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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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经典案例

全国法院经典案例

全国法院经典案例案例一:彭宇案。

这事儿当年可老轰动了。

彭宇呢,在一个公交站台,看到一位老太太摔倒了。

彭宇好心去扶她,结果老太太倒打一耙,说是彭宇撞的她。

然后就闹到法院去了。

法院的判决在当时引起了轩然大波,法院根据所谓的“常理推断”,认为如果彭宇没有撞人,为什么要去扶,还帮忙送到医院啥的,最后判彭宇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这个案例可把大家的热心肠都给吓着了,很多人都说不敢轻易去扶摔倒的老人了。

不过后来啊,这个案子也被大家拿出来反复讨论,大家都觉得这个判决在证据认定等方面存在很多争议的地方。

案例二:山东辱母杀人案。

于欢的妈妈欠了别人钱,那些讨债的人可过分了,对他妈妈进行了各种侮辱,包括言语上的辱骂,还有一些非常不尊重的行为,像脱裤子啥的,这简直就是在精神上折磨于欢的妈妈。

于欢当时就在现场,实在是受不了这些人对他妈妈的所作所为,就拿起刀反抗,结果造成了一死多伤的情况。

这个案子到了法院,一开始的判决也引发了大众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很多人觉得于欢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妈妈,在那种极端的情况下才出手的,不应该重判。

后来经过二审,于欢的刑期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判,这个案子也让大家开始思考正当防卫在这种特殊情况下的界定。

案例三:王老吉和加多宝的红罐包装纠纷案。

王老吉和加多宝这俩牌子,在凉茶市场那可是老对手了。

加多宝把王老吉这个牌子从一个不温不火的状态经营得超级火爆。

后来它们分家了,可加多宝还继续用着和王老吉类似的红罐包装。

王老吉就不干了呀,告到法院说加多宝侵权。

这案子法院审了很久呢。

这红罐包装大家都太熟悉了,最后法院判决加多宝停止使用这个红罐包装,这个案子涉及到了知识产权中的包装装潢权,对于企业如何保护自己的品牌形象和知识产权有着重要的示范意义,也让其他企业知道在商业竞争中,这些东西可得守好规矩。

30起婚姻家庭典型案例

30起婚姻家庭典型案例

背景时间:2015年11月19日来源:中国法院网原文链接:中国法院网讯(王小磊)11月19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厅召开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通报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最髙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玲主持发布会,北京市髙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朱春涛、山东省髙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关升英、河南省髙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史小红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据介绍,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始终保持高位运行,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至2015年10月底,全国法院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近400万件,且逐渐呈现出案件增幅快、适用法律难、审理难度大的特点。

各级人民法院髙度重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妥善审理赡养、抚养、婚姻类纠纷案件,通过公正裁判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孝老爱亲传统美德,切实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及稳定。

据统计,近三年来,全国法院审结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以河北、河南、江苏、山东等省份案件量居多。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也将充分发挥司法活动在规范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重要作用,弘扬正气,鞭挞丑恶, 努力以审判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1 •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2 •邵某诉薛某离婚纠纷案3 •张某诉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4 •岳某诉曹某离婚纠纷案5•陈某真诉陈某领、陈某霞赡养纠纷案6 •贾某诉刘某赡养纠纷案7•冯某刚、周某诉冯某伟解除收养关系案8•余某诉余某望抚养费纠纷案9•付某桐诉付某强抚养费纠纷案10.王某辉诉柴某探望权纠纷案11•王某某及王甲抚养费案12•王某及张某变更抚养关系案13•耿某、赵某及耿甲、耿乙、耿丙赡养纠纷案14•周某及肖某.倪甲等赡养纠纷案15•陈某及陈甲、徐乙、徐丙赡养纠纷案16•陈某某及吕某某离婚纠纷案17 •杨某及刘某某离婚纠纷案1&刘某及冯某婚姻财产纠纷案19•张某某及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20•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养费案21•刘某诉刘甲.刘乙赡养费纠纷案22•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3•麻某某诉麻晓某抚养费纠纷案24•郭某诉焦某变更抚养关系案25•陆某诉陈某离婚案2&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27•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28 •王某诉江某离婚案29 •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30•丁某及蒋甲.蒋乙等赡养纠纷案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是否可请求出轨者支付精神赔偿?(_)基本案情2003年原告周某及被告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家暴十大案例不得不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家暴十大案例不得不看!!!

