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务处置中家庭暴力的认定
家暴典型案例的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家暴案例进行法律分析,探讨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法律责任以及法律救济途径。
二、案例简介(一)案情概述李某(女)与王某(男)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李某发现王某有家暴行为,经常殴打、辱骂她。
在忍受了多年家暴后,李某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并要求王某承担家暴赔偿责任。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承担家暴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一、准予李某与王某离婚;二、王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三、法律分析(一)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1. 主体特征: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2. 时间特征:家庭暴力具有持续性、反复性,往往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不断发生。
3. 方式特征: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暴力等多种形式。
4. 法律特征: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行为,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虐待罪、侮辱罪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请求法院判决加害人承担家暴赔偿责任,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财产损失等。
3.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情节较轻的行为,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途径1. 法律援助:受害人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获得专业律师的帮助。
公安机关反家庭暴力问题研究

公安机关反家庭暴力问题研究近年来,家庭暴力问题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致力于反家庭暴力的研究和实践。
本文将介绍公安机关反家庭暴力的相关问题,并且列举三个案例作为实例。
一、公安机关反家庭暴力的重要性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中由配偶、亲属或其它共同居住的人对家庭成员实施身体、心理、经济、性等方面的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不仅侵犯了受害人的人权和尊严,而且也社会危害性极大。
近年来,我国注重人权保障和法治建设,公安机关就应该积极地反家庭暴力、打击家庭暴力犯罪。
公安机关反家庭暴力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家庭暴力问题是一个严重的人权问题,家庭暴力涉及到的部分正是我们的人权问题。
2、家庭暴力问题是一个重要的治安问题,它牵涉到家庭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等多方面问题。
3、反家庭暴力也是治理家庭领域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家庭管理,保障家庭和谐健康发展。
二、公安机关反家庭暴力的基本思路公安机关反家庭暴力的基本思路是:预防、打击、救助三结合。
1、预防。
公安机关应该加强对家庭矛盾的排查和调解,加强公共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制意识和权益意识,预防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
2、打击。
不断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发现一起打击一起,严惩犯罪分子,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救助。
公安机关应该构建家庭暴力受害人保护体系,及时开展救助,维护受害人的人身自由和尊严。
三、公安机关反家庭暴力的案例1、胡某施暴案胡某是一名农村居民,经常打孩子和妻子。
某年,公安机关在民警巡逻中发现胡某又一次殴打妻子,民警立即将其控制,后将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2、叶某故意伤害案叶某为了纠正弟弟的错误行为,于某年在家中用餐时向弟弟削菜刀。
经过医院检查,受害人的手部被砍伤。
叶某被公安机关逮捕,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3、王某故意伤害案王某因妻子出轨闹离婚,为了让妻子不离婚而殴打其妻子。
后来,警方接到了妻子的求助电话,一路带回王某家中。
警方将其控制,并将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内容

家庭暴⼒的法律规定内容在⽣活中,经常有家庭暴⼒的事件发⽣。
夫妻因为⼀些⽭盾产⽣纠纷,往往就出现了家庭暴⼒。
但是家庭暴⼒也是违法的,那么家庭暴⼒的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就为您整理了“家庭暴⼒的法律规定内容”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家庭暴⼒判刑标准是什么如果实施家庭暴⼒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政处罚,《婚姻法》第43条第3款规定,“实施家庭暴⼒或虐待家庭成员,爱害⼈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搅动律规定予以⾏政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有下列侵犯他⼈⼈⾝权利⾏为之⼀,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欧打他⼈,造成轻微伤害的;(⼆)⾮法限制他⼈⼈⾝⾃由或者⾮法侵⼊他⼈住宅的;(三)公然侮辱他⼈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的,(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要求处理的;(五)写恐吓信或者⽤其他⽅法威胁他⼈安全或者⼲扰他⼈正常⽣活的;(六)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岁的⼈表演恐怖、残忍节⽬,摧残⾝⼼健康的;(七)隐匿、毁弃或者私⾃开拆他⼈邮件、电报的。
