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与道德两个层面谈谈家庭暴力和男女平等的看法
是否应该禁止家庭暴力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禁止家庭暴力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禁止家庭暴力。
首先,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的侵犯人权的行为,对受害者造成了身心上的伤害。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数据显示,全球范围内每年有数以百万计的妇女和儿童受到家庭暴力的伤害。
因此,我们有责任通过禁止家庭暴力来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其次,禁止家庭暴力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如果家庭内部存在暴力行为,将会对整个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禁止家庭暴力可以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最后,禁止家庭暴力符合道德和法律的原则。
伦理道德和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对他人的暴力行为是不道德的,也是违法的。
因此,禁止家庭暴力是符合社会价值观和法律法规的。
名人名句,"没有一个国家可以在家庭暴力问题上独善其身。
" 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
经典案例,美国通过《家庭暴力法》等相关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禁止和惩罚,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反方观点,不应该禁止家庭暴力。
首先,家庭暴力是一种私人关系,应该由家庭成员自行解决,而不是政府干预。
政府过多干预家庭事务会侵犯家庭成员的个人自由和隐私权。
其次,禁止家庭暴力可能会导致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升级,甚至破坏家庭关系。
有些家庭成员可能会因为禁止家庭暴力而感到愤怒和受伤,进而导致更多的家庭矛盾和冲突。
最后,禁止家庭暴力可能会给政府带来更多的负担。
政府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来监督和执行家庭暴力的禁止措施,这将给政府带来更多的负担和成本。
名人名句,"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不应该被外部力量过多干预。
" 随笔作家王小波。
经典案例,在某些国家和地区,政府过于干预家庭事务,导致了更多的社会矛盾和家庭纠纷。
因此,应该尊重家庭成员的自由和隐私权,不应该过多干预家庭暴力问题。
综上所述,正方认为应该禁止家庭暴力,因为这符合人权、社会稳定和法律道德的原则。
而反方认为不应该禁止家庭暴力,因为这会侵犯家庭成员的个人自由和隐私权,导致更多的家庭矛盾和政府负担。
请从法律与道德两个层面思考“家庭暴力,男女平等”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影响与作用,写一篇简评。

请从法律与道德两个层面思考“家庭暴力,男女平等”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影响与作用,写一篇简评。
婚姻法中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但是疏忽了经济暴力。
而且家庭暴力的范围仅限于家庭成员间,忽视了曾有配偶关系的人之间、同居关系的人之间。
家庭暴力不但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以及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
更为危险的是,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等社会弱者。
妇女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在家庭暴力中,未成年人也是受害者之一。
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事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父母过度打骂子女的行为构成家庭虐待,直接给未成年人带来伤害。
其次,父母之间的家庭暴力行为,也给家庭生活带来阴影,使得未成年人受到间接的心理伤害。
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也较普遍,许多老年人由于失去劳动能力,只能靠成年子女赡养,经济上不独立,自然就有部分老年人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家庭暴力危害严重,而司法救济困难。
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都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成为引发恶性刑事案件的一个重要原因。
但是由于暴力行为的实施者和被害者之间存在特定的人身关系,使得被害者不愿或不能求助于法律,这无疑更加助长了暴力行为实施者的嚣张气焰,使之无所顾忌,变本加厉地实施暴力行为。
也使得被害者被排除在司法救济之外,其法定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就整个社会大的氛围而言,人们对家庭暴力事件无不口诛笔伐。
