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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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有限公司文件

北首实发〔2009〕117号

关于颁发《XXXX有限公司职工薪酬管理制度(试

行)》的通知

各单位:

为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规范工资支付行为,通过职工报酬与企业经济效益、自身贡献挂钩,逐步实现公司职工报酬与社会劳动力市场价格接轨。经XXXX有限公司研究决定,现颁发《XXXX有限公司职工薪酬管理制度(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XXXX有限公司职工薪酬管理制度(试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

附件:

XXXX有限公司职工薪酬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规范工资支付行为,通过职工报酬与企业经济效益、自身贡献挂钩,逐步实现公司职工报酬与社会劳动力市场价格接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结合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XXXX公司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职工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效益工资,工资增长包括这三部分的增长,体现保证生活、安定职工的原则;

(二)有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的原则;

(三)兼顾企业、股东、职工三者利益原则;

(四)坚持工资增长同公司经济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增长紧密挂钩的原则;

(五)与社会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逐步接轨的原则。

第三条薪酬管理包括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管理、初期工资和定级工资、岗位(职务)变动、津(补)贴、以及效益工资考核分配等管理。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XXXX公司所属各分公司纳入工资预算管理的在册职工。

第二章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第五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体系

(一)XXXX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编制XXXX公司工资总额总预算,并对各单位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情况进行审查批准,监督预算执行情况。

(二)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并按制度要求执行预算。

第六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指标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指标包括经济效益预算指标和工资总额预算指标构成,并依据经济效益指标和在岗职工人均收入考核基数的增幅核定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基数。(计算公式见附件)第七条各单位工资总额预算应包括经营班子、在岗职工、不在岗职工等各类型人员的工资预算等内容。

第八条为保证预算准确率,年度预算额与各季度实际执行偏差浮动比例控制在正负2%的范围以内。遇特殊情况发生,影响年度工资预算执行应预先申报制度,经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各单位定期分析报告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并于半年及年度终了30日内向XXXX公司报送。

第十条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纳入XXXX公司经营预算,由公司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岗位工资标准及支付管理

第十一条工资标准是各等级职工的标准工资水平。

日工资率的计算:日工资率=月标准工资÷平均每月天数。

第十二条XXXX公司职工执行统一的岗效工资制。

第十三条岗位工资等级标准分为高、中层管理系列、专业技术管理系列和技能操作系列。(见附表一)

第十四条公司以实行月工资制为主,具备条件的可执行日工资和周工资。

第十五条工资支付的项目,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十六条职工工资每月30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职工。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公司为职工在银行开立个人账户,通过银行按月支付给职工。

第十七条公司依法承担代扣代缴职工工资应依法缴纳的项目,包括:(1)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代扣代缴的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职工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北京市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全体职工的基本工资。公司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薪酬不得低于基本工资。

第十九条职工有缺勤的,以月工资标准为基础,计算日工

资标准和小时工资标准。职工缺勤天数在10天以上的,按实际出勤天数支付工资;缺勤天数在10天及以下的,按实际缺勤天数减发工资;非全日缺勤按小时工资标准计算(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减发工资。

第二十条职工的日工资按照国家工时制度的规定,每月以平均工作时间21.75天折算(随国家工时制度变化调整),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8小时折算。计算公式如下:

日工资标准=月标准工资/21.75(日)

小时工资标准=日工资标准/8(小时)

计算日工资标准时,准确度要求保留三位小数,第四位小数按四舍五入方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职工每月支付的工资是当月的全部工资,同时结算上月加班、缺勤应加、扣的工资。(具体详见附件1) 第二十二条新招收职工入厂当月工资,按实际工作工日按日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二十三条职工因违反劳动纪律等原因,被停职的,其停职期间,改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当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职工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拘役适用缓刑、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或者被假释、监外执行、取保候审期间,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继续在单位正常劳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其工资。职工被公安机关拘留,拘留期间

停发工资。

第二十五条单位依法安排职工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加班工资基数,并按照下列标准支付职工加班工资: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基本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基本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基本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四章初期工资和定级工资管理

第二十六条新招收入厂的技术操作岗位、专业技术管理岗位,均分别执行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工资以及定级后的工资待遇。

第二十七条技能操作岗位

(一)新入厂职工分配在技能操作岗位,根据所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约定1个月、2个月、6个月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按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计发,试用期满,经考绩合格后定级,执行进岗工资。

(二)对于新入厂职工持有比其他职工高一级的技能等级证书,且在试用期间,工作表现、业绩突出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可高定一级进岗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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