”根据《婚姻法》第43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受害⼈要求依法处理的,公安机关才能受理,受害⼈不向公安机关要求处理的,公安机关不予处置。
⼆、家庭包括如何判刑根据《刑法》第⼆百三⼗四条规定,致⼈轻伤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死刑。
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政处罚。
⽆过错⽅有请求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六条的规定,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实婚姻是⼀件严肃的事情,我们不能当成⼉戏,要谨慎对待离婚这件事,更不能随意对对⽅施暴,以上就是店铺⼩编为你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能为你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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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类警情分型处置研究

家暴类警情分型处置研究家暴是指家庭内成员对其亲属实施暴力、威胁、恐吓、限制人身自由等形式的侵害行为。
家暴类警情在日常警务工作中占比较大,有效地掌握家暴类警情的处置方法对于提升警务水平、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实际案例中分析家暴类警情的分型和处置方法。
一、案例分析案例一:王某在与妻子吵架的过程中,用刀刺伤了妻子的左臂,警方接到110报警后调查发现,王某曾多次对妻子实施家暴行为。
案例二:张某在酒后回到家中,用热水泼向妻子的脸部,导致妻子全身烫伤。
据调查,张某多次对妻子实施暴力行为。
案例三:李某在与妻子发生争吵后,将其拖上车子,开车连续行驶数公里后将其甩下车子。
警方调查后发现,李某曾多次对妻子实施暴力和威胁行为。
1.身体伤害型:指加害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打击等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身体受伤的案例。
1.身体伤害型:警方要根据被害人身体受伤的程度给予相应的治疗和保护,并立即抓捕加害人。
同时要对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和安抚,积极帮助他们恢复自信和勇气。
2.精神伤害型:警方要对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和治疗,并将加害人传唤到警局进行询问和调查。
如果有必要,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确保被害人的安全。
3.财产损失型:警方要及时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对加害人进行惩处,警示其不要再进行类似的行为。
4.性侵犯型:警方要严肃处理加害人的行为,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并协助被害人声援其合法权益,确保其得到应有的赔偿。
总之,对于家暴类警情,警方要及时出警,深入调查,严厉惩处加害人,同时加强对被害人的救助和保护,为打造和谐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家暴的定义标准

家暴的定义标准
家暴的定义标准通常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和政策而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身体暴力:指对家庭成员实施身体伤害或威胁,包括殴打、踢、拳打脚踢、用物体打击等。
2. 心理暴力:指对家庭成员实施言语、精神上的虐待或威胁,包括辱骂、恐吓、威胁、恶言恶语等。
3. 性暴力:指强迫、威胁、骚扰或以其他方式侵犯家庭成员的性权益,包括强迫性行为、性侵犯、性骚扰等。
4. 经济暴力:指以经济手段限制、控制或剥夺家庭成员的财产、物质资源或经济独立权利,包括强迫交出财产、限制经济支配权、强迫借款等。
5. 社交暴力:指通过限制家庭成员的社交活动、人际关系,或通过传播恶意谣言、隐私泄露等方式对其进行侵犯。
这些定义标准是为了帮助辨别和对待家庭内的暴力行为,并根据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来提供法律和支持服务。
重要的是要意识到,家暴的定义标准可能因地区和文化差异而有所不同。
家暴的认定标准

家暴的认定标准
家暴的认定标准是指对于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或心理虐待、性虐待等行为,判断是否构成家庭暴力的标准。
具体标准如下:
1. 行为要素:家庭成员之间存在重复发生、有恶意的身体伤害、心理虐待、经济控制、性虐待、威胁恐吓等行为。
2. 关系要素:行为对象必须是家庭关系的一方,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非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不属于家庭暴力范畴。
3. 意图要素:家暴行为的发生必须是有意的,并且对受害人造成了伤害。
不包括意外伤害或无意伤害。
4. 模式要素:家庭暴力是一种特定的行为模式,需要考虑这种行为是否是一种惯常的、有恶意的表现方式,而不是一次性的事件。
5. 影响要素:家暴行为对受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负面影响。