但我们也应当看到,人们(包括各种媒体)对家庭暴力事件的关注、批判、抨击大多数还停留在道德、情感等感性层面,上升到法制观念理性层面的认知并不多,甚至包括许多家庭暴力事件的受害者也意识不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尊严、权益。
卓有成效的几次“普法”,的确从整体上提升了公民懂法、用法的意识,但并没有降低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率。
请从法与道德两个层面思考家庭暴力男女平等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影响与作用

请从法与道德两个层面思考家庭暴力男女平等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影响与作用在规范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道德和法律缺一不可,只有在约之以法的同时束之以德,才会使千千万万个婚姻家庭更加和谐美好,社会更加文明进步。
道德是基础,法律是保证,法律不是万能的。
如果把本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纳入法律规范,就会降低道德的权威性,法律执行起来也失去了基础;得不到法律支持的道德,其影响力也将大打折扣。
二者关系相互依存又相互转化,只有将这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
家庭是伦理的实体,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是一部带有鲜明伦理色彩的重要法律,它所规定的义务,也是道德的要求,像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一切形式的包办强迫或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如果采取暴力,则触犯刑律,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法律的功能。
同时实行婚姻自由,也就意味着要以爱为前提,感情才是缔结和维系婚姻的道德基础。
如果感情已经消失,那么结束这种死亡婚姻将是明智的选择,强制维系无感情婚姻是不符合道德原则的。
但感情破裂是一方的过失引起的,要视情节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包括道德的责任和法律的责任。
感情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对于配偶一方有过错的,有的要承担行政、民事责任,有的触犯刑律,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有层次的处理体现了法律和道德的不同作用。
道德层面上的属于“君子约定”,是柔性的,应当自觉遵守,如果违反,最多也就是社会、舆论的谴责,并不一定构成违法;法律作为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也就是说法律是保障或者惩治某种行为的底线。
如果突破了这条防线,整个国家的规范体系也就崩溃了;就作用的范围而言,道德的标准应当宽泛于法律,所以会出现很多违法道德的行为法律并不追究的情形。
婚内分别财产制度是对共同财产制度的必要补充,对完善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对司法实践活动具有指导作用,对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睦,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一定的意义。
家庭暴力与性别平等的关系

家庭暴力与性别平等的关系在现代社会中,家庭暴力与性别平等的关系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行为的行为,这种暴力行为无论是身体上的还是心理上的,都对受害者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而性别平等是指男女在社会、经济、政治、法律上享有同等的权利和地位。
本文将探讨家庭暴力与性别平等之间的关系,并探讨解决家庭暴力的途径。
首先,家庭暴力与性别平等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统计数据显示,绝大部分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是女性,而施暴者大多数为男性。
这与传统的男性优越观念相关。
长期以来,社会上普遍存在着男尊女卑的现象,男性被视为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和决策者,女性则被认为应该服从男性的意愿。
这种性别不平等的观念为家庭暴力的发生提供了土壤。
其次,性别不平等也导致了家庭暴力问题的持续存在和加剧。
传统观念中,男性通常被期望担负起家庭经济支持的责任,而女性则主要负责家务和照顾子女。
这种分工的不平等使得男性拥有更多的资源和权力,并且增加了他们对家庭成员的控制和支配。
以此为基础,家庭暴力问题就更容易发生。
此外,害怕社会的非议和指责,很多受害者选择沉默和忍受,从而使得家庭暴力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的解决。
然而,家庭暴力与性别平等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单向的。
性别平等的推进也可以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改变传统的性别角色刻板印象,实现男女在家庭分工和决策中的平等,可以减少男性对家庭成员的控制和支配,从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同时,社会对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视也使得受害者更容易获得支持和保护,减少了沉默和忍受的情况。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已经制定,以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并对施暴者进行处罚。
