计划盖上章发给我,我到时好将你们这份还款计划报上公司经理办公会,如果没有书面材料,我也无法把你们的意见上报领导讨论,辽宁公司很快就把每年还款100万的还款计划盖章后传真过来了,但是这份传真件我发现有问题,一个就是传真件上的公章不清晰和公章是缩小的,不知道对方是否有意缩小后传真过来,另一个问题是,这份传真是在另一个城市传真过来的,不是辽宁公司住所地城市,也不是该公司的传真机传送的,因为到时对方否认这份传真的真实性,就还是有很大败诉风险的,如是我就给对方打电话,说传真上根本看不清楚,让对方回去重新发一份过来,第二天,对方就又发了一份还款计划的传真过来,这次很清晰,公章也是正常大小,更重要的是传真上显示对方的传真号码就是武汉公司与辽宁公司签订合同上双方联系的辽宁公司的传真号码,汇报公司后,公司同意该方案,对于对方希望我们撤诉,我给对方联系,反正这个案子我们已经起诉了,如果双方签协议还一来二去的很麻烦,两地相隔近两千公里,到时法院开庭,我们都是特别授权,开完庭我们直接签一个调解协议,直接签收调解书,事情就完成了,连公司盖章都可以免掉,这样会更简单,对方无奈接受了,然后邀请我们到当地后一定给他们打电话,他们请吃饭,然后,在我们出发前,又接到主办法官电话,要我们开庭前一天到当地后,给他打电话,他要和我们见个面,然后,开庭前一天下午,我和公司工作人员、公司负责的副总一起到了辽宁公司所在城市,给主办法官打了电话,聊了天,请他吃了晚饭,等送走法官后再打辽宁公司经理的电话就死活不接了,我们分析,可能对方是让法官先来摸我们底,现在刚在,对方可能是在碰头,为什么这样说,也跟我们第二天见到的情形有关,第二天上午九点开庭,我们早早去了法院审判庭,对方和对方代理人来后就一直在审判长的办公室(对方代理人是当地司法局退休干部),后来见了我们,也是连招呼都不打,也不谈调解、撤诉了,开庭时,我就将那份传真作为我们新证据提交了,当时审判长是很迟疑了一会,审判长刚准备开口拒绝时,我就说了,根据法律规定,开庭前我们都可以提交新证据,所以审判长就让把这份证据交被告质证(我估计当天如果不是我们律师去开庭,而是公司代表去开庭,极有可能这份证据当庭被审判长拒绝,无法作为原告证据提交),然后,在送这份证据给被告时,我边走边说,你们提还款计划,我们公司同意,所以今天我们某某副总也来了,开完庭我们再签协议,也都是按你们要求来,这样边递交边说,也说出来这份证据的来龙出脉,增加了对方出口否认的压力和警惕性,结果当时对方代理人公司财务总监就说我们公司现在有困难,给你们发这份传真。
对账函(建议收藏)

对账函
_________公司:
为询证本公司与贵公司的资金往来等事项,请贵公司与我公司定期核实往来账务,
现对我公司账面余额列表如下,请贵公司认真核实。
回函请寄: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1.本公司与贵公司往来账务列示如下:
2.退款账户信息如下已核实无误:(如办理退款必填并保证正确)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事项
本函仅为复核账目使用并非催款结算,若此款项在上述日期之后已经结算,仍请及
时回函为盼。
上述数据出自本公司账簿记录,如与贵公司记录相符,请在本函下端“数
据证明无误”处签章证明,如有不符,请在“数据不符”处列明不付金额。
注:传真件
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年月日
结论:1.数据证明无误 2.数据不符,请列明不符金额及明细
(单位签字并盖章)(单位签字并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公证事项不予复查的复函-[97]司公字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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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司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公证事项不予复查的复函
正文:
----------------------------------------------------------------------------------------------------------------------------------------------------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公证事项不予复查的复函
(1997年7月1日[97]司公字013号)
广东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公证事项是否予以复查处理的请示》(粤司公字〔1997〕40号)收悉。
经研究,《公证暂行条例》虽对申诉权的时效未作明确规定,但《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是对公民、法人行使此类请求权的法定时限,超过该时效的,将不给予法律上的支持和保护。
因此,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秩序,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公证事项,有关人员提出申诉的,公证处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不应受理,也不予以复查。
此复。
——结束——。
对账函,对账函范文(二)2024