以上五个要素缺一不可,只有同时满足才能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在公安工作中的理解与适用研究

易可能难辞其咎。
疫情的爆发严重损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打乱了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因此对于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全链打击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本文虽然以侦查机关作为主要写作对象,但如同宣传语所言“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提升广大人民群众主动拒绝消费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意识,可以产生事半功倍的打击效果。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硕士研究生)(责任编辑刘允杰)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在公一、家庭暴力与告诫制度(一)家庭暴力的内涵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我国也不例外。
根据有关部门的权威调查,我国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在29.7%至35.7%(不包括调查暗数),其中90%以上的受害人是女性。
家庭暴力具有违法性、隐蔽性、周期性、严重性等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或者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
常见的施暴形式包括殴打、捆绑、经常性谩骂等形式,最常见也是最突出的是丈夫对妻子、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实施的暴力行为。
反家暴法将主体适用的范围扩张,将原本处于恋爱、同居等“准家庭”的受暴者也纳入保护的范围。
学理上,家庭暴力根据其施暴形式的不同而被分为四种类型,即:1.针对受暴者身体的暴力。
这是指通过对受暴者身体自由的限制、身体健康的损伤的方式,使受暴图4涉珍贵动物犯罪综合数据库构想图涉珍贵动物犯罪综合数据库公安数据库技术支撑工作组企业数据库预测应用系统海关数据库走私动物及制品信息走私情报预警分析研判平台走私前科人员信息涉珍贵动物犯罪人员信息车辆运输信息特种行业数据第三方技术检测与司法鉴定机构濒危野生动物基因资源库共享平台高校学术资源库与研究论坛快递行业数据互联网企业数据走私动物高危人群预测犯罪热点应用者心生恐惧而不敢反抗。
2.针对受暴者的性暴力。
这是指违背受暴者性自主权或者伤害受暴者性器官的方式对其进行性侵害。
3.针对受暴者的精神暴力。
这是指通过对受暴者侮辱、谩骂等方式进行精神折磨,使得受暴者自我认同感降低,产生恐惧、屈辱的感觉。
家庭暴力的法律定义是什么

家庭暴⼒的法律定义是什么作为⼀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家庭暴⼒受到世界各国⼈民的关注。
全世界的⼈都对家庭暴⼒抱有排斥的想法,每个⼈都不想遭遇家庭暴⼒,接下来,店铺⼩编为⼤家详细介绍家庭暴⼒的法律定义是什么,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家庭暴⼒的法律定义家庭暴⼒是“在家庭内发⽣的⾝⼼⽅⾯和性⽅⾯的暴⼒⾏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童的性虐待、强奸配偶和其他有害于妇⼥的传统习俗、⾮配偶的暴⼒⾏为和与剥削有关的暴⼒⾏为”。
我国《婚姻法》规定:家庭暴⼒是“⾏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限制⼈⾝⾃由或者其他⼿段,给家庭成员造成⼀定伤害后果的⾏为”。
世界范围内⾄少有三分之⼀的妇⼥在她的⼀⽣中遭受过暴⼒、性暴⼒或虐待。
⼤多数施暴者是她的家庭成员。
家庭暴⼒产⽣的根源是⼀个复杂的历史过程,但最重要的原因是男性统治地位及⽗权⽂化观念,使妇⼥在整个⽣命周期各阶段都会在公共场合和家庭中受到基于性别的暴⼒。
家庭暴⼒是对妇⼥⼈权的侵犯,是社会公害,其影响远远超出了家庭范围,需要全社会的关注。
反对和消除家庭暴⼒是⼀个国家应负的责任,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为消除家庭暴⼒,1999年11⽉5⽇,联合国⼤会通过决议,正式指定11⽉25⽇为“国际消除对妇⼥的暴⼒⽇”。
⼤家阅读到这⾥相信已经对家庭暴⼒的相关规定已经有所了解,其实家庭暴⼒的概念没有我们常⼈想象地那么复杂,但是我们⾯对家庭暴⼒⼀定要说“不”!如果你对上述⽂章中的叙述或者对于⾃⼰现实⽣活中的法律问题感到疑惑,欢迎来店铺找专业律师进⾏相关专业咨询,或者直接委托店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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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处置中家庭暴力的认定作者:刘莉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30期摘要《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为公安处置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依据,公安对家庭暴力的准确认定是警务处置的基础和关键环节,家庭暴力的主体和表现形式由于立法的概括性,在反家暴法中并未予以明确界定,为公安家庭暴力警务处置带来困扰。
准确认定家庭暴力主体范围和外在表现形式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关键词家庭暴力认定警务处置基金项目:江苏警官学院科学研究课题:编号2014SJYSY11;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PAPD。
作者简介:刘莉,江苏警官学院法律系,讲师,研究方向:法理学、警察法学。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0.417《反家庭暴力法》的颁布为警察恰当介入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依据,使警察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方面更加规范。