这些措施的实施也为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带来了新的希望。
为了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关键在于加强性别平等教育和意识。
教育是改变社会观念和价值观的重要途径。
应该从小培养男女平等意识,教育孩子尊重和平等对待他人。
在校园中推行性别平等教育,提高学生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帮助他们区分正确的家庭关系与暴力行为。
是否应该禁止家庭暴力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禁止家庭暴力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禁止家庭暴力。
首先,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它给受害者带来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数据,全球范围内每年有数百万人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这种行为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因此,为了保护受害者的权益,我们应该禁止家庭暴力。
其次,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种个人行为,它也是一种社会问题。
家庭暴力的存在不仅仅影响受害者,也会对整个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如果我们不采取措施来禁止家庭暴力,那么这种行为将会继续蔓延,对社会造成更大的伤害。
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我们应该禁止家庭暴力。
最后,禁止家庭暴力也是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的。
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来禁止家庭暴力,这也体现了国际社会对这一问题的重视。
同时,许多道德观念也强调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因此禁止家庭暴力也是符合道德要求的。
名人名句,马丁·路德·金曾经说过,“我们不是在寻求暴力,我们只是在寻求公正和公平。
”。
经典案例,美国通过《家庭暴力法》来保护受害者的权益,这一法律的实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证明了禁止家庭暴力的必要性。
反方观点,不应该禁止家庭暴力。
首先,家庭暴力是一种个人行为,应该由家庭成员自行解决,而不是由外部的力量来干预。
如果我们禁止家庭暴力,就等于是侵犯了家庭成员的自由权利,这是不合理的。
其次,禁止家庭暴力可能会导致一些负面的后果。
比如,一些受害者可能因为家庭成员被判刑而无法得到经济支持,甚至可能导致家庭破裂。
因此,我们应该更多地采取家庭治疗、心理辅导等方式来解决家庭暴力问题,而不是简单地禁止。
最后,禁止家庭暴力也可能会导致一些不公平的情况。
比如,有些人可能会滥用家庭暴力的指控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这样就会造成对被指控者的不公正对待。
因此,我们应该更加注重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审查和调查,而不是简单地禁止。
名人名句,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曾经说过,“人人都有权利保护自己和自己的财产。
如何看待性别歧视和家庭暴力问题?如何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

如何看待性别歧视和家庭暴力问题?如何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性别歧视和家庭暴力问题一直存在于我们的社会中。
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通过合理的法律措施和道德引领来促进“打击性别歧视,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工作。
下面将会从以下三方面进一步探讨如何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
一、政策法规落实到位政策法规是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的重要保障。
为加强其落实,必须从制定政策法规、加强执法力度、完善法律体系、健全机制建设等方面不断努力。
同时,还应建立和完善配套措施和制度机制,着力开展宣传教育、预防干预、保护救助和法律援助等工作,为妇女和儿童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和社会保障。
二、传递和推广正确的价值观念正确的价值观是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的基石。
当社会上的道德标准被扭曲或破坏时,就会导致更多的性别歧视、家庭暴力等问题的出现。
为了保护妇女和儿童,我们应该积极推广正确的价值观念,倡导公正、平等、尊重和关爱,树立法律意识,维护法律尊严,同时坚决抵制性别歧视和家庭暴力行为的出现。