对账函,对账函范文(二)引言概述:对账函是一种商务函件,用于核对双方交易记录并确保账务一致性。
本文将提供对账函范文(二),通过对账函的撰写要点、注意事项以及示例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对账函的写作技巧。
正文内容:一、对账函的撰写要点1. 确定写作目的:明确对账函的目的是为了核对交易记录,排除差异并达成一致。
2. 选择合适的格式:根据交易性质和对方的要求选择对账函的格式,可以是简单对比表格、请求缺失项的清单等。
3. 引言部分:在对账函的开头介绍自己的身份、组织以及对方的身份,表达写信的目的和愿望。
4. 具体对账部分:列出双方的交易记录并清楚标注时间、金额、产品、数量等关键信息,确保对账过程准确无误。
5. 结尾部分:总结对账结果并提出任何需要解决的问题或建议,以及表示对对方的感谢和期望进一步的商业合作。
二、对账函的注意事项1. 精确性与细节:对账函需要准确无误地反映交易信息,避免遗漏或错误,务必仔细核对数据。
2. 专业和礼貌:对账函应该遵守商务写作的规范,使用礼貌语言和专业用语来传达信息。
3. 注意格式和结构:选择适当的标题、字体和段落结构来使对账函具有良好的可读性,并便于对方理解。
4. 提供联系信息:在对账函中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以便对方在需要时可以及时与您联系。
三、对账函的范文示例尊敬的XXX先生/女士,我代表XXX公司写信与贵公司核对我们过去一个财年的交易记录。
希望能够共同确认账务的一致性,排除任何差异。
我们已经根据我们的系统记录和账簿准备了一份详细的交易清单,列出了我们双方在过去一年内的所有交易。
请您仔细核对以下信息,并回复确认:1. 交易日期:XXXX年XX月XX日2. 交易金额:XXXX元3. 产品名称/编号:XXXX4. 产品数量:XX个5. 交易类型:购买/销售/退货如果您对任何一项交易存在疑问或需要提供进一步的证明,请在XXX天内回复我们。
我们将非常乐意就任何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协商和解决。
往来账对账函

往来账对账函
致:
我公司感谢贵公司多年以来的支持与厚爱。
为保证我公司往来账户核算准确,希望能与贵公司核对一下往来账目,请给予配合,不胜感激!
截止年月—日我公司应收账款记录贵公司尚欠货款(人民币大写)¥元。
请贵公司予以核对,如与贵公司记录相符,请在本函回执“数据核对无误”处签章证明;如有不符,请在“数据核对不符”处列明不符金额,并以文字说明,请将核对结果通过回执及时反应我公司。
我公司联系:0517—83997967年月日
对账函回执
公司:
你公司发来的往来账对账函已收悉,经核对,结果如下:
经办人: 联系 :。
诉讼时效届满后在对账通知上签字的效力是什么

Growing up is a game against yourself. Don’t worry that others will do better than you. You just need to do better every day than the day befor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诉讼时效届满后在对账通知上签字的效力是什么导读:诉讼时效届满后在对账通知上签字的效力是意味债务人放弃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产生的抗辩权,省最高院关于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当中,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向债务人所发出的对账单,如果债务人在对账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话,就是对原债务债权的重新确认。
一、诉讼时效届满后在对账通知上签字的效力是什么?债务人在债权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意味着债务人放弃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产生的抗辩权。
省高院关于诉讼时效的讨论纪要第五条规定: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向债务人发出催收到期债权的通知书,或者具有催收内容的对账单、确认书等文件,债务人在上述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是对原债权债务的重新确认。
重新确认的债权债务有明确的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重新确认的债权债务没有明确的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自确认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二、诉讼时效届满后产生如下法律效力:1、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丧失对其殆于行使的民事权利的胜诉权,同时对义务人产生抗辩权,义务人可以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抗辩权利人对其提出的履行义务的请求权。
2、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权利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所以,义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仍然有权接受,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而且基于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存在,义务人在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也不予以支持。
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实体权利本身已因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则履行义务的义务人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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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已过发的对账函
尊敬的XXX公司:
您好!我是XXX公司的律师,代表我的客户XXX公司向贵公司发出对账函。
根据我们公司的账目显示,在去年XX月份,我们曾向贵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并在当月内支付了全部货款。
然而,在我们最近对账目进行检查时,发现贵公司账目中仍显示我们有未付款项,涉及金额为XXXX元人民币。
考虑到我们公司已经及时支付了全部货款,我们认为贵公司的账目存在问题。
我们已经多次联系贵公司,要求对该笔款项进行核实和调整,但至今未获得任何回复和解决方案。
我们希望贵公司能够尽快核实账目,并将问题解决。
然而,我们必须提醒贵公司,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
而该笔交易已经发生了一年以上,诉讼时效已经过期。
因此,如果贵公司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解决问题,我们将不得不考虑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我们的权益。
我们希望贵公司能够重视此事,并在最短时间内解决问题。
如果贵公司需要我们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我们也会尽快提供。
我们再次希望贵公司能够与我们合作,共同解决该问题,避免因此
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此致
敬礼!
XXX公司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