作为第一时间介入家庭问题的公安权力机关,公安对家庭暴力的研判更加关键,如是家庭纠纷还是家庭暴力,主体是否适格,对于一些非身体暴力能否认定并介入等等,由于反家庭暴力法并未明确规定,基层民警在警务处置中面临这些现实问题还是倍感困惑。
一、主体认定(一)“家庭”成员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家庭暴力情节较轻的,可以对施暴人提出公安告诫,公安告诫尽管不是一种行政处罚,但是公安告诫具有证明家暴存在的证据效力,是其他民事权利主张的重要证据,因此公安机关在向侵害人出具告诫书或者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时,首先要进行主体的认定,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否合适决定了公安机关能否向对方开具家庭暴力告诫书或者按照家庭暴力处置,因此反家暴法中关于家庭成员这一主体的认定就很重要。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
这是一个模糊的规定,哪些属于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应该如何理解?有的学者从国际视角认为应当对家庭成员做扩大理解,有的学者从中国传统方面认为应当严格界定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而根据民法通则中近亲属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婚姻法》第三章“家庭关系”中列举的夫妻,父母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养子女和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姐弟妹四类家庭关系。
我们能否认定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就是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兄弟姐妹?以婚姻和血缘确定亲属范围无可厚非,但是我们探讨的问题不是亲属暴力,而是家庭暴力,因此,在探讨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的时候要考虑家庭的概念以及亲密关系。
家庭在婚姻法上的概念是指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因此我们判定家庭成员必须综合考虑婚姻、血缘的基础还要考虑同财共居的特点,比如兄弟姐妹,在成家以后离开原生家庭,构建新的家庭,尽管有血缘关系,但是不共同生活在一起,缺少家庭的同财共居的特点,就不能认定是家庭成员,如果发生彼此的暴力伤害行为,应当认定是普通的暴力伤害行为,而不能认定家庭暴力。
另外,以婚姻为基础的姻亲关系,尽管不在法律规定的近亲属范围,但是如果共同生活形成了家庭的亲密关系就应当认定为家庭成员,如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如果发生了暴力行为,应当认定家庭暴力,进入家庭暴力警务处置程序。
因此,对家庭成员的认定要综合考虑,一般可以归纳为两个要素:一是基础要素,即以婚姻血缘或者法律拟制为基础,二是关系要素,即要形成家庭的亲密关系,具备家庭同财共居的特点。
(二)“类家庭”成员《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在家庭暴力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方面做了延伸,即“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将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扩大也反映了反家庭暴力法的性质,是社会保护法而不是婚姻家庭法,家庭成员以外有着共同生活关系的人之间虽然没有家庭的关系,但“他们之间由于特殊的亲密关系或因法律规定而产生类似于家庭成员之间的生活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 体现了家庭的特点,具有“类家庭”的特征,如何准确理解并认定家庭暴力主体中“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是公安警务处置的难点。
在《反家庭暴力法》立法的时候,全国人大常委会社会法室负责人郭林茂表示,此次立法遇到的最大的问题就是如何界定家庭成员的范围以及家庭暴力。
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主体范围严格意义上不属于家庭,所以不适用本法,而是参照本法执行。
关于该条的规定,笔者认为:我国在家庭暴力主体范围做了适当的符合我国国情的扩张延伸,但是比较模糊,必须要全面分析“共同生活”,如同居一室的室友一起搭伙做饭,他们虽然共同居住,还一起吃饭,但是他们缺少家庭的互相依赖的经济特征和家庭成员的亲密关系,因此,这种关系下的暴力行为只能是普通暴力行为,而不能认定是家庭暴力。
关于“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在没有相关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可以借鉴2015 年两高及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公布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该意见指出家庭暴力犯罪行为主要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共同生活的存在监护、寄养、扶养、同居关系人之间。
基于此并结合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目的和实践中的情况,“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应包括一是同居关系,这里的同居关系应该理解同居者没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不是婚姻法律关系,但是事实婚姻关系,鉴于目前我国的立法精神和社会观念,这里应该排除同性恋者的同居;二是家庭雇佣关系,由于共同生活和照料,雇佣的保姆和所服务的家庭形成了特殊的类家庭关系。
三是扶养关系,公民与公民、组织等单位与个人由于抚养或者扶助实际上形成了类似于家庭扶养与照料的关系。