三、志愿者参与到保护工作中志愿者在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他们通过开展咨询、救助、宣传、调解等多种形式的活动,积极推动社会各界加强情感投入和支持。
此外,志愿者还可以成立专业机构,对妇女和儿童进行心理疏导和指导,开展相关培训和教育,让更多的人参与到保护工作中来,加强社会团结,营造积极健康的社会氛围。
总之,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是一项长期而较为艰巨的事业。
我们应该积极与时俱进,从政策法规、正确的价值观念、志愿者参与等方面全面加强保障和支持,保护妇女和儿童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谈谈家庭暴力及道德与法律在解决该问题中的作用

谈谈家庭暴力及道德与法律在解决该问题中的作用软开0936班周雨家庭暴力,顾名思义,就是一种对家庭成员进行伤害、折磨、推残和压迫等方面的强暴行为,其手段有殴打、捆绑、残害身体、凌辱人格、限制人身自由、遗弃以及性虐待。
家庭暴力,古已有之。
比较出名的有宋朝时期的女词人李清照,曾经就有过类似的经历。
而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家庭暴力的数量也在逐渐增长。
家庭暴力造成对方精神上的痛苦,心理上的压抑,是人类文明的大敌,它不仅给受害者本人造成摧残,也给社会稳定带来诸多消极影响,对家庭和社会稳定具有较大的危害性,它已成为人们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从网络上得到的资料可知:家庭暴力大体上可分为情感暴力,性暴力,躯体暴力和家庭冷暴力。
以上情况若单独发生被称为单一家庭暴力;两种或两种以上暴力同时发生被称为综合暴力。
其大致具有四种具体特征:首先就是它的性质具有非法性;然后是它的方法具有多样性;再就是它的时间具有不特定性;最后是它的危害后果具有不确定性。
正是由于家庭暴力行为的诸多特征,导致的最直接的后果就是每年有大量的家庭因此支离破碎,分崩离析;每年有大量的犯罪事件于此有关;给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带来难以估量的恶劣影响;家庭暴力严重侵害了受害方的生命健康权,使受虐方的身心遭受到极大的伤害和摧残,更为残忍的是剥夺了受害方的生命。
现代的家庭暴力不是凭空产生的,它的产生是有着深刻的社会的根源的。
就我所经历的生活及所见所闻来说,我觉得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大部分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受害方都是妇女,这跟我国古代人民所受儒家思想以及其后更残酷的朱程理学分不开。
儒家思想讲究“三纲五常”,其中就有一条:夫为妻纲。
在这种错误思想影响下的男子,大部分人有“大男子主义”倾向。
有这种倾向人在处理家事时喜欢独断专行,这时候矛盾是很容易产生的。
朱程理学所倡导的“存天理,灭人欲”,认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仅此一条,就把女人死死的锁在了“深牢”之中,得不到性解放与自由。
家庭暴力法律保护的道德与道义

通过道德教化和舆论引导,增强公众对家庭暴力行为的道德谴责,提高法律保护的社会认 同度和实施效果。
展望未来家庭暴力法律保护与道德道义的发展趋势
法律与道德的互动融合
未来家庭暴力法律保护将更加注重与道德道义的互动融合,通过道德教化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共同营造 和谐、文明、进步的社会环境。
家庭暴力法律保护的 道德与道义
REPORTING
目录
• 引言 • 家庭暴力法律保护的道德基础 • 家庭暴力法律保护的道义责任 • 家庭暴力法律保护与道德道义的互动关系 • 家庭暴力法律保护中道德道义的实践应用 • 结论与展望
PART 01
引言
REPORTING
家庭暴力的定义与现状
家庭暴力定义
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一方通过身体、精神、经济等手段对另一方实施 伤害、威胁或恐吓的行为。
社会舆论
道德通过社会舆论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谴责和监督,形成强大的社 会压力,促使施暴者自我反省和改正。
道德教育与法律宣传相结合
通过道德教育和法律宣传的有机结合,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行为的 道德认识和法律意识。
道义是法律的延伸和升华
道义责任
除了法律责任外,施暴者还应承担道义责任,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深 刻的道德反思和谴责。
多元化保护机制的建立
针对不同类型和程度的家庭暴力行为,将建立多元化的保护机制,包括法律制裁、心理辅导、社会救助等,以全方位 保障受害者的权益和安全。
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加强
家庭暴力是全球性的社会问题,未来各国将加强在家庭暴力法律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共同分享 经验和资源,推动全球家庭暴力问题的有效解决。