江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家暴十大案例 不得不看!!!【导读】:2014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开展司法干预家庭暴力有关情况。

同时,最高院随会还发布了10宗司法干预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

以下是案例全文:目 录1、女童罗某某诉罗某抚养权纠纷案2、郑某丽诉倪某斌离婚纠纷案3、陈某转诉张某强离婚纠纷案4、李某娥诉罗某超离婚纠纷案5、郝某某诉郝某华赡养纠纷案6、钟某芳申请诉后人身安全保护案7、邓荣萍故意伤害案8、汤翠连故意杀人案9、肖正喜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10、薛某凤故意杀人案案例1 : 女童罗某某诉罗某抚养权纠纷案--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止儿童虐待(一)基本案情2007年,原告余某某与被告罗某离婚,婚生女孩罗某某(2001年12月26日出生)由被告罗某抚养。

2011年12月28日,原告向法院诉称,被告长期在外打工,女儿罗某某与祖母和大伯共同生活期间,罗某某经常遭受殴打和辱骂,且罗某某与离异的大伯同住一室,随时可能遭受性侵犯。

原告向法院提供了女儿的伤情鉴定书及其要求与母亲共同生活的书信等证据,并请求法院判令变更女儿罗某某由原告抚养。

诉讼过程中,罗某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

(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罗某某在与被申请人余某金、罗某衡共同生活期间多次无故遭受殴打,且有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为证。

申请人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余某金、罗某衡殴打、威胁、辱骂、骚扰、跟踪申请人罗某某,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

之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变更了抚养权,此案在一周内结案,未成年人罗某某在最短的时间摆脱了家庭暴力。

案例2:郑某丽诉倪某斌离婚纠纷案--威胁作为一种家庭暴力手段的司法认定(一)基本案情原告郑某丽与被告倪某斌于2009年2月11日登记结婚,2010年5月7日生育儿子倪某某。

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击打一个用白布包裹的篮球,上面写着“我要打死、打死郑某丽”的字句。

家庭暴力的法律案例(3篇)

家庭暴力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女)与张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张某性格暴躁,婚后多次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

2019年,李某不堪忍受张某的暴力行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并要求张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二、案件经过1. 起诉阶段李某在起诉书中详细描述了张某实施家庭暴力的经过,包括辱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

李某还提供了相关证据,如医疗鉴定报告、报警记录、邻居证言等。

2. 审理阶段法院受理了李某的离婚诉讼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传唤张某出庭应诉,但张某未到庭参加诉讼。

3. 判决阶段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张某婚后,张某多次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益,损害了李某的身心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准予李某离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判决结果1. 准予李某与张某离婚。

2. 张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家庭暴力的认定本案中,张某对李某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包括辱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这些行为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认定了张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

2. 离婚诉讼的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张某实施家庭暴力,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法院依法准予李某离婚。

3.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全文及典型案例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全文及典型案例

法发〔2015〕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积极预防和有效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加强对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刑事司法保护,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5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家庭暴力犯罪,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家庭关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充分运用法律,积极预防和有效惩治各种家庭暴力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

为此,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1. 依法及时、有效干预。

针对家庭暴力持续反复发生,不断恶化升级的特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已发现的家庭暴力,应当依法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进行妥善处理,不能以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或者属于家务事为由而置之不理,互相推诿。

2. 保护被害人安全和隐私。

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应当首先保护被害人的安全。

通过对被害人进行紧急救治、临时安置,以及对施暴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判处刑罚、宣告禁止令等措施,制止家庭暴力并防止再次发生,消除家庭暴力的现实侵害和潜在危险。

对与案件有关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 尊重被害人意愿。

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既要严格依法进行,也要尊重被害人的意愿。

反家庭暴力法律案例(3篇)

反家庭暴力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某(女,35岁)与王某(男,40岁)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李某某发现王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包括殴打、辱骂、限制人身自由等。

李某某多次尝试与王某沟通,但王某态度恶劣,暴力行为愈发严重。

2019年,李某某不堪忍受家庭暴力,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经过调查,公安机关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并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随后,李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王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事实1. 王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在本案中,王某对李某某实施殴打、辱骂等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

2. 李某某遭受家庭暴力。

李某某在婚后多次遭受王某的殴打、辱骂,身心受到极大伤害。

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李某某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遭受家庭暴力的事实。

3. 王某未采取有效措施改正家庭暴力行为。

在公安机关对王某进行行政处罚后,王某并未改正其家庭暴力行为,反而变本加厉,导致李某某无法忍受。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对家庭暴力行为实施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法院判决1. 确认王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判决李某某与王某离婚。