四是寄养关系,寄养是对弃婴、孤儿、留守儿童、流浪乞讨未成年人进行安置的重要途径。
被寄养人虽然法律上不属于寄养家庭的家庭成员,但由于形成了家庭生活的依赖关系,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在寄养家庭遭受的暴力也应认定为受《反家庭暴力法》的调整。
二、家庭暴力表现形式的认定《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提出:本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该条明确提出了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这两类家庭暴力的外在表现,但在警务处置中能不能对性暴力和经济暴力认定为家庭暴力并进行处置却存在极大困难。
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国外立法例以及被普遍认可的学界理论研究成果,家庭暴力的表现类型一般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
但这只能反映国际反家暴立法的趋势和学术研究中的观点,至于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尽管在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大家关于性暴力和经济暴力的呼声很高,但是,在立法中并没有明确二者在立法中的地位,因此笔者认为,家庭暴力表现形式的法律认定应当包括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尽管,反家庭暴力法在这二种暴力之后用“等”来涵盖其他暴力形式,但是基于立法语言的模糊性与司法实务自由裁量的空间,等具有多种含义,性暴力和经济暴力能否认定是法定的家庭暴力表现形式,期待进一步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目前,不应当归入我国家庭暴力法定形式范畴,公安在家庭暴力警务处置中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这两类暴力,可以接警处警,但是难以给予家庭暴力的认定和实质上的处理。
(一)身体暴力身体暴力是家庭暴力最普遍的表现形式,以“殴打、捆绑、残害”等手段加以实施,表现为一种“非对称暴力”,一方明显属于弱势并受制于他方,具有“控制性”特征,因此身体暴力的认定一般困难不大。
但是对于一些互殴(对称性暴力)、过失行为、轻微行为等都不能认定家庭暴力,警察在家庭暴力接处警中不能将所有的身体暴力都认定为家庭暴力,这种限度的把握恰恰是公权力介入私权力的合理性之所在,如果一味以家庭暴力介入,不仅仅不能有效化解家庭矛盾,甚至会加剧矛盾导致家庭破裂或者更大的伤害。
(二)精神暴力精神暴力具有隐蔽性、普遍性等特点,依据反家暴法的规定,主要表现为施暴者使用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给受害人造成恐惧、挫败、羞辱等感觉,该种方式是一种积极的“作为”行为,与以“不作为”方式表现的冷暴力具有很大的区别。
冷暴力能否认定是家庭暴力,我们首先分析冷暴力的特征,一般表现为两点:一是不作为的方式,二是表现为不理不睬冷淡疏远、漠不关心或者拒绝敷衍,冷暴力对家庭和家庭成员的伤害很大,但是,冷暴力应该止步与社会学、心理学上的探讨,而不应当进入立法,成为法律规制的对象,更不应当成为警察执法的对象,暴力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强制的力量、武力”,是一种积极的作为,与冷暴力的不作为是相反的表现,冷暴力实际上否认了家庭暴力的特有内涵,即暴力方式下的“控制”,冷暴力主要存在于夫妻关系中,根据我们在问卷网的调查,87%的家庭存在家庭冷暴力,关于冷暴力的原因,53%的网友认为是对方有错,如喝酒、打人、出轨等,才会拒绝和对方交流,保持沉默,但是大多时候就是持续几天就过去了,尽管也会有长期的或者反复性,但是72%的网友认为这不应当属于家庭暴力,如果这也认定家庭暴力也太“上纲上线”、“危言耸听”,“这样的问题警察不应该介入,也没法介入”。
因此,笔者认为,拒绝交流、沉默、不关心有时候也是家庭成员中弱者对强者的一种逃避和反抗的方式,将家庭成员这种“沉默、不理睬、不交流、不关心、等都以“冷暴力”的概念纳入家庭暴力,实质上是一种“泛家庭暴力”的错误观点。
将冷暴力认定为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实际上是削弱了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价值,如果一味界定为是家庭暴力的类型则会与反家庭暴力法保护弱者的立法初衷背道而驰,当然也更不利于执法与司法的统一。
因此从法律界定的视角,冷暴力不能等同于精神暴力,更不宜作为家庭暴力的属概念。
无论是身体暴力还是精神暴力在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施暴方在实施家庭暴力时可以预见、应当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会产生相应的伤害后果。
这是警务处置时认定的标准之一,另外一个标准就《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该条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有了很大的变化“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3条、第45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由“结果论”转变为“行为论”,这种变化一方面是立法理念的转变,另一方面也是无数家庭暴力悲剧沉淀后的反思,不能不说,这种转变是反家庭暴力在立法上的巨大进步,但是,真正落实还需要现实的一步步推动。
公安不仅在家庭暴力警务处置中要从根本上转变“家庭暴力就是家务事”的观念也要在家庭暴力认定标准掌握上认真领会立法精神并能恰当处置,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公安工作的核心目标——执法为民。
注释:巫昌祯主编.婚姻与继承法学(第四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中国妇运.2016(6).17.出版信息不详.2015年江苏省颁布的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16条:具有同居关系或者曾经有过配偶关系者之间的暴力侵害行为可以参照本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