法律不仅关注事后惩罚,更重视 事前预防,通过制定相关法规和 政策,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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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与道德两个层面谈谈家庭暴力如果两个人都无法彼此交流,那么这样单方面的相处与强*奸有和区别,这样你于心何忍?有些人,因为占有欲太强,自己得不到的东西宁愿毁灭也不会让别人得到!但是回头一想,这真的是爱吗?我认为算不上,因为我知道爱是什么,爱是一种无怨无悔的付出,虽然期待回报却不强求回报!如果最后走到这一步,需要用匕首来解决两个人的恋情,那么,这就不是爱,而是一种人性扭曲的疯狂!从道德上来说,每个人都有追求别人的权利,但是同时别人也有拒绝你的权利!感情是交互的,而不是谁说了算的!因为自己所谓的爱情而去选择毁灭,这样的做法真的,完全玷污了爱情两个字!制与道德建设.忠实,是每一对男女走入婚姻时相互而基本的誓约,它是否应该成为夫妻之间必须坚守的义务?当一方开始堂而皇之或偷偷摸摸地在家庭之外走两性关系之时,法律是否应该出面干涉?当一个家庭因此而解体时,有不忠行为的一方是否应该付出代价?新的婚姻法给了我们明确的答案.对这些违背忠实义务的规定,一方面表明了立法者力求家庭稳定,防止轻率离婚,要求夫妻双方相互忠实的态度,同时又反映了我国经济文化发展的现状和水平,从这个意义上说应该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下面主要就该原则进行解析一、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产生的背景和缘由没有看到现实的需要性,没有真正理解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我们认为,有关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是有其必要性的。
这对维护一夫一妻原则、保护婚姻家庭和受害一方的权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这一规定对夫妻关系来说,既有规范性,又有导向性。
要求互相忠实绝不意味着用法律手段强行维持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关系,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妻可以依法离婚。
因一方不忠实致使感情确已破裂的,受害的无过错方可以获得法律上的救济,如诉请离婚、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等。
事实上,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于婚姻法等同于诚实信用原则于民法。
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最初主要作为契约法和债法的原则。
它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
当时,欧洲的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立法者面对各种纷繁复杂的商品交换关系,日益感到对其详加规定的困难。
而诚实信用原则却可以弥补契约条款之不足,可以更好的规范当事人的行为,可以更好地解释契约法、债法,可以给法官更大自由裁量权去更好地处理这类案子。
于是逐渐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地位。
20世纪以后,市场经济更趋发达,面对更为复杂的社会关系更不得不借助于“诚实信用原则”这样的弹性很强的条款。
1907年,《瑞士民法典》首次将其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学者们称之为“帝王条款。
”二、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确立的深层意义(一)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的含义总的来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要求夫妻双方充分意识到彼此的合法夫妻身份和独立人格,不得从事伤害对方人格、尊严、利益的行为。
从更具体的程度来说,它又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
广义上指的是:夫妻应当互相信任和忠诚,不得欺骗、侮辱、歧视、遗弃配偶,不得为第三者利益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
狭义上指的是:夫妻共同生活中,应当保持性生活的专一性,不得从事婚姻外性行为,包括重婚、同居、通奸、嫖娼、卖淫等。
这一规定对夫妻关系来说,具有导向性和规范性的功能。
当然,要求夫妻间互相忠实,绝不意味着用法律手段强行维持感情已破裂的婚姻关系。
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妻可以依法离婚。
因一方的不忠行为(如重婚、与他人同居等)导致离婚的,受害方可以依照《婚姻法》有关规定获得法律上的救济。
(二)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确立的必要性在我国社会发展的现阶段,男女两性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和实际生活中的完全平等之间尚有一定的距离。
现实生活中因婚姻一方不忠实而受到损害的以女方为多。
这不仅影响婚姻关系的稳定,损害受害者的婚姻家庭权益,而且许多儿童也深受其害。
3、双方互相尊重,是男女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彼此平等相待、互爱互敬、互相扶助的思想基础。
这种互相尊重,应当表现于婚姻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如在思想感情上互相体贴、互相谅解,在生活上要互相扶助、互相照顾,在赡养老人、抚育和管教子女等方面要通力合作,在财产处理、家务管理等方面要相互协商,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见强加于对方。
要做到互相尊重,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努力,从我国人民婚姻生活的历史传统及现实生活来看,破除夫权、家长制的传统影响,对贯彻执行这一规定具有重要作用。