3. 判决王某支付李某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4. 判决王某支付李某某离婚案件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反家庭暴力法律案例。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应当严格依法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家庭暴力行为。

1. 本案中,法院依法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体现了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法律分析包丽案件(3篇)

法律分析包丽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4月,北京某高校女研究生包丽因遭受男友牟某长达两年的家庭暴力,最终导致重伤,经过抢救无效后不幸离世。

这起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人们纷纷对家庭暴力的严重性、法律对此类行为的规制以及受害者权益保护等问题产生热议。

二、案件经过1. 家庭暴力证据包丽生前多次向亲朋好友、同事及公安机关反映牟某的家庭暴力行为,但均未得到有效制止。

据包丽的朋友透露,牟某曾多次将包丽打至昏迷,甚至用烧红的铁棍烫伤她的身体。

然而,由于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和证据难以收集,包丽始终未能将牟某绳之以法。

2. 包丽离世2019年4月,包丽在遭受牟某家庭暴力后,因伤势过重离世。

此案引发社会舆论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人们开始反思我国现行法律在家庭暴力方面的不足。

三、法律分析1. 家庭暴力的法律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本案中,牟某的行为显然符合家庭暴力的定义。

2. 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对实施家庭暴力犯罪的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牟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依法处理。

本案中,包丽生前有权向牟某提出民事赔偿请求。

3. 法律困境及对策(1)证据收集困难: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证据难以收集,导致受害者维权困难。

为解决这一问题,建议:①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和表现形式;②加大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③加强公安机关、法院等部门的协作,共同打击家庭暴力犯罪。

(2)受害者心理干预: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者造成身体伤害,还会对其心理造成严重创伤。

为帮助受害者走出阴影,建议:①加强心理咨询和治疗,关注受害者心理需求;②开展家庭暴力预防教育,提高公众心理健康水平。

家暴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家暴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纠纷案件。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李某开始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包括辱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

王某不堪忍受,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李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事实1.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

2. 2012年起,李某开始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包括言语侮辱、殴打身体、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

3. 王某曾多次向李某道歉、忍让,但李某的行为并未停止。

4. 2017年,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李某进行了行政处罚。

5. 2018年,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李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家庭暴力的认定及法律责任2. 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3. 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问题四、法律分析1. 家庭暴力的认定及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对王某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包括言语侮辱、殴打身体、限制人身自由等,符合《反家庭暴力法》中家庭暴力的定义。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人,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罚款或者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被告李某的住所地为某市A区,而王某的住所地为某市B区。

因此,本案的管辖权应由某市A区人民法院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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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2014年2月28日)案例1女童罗某某诉罗某抚养权纠纷案--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止儿童虐待(一)基本案情2007年,原告余某某与被告罗某离婚,婚生女孩罗某某(2001年12月26日出生)由被告罗某抚养。

2011年12月28日,原告向法院诉称,被告长期在外打工,女儿罗某某与祖母和大伯共同生活期间,罗某某经常遭受殴打和辱骂,且罗某某与离异的大伯同住一室,随时可能遭受性侵犯。

原告向法院提供了女儿的伤情鉴定书及其要求与母亲共同生活的书信等证据,并请求法院判令变更女儿罗某某由原告抚养。

诉讼过程中,罗某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

(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罗某某在与被申请人余某金、罗某衡共同生活期间多次无故遭受殴打,且有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为证。

申请人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余某金、罗某衡殴打、威胁、辱骂、骚扰、跟踪申请人罗某某,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

之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变更了抚养权,此案在一周内结案,未成年人罗某某在最短的时间摆脱了家庭暴力。

案例2郑某丽诉倪某斌离婚纠纷案--威胁作为一种家庭暴力手段的司法认定(一)基本案情原告郑某丽与被告倪某斌于2009年2月11日登记结婚,2010年5月7日生育儿子倪某某。

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击打一个用白布包裹的篮球,上面写着“我要打死、打死郑某丽”的字句。

2011年2月23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将原告殴打致轻微伤。

2011年3月14日,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倪某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30000元。

(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郑某丽与被告倪某斌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

婚后被告将一个裹着白布的篮球挂在家中的阳台上,且在白布上写着对原告具有攻击性和威胁性的字句,还经常击打篮球,从视觉上折磨原告,使原告产生恐惧感,该行为构成精神暴力。

在夫妻发生矛盾时,被告对原告实施身体暴力致其轻微伤,最终导致了原、被告夫妻感情的完全破裂。

因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不宜直接抚养子女,且婚生男孩倪某某未满两周岁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

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使原告遭受精神损害,被告应承担过错责任,故被告应酌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据此,依法判决准予原告郑某丽与被告倪某斌离婚;婚生男孩倪某某由原告郑某丽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被告倪某斌赔偿原告郑某丽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该判决已生效。

案例3陈某转诉张某强离婚纠纷案--滥施“家规”构成家庭暴力(一)基本案情原告陈某转、被告张某强于1988年8月16日登记结婚,1989年7月9日生育女儿张某某(已成年)。

因经常被张某强打骂,陈某转曾于1989年起诉离婚,张某强当庭承认错误保证不再施暴后,陈某转撤诉。

此后,张某强未有改变,依然要求陈某转事事服从。

稍不顺从,轻则辱骂威胁,重则拳脚相加。

2012年5月14日,张某强认为陈某转未将其衣服洗净,辱骂陈某转并命令其重洗。

陈某转不肯,张某强即殴打陈某转。

女儿张某某在阻拦过程中也被打伤。

2012年5月17日,陈某转起诉离婚。

被告张某强答辩称双方只是一般夫妻纠纷,保证以后不再殴打陈某转。

庭审中,张某强仍态度粗暴,辱骂陈某转,又坚决不同意离婚。

(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家庭暴力是婚姻关系中一方控制另一方的手段。

法院查明事实说明,张某强给陈某转规定了很多不成文家规,如所洗衣服必须让张某强满意、挨骂不许还嘴、挨打后不许告诉他人等。

张某强对陈某转的控制还可见于其诉讼中的表现,如在答辩状中表示道歉并保证不再殴打陈某转,但在庭审中却对陈某转进行威胁、指责、贬损,显见其无诚意和不思悔改。

遂判决准许陈某转与张某强离婚。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一审宣判前,法院依陈某转申请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张某强殴打、威胁、跟踪、骚扰陈某转及女儿张某某。

裁定有效期六个月,经跟踪回访确认,张某强未违反。

案例4李某娥诉罗某超离婚纠纷案--优先考虑儿童最佳利益(一)基本案情原告李某娥、被告罗某超于1994年1月17日登记结婚,1994年8月7日生育女儿罗某蔚,2002年6月27日生育儿子罗某海。

双方婚后感情尚可,自2003年开始因罗某超经常酗酒引起矛盾。

2011年起,罗某超酗酒严重,经常酒后施暴。

女儿罗某蔚在日记中记录了罗某超多次酒后打骂李某娥母子三人的经过。

2012年1月5日,李某娥第一次起诉离婚。

因罗某超提出双方登记离婚,李某娥申请撤诉。

但之后罗某超反悔,酗酒和施暴更加频繁。

2012年7月30日,罗某超酒后扬言要杀死全家。

李某娥母子反锁房门在卧室躲避,罗某超踢烂房门后殴打李某娥,子女在劝阻中也被殴打,李某娥当晚两次报警。

2012年8月底,为躲避殴打,李某娥带子女在外租房居住,与罗某超分居。

2012年9月21日,李某娥再次起诉离婚并请求由自己抚养一双子女。

罗某超答辩称双方感情好,不承认自己酗酒及实施家庭暴力,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由李某娥抚养子女。

(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超长期酗酒,多次酒后实施家庭暴力。

子女罗某蔚、罗某海数次目睹父亲殴打母亲,也曾直接遭受殴打,这都给他们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同时也可能造成家庭暴力的代际传递。

为避免罗某蔚、罗某海继续生活在暴力环境中,应由李某娥抚养两个子女,罗某超依法支付抚养费。

遂判决准许李某娥与罗某超离婚,子女罗某蔚、罗某海由李某娥抚养,罗某超每月支付抚养费共计900元。

罗某超可于每月第一个星期日探视子女,探视前12小时内及探视期间不得饮酒,否则视为放弃该次探视权利,李某娥及子女可拒绝探视。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案例5郝某某诉郝某华赡养纠纷案--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止子女虐待老人(一)基本案情申请人郝某某与其妻王某某(已故)育有五个子女。

现郝某某已丧失劳动能力,除每月的低保金320元外,无其他经济来源,其日常生活需要子女照顾。

申请人郝某某轮流在除被告郝某华之外的其他子女处居住生活。

因其他子女经济情况一般,住房较为紧张,申请人郝某某遂要求被告郝某华支付赡养费,并解决其居住问题。

被申请人郝某华对原告郝某某提出的要求不满,经常用激烈言辞对郝某某进行言语威胁、谩骂,致使郝某某产生精神恐惧,情绪紧张。

郝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郝某华支付赡养费,并解决其居住问题。

经法院多次通知,被告郝某华仍不到庭应诉,反而对原告恫吓威胁,致使原告终日处在恐惧之中。

原告遂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要求法院采取措施,制止被告郝某华对郝某某威胁、谩骂侮辱行为。