(三)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确立的功能与作用首先,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具有指导性规范性的功能。
指导规范功能是一切原则的基本功能。
而本原则对《婚姻法》即具有此种功能,同时也是婚姻双方生活中行为的向导。
夫妻双方在性生活及其它生活上都应该以此为指导,不作出不忠实于对方,损害对方利益,伤害双方感情的行为。
其次,具有解释与补充法律规定之不足的功能。
如前所述,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是对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原则的深入的解释与补充,而不是与其平等的原则规定。
这种解释从更深层次反映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原则的本旨。
同时,当今社会关系日益错综复杂,婚姻家庭关系也愈加复杂,其它的原则条文很难完全包容婚姻家庭关系健康稳定的要求,而互相忠实原则因其灵活性,便是对整个婚姻法的有益补充,使婚姻法更臻于完善。
三、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在道德与法律上的分析法律与道德是上层建筑中两个紧密相关的部分,二者相互配合、相互促进、互为补充。
法律只调整与人们利益最直接、最重要的社会关系,需要以国家权力进行干预的社会关系;而道德所调整的范围几乎涉及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许多不由法律调整的问题如友谊关系、爱情关系等只能由道德调整。
但是这个范围不是绝对的,一成不变的,任生活,它无处不在,其规范密度比法律要大得多。
往往德高望重的长者出面说合、基层组织的调停和社区舆论的评价的效果更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新婚姻法对“包二奶”和“家庭暴力”等社会反响强烈的问题顺应时代潮流和历史大趋势,作出禁止性规定和此类行为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规定,而并没有后来设想或者担心的严历,并初步将忠实义务法定化,而并没有“急功近利”包揽一切,这决不是对此类行为的纵容或默许。
这实际上表明了国家公权对此类行为的批判态度,隐含和体现了一种道德精神,作为一种导向,提倡的是以忠贞专一的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家庭道德。
此外,将此类道德问题上升到法律规范,还可的契合点,让法律与道德携手并进,优势互补,确需经过长期的探索。
男女平等大约是从五四运动开始,中国展开了一场轰轰烈烈的新思潮革命。
而男女平等的思想就是这场新思潮的主要思想之一。
因为当时人们大多认为中国封建礼制下的古代妇女的地位是很低的,甚至是很不人性的。
所谓三从四德嘛,尤其是三从: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总之就是女人几乎是没有任何主动权的,感觉有点像是女人就是奴隶啊。
如此封建礼制必然在新思潮的冲击之下灰飞烟灭。
取而代之的是男女平等的新观念,具体的就体现在三大自由上:恋爱自由、生活自由、工作自由。
所谓恋爱自由就是将媒妁之言、父母之命抛诸因的头上戴着个鸟笼出现在电视里的时候我不得不感慨人类进化的速度实在太快了,短短几十年的时间就出现新的物种了,不服不行啊。
算了,这些超出人类行为范畴的事情就不说了,有些跑题了。
总的来说,女权斗争是取得了彻底的胜利,女性获得了彻底的解放!这下大家都满足了。
那我们再来看看现在的社会,看看“大家都满足了”的新生活!就从三大自由开始说,恋爱自由了,女人可以跟自己中意的男人谈恋爱了,何谓中意?古人早有明示:女为悦己者容。
女人选男人其实既不看外表,也不看内涵,最关注的只有一条,就是他有多么追求我。
于是那些外向的、善于表达的,或者说得比做得多的男人就特别受女但父母作为过来人,对儿女婚姻的考虑是更为深刻的,总体来说要比年轻人自己的选择更为合理。
至于媒妁之言,那只是一个见证,以示庄重。
再来说说生活自由,其实这无非就是说明女人不再专属于男人和家庭,女人只属于她自己。
她要穿的很漂亮甚至很性感来往于公共场合,来博得别的男人的欢心,这并不是说她们就是想出轨,而是说她们不满足于一个人的专宠了。
她希望有更多的人来发现和欣赏她的美丽。
但同时她们又希望自己的男人不去欣赏别的女人的美丽。
这就矛盾了,你可以引诱别的男人,自己的男人却不能被别的女人引诱,这可能吗?你要知道正常的男人都是好色的,不好色就不是正常的男女人的“必要性”,唯一的必要性就是性生活的需要,这个太好满足了。
于是你看看如今社会上夫妻之间貌合神离的、明争暗斗的、尔虞我诈的、互相防范的、离婚打官司的,数不胜数啊。
你自己赚钱去吧,你也很牛,什么都能干,你人格独立,经济也独立。
那你就连人也独立出去,这社会要女人干什么?有人说了,如今社会压力大,男人一个人赚钱它不够花呀。
实际上这是一个鸡生蛋,蛋生鸡的问题。
反过来说就是因为女人都出来工作了,所以男人赚的钱少了。
所谓压力,是跟抗压能力成正比的。
社会的抗压能力越大,社会的压力就越大。
如果这些话你觉得不好理解的话,跟你说个直白的。
如果从今天起所有女性都从工作岗位撤离,回归自己的家庭中去。
社会可能会乱一阵但绝不能都扔了。
改的总体方向,还是男女分工不同,不要追求形式上的平等。
只要人格上平等了,这就行了。
最后还要说说我们所谓的“封建”礼制,它不全是糟粕,我们民族几千年的智慧结晶怎么可能没有可取之处呢?就说这个“三从四德”,被现代的女权者们骂得狗屎不如。
事实上并非想象的那样。
所谓“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
我们首先要理解这个“从”字,它不是顺从的意思。
它更多的是协从的意思。
你想想,难道母亲还要顺从儿子吗?这不符合儒家的孝道啊?而事实上,我们也知道“孟母三迁”、“岳母刺字”的典故,这些单身母亲也都不是顺从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