(二)裁判结果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郝某华对申请人郝某某经常进行言语威胁、谩骂等行为,导致申请人终日生活在恐惧之中,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郝某华对申请人郝某某采取言语威胁、谩骂、侮辱以及可能导致申请人产生心理恐惧、担心、害怕的其他行为。

同时,法院对被申请人进行了训诫,告知其在有效期内,若发生上述行为,则视情节轻重对被申请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经跟踪回访,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再无威胁行为。

对原告请求被告履行赡养义务的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郝某华每月向原告郝某某支付赡养费600元。

案例6钟某芳申请诉后人身安全保护案--诉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止“分手暴力”(一)基本案情申请人钟某芳与被申请人陈某于2010年2月2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子女由钟某芳抚养。

判决生效后,陈某拒不搬出钟某芳房屋,还要求与钟某芳同吃、同睡,限制钟某芳的人身自由和社会交往。

钟某芳稍有不从,就遭其辱骂和殴打,并多次写字条威胁钟某芳。

法院强制其搬离后,他仍然借探视子女为由,多次进入钟某芳家中对其实施威胁,还经常尾随、监视钟某芳的行踪,不仅使钟某芳的身体受到伤害,还使其处于极度恐惧之中。

钟某芳于2010年5月6日向法院提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并提交了报警证明、妇联的来访记录、被申请人威胁申请人的字条、被撕烂的衣物、照片等证明材料。

(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钟某芳在离婚后仍然被前夫陈某无理纠缠,经常遭其辱骂、殴打和威胁,人身自由和社会交往仍受前夫的限制,是典型的控制型暴力行为受害者。

为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防止“分手暴力”事件从民事转为刑事案件,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陈某骚扰、跟踪、威胁、殴打申请人钟某芳,或与申请人钟某芳以及未成年子女陈某某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禁止被申请人陈某在距离申请人钟某芳的住所或工作场所200米内活动;被申请人陈某探视子女时应征得子女的同意,并不得到申请人的家中进行探视。

该保护令的有效期为六个月。

经跟踪回访,申请人此后再没有受到被申请人的侵害或骚扰。

案例7邓荣萍故意伤害案--长期对养女实施家暴获刑(一)基本案情被害人范某某(女,时年7岁)出生后不久即由被告人邓荣萍收养。

在收养期间,邓荣萍多次采取持木棒打、用火烧、拿钳子夹等手段虐待范某某,致范某某头部、面部、胸腹部、四肢多达百余处皮肤裂伤,数枚牙齿缺失。

2010年3月26日上午,因范某某尿床,邓荣萍便用木棒殴打范某某腿部,致范某某左股骨骨折,构成轻伤。

案发后,邓荣萍向公安机关投案。

(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荣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邓荣萍为人之母,长期对养女范某某进行虐待,又因琐事持木棒将范某某直接打致轻伤,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

鉴于邓荣萍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邓荣萍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案例8汤翠连故意杀人案--经常遭受家暴致死丈夫获刑(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汤翠连与被害人杨玉合(殁年39岁)系夫妻。

杨玉合经常酗酒且酒后无故打骂汤翠连。

2002年4月15日17时许,杨玉合醉酒后吵骂着进家,把几块木板放到同院居住的杨某洪、杨某春父子家的墙脚处。

为此,杨某春和杨玉合发生争执、拉扯。

汤翠连见状上前劝阻,杨玉合即用手中的木棍追打汤翠连。

汤翠连随手从柴堆上拿起一块柴,击打杨玉合头部左侧,致杨玉合倒地。

杨玉洪劝阻汤翠连不要再打杨玉合。

汤翠连因惧怕杨玉合站起来后殴打自己,仍继续用柴块击打杨玉合头部数下,致杨玉合因钝器打击头部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村民由于同情汤翠连,劝其不要投案,并帮助掩埋了杨玉合的尸体。

(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汤翠连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害人杨玉合因琐事与邻居发生争执和拉扯,因汤翠连上前劝阻,杨玉合即持木棍追打汤翠连。

汤翠连持柴块将杨玉合打倒在地后,不顾邻居劝阻,继续击打杨玉合头部致其死亡,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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